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code study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64;学分:4;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二、课程简介中文简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民法课程另开设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故本大纲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在内,但授课时要求老师把民法的传统体系交代清楚。
英文简介English introduction: Civil code study is an important course for students of jurisprudence specialty.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master the basic system,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understand the civil laws framework of some major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and Germany, and memorize the major cont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The aim of the course is that students could resolve problems in current practices with the acquired knowledge and could do some primary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2、教学目的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民法学1、2 教学大纲-李先映
《民法学ⅠⅡ》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民法学/Civil Law课程编号:9511206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性质:专业课适用专业:法学总学时数:108,其中讲授:学时;上机:学时;实验:学时;课外:学时制订单位:法律系制订日期:一、教学大纲说明1.课程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民法学》是一门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课程,也是整个法学体系中最基础的一门核心课程。
民法的重要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上,而且还表现在对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方面,民法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正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
学习本课程,首先要求从微观层面上掌握民法的各个基本制度,并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更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从宏观层面上将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更加能够从法律逻辑的高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具有运用民法理论独立分析,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以后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打下基础。
教学基本要求是把主要制度及其原理讲透彻。
3.课程教学改革设想本课程适宜结合大量的案例进行讲述,并结合学生平时参与课堂讨论的表现,加大平时成绩在期末总评中的所占的比重,以引导督促学生积极思考,注意理论结合实际。
4.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5.教材与教学参考书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参考书:(1)《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2)《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3)《民法原论》,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6. 考试改革设想及成绩计算方法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和课堂表现)40%二、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本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开授单位:法律系。
授课对象:本科;经济学专业(经济法、知识产权)。
学时与学分:72学时;4学分。
使用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一、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体系庞大而严谨。
是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和必修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考虑我校办学特色,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偏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
通过学习和训练,要使学生达到运用法律分析一般案例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民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位阶是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
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性质上看,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从民法学课程体系看,其内容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大部分。
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项权利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我系课程划分情况,本课程对民事权利部分只讲授物权、债权、人身权。
债权也只讲授总则。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内容将分别由其他课程讲授。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扼要的了解。
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渊源、适用范围、历史发展及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等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为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民法与经济法、商法的划分是难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11090410)54 学时 63 学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
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
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与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2、课外作业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5103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非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二、课程简介本课程民法学以民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兼及民法典各编的重要内容。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中的首要环节。
掌握民法总论的内容,对于系统、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将来灵活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民法问题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总论既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是任何学科所无法替代的。
特别是通过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环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法学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民法学是法学学科的支柱学科,而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均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及专业必修课,对于非专业学生来说,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帮助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开展工作。
在现代法学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民法总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环节,更加显示了该课程在同类课程的核心地位。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本课程是民商法的基础,也是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
其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有所认识,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
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应能够:1、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2、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熟练掌握;3、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4、能够利用掌握的民法基本原理,在非法律领域的工作中,灵活使用。
5、深刻认识我国民法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并在将来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民法学教学大纲(上)
民法学教学大纲(上)第一章绪论本章课时:2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课时:1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民法学1》课程大纲
《民法学1》课程大纲第一编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民法的本位、法律地位及历史沿革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民法的适用范围六、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三、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第四节民事关系的意义第二章自然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内容:、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含义二、自然人与公民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三、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规定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二、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第六节自然人的户籍、住所一、自然人的户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合伙人一、合伙概述二、合伙的分类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承担五、入伙、退火和合伙的解散第三章法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了解法人的清算、变更、终止。
《民法学》教学大纲(教材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前言1、任务和地位民法学是高等政法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民法学课程体例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总论部分为民法中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
分论部分为民法具体制度,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民事责任。
其中,债权制度又可分为债法总论与债法分论。
由于《合同法》为独立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因此,债法分论部分只讲授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此外,由于继承部分的内容与婚姻法合并讲授,所以本课程不含该部分内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广泛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不仅为基本法律,而且是学习其他相关实体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以及相关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等的基础。
2、能力要求民法的性质为私法和权利法。
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法制度的影响;对社会关系中的民事法律纠纷,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及民法原理,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全面了解民事权利的体系;准确把握各种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后果,以充分救济民事权利。
3、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政治经济学等。
4、教学安排:本课程总课时72课时,4学分。
5、选用教材: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教学手段: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7、考核方法:考试8、教学进程安排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地位、发展历史及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民法的内容。
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方法。
了解民法的性质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掌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了解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课程内容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词源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分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民法历史及发展第四节民法学体系一、民法的地位和作用二、民法的内容三、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概说二、我国的民法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二、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重点、难点提示和教学手段一、重点1、民法的性质。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代码和名称1、课程代码:B l a w20612、课程名称:民法学(science of civil law)(二)使用教材《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三)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学时及学分1.总学时:108学时(6学分);课堂教学:96课时;实训:12课时。
2.民法学Ⅰ和民法学Ⅱ各为54学时(3学分)二、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体系1.课程的性质:《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必修课。
