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经典案例
民法典婚姻编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民法典婚姻编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关系和遗产继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1. 遗嘱继承案例:张女士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她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她的子女。
但是,她的丈夫认为他应该有权继承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是合法的,但是丈夫仍然有权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具体比例取决于夫妻关系的长度。
2. 财产共有案例: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十年,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当王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发现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在配偶继承后分割,张女士应该与王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这套房产。
3. 离婚分割财产案例: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但后来离婚。
两人无法协商分割财产,最终需要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应该协商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以上案例展示了婚姻关系和遗产继承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实践。
希望读者可以从中了解更多有关《民法典》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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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则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其⼦⼥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代位继承不适⽤遗嘱继承法硕继承法案例解析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个⽐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家讨论⼏个这⽅⾯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家理清思路。
案例⼀:甲⼄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母,甲有⼀兄弟⾟,妻⼦⼄有母亲戊。
甲⼄丙丁⼀起出游,途中发⽣事故,四⼈均在事故中遇难,⽆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丙丁是不同辈分⽽相互之间有继承⼈的情况,由于⽆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是甲和⾟。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平均继承,故甲和⾟各得10万元。
⼄作为甲的妻⼦只有在作为丧偶⼉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各⾃的财产由各⾃的继承⼈继承。
甲的继承⼈是⾟,因此甲的10万元由⾟继承。
⾟总共继承了20万元。
⼄的继承⼈是其母亲戊,⼄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关系⽐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次继承,⽽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可以在草稿上画⼀下⼏个当事⼈的关系。
⽐如:丙丁…………甲⾟(丙丁的继承⼈是甲⾟)甲……………⾟(甲的继承⼈是⾟)⼄……………戊(⼄的继承⼈是戊)画出⼈物关系图,可以⽅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化名),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5岁,某市居民。
案由:法律继承纠纷原告张华是已故李老先生的儿子,被告李明是李老先生的女儿。
李老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处,价值约200万元。
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李明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和李明是否享有对李老先生房产的继承权;2. 张华和李明应如何分配继承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去世,无子女,但李老先生有直系血亲子女两人,即张华和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分配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在继承权上处于平等地位。
鉴于李老先生去世时,张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而李明尚未成年,需要抚养。
因此,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张华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法律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应当依法确定继承人身份。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义务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确认协议内容。
(4)及时处理纠纷。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尤其在欧美国家更加普遍。
在历史上,存在着一些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对今天的遗产继承纠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玛丽·安德森案玛丽·安德森是美国一位名贵的美术品收藏家,她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包括价值数千万美元的艺术品。
但是,她在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她的财产继承权一直没有确定。
她的亲戚、朋友和律师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重要性。
如果您拥有大量的财产和资产,请务必立下自己的遗嘱,明确自己的继承人和资产分配方式。
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二、拜伦·德拉加尔案拜伦·德拉加尔是一位加拿大亿万富翁,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在去世前立下了遗嘱,将他的财产遗赠给了一个叫做马伦·布兰杰的女孩。
但当马伦·布兰杰成年后,她开始滥用毒品,财产逐渐荒废。
德拉加尔的家人没有想到他的财产会落到这样的人手中,他们要求法院将财产分配给自己。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人的请求,遵循了德拉加尔的遗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您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的方式,法院一定会遵循您的意愿。
