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述》思考题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思考题】
1.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答:(1)市场经济将经济关系市场化,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的调节和支配;(2)市场经济具有一些基本要素,即:明确界定产权基础上的独立决策的企业制度、平等竞争的市场运行环境、宏观管理和调控的政府干预经济机制,以上要素必须以法制为保障。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加强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
答:市场经济将经济关系市场化,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的调节和支配。市场功能优势显著,同时又存在缺陷,市场具有自发性、短期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失灵是缺陷的直接后果,治愈失灵需要完整可行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
3. 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答: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围绕规范市场有关系的各种要素展开,基本结构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的立法,最早的是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自然人、法人两类民事主体。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出资、责任、组织三位一体的标准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交易立法有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等;市场规制立法主要是经济竞争法;宏观调控立法包括金融法、税法、价格法等,计划统计制度、产业政策制度、国有资产制度等也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立法的范围。
4. 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主体间签订经济合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
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如国家立法发生变化,使原本形成的法律关系随之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如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合同不能履行。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思考题】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
答:大陆法系国家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确立了资本三原则,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之初采用了这一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所改变。(1)折衷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不须全部到位,在公司设立后一段时间内逐步到位;(2)资本维持制,是指公司财产在存续期间保持与资本总额相适应的财产;(3)资本不变制,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2.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
答: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保证上市公司决策客观公正:(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答:《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别规定为:(1)出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3)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
答: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5. 析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答:现行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缺口。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思考题】
1.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4)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举例说明合同订立的形式。
答: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方式,合同形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通过电话交谈达成协议;其他形式是指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3.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
答: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通常情况下,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由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4. 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应如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