上市方式比较(正式版)
ipo上市流程(最全版)
➢实现资产证券化,企业价值和股东价值放大 ➢股权融资平台 ➢提高债务融资的能力 ➢品牌、知名度提升 ➢促进市场发展 ➢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有利于吸引优势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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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的不利方面
➢政府监管严格 ➢信息透明公开要求=经营者压力增大 ➢股权稀释,甚至可能丧失控股权
总结
➢上市的优点较多,但不利方面也很突出,总体上优点要远大于缺点 ➢对于希望放大企业及股东价值、希望融资扩张、借助证券市提升企业实力的 企业来说,上市是实现这三个目标的最佳途径 ➢对于实力很强、资金充裕的企业,依控制人的意愿和发展期望,不一定会选 择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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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需要了解的知识点(五)
制作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摘要。 (2)近三年的公司审计报告。 (3)发行方案及发行公告。 (4)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供的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 (5)保荐机构对公司申请发行的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向证监局提交并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8)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报告。 (9)董事会获得公司发行股票处理相关工作授权的股东大会决议。 (10)发行股票方案及股东大会决议。 (11)针对需要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后获得的批准文件。 (12)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文件等。 股票发行审核 股票发行审核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发行部受理股票发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需要提供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申报文件。 (2)初审。发行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发审委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团队由7名委员组成,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必须达到5票及以上才算 通过。 (4)核准发行。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三个月内给出审核结果。
纳斯达克上市流程及说明
申请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的程序及说明A、前期评估及签约一、客户填写先期调查的问卷资料,经传真或E-mail发送至MAGNUM集团国际公司。
二、根据客户问卷所填资料,免费进行评估,在72小时回覆能否协助客户上市作业;未通过的公司我们承诺确保资料的机密性,并作为再次填写问卷评估时之参考。
三、客户资料通过了先期评估,符合申请在纳期达克证券市场上市的要求,双方将就上市申请工作签订咨询协议,并注明保证成功上市的条款。
四、与此同时,客户需要聘用一名略懂财务并精通英文的员工,这对於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来说非常重要。
因为在上市资料审查过程中,有时SEC会要求客户在48小时之内回答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必须直接联络客户,并及时协助回答SEC的问题。
B、海外公司上市准备工作一、依据咨询协议生效之日起,将为客户成立其在北美的母公司,并将为客户全部办理好相关法律手续。
二、由客户建议3个北美公司的名称,以备成立北美公司之用,这些公司名称必须使用北美化的名称而不是中式名称,同时由客户提供该北美公司的董事名单、董事长人名、财务及秘书人名(或由一人担任所有职位)。
董事会成员不能有犯罪纪录。
三、我们建议客户在进行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至少成立两个免税岛公司,其中一个为北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用於合理避税,另一个应用於客户大股东个人合理避税。
四、成立的北美公司将用作向美国证交会(SEC)申请上市之用,并协助完成以下申请文件。
1、有关证券和交易条例及其修订案所规定的政策及程序;2、SEC的惯例和规则;3、商业计划书;4、财务报表审计报告;5、注册登记文件。
五、当客户签订咨询协议书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中国公司随即开始初期的文件准备工作。
同时,我们将选定审计师着手准备审计工作。
在上述五项内容中财务报表审计需要的时间最长,因此我们首先确定审计工作。
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迅速回答审计师的询问,初次客户现场审计可能在3-4周内完成。
而审计报告将於随后的2个月内完成。
一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
一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中国旳资我市场呈倒金字塔构造,分为四个层次,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旳主板市场:二版是中小板和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旳地方区域性交易场合。
一板市场也称主板市场,指我们一般所说旳证券市场(一般指股票市场),是一种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旳重要场合。
主板市场是资我市场中最重要旳构成部分,很大限度上可以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晴雨表”之称。
主板市场对发行人旳营业期限、股本大小、赚钱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旳规定原则较高,上市公司为大型成熟公司,具有较大旳资本规模以及稳定旳赚钱能力。
在我国一板市场是指沪深两市旳A股当中60开头和000开头旳股票。
二板市场又称“第二板”,是与一板市场相相应存在旳概念,重要针对中小成长性新兴公司而设立,其上市规定比“一板”宽某些。
与主板市场相比,二板市场具有前瞻性、高风险、监管规定严格、具有明显旳高科技产业导向等特点。
国际上成熟旳证券市场与新兴市场大都设有此类股票市场,国际上最有名旳二板市场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二板市场在我国重要是指深市当中旳中小板和创业板。
它旳明拟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旳中小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公司旳直接融资渠道,是针对中小公司旳资我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在二板市场上市旳公司原则和上市条件相对比较低,中小公司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旳场合,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资格旳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旳特别转让服务,其服务对象为中小型高新技术公司。
三板市场正式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7月16日正式开办。
作为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旳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旳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旳场合,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 Q、NET系统历史遗留旳数家公司法人股旳流通问题。
三板市场来源于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办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借壳上市壳资源选择标准
一、壳资源的产生背景原因中国的股票市场制度不同于美国的注册制,而是核准制,核准制意味着上市的企业拥有者中国政府为背景的特别许可经营的权;拥有公开募股权和高流动性与高估值,同时再融资的能力也远优于非上市公司。
因此中国制度下的这种股票市场的特许经营权是拥有着不同于其他股票市场的价值的。
中国的股票市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快速兴起,在信息化、电子化这个背景下所兴起的股票市场,使得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极高,也造成了我们国家拥有着庞大的散户群体,因此我们可以相信证监会不可能允许如同美国一样的注册制在中国实施。
二、奇虎360借壳江南嘉捷过程(一)借壳过程11月2日江南嘉捷发布公告,360公司100%股权拟作价504.16亿元被置入上市公司,占江南嘉捷2016年末资产总额2.81亿元比例高达1789.27%,超过100%,而江南嘉捷的全部资产将作价18.72亿元被置出上市公司。
江南嘉捷同意向金志峰、金祖铭出售子公司嘉捷机电90.29%股权,交易作价16.9亿元。
江南嘉捷将发行股份数量63.6亿股,发行价格7.89元/股的方式,作价502.35亿元向360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资产。
交易前:金志峰持有江南嘉捷20.75%的股份,金祖铭持有江南嘉捷8.82%,双方现为江南嘉捷实控人。
