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本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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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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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3.法理学的性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6.法的基本特征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8.法的局限性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19.法律概念的分类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21.法律规则的分类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25.法律原则的适用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37.法律规范的概念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9.法律责任的概念40.法律责任的构成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51.法律继承的概念、特点和原因52.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53.法治改革概念及意义5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熟读,了解即可)55.全球化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即可,重点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法律区域化;法律本土化)56.立法的概念和特征57.立法体制(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58.我国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了解这几种,熟读理基本内涵和要求)59.法律实施的概念60.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及首要任务(熟读)61.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62.执法的概念及特征63.执法的原则64.司法的概念、性质、规律、原则(其中司法的原则是重点)65.守法的条件(了解即可)66.守法的原则67.法律程序的概念68.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价值69.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地位和功能70.法律职业(了解即可,选择题遇到说法好的一般就是对的)7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了解,注意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72.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73.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有哪几种,注意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74.法律推理(了解形式推理的类型)75.法的形式价值体系(了解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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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引言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它在法学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档中,将给出第一部分的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又有五至九个小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全面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

正文:一、法的概念和种类1. 法的定义和本质2. 天然法与人为法3. 公法与私法4. 国际法与国内法5. 物质法与形式法二、法律的效力和适用1. 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表现形式2.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3. 法律解释与法律解构4. 有效法与无效法的区分5. 法的追溯和不追溯原则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层级2. 主权法与次级法的关系3. 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区别4. 理性法与历史法的特点5. 内容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3.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4.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5. 法律权能与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分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1.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2. 实证法学与规范法学3. 归纳法学与演绎法学4. 法律学派和法学理论5. 逻辑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关系总结:通过对法理学知识点的归纳,我们了解了法的概念和种类、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以及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等五个大点。

这些知识点为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法理学知识,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课件重点整理

法理学课件重点整理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可诉的行为规范,是法官办案的主要依据和规则2.法的本质:即法的内部联系,是指隐藏于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和稳定的, 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初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本身不是法)。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不是其个人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4.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之一。

▪2、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5.法的渊源: 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法的渊源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6.法的渊源三要素:资源性要素(最基本的要素)进路性要素(途径性要素)动因性要素(根本要素)7.法的形式: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法的形式。

8.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

9.法的效力的冲突和协调▪ 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 2.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 3. 新法和久法的冲突和协调。

10.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所涉及的事物、行为、状态进行概括性所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生活;2.法律人的创设。