三、吉尔伯特·乔丹案吉尔伯特·乔丹是一位美国职业篮球球员,他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但是,他的妻子和孩子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因此恶化。
他的妻子要求法院将财产全部分配给自己,但他的孩子则声称自己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项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了吉尔伯特·乔丹的孩子们。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亲戚之间的纷争可能会对整个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在生前尽量避免矛盾,切勿对亲戚之间产生分歧和误解,应该要将遗产分配的方式与亲戚进行充分的沟通。
总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法律争议,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够合理、公正地分配给我们所希望的继承人,就必须立下自己的遗嘱,并且要遵守法律规定。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1.小红和小明是兄妹,他们的父母在小明出生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一笔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和小明都有权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但是,由于小明还未成年,父母留下的遗产需要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管理,直到小明成年能够自行处理遗产。
2. 张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留下一处房产。
他的配偶、儿女和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继承遗产的比例最高,儿女和父母则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剩余的部分。
3. 李小姐在去世前立了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了她的一位亲戚。
李小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遗嘱存在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确定遗嘱有效,亲戚继承了李小姐的全部遗产。
4. 王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留下一处房产和一笔现金。
他的配偶去世多年,没有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
但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最终遗产被分配给了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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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财产的分配、权利的确认等方面。
下面介绍几个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以供参考。
1. A、B两兄弟之父去世,留下一份遗嘱,按照遗嘱,A、B两人各继承一半遗产。
但是,A对遗嘱不满意,认为自己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
于是,他起诉B,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A、B各继承一半遗产。
2. C夫妇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按照遗嘱,他们的孩子D、E 各继承50%的遗产。
但是,D声称自己的父母曾经口头承诺过将财产全部留给他。
E则认为遗嘱是最终的意愿,应该依照遗嘱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D、E各继承50%的遗产。
3. F、G两兄弟之父在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的财产应该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
但是,F声称自己曾经为父亲付出更多,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
G则认为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财产平均分配。
以上几个案例均涉及到遗嘱的效力、口头承诺的证据、遗产分配的原则等问题。
对于继承人来说,了解这些案例可以避免类似的纠纷。
对于律师来说,也可以借鉴这些案例,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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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法案例
房产继承法案例篇一:遗嘱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经典案例基本案情: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
因五个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21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
2021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
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
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本案焦点:1.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
从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人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嘱而致发生纠纷的原因。
遗嘱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遗嘱法律效力纠纷。
甲某,男,65岁,退休前为某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
甲某有子女三人,分别为乙某、丙某和丁某。
甲某的妻子早年去世,甲某一直独自生活。
在甲某晚年,由于其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甲某开始考虑自己的身后事。
2019年3月,甲某立下遗嘱,内容如下:“我,甲某,立此遗嘱。
我去世后,我的全部财产由我的女儿乙某继承。
乙某有责任照顾我生前的债务和丧葬费用。
丙某和丁某不得要求继承我的任何财产。
”2020年6月,甲某去世。
乙某在整理甲某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
然而,丙某和丁某得知后,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某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1. 甲某是否具有遗嘱能力?2. 遗嘱是否真实有效?3. 遗嘱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甲某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甲某在立遗嘱时已经65岁,且身体状况逐渐恶化,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甲某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或者由遗嘱人口述,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
”在本案中,甲某的遗嘱系由其亲笔书写,并未涉及见证人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甲某的遗嘱形式上符合要求。
