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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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五日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物价部门是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做好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国土、房产、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备案第四条盐城市市区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外,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全(精)装修商品住房和各类公寓房、别墅以及阁楼、自行车库、机动车库(位)等,均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区域控价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填写《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等,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备案。

盐城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盐城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盐城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盐城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车辆数量逐渐增多,停车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路边停车收费,盐城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权益。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盐城市制定了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而大型车辆则为每小时10元。

这样的区分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引导市民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停车,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大型车辆占用过多路边停车资源的情况。

其次,盐城市还规定了不同地段的停车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停车收费会相对较高,每小时8元至10元不等。

而郊区或者偏远地段的停车收费则相对较低,每小时3元至5元不等。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调节停车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市中心地段的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题。

另外,盐城市还对停车时长进行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一般来说,前30分钟是免费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则开始计费,每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能够满足市民短暂停车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资源的情况。

此外,盐城市还规定了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

市民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者电子支付,方便快捷。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停车缴费,盐城市还在一些主要路段设置了停车自助缴费机,市民可以自行操作进行停车缴费,减少了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了停车效率。

总的来说,盐城市的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相对合理,针对不同类型车辆、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长进行了详细规定,方便市民停车缴费,也更好地管理了停车秩序。

希望市民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
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鉴于《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相关内容,已被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全部涵盖,已无继续施行必要,市政府决定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③经营管理资料(如住户档案、房屋档案、房屋安全普查记录、物业管理资金得交缴与支取纪录、业主委员会对服务标准得考核意见等)逐步建立与完善,各项措施落实。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①装修管理制度较完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已告知业主(使用人)装修管理规定注意事项。
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房屋装修手续齐全,无危及房屋结构得违规装修现象。
④假山、亭、廊、雕塑等园林小品每2年检修、油漆(粉刷)1次。
(四)
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①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1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有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巡检要有记录,大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报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落实维修资金。每2月巡视1次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她公用部位得门窗、玻璃、路灯等设施,每年10月份安排置次共用部位门窗检修,使其保持基本完好。
②运动场地、文化场馆定时向居民开放。
③能配合街道做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十)
综合管理与服务
①小区管理单位与物业委托人或业主委员会责权利关系明确;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有
严格得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②管理单位有固定得办公场所,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示,工作规范严谨与蔼,能开展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③外墙或屋面安装得设施设备或构件无重大安全隐患。
④能及时制止违章装修、乱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权部门处理。
(七)
环境秩序
①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标示准确,房屋楼号、单元号完整,每年检查、修换1次。
②流动摊点、小商贩,拾(收)荒者进入小区得,能及时制止并驱逐。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

(⼆)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实⾏物业管理住宅⼩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确定。

⼆、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可进⾏收费。

四、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停车场实⾏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限额;⼆、三、四级停车场⽩天⼀⼩时内实⾏计时收费,⼀⼩时后和夜间实⾏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计时系统,⽩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计时,实⾏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58号)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58号)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盐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1、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地面停车不超过60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50元/月.辆。

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费用后,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2、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连续停放4小时的计费一次,不足4小时的也按一次计费。

5、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机动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辆,电动车不超过10元/月.辆(电动车充电费按实收取),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辆。

6、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已经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如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上限又确需提高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盐城市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录(2006年)

盐城市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录(2006年)

文件编号 盐市价发[1996]137 号 盐市价发[1999]97 号 盐市价发[2000]79 号 盐市价发[2000]102 号 盐市价发[2000]113 号
成文时间 1996.7.30 1999.7.6 2000.5.23 2000.6.20 2000.6.30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 00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录
(盐城市物价局 2006 年清理公布)
说明:截止时限:2006 年 8 月 31 日前制发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公布的文件范围:市物价局以及市
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发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但不包括:①转发上级文件无补充意见的文件;② 核定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文件;③不予批准的答复件;④取消价格或 收费项目的通知件;⑤县(市、区)物价局请示的答复件。
2006.6.2 2006.6.2 2006.6.19 2006.7.10
发文机关 市委农工部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 《江苏省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收费管理办法》 和 《江 苏省妇幼保健保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疗救护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关于药品价格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农村全面推行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 关于市一院部分病区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件编号 盐市价发[2000]72 号 盐市价发[2000]110 号 盐市价发[2001]86 号 盐市价发[2004]41 号 盐市价发[2004]50 号 盐市价发[2004]59 号 盐市价发[2004]150 号 盐市价发[2004]101 号 盐市价发[2004]199 号 盐市价发[2005]86 号 盐市价发[2005]114 号 盐市价发[2005]126 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盐政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发〔2009〕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管、考核和矛盾调处及业主大会的指导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做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调配合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评,调处矛盾纠纷。

