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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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51-202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

GB50151-202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9.4调试9.4.1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a格后进行。

9.4.2调试前应具备本标准第94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录A表A.0.1附录B表B.0. 1和表B.0.2-1~表B.0.2-5、表B.0.3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9.4.3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

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9.4.4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9.4.5调试前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应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9.4.6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9.4.7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9.4.8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6填写施工过程调试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9.4.9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应进行切换试验,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

9.4.10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的容量;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储水应有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和尺量检查。

2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应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进行通水试验。

9.4,11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运行试验,其中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应分别进行电启动和机械启动运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第 2 页共 10 页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1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倍;
⑤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异辛烷项目部
04
系统组件(部分)
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设置位置:固定安装在泡沫消防泵的旁 路上 适用范围: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 所,尤其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 体储罐区。
异辛烷项目部
泡沫比例混合器
二、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由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组成一体的独立装置,安装时不需再调整其混合比,设计与安装方便、配 置简单、利于自动控制。分为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和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 适用范围: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 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一、固定式 有固定的泡沫消防泵(固定)、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固定) 和管道组成。
异辛烷项目部
系统分类(按系统结构)
二、半固定式 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移动),固定的泡沫产生装置及部分连接管道 (固定),用水带连接组成。
异辛烷项目部
系统分类(按系统结构)
三、移动式 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移动),泡沫比例混合器、移动式泡沫产生装置 (移动),用水带临时连接组成。
异辛烷项目部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 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5、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 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像的时间不大于5min。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对扑救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火灾普遍使用的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从调查中得知,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其他危险性场所,设计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但调查中也发现国内某些单位在设计、安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制订我国自己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1.0.2条本条说明在进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和着火后对国家和人身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使该系统的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条是指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根据实践经验和国际1so/D1S7076一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11一1983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适用于下列危险性场所:即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以及燃油锅炉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输油平台和交通部门管理的油码头等场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因这些场所交通部门另有规范。