然而,丙某和丁某提出,甲某在立遗嘱时受到乙某的胁迫。
如果能够证明甲某在立遗嘱时受到胁迫,则该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丙某和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某受到胁迫,因此法院认为甲某的遗嘱真实有效。
3. 遗嘱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遗嘱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甲某的遗嘱中明确表示乙某继承其全部财产,而丙某和丁某不得要求继承任何财产。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生前无配偶、子女,仅有父母和兄弟姐妹。
王某生前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王某于2021年1月1日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兄弟姐妹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王某父母陈述:王某生前有意愿将房产由我们两人均分,并立下遗嘱,但我们并未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2.王某兄弟姐妹陈述:我们知晓王某生前有遗嘱,遗嘱内容是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但我们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产。
3.王某生前好友陈述:王某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曾将遗嘱草稿交给我,但后来并未再次提及。
三、法院审理1.法院查明:王某生前确实有意愿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立下遗嘱。
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我的房产由我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遗嘱上有王某的签名,但无见证人签名。
2.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签名。
”王某的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王某的遗嘱无效。
3.法院进一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4.法院判决: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四、案例分析1.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的遗嘱因见证人未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本案中,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王某的遗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3.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在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法院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旨在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中华遗嘱库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遗嘱库十大经典案例案例一:爱的传承与房产安排。
老张是个传统又慈爱的父亲。
他辛苦打拼一辈子,在城里买了几套房子。
老张有三个孩子,性格和生活状况都不一样。
大儿子踏实肯干但收入一般,小女儿刚参加工作还没站稳脚跟,二儿子做生意,手头资金经常周转不灵。
老张担心自己走后孩子们因为房子起争执,就来到中华遗嘱库立遗嘱。
他在遗嘱里明确表示,把最大的那套房子留给大儿子,毕竟大儿子要养一大家子,房子能给他一份安稳;小女儿那套地段好的小房子就归她,方便她以后换房或者生活;至于二儿子,老张把一套商铺留给他,希望能对他的生意有帮助。
老张的这份遗嘱就像一颗定心丸,让每个孩子都知道父亲的爱和公平对待。
案例二:特殊子女的保障。
李大爷和老伴收养了一个孩子。
这个孩子虽然不是亲生的,但老两口视如己出。
随着年龄增大,李大爷担心自己和老伴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养子会被亲戚欺负或者得不到应有的财产。
于是他到中华遗嘱库立下遗嘱,清清楚楚地写明所有财产都归养子所有。
他还特意录制了一段视频,讲述了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他们之间的深厚感情。
这份遗嘱和视频,就像一把坚固的保护伞,确保养子能顺利继承遗产,继续好好生活。
案例三:防止遗产外流的智慧。
王老板是个精明的商人,他有一个漂亮的女儿。
女儿谈了个男朋友,但是王老板总觉得这个小伙子有点不靠谱,担心女儿以后万一感情生变,自己打拼多年的家业会被外人分走。
王老板来到中华遗嘱库,立下遗嘱规定,女儿继承的遗产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与她的婚姻关系无关。
这样一来,就算女儿以后婚姻出现问题,家族的财产也能牢牢掌握在女儿手中,王老板这一招可谓是很有先见之明。
案例四:照顾宠物的暖心遗嘱。
赵奶奶是个孤独的老人,陪伴她多年的只有一只叫“花花”的小狗。
赵奶奶知道自己年事已高,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花花。
她来到中华遗嘱库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邻居,一个同样喜欢小动物的年轻人来照顾花花。
并且她还给邻居留下了一笔钱专门用于花花的生活开销,像购买狗粮、看病之类的。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财产继承争议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财产继承争议案例标题:遗嘱继承纠纷案例:财产继承争议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于2010年之前发生的一起财产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方面。
以下将具体描述涉案事件及法律分析。
1.时间:1995年6月15日事件一:遗嘱的立案当事人A先生,享年78岁,于1995年6月15日在他居住的广州市一家公证处立遗嘱。
根据遗嘱内容,A先生将其财产继承权益的50%留给了他的独生子B先生,剩余50%留给了次子C先生。
2.时间:2001年3月2日事件二:财产转让A先生在2001年3月2日出售了他在广州市某商业区的一座商务楼,销售价为500万元人民币,并将全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过户后,A先生将其中300万元交由B先生保管,并固定每年向C先生支付6万元的生活费。
3.时间:2003年8月10日事件三:遗嘱争议的起因A先生于2003年8月10日因突发心脏病突然离世。
不久之后,B先生找到了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50%财产继承权益,并要求C先生交出他所留的50%。
然而,C先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坚称A先生在世时承诺给予自己全部继承权益,并声称A先生在编写遗嘱时已经向公证员修改遗嘱,使其能够享受全部财产继承权益。
4.时间:2006年9月5日事件四:财产调查和相关证据C先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查遗嘱真实性的申请书,并提供了以下证据:a)多位亲友证言,确认A先生曾多次表达过让C先生继承全部财产的意愿;b)一份以A先生名义签署的信函,确认在编写遗嘱期间,A先生曾向公证员提出要修改遗嘱,以让C先生继承全部财产。
5.时间:2008年4月15日事件五:法院审理及判决C先生起诉B先生,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继承权益,并认定遗嘱的有效性。
