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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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制

篇一: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89)财政部令2号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

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九条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转金的主要来源:1.财政专项安排和事业费中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的资金;2.对有收入事业单位减拨的事业费;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财政的资金。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度起施行。1985年10

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何使用自筹资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何使用自筹资金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一批测试仪器,该单位原本可以自行采购,而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但现在反腐大旗高高飘扬,加上采购负责人也不想被同事落下口实,于是,该单位找到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从财政局的评审专家库中抽了4位专家,加上采购人代表,组成了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4位专家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并达成共识:

1、本项目只有三个供应商投标,而三个投标人的主要投标产品是同品牌、同型号的,按财办库[2003]38号文的精神,三家算一家。结论:公开招标投标,有效投标人不满三家,项目流标并重新招标。

2、测试仪器为进口产品,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应该先做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和论证,但采购人没做。结论:项目先流标,然后做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获批准后再公开招标。

但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觉得很冤,提出了不同意见:

1、他们要采购的测试仪器,目前还没有国内企业可以做出

来,所以只能采购进口产品,而且就进口产品来说,能够选择的品牌也就是两家。

2、他们使用的是自筹资金

,不应该受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

这就出现我们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公开招标时,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们先梳理下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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