交易后:周鸿祎个人直接持有江南嘉捷12.14%的股份,奇信志成将持有江南嘉捷48.74%的股份,为江南嘉捷控股股东。
天津众信持有江南嘉捷2.82%的股份,周鸿祎合计持股比例高达63.7%,将成为江南嘉捷实控人。
从2018年2月28日起上市公司江南嘉捷主营业务将从电梯及自动扶梯的生产及销售转变为互联网安全技术的研发、互联网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以及基于互联网安全产品的互联网广告及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智能硬件业务等商业化服务。
(二)借壳双方介绍1、壳方江南嘉捷苏州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高科技电梯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技术的上市公司,江南嘉捷于2012年1月登录上交所,截至2018年6月9日停牌时收盘价为9.12元,复权价为17.86元。
什么是msdn版什么是vol版什么是oem版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全解析
什么是MSDN版?什么是VOL版?什么是OEM版?—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全解析什么是MSDN版?什么是VOL版?什么是OEM版?—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全解析我们在小站里学习过电影版本的识别,却对自己身边强大的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一问三不知。
在这里学习一下。
一、什么是MSDN 版(Microsoft Developer Network)这是微软公司面向软件开发者的一种版本。
MSDN 涵盖了所有的可以被开发扩充的平台和应用程序,因此如微软公司的百科全书Encarta,或者是各种游戏,是不包括在MSDN 之内的,因为这些产品直接面向最终用户,没有进行程序开发的必要。
MSDN版是属于测试版的系统,MSDN的意思是Microsoft Developer Network,也就是微软的软件开发伙伴论坛,一般软件即将发售的时候微软都会提供一个测试版给内部的技术人员、开发人员进行测试,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得到这个版本的,只有微软比较信赖的开发者或技术人员才能得到。
然后这些版本会通过各种途径泄漏出来,这就是我们常见的MSDN版,MSDN版因为还是属于测试版,所以一般用户如果只是尝鲜的话可以试试,不建议长期使用。
二、什么是OEM版(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只能随机器出货,不能零售,所以叫做随机版。
只能全新安装,不能从旧有操作系统升级。
如果买笔记型计算机或品牌计算机就会有随机版软件。
包装不像零售版精美,通常只有一片cd和说明书(授权书)。
这种系统通常会少一些驱动,而且目前的oem版很少放在光盘里能给你安装,要么就是恢复盘,要么就是硬盘镜像。
三、什么是VOL版(Volume Licensing for Organizations)Volume Licensing for Organizations ,中文即团体批量许可证,根据这个许可,当企业或者政府需要大量购买一软件时可以获得优惠。
windows版本详解
简单的说,如果要买windows正版,微软提供了以下几个途径:1.VOL版销售对象:面向大客户,如企业、政府销售方式:批发授权许可key使用限制:基本上无限制,微软批量卖给大客户一定数量的授权key。
客户自行安装。
盗版隐患:如果有多余的key流出,即可造成盗版。
之前的XP上海政府版既是先例。
据说WIN7的授权方式有改进,不再是一个key可无限次激活某个VOL版本,而是有次数限制,因为key都是企业自己花钱买的,有限制,自然就不会轻易流出,便宜外人(政府也许会慷慨些,下一个流行的,会是哪个政府版呢?呵呵)。
2.OEM版销售对象:普通用户(一般特指品牌台式机和笔记本用户)销售方式:仅跟随品牌台式机和笔记本用户(捆)绑销售,绝对不允许单独销售。
一般以“系统恢复盘”形式同捆在包装内(该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装盘,真正的系统授权其实已经装入电脑中)使用限制:有限制。
只能在某品牌的指定电脑或同品牌系列电脑上使用。
或简单理解,系统跟随哪台电脑买回来的,就只能在这台电脑上使用。
OEM版也有一个特别之处,即,无需序列号即可自动激活——当然,仅限同捆购买的电脑,其他品牌型号电脑不行。
因为OEM版的授权是与品牌机硬件信息(绑)定的,只要OEM授权与品牌机的硬件信息对应,系统就会自动对码成功,自动激活为正版授权。
盗版隐患:既然OEM版只要遇到对应的硬件信息即可激活,所以,可以通过刷BIOS的方式欺骗windows,使其认为某个电脑就是对应的机器。
这是微软“故意”留下的漏洞……就目前来看,该方法屡试不爽,也比较可靠。
但是,刷BIOS涉及到主板的基本使用,必须慎重!不然就要返修鸟……3.COEM版销售对象:个人普通用户(一般特指自己DIY组装电脑的用户,或没有购买带OEM版的笔记本品牌机用户,大多数人都是该情况)销售方式:渠道零售,网络商城销售。
独立包装,但比零售彩包要简化一些,有唯一对应的key。
价格也比零售版低使用限制:COEM版其实是针对广大的自装机用户的。
港交所部分上市规则
港交所部分上市规则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a.申请人适合上市;b.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c.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d.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e.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
筹备首次公开招股的一般程序:a.策划及筹备委任保荐人、顾问及包销商策略性讨论筹划时间表在公司内部考虑及施行有关法律规定b.构建程序拟备业务计划书及发行新股概念准备有关股本变动的资料选择市场拟备招股章程进行尽职审查c.提出上市申请提交上市申请处理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获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d.实现目标及销售活动筹备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向分析员作简介刊印招股章程锁定及联络投资者(例如巡回推介)e.定价(如适用)定价及股份分配方法稳定价格及增售条款有关上市流程:H - 25向交易所申请排期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至(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o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o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o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面陈述H - 2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约H - 15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H - 1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关于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适当地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初稿副本(只限于H股)H - 4正式申请上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条(及如属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条)规定提交的文件上市单位推荐/拒绝上市申请拒绝申请可向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推荐上市拒绝申有权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H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请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批准上市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条提交有关文件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及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证券开始买卖内地普通公司(非基建公司,矿物公司)上市资格1,基本条件:1〉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地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成立,并必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分拆上市案例分析报告
分拆上市与整体上市——新浪微博分析报告微博分拆上市一、微博的简介1.1简介2009年新浪微博诞生,新浪微博是以Twitter为原型设计的一款社交平台。
是新浪公司从传统门户网站向互动社交平台的转型之作。
新浪微博推出几年后,终于引爆了中国互联网的潮流,至今已成为了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微博平台。
今天我们看到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都渐渐退出微博市场,新浪微博一枝独秀。
尽管至今拥有用户最多,最有影响力。
但新浪微博自巅峰2011年之后,在微信凶猛崛起冲击下(2011年8月3日2.5版本推出,核心功能支持查找附近的人。
至今3年轻松拥有6亿用户),微博就出现了业绩滑坡,常年亏损。
微博在2014年4月挂牌纳斯达克正式上市。
二、分拆上市“背后的力量”2.1微博分拆上市的理论理由其一,市场价格发现效应。
在多元化经营的公司中,由于集团内部相互影响,会使得公司定价后的价值向下偏差。
在分拆上市之后,相关上市子公司的持续公开信息披露和专业化经营可能使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从而消除投资者估价误差。
在微博分拆方案中“新浪”的一个理由是,新浪是一家传统门户型网站;而新浪微博已经属于一种社交平台,相关性并不大。
分拆之后更有利于对微博进行重新估价。
其二,消除负向协同效应。
微博分拆上市,可以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效率。