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物价、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细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2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2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24号2000年1月20日)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我局苏价房(1998)518号文件下发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试行一年,各方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对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交易综合服务费,南京、苏州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8-1%收取,其它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7-0.9%收取。

(市场交易服务费与办理产权服务费原则上对半分成)。

交易综合服务费仍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但卖方应负担的费用不得向买方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部门在省定标准幅度内确定。

二、为减轻房改房买卖双方入市负担,促进房改房上市交易,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卖方交纳150元准入审批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买方交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150元两证费和100元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各地不得再加上任何费用。

三、接受赠与和继承房地产的,由受赠人、继承人按评估价(评估不得另行收费)的4-5‰负担。

四、各地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

要认真研究商品房流通中如何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商品房销售的市场准入问题。

这次核定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有效执行期为2年,在此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8)518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方案(12.24)

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方案(12.24)

盐都市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调价方案为增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有关贯彻实行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等文献精神,经调研论证,结合成本监审、市场现实、周边原则等实际状况,现对市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提出如下调价方案:一、基本状况近年来,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旳投诉举报不断,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民生幸福。

房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确认旳物业服务费原则和物价部门在备案中确认旳原则存在“两张皮”现象。

省里旳文献规定电梯、二次供水、公共照明等能耗费用属于代收代缴费用,必须单独立账、按实分摊、及时公示。

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公司在房管部门组织旳招投标过程中,已将能耗费用和公共服务费用捆在一起,并以合同形式明确。

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时就遇到很大麻烦和尴尬,不得不被动地、人为地将招投标合同中打包旳收费原则进行拆分。

这种状况,无论是在政策解释答复还是在价格督查工作中,都遇到极大旳困难。

特别是在解决投诉举报时,很难让各方都理解、都满意。

在调研中发现,价格部门在规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收费公示时,物业公司几乎一致觉得盐都市区旳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原则压得过低,跟不上物价、劳动力成本等涨幅,不够实际支出,公司只得用能耗分摊部分多余来旳费用抵充公共物业服务费旳局限性,因此无法按实分摊能耗费用。

省里规定旳“能耗费用按实分摊、如实公示”政策主线无法落地,成了价格部门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工作中最棘手旳难题。

二、定价根据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同物业旳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旳原则拟定,实行政府指引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般住宅旳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引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与否实行政府指引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实行政府指引价旳,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原则调节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状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原则以及相应旳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发布。

《盐城市物价局和盐城市建设局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和盐城市建设局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和盐城市建设局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盐城市物价局偿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2x]50号盐城市物价局和盐城市建设局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补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盐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盐政发[202x]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元/平方米)区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营业用房2500—4500202x—30001500—25001000—202x600—1200住宅及其它1000—1202x50—1050600—800400—600200—400非住宅用房盐城市区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格的区位级别按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执行,详见附件一。

今后如果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调整,盐城市区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的区位级别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多层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的楼层系数(1)营业用房楼层系数表:一层二层三层及以上地下室100%60%50%60%(2)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用房楼层系数表:三层四层五层六层坡顶平顶坡顶平顶坡顶平顶坡顶平顶双层面双层面双层面双层面一100%100%100%100%100%102%102%104%二102%102%102%102%104%104%104%106%三98%98%103%103%108%108%109%111%四95%95%106%106%107%109%五82%80%98%95%六80%75% 说明如底层为自行车车库,则一层和顶层系数分别加、减1个百分点。

三、房屋重置价格(元/平方米)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构等级重置价格钢筋混凝土结构1800新式专木1480275024403390混合1600披房1208255021583500草竹11802120老式砖木1650厂房仓库会堂大型新式7502600普通小型5503550备注。