经过审理,法院考虑到A先生在编写遗嘱期间的真实意图,并结合多位亲友的证言以及信函的存在,判决支持C先生的主张,维持A先生改动后的遗嘱,以让C先生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益。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遗嘱继承纠纷,重点在于考察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继承法经典案例
[标签:标题]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老先生,现年85岁,居住在A市。
被告:张小女儿,现年60岁,居住在A市。
第三人:张儿子,现年63岁,居住在B市。
原告诉称:原告张老先生与已故妻子李女士共有两套房产,位于A市。
2008年,李女士去世,张老先生独自居住在上述房产中。
2010年,张老先生立下遗嘱,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予被告张小女儿。
然而,原告近期得知,被告张小女儿将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原告认为,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违反了遗嘱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产,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已经年迈,神志不清,遗嘱内容并非原告真实意愿。
此外,被告张小女儿已经将房产出售,无法返还。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儿子陈述: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原告张老先生在生前对被告张小女儿十分关爱,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符合原告的意愿。
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已经年迈,但神志清醒。
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愿。
被告张小女儿在继承房产后,将房产出售并用于个人消费,违反了遗嘱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小女儿返还原告张老先生位于A市的房产一套;2. 被告张小女儿赔偿原告张老先生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愿。
因此,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对于遗嘱继承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基本案情:郭某曾⽴下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郭甲继承。
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赶快死,便宣布把⾃⼰的全部遗产给次⼦郭⼄继承。
当时在场⼈员有护⼠⼩王,郭甲、郭⼄及郭某的⼥⼉郭丙。
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业在家。
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1)两个遗嘱以哪⼀份为准?为什么?(2)以⽴为准的遗嘱效⼒如何?为什么?(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杯中下毒,但误把⽩糖当作砒霜,则发⽣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个⼈分析:(1)本案有两份遗嘱,⼀份⼝头,⼀份书⾯,但是只有书⾯遗嘱是有效的。
郭某在弥留之际的⼝头遗嘱,须符合法定条件之⼀即为: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1.⽆⾏为能⼒⼈、限制⾏为能⼒⼈;2.继承⼈、受遗赠⼈;3.与继承⼈、受遗赠⼈有利害关系的⼈。
所以郭甲、郭⼄及郭某的⼥⼉郭丙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只有护⼠⼩王可以成为遗嘱见证⼈。
但这是不够的,不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这⼀法律规定,所以这份⼝头遗嘱是⽆效的。
只能以书⾯遗嘱为准。
(2)该遗嘱部分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份额。
这⼀规定属于强⾏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杯中下毒,但误把⽩糖当作砒霜。
虽然没有致郭⼄死亡,但他为了争夺遗产,有杀害郭⼄的主观故意,⽽且付诸⾏动,郭甲会被剥夺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丧失继承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案例解读
案例:遗产案例解读案例一:张某的无效遗嘱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退休职工,他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并有三个子女。
在其晚年,张某对自己的房产做了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遗赠给了大儿子张三,而将其他两个子女剔除在遗嘱之外。
后来,张某去世,其子女发现了这份遗嘱,但因为遗嘱并未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没有粘贴张某的照片和指纹,所以他们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被视为有效。
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因此无效。
即使该遗嘱上明确写明大儿子为唯一的继承人,其他子女也可以进行继承权的行使。
建议:在处理遗产问题时,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要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应当依法进行公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对某些子女进行合理的赠与,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案例二:李某的财产无遗嘱继承事实经过:李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资深企业家,他在世时拥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和股票等。
然而,李某因为一直忙于工作,而没有立遗嘱。
后来,李某不幸去世,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的子女们因为没有遗嘱,对如何继承财产产生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当一位继承人去世且无遗嘱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子女们应当共同继承李某的财产,根据规定,他的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子女们。
建议:为避免因无遗嘱而引发家庭争端,建议每个人在拥有一定财产后及时立遗嘱,明确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比例。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也可以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案例三:王某的公证遗嘱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有两个子女的富商,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一次旅行中突发心脏病逝世,留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了次子王五,而将大儿子王四剔除在遗嘱之外。
王四对此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王五伪造了遗嘱。