其三,筹资效益。
微博分拆上市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可以筹集大量资金,满足其战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需求。
是微博在微信等竞争下,扳回局面的一个关键条件。
其四,投资偏好效应。
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对于国外投资者来说,来自中国的优质股票是相当具有吸引力的。
微博境外上市不仅能够获得巨额资本,而且能满足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需求,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发展的成果。
但2014年整年来,如我们之前所说中国大量优质互联网公司均赴美上市,可以说2014是一个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年。
对于中国投资者也是很大一笔损失。
我们中国自己的企业赚我们中国人的钱,却是在对外国人负责,给外国人分红。
国外以及中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比较
国外以及中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比较发布时间:2021-05-03T09:05:55.680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杨玉峰[导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MAH 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 MAH 负责。
【1】上海交通大学摘要:随着《药品管理法》的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国正式被写入法律,这将对我国的医药行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上市许可持有制度激发了医药产业的创新动力,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效率。
新药加快上市,药品质量提升,进一步满足了公众用药需求,保障患者权益。
本文详细阐述了欧洲、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药品上市以持有人制度,尤其对我国的上市持有人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性;职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MAH 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 MAH 负责。
【1】1.国外药品MAH概况在药品监管领域,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普遍采取了MAH制度,该制度目前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而且每个国家对该制度的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
美国的MAH制度美国的MAH制度将上市许可、生产许可相互独立。
美国的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使用MAH一词,而是使用了申请人(Applicant)和申请持有人(Applicant holder),申请人和持有人作为药品申请或上市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美国任何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MAH提出相应的药品上市申请。
根据21CFR第314.410条款规定,拟进口至美国的新药与在美国生产的药品一样,申请人需要向FDA提交NDA或ANDA申请,并获得上市许可,获得上市许可的申请人为申请持有人。
正式版蒙牛私募股权投资上市案例分析
蒙牛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分析一、私募股权投资(PE)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 Financing),Pre-IPO 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PE概念划分如图所示:二、私募股权投资(PE)的主要特点1、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2、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3、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年初指导版)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年初指导版)香港上市操作实务(年初指导版)一、香港上市条件1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之一1、盈利测试3年税后盈利≥ 5,000万港元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2、市值/收入测试市值≥ 40亿港元;及最近1年收入≥ 5亿港元3、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市值≥ 20亿港元;及最近1年收入≥ 5亿港元;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 1亿港元营业纪录要求1、3年 (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2、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3、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1、管理层要求: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2、股东须承诺: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3、管理层承诺: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会计师报告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联交所于某些情况下可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其他准则编制的账目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公司管治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须设立审核委员会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送交股东日止认可司法地区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地区亦可获考虑最低公众持股量1、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2、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3、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其他要求1、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2、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3、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4、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2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手册正式版(更新至2014年4月30日)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手册(更新至2014年4月30日)投资银行总部目录Ⅱ证券发行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5)Ⅱ.1股票发行审核 (70)Ⅱ.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70)Ⅱ.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77)Ⅱ.1.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83)Ⅱ.1.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94)Ⅱ.1.5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103)Ⅱ.1.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106)Ⅱ.