11.法律原则: 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它是法律中最高的行为规则,是法律规则确定的依据,也是一切法律活动的准则。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体系的概念(区别法律体系)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规范:规范性:行为模式——某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概括性(一般性):对象是一般人、一般事,非特定人、特定事;反复适用可预测性:人们通过规范,可事前预测自己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别人如何评价的特征(二)法是通过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法是由国家创制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特殊社会规范1,权威性2,统一性(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双向调整机制)(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的专有特征)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律的概念(狭义)法律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法的分类按创制的主体、试用的范围不同/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地位、内容/根本法:《宪法》(效力max 地位max)﹨普通法按创制方式、表现形式/成文法:创制条文\不成文法:认可按内容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程序法按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手段、主体间的地位/公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行干预不平等\私法:私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6、法的要素概念:构成法律之歌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国内达成共识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7、法律规范三要素、分类假定、处理、制裁分类:(一)调整方式不同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自由)2、义务性规范(禁止、应当)3、复合性(二)功能不同1、调整性2、构成性(三)刚性程序1、强行性2、任意性8、法律原则概念、功能概念:可以作为法的其他要素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的基础性原理、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出发点功能:(一)立法方面1、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法律的理论基点的基本体现2、法律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体系内容的协调有序、连续稳定(二)法律适用1、指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进行2、当法律规则存在缺漏、滞后或完全使用法律规则时出现不公正情况时,可以直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9、法条和法规的关系规范是内容,条文是规范的形式之一规范是某一种想法、意愿,条文是规范的表达方式10、法的三要素关系区别:1、法律概念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别和鉴定,是构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2、法律规范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是法律的主干要素3、法律原则是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联系:1、法律概念是构成原则、规则的基础,是两者为人认知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概念、规则的创设、理解、适用3、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法的主干部分,概念和原则指导法规的理解、实施11、法的形式与效力(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赋予社会中已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判例法: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而产生的法概、法规、法原12、法的溯及力从旧即无溯及力从新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用新法从新兼从轻新发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13、部门法与部门法典的关系如:刑法与《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文件内容形式司法解释本法典是本法律部门的集中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典1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方式:1、法律汇编不改变内容,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线索整理归类2、法律编纂将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的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重新审查、整理、修改,按一定原则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其结果①明令废止②修订③继续有效15、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1、与习惯、习俗相背离2、是否良法、恶法3、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4、权利与法的关系16、法律部门的概念、分类标准(民商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法律部门概念: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3、其他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一)、宪法法律部门1、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国籍法》2、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二)、刑法表现形式:法律(三)、民法民法+商法(四)、行政法法律部门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五)、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六)、环境法(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八)、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九)、军事法(十)、国际法17、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①个人主体⑴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⑵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②组织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人③利益共同体⑴政党⑵民族⑶特别行政区④国家⑴国际法律关系⑵国债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权利能力法律上确认的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②行为能力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资格③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客体能为人控制及利用)2、种类:1、物: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①人身权②知识产权3、行为18、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客观性,真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⒈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⒉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1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对立、依存、对应、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成反比;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成等比;权力、义务总量与社会发展成正比3、功能互补权利→激励、诱导、主动义务→约束、抑制、被动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本位下的义务是为了保障所有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履行较多义务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特权20、权利、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上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定权利④现实权利2、根据重要程度①基本权利义务②普通权利义务3、根据效力范围①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2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公共性、公益性(权力)\不具有公共性,追求私人利益(权利)2、自由度/公权力不可放弃\私权利可放弃3、影响力不同/(公权力)命令—服从\(私权利)只允许公力救济4、推定规则不同/(公)法不规定有推定无\(私)法不禁止推定有(二)、联系:冲突、依存冲突①权力设定、行使会受限制,剥夺权利②权利存在、设定、行使会制约权力依存:①权力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②权利设立不依赖权力权利——人权权力——主权22、法的作用和价值作用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影响价值概念: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依存、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程度23、如何正确看待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二)、法律万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范围的局限性2、法的滞后性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3、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的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24、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概念: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成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国家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特征:①以成文法为主,倾向于法典式立法②不承认判例法③法的分类采用公法、私法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基本相同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传统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特征:①以判例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形式②不排序成文法,倾向单行法③在法的分类上主要采用衡平法、普通法的分类方式25、法律移植的概念一国对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6、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由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又称国家立法27、立法程序1、立法提案程序2、审议准备程序立法机关特定法律部门对经提案程序形成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通过将草案公开,并听取广泛意见等方式,对草案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3、法案审议程序全体或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议案的评价及辩论4、表决通过程序批准5、公布生效程序有权公布的机关或人员,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向社会正式公布28、守法的意义是法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方式2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法律制裁2、补偿(赔偿)通过国家机关强制力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3、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30、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特指惩罚功能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其实施的人身、精神及财产等方面的惩罚31、规则原则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①法律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②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追究③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④排除有害的既往追溯(二)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量刑)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与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三)责任字自负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只能由违法、违约行为人自己承担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超过一定时间,即无效2)不诉免责及协议免责(权利人不诉)3)自首立功免责(可以、应当,减轻、从轻、免除)←主要针对刑法4)补救免责5)履行不能免责——只限于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免除或部分免除32、司法原则特征原则(一)职权法定(专属性)→如:审判员拥有审判权(二)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正当性)→程序也就是正义跟“人权”相关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可能会失去正义,即失去实体正义程序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有一些要求(三)活动的被动性(追求公正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被动性抗辩式庭审——成本高,但有被动性纠问式庭审——成本低,但没有被动性(四)裁决的权威性,终局(极)性司法不是最高权力,但是应当是最后的权力司法应当作为矛盾和纠纷了结的地方→→案结事了(权威性必须以公信力为支撑)特征一,法治原则,依法司法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真实(真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据→客观认定事实→主观(依托法官和程序,具有效力)←判决的依据法律要保障法官的职位、权力、权威从而导致法官的职权法定严格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2,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法理学重点内容