住宅平房檐高3.2米,住宅楼房檐(层)高2.8米,厂房(大会堂、仓库)檐(层)高6米、跨度15米执行上述标准,檐(层)高、跨度每增加15厘米,对应成新价格增加2%;每减少15厘米,对应成新价格减少1%。

盐城市小区车位服务费标准

盐城市小区车位服务费标准

盐城市小区车位服务费标准
盐城市小区车位服务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盐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小区车位服务费。

市区范围包括一、二类区域以外,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以及市环保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区域。

二、收费标准
1.浮动幅度:车位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执
行,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

2.计费方式:车位服务费可按月、季、年计收,也可根据车位租赁合同约定
计收。

3.收费对象:车位服务费收费对象为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4.收费项目及标准:车位服务费包括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管理费。

车位租赁费
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车位管理费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收费管理
1.车位服务费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车位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车位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4.若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车位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合同约
定采取相应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解释。

2.本标准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有争议,由盐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裁决。

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常价服〔2012〕6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民防局,市各有关单位:为缓解住宅小区汽车停放矛盾,规范汽车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市政府《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17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服务形式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汽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基准价(包括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1、室外车位每辆每月120元。

2、室内车位(库):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库)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简称人防车位,下同)每辆每月100元;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包括建设单位自建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建设单位回购的人防车位和个人购买的产权车位,下同)出租的,每辆每月200元。

3、机械车位: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和营业性配套车位每辆每月150元。

(二)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车位汽车停放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1、室内平面车位和地下封闭车库每月50元。

2、机械车位每月150元。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②承接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③管理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严谨和蔼,能开展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④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应在小区明显位置给予公示。
⑤建立财务公开、监督制度,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
③有房屋总平面图、房屋竣工和接管验收资料、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住户档案(一户一档)、维修基金提取和使用记录,业主委员会对服务标准的考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分类成册,查阅方便.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①装修管理制度完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已告知业主(使用人)装修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⑤重大节日喷泉、小区背景音乐能及时开放,噪音扰民现象能及时得到制止.
(八)
车辆管理
①车辆管理制度较完善,措施落实。
②外来机动车辆进出小区记录基本完整,车辆收费符合规定.
③非机动车停放有序,无占压绿地现象.
④车位有偿使用和车辆保管职责分明,无重大管理纠纷。
(九)
社区文化活动
①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公约、业主公约,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制度健全,邻里团结,文明居住,有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的具体措施。
⑥小区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市级优秀管理项目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三级)
序号
项目
服务标准
(一)
安全巡查
①实施封闭式管理,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化安全护卫队伍,巡逻及管理制度落实.
②安全巡护人员有统一制服、编号,衣着整洁,熟悉辖区情况,认真负责,能主动接受业主(使用人)投诉和求助。
③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可疑人员或陌生人进出随时查询,大件物品出小区有登记。临时出口规定时间开放,开放时间有专人值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特别是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价外乱收费等问题,房价行为中这方面纠纷和投诉增多,购房人反映比较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房价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和明确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

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3]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3]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6日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四条盐城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房产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负责《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收支和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0]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0]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0〕2号)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指单位和住宅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工商、财政、物价、税务、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地下空间及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

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房产管理局盐市价发<2003>162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城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物业管理市化进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盐城市区范围内,对物业提供专业化管理与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道路、环境卫生、秩序等实施维修、养护、管理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产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详见附表一),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二),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自行约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费的成本包括: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共用水电费(单独列帐的电梯、中央空调电费等除外)。

盐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盐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政策,负责本级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的核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实施监管;盐都、亭湖及开发区物价局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同级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是指小区容积率低于1(不含1)的住宅;或整个小区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均等于或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或在同一区域内相对独立的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联排别墅)。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等级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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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盐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1、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地面停车不超过60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50元/月.辆。

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费用后,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2、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连续停放4小时的计费一次,不足4小时的也按一次计费。

5、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机动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辆,电动车不超过10元/月.辆(电动车充电费按实收取),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辆。

6、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已经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如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上限又确需提高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车辆类型、
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盐城市物价局监制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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