律师解读: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遗嘱存在伪造的情况,将导致继承权的产生纷争。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遗产继承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案例一:遗嘱继承有一位年逾九旬的老人,拥有一座占地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的房产,并没有子女,只有一个侄子和一个姐姐。
老人为了避免日后家产争议,准备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他的侄子。
可是,老人在去世前并没有将遗嘱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老人过世后,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由老人姐姐和侄子平分。
在此例中,老人的遗产没有按照他的愿望被继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立遗嘱后一定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案例二:父母亡故,未留遗嘱一对夫妇生了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在父母亡故后,迅速将他们的房产和存款全部占为己有。
小儿子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于是向法院进行继承诉讼。
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个兄弟最终同意将遗产平分。
在此例中,尽管父母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两个儿子都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该由他们平分。
案例三:离婚后再婚一个离婚女人再婚后去世,她留下了一套房产和存款。
她的前夫以及他们的孩子都认为这些遗产应该归他们继承。
然而,按照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再婚后的遗产应该由新伴侣继承。
在此例中,女人的新丈夫应该继承房产和存款。
以上几个案例展示了继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
遗产继承涉及到财产权和家庭关系,因此,在平常日子里,我们应该时常思考财产继承问题,明确自己的意愿,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遗产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扯到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社会公正等方面。
因此,在进行遗产继承时,一定要了解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遗嘱,避免家庭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于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和学习,以便自己和家人避免遗产继承的纠纷,保障合法权益。
遗嘱继承典型案例
遗嘱继承典型案例2005年底,潍坊市有⼀对⽼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了⼀份⾃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全权处理⾃⼰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平分。
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我⽼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终⽼,房⼦最后由长⼦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季某的继承份额。
⽼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协商重新进⾏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致意见。
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季某诉⾄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同时要求将⾃⼰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庭上,母亲和两个⼉⼦展开了激烈辩论。
季某怀疑遗嘱是假造的;⼉⼦则辩称,⽗母结婚37年,母亲⼀直没有⼯资收⼊补贴家⾥,现在的积蓄全部是⽗亲的。
但原、被告双⽅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的主张。
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且双⽅未就财产问题进⾏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的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住房产权的⼀半归季某所有,另⼀半归长⼦所得;2、被继承⼈名下存款的⼀半归母亲,另⼀半扣除长⼦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平分;3、家中家⽤电器等物品⼀半归季某,另⼀半由两个⼉⼦平分。
点评:⽇常⽣活中,⼈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般不会发⽣争议。
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
通过确认遗嘱是否有效,依法进⾏审理和判决。
本案中,⽼⼈临终前留下了⼀份遗嘱,但遗嘱的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这部分内容是⽆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
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是在查明这对⽼夫妻双⽅既⽆婚前财产,⼜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所有,也⽆其他财产应当归夫妻⼀⽅的情况下,认定这部分财产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半给原告。
中华遗嘱2023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遗嘱2023十大经典案例一、遗嘱摘要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嘱文书上表述的自己豁达、自由和坦率的意愿。
遗嘱人通过遗嘱文书对财产和其他事务做出安排,特别是对财产的继承和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之外,遗嘱是在一定形式的书面文件上表述的。
中华遗嘱2023十大经典案例就是要把在一定时间段内,符合条件的十个典型遗嘱,从中提选出来,用它们的技术特点,充分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意图、真实意思的表示和询问对手当的强竭之能。
二、遗嘱案例1:老人遗嘱中的合法性李某是一位大约七十多岁的老人,但他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家里还有两个留在身边的儿子和一个女儿。
当他去公证处咨询遗嘱相关法律事项时,表达了自己的意向:将自己的全部房产和存款留给女儿。
当时女儿正处于梦想家庭的年龄,李某希望她能够负担得起更多的责任。
经过公证处审查,李某的遗嘱被认定为有效。
三、遗嘱案例2:企业家遗嘱中的保密性王某是一位企业家,因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为自己的遗产作出财产规划。
在去世前不久,他找到公证处希望制作遗嘱,要求将其公司的全部股权留给儿子。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并不知道王某的遗嘱,儿子并不清楚父亲的遗愿。
因此,公证处建议他找律师进行遗产划分,避免遗愿得以实现。
四、遗嘱案例3:医生遗嘱中的完整性医生张医师在去世前曾表示自己有一部分资产需要留给亲戚朋友。
他找到公证处咨询遗嘱的相关事宜,希望尽快制作遗嘱。
在公证处的帮助下,张医师的遗嘱得以制作。
他清楚而完整地列举出了自己的所有财产,并且分别予以继承。