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116)Ⅱ.1.8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118)Ⅱ.1.9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118)Ⅱ.1.10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 (119)Ⅱ.1.11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 (121)Ⅱ.1.12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 (122)Ⅱ.1.13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 (123)Ⅱ.1.1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123)Ⅱ.1.15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126)Ⅱ.1.16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128)Ⅱ.1.17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129)Ⅱ.1.1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 (132)Ⅱ.1.1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 (135)Ⅱ.1.2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137)Ⅱ.1.21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 (140)Ⅱ.1.22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141)Ⅱ.1.23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142)Ⅱ.1.2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144)Ⅱ.1.25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新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Ⅱ.1.26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147)Ⅱ.1.27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148)Ⅱ.1.2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149)Ⅱ.1.29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152)Ⅱ.1.30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154)Ⅱ.1.31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155)Ⅱ.1.32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158)Ⅱ.1.33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159)Ⅱ.1.34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61)Ⅱ.1.3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164)Ⅱ.1.36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166)Ⅱ.1.3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68)Ⅱ.1.38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171)Ⅱ.1.39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173)Ⅱ.2债券发行审核 (174)Ⅱ.2.1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174)Ⅱ.2.2 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79)Ⅱ.2.3 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 (179)Ⅱ.2.4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180)Ⅱ.2.5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83)Ⅱ.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187)Ⅱ.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Ⅱ.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5 Ⅱ.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08)Ⅱ.2.10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10)Ⅱ.2.11 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 (212)Ⅱ.2.12 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213)Ⅱ.2.13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221)Ⅱ.2.14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228)Ⅱ.2.15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232)III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234)III.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III.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 (260)III.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64)III.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85)III.1.5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290)III.1.6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293)III.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08)III.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320)III.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322)III.1.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328)III.1.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330)III.1.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336)III.1.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349)III.1.1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353)III.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356)III.1.1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357)III.1.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修订) (360)III.1.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364)III.1.19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380)III.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384)III.1.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III.1.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387)III.1.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 (389)III.1.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 (390)III.1.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391)III.1.2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393)III.1.27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396)III.1.28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 (396)III.1.29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98)III.1.30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 (408)III.1.3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413)III.1.32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414)III.1.33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416)III.1.34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420)III.1.3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426)III.1.3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428)IV 证券发行保荐 (431)IV.1.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431)IV.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446)IV.1.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470)IV.1.4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87)IV.1.5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 (491)IV.1.6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97)IV.1.7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508)IV.1.8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后) (522)IV.