本规范也不适用于海军的舰船,这方面部队有专门规范。

第1.0.4条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只要规定需要设置低佰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安徽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安徽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表A.0.1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划分分部工程序号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泡沫灭火系统1进场检验材料进场检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2系统施工消防泵的安装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的安装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泡沫喷雾系统的安装3系统调试动力源和备用动力源切换试验水源测试消防泵试验稳压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调试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调试报警阀调试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泡沫消火栓冷喷试验泡沫消火栓箱喷泡沫试验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4系统验收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表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年月日序号项目内容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2质量责任制3操作上岗证书4施工图审查情况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6施工技术标准7工程质量检验制度8现场材料、系统组件存放与管理9其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结论(签章)(签章)(签章)表B.0.2-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进场检验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分项工程名称质量规定(本标准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材料进场检验9.2.4 9.2.5 9.2.6 9.2.7系统组件进场检验9.2.8 9.2.9 9.2.10 9.2.11 9.2.12 9.2.13 9.2.14 9.2.15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签章)表B.0.2-2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规格型号数量公称压力(MPa)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介质压力(MPa)时间(min)结果介质压力(MPa)时间(min)结果结论参加单位及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签章)表B.0.2-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系统安装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分项工程名称质量规定(本标准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消防泵的安装9.3.5 9.3.6 9.3.7 9.3.8 9.3.9泡沫液储罐的安装9.3.10 9.3.11 9.3.12 9.3.13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9.3.14 9.3.15 9.3.16 9.3.17 9.3.18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的安装9.3.19 9.3.20 9.3.21 9.3.22 9.3.23 9.3.24 9.3.25 9.3.26 9.3.27 9.3.28 9.3.29 9.3.30续表 B.0.2-3分项工程名称质量规定(本标准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9.3.32 9.3.33 9.3.34 9.3.35泡沫喷雾系统的安装9.3.36 9.3.37 9.3.38 9.3.39 9.3.40 9.3.41 9.3.42 9.3.43 9.3.44 9.3.45 9.3.46 9.3.47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签章)工程名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编号设计参数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管径(mm)材质介质压力(MPa)介质压力(MPa)时间(min)结果介质压力(MPa)时间(min)结果结论参加单位及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签章)工程名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编号设计参数冲洗管径(mm)材质介质压力(MPa)介质压力(MPa)流量(L/s)流速(m/s)冲洗时间或次数结果结论参加单位及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签章)表B.0.2-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调试检查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系统调试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分项工程名称质量规定(本标准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切换试验9.4.9水源测试9 4.10消防泵试验9.4.1112稳压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调试9.4.12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调试9.4.13泡沫产生装置调试9.4.141 2 3 4报警阀调试9.4.151 2 3泡沫消火栓冷喷试验9.4.16泡沫消火栓箱喷续表 B.0.2-6分项工程名称质量规定(本标准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泡沫灭火系统调试9.4.181 2 3 4 5 6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签章)表B.0.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编号设计参数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防腐管径(mm)材料介质压力(MPa)介质压力(MPa)时间(min)结果介质压力(MPa)时间(min)结果等级结论意见隐蔽前的检查隐蔽方法简图或说明验收结论验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公章)(公章)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章)(签章)(签章)表B.0.4 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数量核查结果核查人1有效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3系统组件和泡沫液的自愿性认证或检验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4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5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系统验收申请报告核查结论核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公章)(公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签章)(签章)表B.0.5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工程名称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系统验收(第10章)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分项工程名称条款验收项目名称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系统施工质量验收10.0.71水源给水管网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设施容量2天然水源水量、枯水期确保用水的措施3过滤器10.0.8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电源负荷级别,备用动力的容量,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安装质量,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10.0.91消防泵房位置、耐火等级等防火要求2应急照明及安全出口10.0.101泡沫消防水泵与稳压泵泵、柴油机、阀门等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控制阀的锁定位置,柴油机排烟管道的布置、柴油的牌号2引水方式3电动消防泵启动情况4柴油机消防泵的启动情况5稳压泵启动情况分项工程名称条款验收项目名称验收 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系统施工质量验收10.0.111泡沫液储罐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2标志3附件的功能10.0.121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2混合比10.0.13泡沫产生装置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10.0.141报警阀组组件的质量2流量、压力3水力警铃的位置、铃声声强4阀组动作情况5控制阀状态6联动控制要求10.0.151管道管道的材质、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防冻措施2管道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3管件管件的规格、安装位置4管道支、吊架,管墩固定方式、间距管道穿楼板、分项工程名称条款验收项目名称验收 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系统施工质量验收10.0.161喷头数量、规格、型号2安装位置、安装高度、相关距离及偏差3备用量10.0.17水泵接合器数量、进水管位置10.0.181泡沫消火栓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2冷喷试验10.0.191泡沫消火栓箱安装质量2喷泡沫试验10.0.20泡沫喷雾系统动力瓶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质量、充装量、储存压力10.0.21泡沫喷雾系统集流管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泄压装置10.0.22泡沫喷雾系统分区阀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安装质量10.0.23泡沫喷雾系统驱动装置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驱动气瓶介质及压力、驱动装置管道10.0.24机械应急手动操作标志、附件分项工程名称条款验收项目名称验收 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系统施工质量验收10.0.251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启动情况、反馈信号2分区控制阀启动情况、反馈信号3流量、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4水泵及其他联动设备启动情况、反馈信号5主、备电源切换情况10.0.261低倍数系统发泡倍数、混合比、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等2中倍数、高倍数系统泡沫供给速率、混合比、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等3泡沫-水雨淋系统发泡倍数、混合比、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等4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混合比、充水时间、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等5泡沫喷雾系统混合比、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等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公章)(公章)(公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章)(签章)(签章)(签章)表D.0.1 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部位工作内容检查周期消防泵电动消防泵的启动试验每周柴油机消防泵的启动电池电量检测每日柴油机储油箱的油量、盘车每周柴油机泵的启动试验每月流量和压力每季度水源水位、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每月动力瓶组、驱动气瓶储存压力每周泡沫产生装置氮封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密封泄漏检测每两周外观检查每月相关装置活动机构检查每月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箱开关试验每月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气体压力每月水泵接合器检查接口及附件每月阀门外观、开关试验每月润滑保养每季度压力表外观每月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工作情况每月管道外观每月渗漏检查每月冲洗每半年清除储罐上的立管内锈渣每半年雨淋阀压力及排水设施每月金属软管外观每月过滤器外观每月滤网清洗每半年系统相关试验每两年表D.0.2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使用单位防护区/保护对象年月日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试验内容结果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注:1、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可编辑修改word版)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可编辑修改word版)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