法理学重点内容

A.主观题1.法的价值,法律责任,法律文化,法的形式渊源,法律推理法的价值: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法律文化:以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语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法的形式渊源:也称法源,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推理:指人们逻辑思维运用在法律领域中的一种活动2.法律文化为什么有差异A.从根本上看是经济及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这些方面不相同的国家,往往有根本性质上不同的法律文化B.法律文化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也很大,一些国家即使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相同,也可能具有形式上很不同的法律文化3.如何解决法的价值范畴出现冲突A.要以追寻正义为最高指引原则,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各个价值予以恰当的安排(正义至上原则)B.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对实现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或轻重缓急予以安排(社会需要原则)C.要对各种价值予以充分的尊重,要在最大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致力于实现各项价值目标(统筹兼顾原则)D.如果对某一项价值予以优先保护,必须予以限制,也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其损害(最小损害原则)E.价值冲突的背后是利益之争,要围绕着对各种利益的认识和平衡来解决价值冲突问题(利益协调原则)4.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和无神论的观点和两者矛盾的解决方法A.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一项长期的政策,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B.无神论是不相信一切鬼神,灵魂的存在的思想的总和C.无神论者应当尊重保护理解有神论者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D.无神论者是认为鬼神灵魂不存在的,但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观点的效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5.法律调整和社会调整直接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法律调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区别:A.法律调整是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做的,带有一定价值判断的规范性组织性的调整的中介B.法律调整具有有目的的、有结果的、有保证的性质,由国家强制力作为有后盾6.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7.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8.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联系:A.社会主义法必然有其道德基础B.社会主义法的道德基础取决于经济基础C.社会主义法反映社会主义道德区别:A.二者的形成方式不同B.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C.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D.二者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9.法律规范的特征A.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B.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C.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的贯彻实施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D.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规范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E.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10.如何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文化的建设A.以宪法法律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制度支持B.借助于法治为文化发展营造更宽松的自由环境C.借助于法治促进科学技术的更快发展D.借助于法治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E.借助于法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11.什么是依法治国,其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A.依法治国原则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B.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自力保障C.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D.依法治国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对于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我们应用法律来加以规定E.依法治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是公平正义的保障和实践途径B.客观题12.立法的步骤A.法律案的提出B.法律案的审议C.法律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13.法治的含义A.法治即奉行“法律的统治”的治国方略B.法治指依“良法”而进行的治理C.法治意味着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F.规章G.军事法规和规章H.特别行政区的法源I.国际条约1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A.普通法B.衡平法C.条例D.附属立法E.习惯法16.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A.法规汇编B.法典编纂C.法规清理17.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A.坚持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民主地位C.民主和科学18.影响法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A.立法的“良好”程度B.国家执法力量的强弱C.社会主体的道德和守法意识水平D.社会习惯和传统的惯性力量E.其他社会治理的水平19.程序公正的作用A.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B.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C.限制公共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不当干扰D.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技术性失误E.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的认同和信任20.司法公开的基本标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21.行政适用的主要方式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22.法律关系的种类A.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B.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C.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23.法律的关系的主客体A.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建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理学重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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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法理学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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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要点整理法的价值一、概述(一)法的价值1、定义: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范围:(1)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保护或促进哪些价值——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都需要法律来维系和促进;(2)法本身所应当具备的本质和属性——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二)法的价值体系1、基本特征(1)价值属性: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价值主体: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价值体系的结构:由法的价值、形式价值和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A、目的价值:多元性、时代性——基础地位B、形式价值: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必要条件;C、评价标准:解决价值确认与确定价值位阶——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两者相互依存)·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坚持的评价标准或原则:a、生产力标准: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b、人道主义标准:以人为本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提高c、现实主义原则:从社会实际出发d、历史主义原则:用历史的眼光看历史(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冲突:公平VS效率;自由VS秩序2、冲突的原因:(1)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价值目标的多元化;(2)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法的价值冲突更为常见和复杂3、解决法律价值冲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其中涉及的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具有优越性)(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的……,综合考虑需求和利益,使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该使被损害的价值减到最小限度二、法的基本价值(一)法与秩序1、“秩序”: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2、秩序观:(1)等级结构秩序观: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之间不得互相僭越,要求任何人不得破坏这种秩序;(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3)“社会本位”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A、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B、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C、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

法理学初阶课本重点整理1到7章

法理学初阶课本重点整理1到7章

导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简说(一)法学词源西方:1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2 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条文阿埃利乌斯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3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的经典性的定义(出自“法学阶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密切联系---关于法的二元结构(国家法和自然法----绝对的、永恒的、普遍的,不以民族、地域、时间、空间而转移----也就是神的事情,神是没有缺陷的,相当于自然法范畴下的法学立场蕴含了法的二元结构的观念---立足于人世生活的有序化,形成一种普遍绝对的秩序状态的学问。