遗嘱得到了公证处的认可。
五、遗嘱案例4:富商遗嘱中的可操作性富商王某是一位大约五十多岁的富有商人,年富力强。
在去世前,他希望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儿子,但由于年龄较大,他有时会记忆不清。
因此,在公证处的帮助下,王某制作了一份详尽的遗嘱,并且将其保存在了保险柜中。
这份遗嘱得到了公证处的认可,检验出了王某的真实意愿。
六、遗嘱案例5:医生遗嘱中的保密性医生李某是一位有很多遗产的富有医生,他的家庭由老婆和三个孩子组成。
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李某是一个富有的商人,他有两个孩子,儿子李明和女儿李芳。
李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他的所有财产将由儿子李明继承。
李某去世后,李明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
但是,李芳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她要求法院宣布遗嘱无效。
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仔细的调查。
首先,法院对遗嘱进行了鉴定,确认遗嘱是李某的亲笔签名。
接着,法院审查了遗嘱的合法性,确认遗嘱是在李某清醒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没有任何胁迫或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裁定遗嘱是有效的,李某的所有财产应由儿子李明继承。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虽然女儿李芳对遗嘱提出了质疑,但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遗嘱是伪造的或签署遗嘱时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遗嘱继承的重要性。
通过遗嘱,人们可以明确指定自己的财产继承人,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李某没有留下遗嘱,他的财产可能会被依法分配给他的孩子或其他亲属,这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争执。
总之,这个案例表明了遗嘱继承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它提醒人们要认真考虑自己的遗产规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强调了法律在处理遗产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了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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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经典案例基本案情: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
因五个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08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
2010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
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
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本案焦点:1.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
从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人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嘱而致发生纠纷的原因。
那么机打遗属是否等同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呢?首先,亲笔书写而非他人代写,说明该遗嘱是经遗嘱人慎重考虑后,自行组织语言表达思想,更能忠实于本人真实意愿。
其次,在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的情况下,日后可以通过对遗嘱行文习惯、笔迹等方面之考察,鉴别遗嘱之真伪,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
再次,遗嘱人继而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表示对遗嘱的确认,且方便以后对遗嘱形成时间的认定。
因此,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意义重大。
打印遗嘱因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并非难事。
即使不论亲笔书写遗嘱的理论背景和立法精神,单从法律本身来看,规定也是明确而具体的,即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由此可见,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该遗嘱有效。
3.本案中2004年的自书遗嘱为何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先生2004年遗嘱中的财产应当属于老先生和孙女士共同所有,老先生所立遗属只能对其自己财产进行分配,而无权对孙女士的材料分配。
因此,在老先生2004年的自书遗嘱中,属于老先生财产的那部分是有效的,但是属于孙女士的那部分财产,因老先生无权处分,自然也就无效了。
焦点延伸: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
(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法定遗嘱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按照下列程序订立:(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口头遗属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格式一、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四、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五、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八、签名及日期法定继承案例基本案情:老人李先生与王女士,育有三个子女,老人李先生2013年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生前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在朝阳区,一套在丰台区。
朝阳区的房产由两位老人实际居住,丰台区的房产由一个子女居住。
老人李先生走后,子女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焦点: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何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2.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予以分割。
就本案而言,两套房产应属于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即朝阳区房产的一半和丰台区房产的一半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为老先生遗产。
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王女士和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剩余部分平均分配即可。
分割方案:设朝阳区房产为a,丰台区房产为b。
王女士应得:1/2(a+b)+1/8(a+b)另外三个子女每人可得:1/8(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