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都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性的产物。
2. 课程的体系:《民法学》是由民法总论和分论部分组成,总论主要为:民法学所涉及有关的概念、特征及渊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和诉讼时效及期间等;分论主要为:具体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法、合同法总论、继承权、侵权责任法等组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它全面涵盖了民法基本制度。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批专业基础课程,对今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影响极大,它是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但可以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认识社会的视野,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提高学生认识社会以及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教学的要求:《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安排案例分析、学生自讲自评和讨论等内容;《民法》课程教学要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紧密配合,课程进行到70-80%时,一定要安排一周的《模拟法庭》或实训教学环节,否则学生将来只会纸上谈兵。
《民法》课程内容多,课时少,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生自学,否则是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民法学Ⅰ》教学大纲一、《民法学总论》学习重要意义(目的)民法学总论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在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时,使之民法总则出现在民法典中,而成为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民法典体系因民法总则的设立而增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得到一定的成效。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大纲一、课程名称:民法学 civil law二、课程编号:04020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 119学时 8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无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民法学(一)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民法学一》课程教案
《民法学一》课程教案(Civil LawⅠ)编制单位:法学院编写人:谈咏梅审核人:罗欢平编制时间:2011年7月10日一、课程信息本课程3学分、42学时,适用于法学、法务会计、法务金融专业本科生,即2011级法学1-12班。
二、教学设计实现教学目的及要求的教学方式:《民法学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民法学的基础课和入门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由于授课对象是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因此,本课程既要让学生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又要培养学生对民法学的学习兴趣,所以采用的教学方式是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习题课、案例讨论课和文献阅读,使学生能初步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评估方式: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课堂听课评估;课后辅导、作业评估;学生课程学习参与度评估等方式。
教学重点与难点:本课程的教学重点主要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和分类;民事权利及其分类;自然人、法人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代理的种类及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种类、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等。
本课程的教学难点主要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与联系;诚信原则的确立及面临的问题;民事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区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表见代理及条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等。
与其他课程重复交叉内容的处理办法:为了避免与后续课程的重复交叉,本课程对于相关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如对民事主体中的合伙部分,为避免与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冲突,所以在本课程中只介绍民法通则对于合伙的基础内容,而对合伙企业法的具体内容不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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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54 学时63 学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
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
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与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2、课外作业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3、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界定?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2、课外作业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第三章自然人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法律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理解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把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规则.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监护2、课外作业1、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第四章法人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明确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别,掌握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第一节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法人机关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2、课外作业1、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特点?3、什么是法人登记?简述法人登记的内容及其效力。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教学基本内容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及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其它非法人组织的形式及相关规定。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与联营第三节其他民事主体2、课外作业1、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责任承担上有何不同?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关系4、试述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法人的区别。
5、合伙与法人有何区别?6、简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民事权利的客体1、教学基本内容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掌握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格利益在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对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作用与影响。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行为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人格利益2、课外作业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是什么?2、简述物的概念与特征。
3、民事权利客体包括哪些?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和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五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六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课外作业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联系和区别?3、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第八章代理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和理解代理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代理权的设定和代理权行使的基本法律规定。
明确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把握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第五节表见代理2、课外作业1、什么是代理?代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2、试述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及其效力。
3、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那些?第九章时效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和理解时效制度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诉讼时效的特征、适用和基本分类,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把握除斥期间以及期间和期日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3、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间和期日2、课外作业1、什么是诉讼时效?2、简述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分类。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第二编债权第十章债法概述1、教学基本内容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与要素;掌握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常见分类。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2、课外作业1.试述债的概念与特征2.简述债的要素3.论述债发生的原因4.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第十一章债的履行1、教学基本内容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履行的概念、债履行的原则、债的履行规则;掌握债的不履行的常见形态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第二节债的履行规则第三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2、课外作业1.试述债的履行的概念及原则2.举例说明债的履行规则3.论述债的不履行的主要形态4.试述债的不履行之法律后果第十二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教学基本内容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担保的概念;掌握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法、法律后果;掌握保证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设立、无效保证的法律后果,掌握定金的成立与效力。
第一节债的保全1、债权人代位权2、债权人撤销权第二节债的担保1、保证2、定金2、课外作业1.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有何区别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效力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效力4.保证的概念与种类5.保证的效力6.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7.定金罚则的内容第十三章债的移转和消灭1、教学基本内容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移转的概念、种类,了解债的消灭的概念与原因;掌握债权让与的要件与后果,债务承担的要件与后果。
第一节债的移转1、债权让与2、债务承担第二节债的消灭2、课外作业1.简述债的移转的概念与类型2.简述债权让与的要件与后果3.简述债务承担的要件与后果4.简述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第十四章无因管理之债1、教学基本内容通过学习掌握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2、课外作业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3、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第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1、教学基本内容通过学习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掌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与各种类型,进而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全面了解。
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及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2、课外作业1、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如何界定?四、使用大纲说明12、教学方法提4本课程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
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3、考核方式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成绩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30%和70%。
五、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推荐教材:《民法》,魏振瀛主编,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参考书目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3、佟柔主编:《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4、江平、张佩霖主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6年版。
5、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7、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10、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11、《中国民法案例与法理研究》(债权篇)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2、《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