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 2.1.1 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 世纪 80 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20 世纪 90 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1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 1 1 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式 3 1 1—1
计算 并应按罐内用量 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 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

M1 = A1 ·R1 ·T1 n·Qf·t + V 式中 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L
一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 二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 4 35
说明 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 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 取决于其耐海水 或硬水 的性能 因此 选择水源时 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 为此 将原规范一 二 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 四款改为二款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 并能将深度大于 25 mm 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制定的 第 2 2 6 条 无围堰的甲 乙 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 或泡沫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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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GB 5015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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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 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 也可 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 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 学研究所的试验 对于厚度超过 25 mm 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 灭火 是切实可行的 第 2.2.4 条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 统或泡沫炮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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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4条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二、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说明」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取决于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性能。

因此,选择水源时,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

为此,将原规范一、二、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为二款。

①注: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 2.1条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全面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将上述三个“规范”未包括的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场所进行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上述“规范”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所以删除本节原条文,予以重新编制。

第2.2.2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项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说明] 一、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二、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三、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四、对于外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

类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适用于内浮顶储罐。

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泡沫,由于泡沫会潜入水溶性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固定项储罐。

直径大于 18 m 的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

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五、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近的规定。

第2.2.3条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说明]本条是根据多年的试验研究、工程应用的经验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制订的,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5 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第2.2.4 条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

[说明] 本条是参照 NFPA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在选用栈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综合考虑整个栈台的尺寸规格、所涉及的液体类别、临近的其他危险场所及暴露场所、排水设施、常年风向、环境温度和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2.2.5条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并能将深度大于25 mm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2.2.6条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是指发生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无路牙、防护堤、房屋墙等结构物限制的场所。

该场所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厚度限定在 2 5 mm之内。

本条是参照NFPA 11-1998《低值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M1 = A1·R1·T1+n·Qf·t + V(3.1.l—1)式中:M1--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1--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m2);R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T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N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Qf--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L/min);t --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

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m2=A2·K2·T2(3.1.1—2)式中:m2一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2--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m2)R2--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T2--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in)。

三、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M3=1.2A3·R3·T3(3.1.1—3)式中:M3--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3--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2);R3--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T3--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说明]本条第一部分是原规范第3.1.1条与第3.1.2条的合并与修改。

如执行原规范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火灾所设辅助泡沫管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对于某些多罐种和/或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共存的储罐区可能会导致错误设计,且该条语句表达不通顺。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管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为最大的一个储罐进行设计,避免了上述问题。

用泡沫炮或泡沫枪扑灭火灾时,受风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喷出的泡沫会有一定的损失。

风力愈大、射程愈远,损失愈大。

所以确定泡沫炮、泡沫枪流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且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危险程度及火灾后的损失一般均高于其他民用场所,但目前应用于该类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对其控制功能的设计要求一般低于其他灭火系统,为了适当提高泡沫灭火系统的防范能力提出此条要求。

第3.1.6条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说明]为验证安装后的泡沫灭火系统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要对安装的系统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为此所作的设计应便于检测设备的安装和取样。

第3.1.7条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说明]出于降低工程造价的考虑,有些设计将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泵合用。

但由于两系统的工作状态不同,且多数储罐区的储罐规格也不尽相同,有的相差很大,致使有些系统使用困难。

为此提出本条要求,对此类设计加以约束。

第3.1.8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侧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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