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530)IV.1.10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537)IV.1.11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541)IV.1.1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564)IV.1.1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566)IV.1.14关于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的通知 (570)IV.1.15关于严格执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通知 (570)IV.1.16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的通知 (571)IV.1.1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 (577)IV.1.18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580)IV.1.19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83)V 发审委审核 (597)V.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597)V.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603)V.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609)V.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611)V.1.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623)Ⅵ询价与承销 (626)Ⅵ.1.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626)Ⅵ.1.2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636)Ⅵ.1.3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641)Ⅵ.1.4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642)Ⅵ.1.5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644)Ⅵ.1.6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645)Ⅵ.1.7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650)Ⅵ.1.8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654)Ⅵ.1.9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656)Ⅵ.1.10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 (659)Ⅵ.1.11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 (660)Ⅵ.1.12关于社保基金行投[2002]22号文的复函 (661)Ⅵ.1.13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662)Ⅵ.1.14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663)Ⅵ.1.15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 (664)Ⅵ.1.16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66)Ⅵ.1.17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后) (668)Ⅵ.1.18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671)Ⅵ.1.19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深交所修订后) (676)Ⅵ.1.2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681)Ⅵ.1.21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 (685)Ⅵ.1.22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690)Ⅵ.1.2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694)Ⅵ.1.24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695)Ⅵ.1.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698)Ⅶ证券上市 (707)Ⅶ.1.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 (707)Ⅶ.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 (779)Ⅶ.1.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4) (854)Ⅶ.1.4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925)Ⅶ.1.5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931)Ⅶ.1.6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937)Ⅶ.1.7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942)Ⅶ.1.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943)Ⅶ.1.9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951)Ⅶ.1.10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964)Ⅶ.1.1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修订) (970)Ⅶ.1.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修订) (979)Ⅶ.1.13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 (987)Ⅶ.1.14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999)Ⅷ持续督导 (1009)Ⅷ.1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1009)Ⅷ.1.1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1009)Ⅷ.1.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015)Ⅷ.1.3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1023)Ⅷ.1.4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1031)Ⅷ.1.5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1062)Ⅷ.1.6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065)Ⅷ.1.7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1069)Ⅷ.1.8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1071)Ⅷ.1.9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1073)Ⅷ.1.10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1075)Ⅷ.1.1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1078)Ⅷ.1.12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080)Ⅷ.1.13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1083)Ⅷ.1.14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1088)Ⅷ.1.15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1090)Ⅷ.1.1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094)Ⅷ.1.17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1102)Ⅷ.1.18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1104)Ⅷ.1.19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1105)Ⅷ.1.2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107)Ⅷ.1.21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1113)Ⅷ.1.22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1121)Ⅷ.1.2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1125)Ⅷ.1.24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1129)Ⅷ.1.