直接的考察对象是人事,考察目标是要形成一种类似于神界的那种永恒的、绝对的状态---内容蕴含了伦理的正当性,关于“什么是正义的学问”中国:1 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讲究名辩,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2“律学”一词魏明帝设立“律博士”以后3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律学是解释现行法,是以承认现行法的正当性为前提----不同于西方4“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法学”一次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5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津田真道,维新变法时期传入我国1896年,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二)法学的研究对象1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律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3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法理学课本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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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本重点整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社会意义(2)法律性(3)意志性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1)认识错误。

第一,手段认识错误:毒药、枪。

第二,对象认识错误:深夜入室床上刺人、深山老林猎人向一群羊开枪、因误欲奸男人等。

第三,法律认识错误:网上跳脱衣舞、安乐死等。

(2)无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法律关系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释义(一)概念:法所构建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组成。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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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1、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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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授课教师:王勇法的运行立法一、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1、国家性2、合法性3、技术性:(1)制定——从无到有(2)修改——从旧到新(3)补充——从粗到精(4)废止——从是到非(5)认可——从彼到此4、程序性(三)分类: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1)立法机关的立法(2)行政机关的立法(3)授权机关的立法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二、立法体制:(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宪法b.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2)地方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地方性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特别行政区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三)总体格局: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法理学》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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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权威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这里讲的授权包括授予权利或授予权力。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当代中国法的本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应了解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所以,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等等,首先反映了党的主张,但党的主张与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不可分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在阶级本质上都可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这种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阶级的意志,我国目前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也代表了广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础。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支基本力量。

我国现阶段的法也包括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第二章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特征: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应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其具体特征包括:1、关于法的本质,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 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征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其特征包括: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也实在法或实证法,而不是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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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社会意义(2)法律性(3)意志性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1)认识错误。

第一,手段认识错误:毒药、枪。

第二,对象认识错误:深夜入室床上刺人、深山老林猎人向一群羊开枪、因误欲奸男人等。

第三,法律认识错误:网上跳脱衣舞、安乐死等。

(2)无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法律关系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释义(一)概念:法所构建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组成。

(二)特征:(1)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依发生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已经存在创设性法律关系:后才出现(二)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三)依法律主体的数量双边法律关系:特定双方多边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四)依法律关系间因果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基础第二性法律关系:补救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三)资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②按照法律部门: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②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③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是: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而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有权利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2)可控性(3)有用性(三)种类:(1)物(2)人身、人格(3)行为: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4)精神产品:著作、商标、专利法律事实概念: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一)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A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B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二)依存在形式肯定式法律事实:存在才引起否定式法律事实;不存在才引起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释义一、法律责任的语义(一)责任的词义(二)法律责任的定义学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结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四)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一)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二)要素:(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①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②责任程度呢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③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④责任实现形式:惩罚性责任、补偿性⑤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⑥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为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法律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涵义(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2)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注: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禁止株连。

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法律责任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2)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民事补偿、国家赔偿(3)强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对财产的强制:强制扣缴、强制拆除。

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戒毒、强制传唤。

法律责任的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同时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又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

特点:同一主体、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不能相互吸收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概念比较A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

——存在被免除B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

——自始不存在(二)免责的条件和方式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一)惩罚惩罚——法律制裁,指国家通过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进行强行剥夺而实现法律责任的手段。

法律制裁是实现法律责任的最为严厉的方式,在数量上可以大于法律责任主体所造成的损害。

法律制裁一般分为如下四类:(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二)赔(补)偿赔(补)偿是当事人自行或者通过国家强制力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弥补或者赔付所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一般来说,赔偿用于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补偿用于无过错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

赔(补)偿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补偿或赔偿,包括民事赔(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种。

(三)强制强制是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律责任和诉讼法律责任的实现中。

通过强制,可以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从而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前者如拘传,后者如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

法与秩序秩序的释义一、秩序的概念(一)概念: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二)特征: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二、几种主要的秩序观(1)等级结构秩序观:柏拉图(2)自由平等秩序观:卢梭(3)社会本位秩序观:法国公法学家狄骥(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一、维护价值统治秩序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三、维护经济秩序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法与效率第一节效率的释义一、效率的概念、适用范围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统一多的效果。

(一)资源配置上的效率1.自然资源的配置要讲求效率2.人文资源的配置也讲求效率3.讲求效率的原因是:第一,人民群众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第二,我国初级阶段的任务的渴求第三,发展是硬道理,第四,优胜劣汰是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第五,防止错误思潮,保证法学研究进步(二)收入分配上的效率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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