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 (1136)Ⅷ.1.2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1137)Ⅷ.1.2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1144)Ⅷ.1.2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修订) (1154)Ⅷ.1.2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1162)Ⅷ.1.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证上〔2012〕383号) (1165)Ⅷ.1.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181)Ⅷ.1.3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232)Ⅷ.1.3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290)Ⅷ.1.34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 (1323)Ⅷ.1.35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1327)Ⅷ.1.36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339)Ⅷ.1.3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1341)Ⅷ.1.3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1351)Ⅷ.2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 (1354)Ⅷ.2.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54)Ⅷ.2.2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1366)Ⅷ.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368)Ⅷ.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1402)Ⅷ.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415)Ⅷ.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418)Ⅷ.2.7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1422)Ⅷ.2.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1446)Ⅷ.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1450)Ⅷ.2.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1452)Ⅷ.2.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1472)Ⅷ.2.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1487)Ⅷ.2.13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1494)Ⅷ.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495)Ⅷ.3.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495)Ⅷ.3.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1517)Ⅷ.3.3 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1530)Ⅷ.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 (1530)Ⅷ.3.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1532)Ⅷ.3.6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1533)Ⅷ.3.7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1534)Ⅷ.3.8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1545)Ⅷ.3.9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154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154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155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157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158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1588)Ⅷ.3.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1591)Ⅷ.3.1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1606)Ⅷ.3.12 缺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1608)Ⅷ.3.1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1608)Ⅷ.3.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 (1609)Ⅷ.3.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1609)Ⅷ.3.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1610)Ⅷ.3.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1610)Ⅷ.3.1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1611)Ⅷ.3.19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1612)Ⅷ.3.20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 (1612)Ⅷ.3.21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1614)Ⅷ.3.22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1618)Ⅸ证券服务机构 (1619)Ⅸ.1.1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619)Ⅸ.1.2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1625)Ⅸ.1.3 关于印发《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1629)Ⅸ.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630)Ⅸ.1.5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633)Ⅸ.1.6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二号 (1639)Ⅸ.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1640)Ⅸ.1.8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664)Ⅹ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1669)Ⅹ.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669)Ⅹ.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681)Ⅹ.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697)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716)Ⅹ.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720)Ⅹ.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721)Ⅹ.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725)Ⅹ.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730)Ⅹ.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735)Ⅹ.1.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741)Ⅹ.1.1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762)Ⅹ.1.1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1776)Ⅹ.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784)Ⅹ.1.1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798)Ⅹ.1.15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801)Ⅹ.1.16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803)Ⅹ.1.1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810)Ⅹ.1.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822)Ⅹ.1.19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1827)Ⅹ.1.2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830)Ⅹ.1.2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1833)Ⅹ.1.22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1837)Ⅹ.1.2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839)Ⅹ.1.24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844)Ⅹ.1.25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1845)Ⅹ.1.2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846)Ⅹ.1.2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851)Ⅹ.1.28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1855)Ⅹ.1.29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1857)Ⅹ.1.30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1864)Ⅹ.1.3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1866)Ⅹ.1.3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1873)Ⅹ.1.33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1878)Ⅹ.1.3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881)Ⅹ.1.35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888)Ⅹ.1.3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1891)Ⅹ.1.37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1899)Ⅹ.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04 Ⅹ.1.39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910)Ⅹ.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1918)Ⅹ.1.41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1920 Ⅹ.1.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1922Ⅺ其他证券发行 (1927)Ⅺ.1证券公司债券 (1927)Ⅺ.1.1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订后) (1927)Ⅺ.1.2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935)Ⅺ.1.3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193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 (193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 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19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1956)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 (1960)。
上海股交中心:Q板和E板的区别
某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海外社会化媒体营销的初创公司。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执行董事单亮日益感到融资压力。
作为一家轻资产的新媒体公司,他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得到500万元业务发展资金,甚至有朋友建议他卖掉房子筹措资金。
经过一番权衡,某某公司成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下称"Q板")首批101家挂牌小微企业的一员。
"现在已有5-6家投资机构通过Q板和我们接触,说不定能通过定向增发股权筹集500万元。
"他说。
所谓Q板,是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针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在2013年8月7日发起的一个全新交易平台。
凡是挂牌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定向增资扩股,或参与发行私募债等模式进行融资。
目前挂牌的101家小微企业,其中不少注册资本只有5万元。
此前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E版)则是针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做IPO股改的中小企业,门槛比较高。
巧合的是,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
"《实施意见》给Q板带来新发展空间。
"上海股交中心总经理张云峰说,目前该中心正着手研究发行小微企业私募债的可行性。
不过,作为一家地方OTC(场外交易市场),如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形成差异化竞争?如何完善小微企业股权交易退出通道,盘活小微企业股权投融资活跃度?摆在上海股交中心面前的,依然是诸多棘手难题。
上海股交中心一度打算同时推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与PE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但相关部门提出"优先做好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PE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则延后推出。
信息披露"分级管理"围绕Q板的交易规则制订,张云峰曾颇为头疼--如果照搬国内证券交易所的企业挂牌交易准入门槛,仅"企业合法存续期超过2年"与"主营业务突出"两项指标,多数小微企业将被拒之门外。
我国出版集团上市模式博弈分析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 安徽出版集团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出版集团
湖南出版集团
IO H股上市 P 借壳A 股上市 借壳A 股上 市 IO整体上市 P
IO整体上市 P
国有 国有 同有 田有
围有
2 0 07 2 0 (9 ) 2 0 09融资。[ 1 对于准备上 市的出版单位 ,如何根据 自身条件选择适合 自己的上市模 式成
为 目前 大 家最为 关注 的 问题 。本 文拟 将现 有我 国 出版 集 团上 市模 式进 行 归类梳 理 ,以期 为 未上 市 出版
集团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 :
出版 集 团 借 壳上 市 IO_ P _ E市
闻出版主业第一家上市公司。 江传媒”正式诞生。
借壳整 体上市可在短 期内完成重组 、上 市 、融资等一 系列工
2 1年1 8 02 月2 日,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 团
作 ,但它并非一种完美的上市融资方式 。20 年 ,江苏凤凰出版集 公司总经理周艺平发布将把1 家主营业 务子 08 5
先 ,投入 成本高 ,融资 周期长 。出版集 团积极上市 的 目的在于融 媒”的跨洋远航注入 了持久而强大的活力。 资 ,但重金借壳上市后 ,融资需通过再重组后配售或二次发行股票 主营资产借壳上市的优点是在实现了整 才能实现 ,而要想通过二次配售股票 ,证券会等相关部 门有着严格 体上 市的同时 ,最大 限度地 避免 了同业竞
件直接上市的方法。IO (ntl ul fr g,首次公开发行 ) P I i b c e ns iaP i Of i 上
二 、 出版 集 团上 市 模 式 分 析
1 借 壳整体 上市 .
借壳上市是出版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低
2程井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稿(交易所版本)
可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仍需遵循相关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具体要 求和反映。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 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不公平现象,有利于约束证券发 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及时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7.5条: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
17.1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及时性——如何把握?
1. 首次披露的及时:最先触及以下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7.3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未达到前述3个时点
是否有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 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并 进而做出有效投资决策的制度。
上市公司相关 信息
股东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与 上市公司相关 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监 高相关信息
公司认为需保密的事项?
已发生、但领导不同意说的事项?——必须披露
媒体报道?
—— 澄清说明
后续进展披露的及时:
是否需披露,可否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7.7条
后续审议程序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 止
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通用范文(正式版)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1. 引言本承诺函是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通过明确的承诺和行动确保公司以透明、合规和独立的方式运营。
本承诺函适用于所有相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和职员,并将贯穿整个上市公司的运营。
2. 承诺内容我们郑重承诺,作为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和职员,将遵守原则和规定,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2.1 透明度和披露我们将始终遵循并履行透明度和披露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对外界保持透明,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信息。
2.2 独立决策我们将在任何决策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利益集团的操控或影响,并将确保所有决策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
2.3 遵守法律和规定我们将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确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运营。
2.4 冲突解决如发生任何与保持公司独立性有关的冲突,我们将采取必要的行动解决冲突,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正常运营。
2.5 独立审计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将定期进行独立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6 反腐败和道德规范我们将持续推动公司的反腐败和道德规范建设,确保公司的运营不受任何腐败行为和道德缺失的影响。
2.7 风险管理我们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并控制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 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本承诺函的有效执行和监督,我们将采取措施:•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独立性。
•设立独立的举报机制,鼓励公司内部人员向监督机构或委员会举报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对独立性原则的理解和遵守能力。
•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4. 效力和变更本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并适用于所有相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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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三板简介:新三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的高科技企业筹资,解决其资产价值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股权交易问题,在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完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以及为主板输送优秀企业等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新三板市场将逐渐发展成为风险投资进入及退出的平台,为主板、创业板市场扩容提供更多资源。
同时,当新三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后,也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很好的投资机会。
一般来说,好的企业,先在新三板挂牌,获得一定的发展资金解决融资之困,同时规范公司治理并提高公司竞争力,然后通过绿色通道转主板。
优缺点: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这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很有吸引力。
新三板市场的不足之处首先在于其融资额相对偏低。
平均来看,一般一个新三板企业一轮仅可融资2000万至5000万。
而市场分析人士估计创业板的融资规模每家一轮在1.5亿元左右。
其次,新三板公司的上市股票在三板市场上,流动性不高,后续融资比较困难。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主要面临三方面问题。
一是按照代办系统试点办法,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够参与新三板交易,使新三板交投十分清淡。
二是流动性不足。
部分企业面临必须有人卖出,才能有人买进的局面;三是转板机制尚未建立,新三板市场还无法与主板、创业板市场实现有效对接。
二创业板简介: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
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
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基本特点: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设立目的:(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
(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小板中小板就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股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
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的中小板的市场代码是002开头的。
四主板主板市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五创业板与中小板比较(1)中小企业板块的进入门槛较高,上市条件较为严格,接近于现有主板市场。
而创业板的进入门槛较低,上市条件较为宽松。
(2)中小企业板块的运作采取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也称一所两板平行制,即中小企业板块附属于深交所。
中小企业板块作为深交所的补充,与深交所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主要是上市标准的差别。
而创业板,其运作将采取独立模式,即创业板与主板市场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
(3)成本比较据统计,中小板平均发行费率约占到募集资金总额的8%左右,具体费用视募集资金额度而定,基本上在1000万到3000万之间。
由于保荐机构在企业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承担的责任更大,估计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费率会高于中小企业板,绝对费用会低于中小企业板,维持费用也会低于中小企业板。
(4)上市对企业经营治理的影响由于创业板上市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经营情况不稳定,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因此会吸引到更多的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
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被投企业战略决策和战略设计;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被投企业招聘管理人员,协助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六创业板与主板(包括中小板)比较(1)企业类型不同创业板将侧重两类企业,一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二是在技术业务模式上创新比较强的企业、行业排名靠前、市场占有率比较高的企业。
主板在拟上市企业的所属行业及类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都可以申请上市。
(2)上市报审环节不同——是否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证监会在对主板上市的企业初审时需要征求发行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分别为是否同意发行股票、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
创业板企业在报审程序上有所简化,报审前不再要求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也不再要求征求国家发改委就募集资金投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
(3)发审委组成人员不同根据证监会2009年5月13日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对主板和创业板分别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主板发审委委员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不能兼任。
(4)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要求不同保荐人对主板IPO企业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作了适当延长。
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5)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严格,具体表现为:1、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
考虑到网站披露的便捷性,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制定网站为主。
2、信息披露更加及时,要求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披露临时报告。
3、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要求也更加严格。
4、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
(6)退市制度不同由于创业板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退市安排上创业板采取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摘牌制度。
一旦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
在退市标准上,除了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将新增若干退市标准: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净资产为负;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在退市程序上,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
这意味着创业板并不必然要经过st、*st等警示过渡阶段,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违规情况,将直接摘牌退市。
(7)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中小板)的对比条件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盈利要求(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