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2014年《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证发[2014]1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2014年《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证发[2014]1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2014年《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2014年《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证发〔2014〕1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根据《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有关规定和我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换发及年审工作的通知》(陕价证发〔2014〕12号),现就做好今年全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换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证管理制度。

目前我省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收费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其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以上收费不属于省政府令第131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畴。

即日起对实行备案制的民办教育收费和社会团体的协商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不再核发收费证。

陕西省物价局2014年2月18日——结束——。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郑价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郑价费〔2007〕1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5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制定了《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程序,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专人负责制,负责《收费许可证》换发、变更、年审、收入台帐记账等工作。

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时,应将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更好地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化情况,各执收单位须建立《收费许可证》台帐制度。

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记明细帐。

《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各执收单位必须提供收入明细账,没有收入明细账的将不予年审。

三、为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相衔接,每年4月30日前为《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各县(市)区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扉页上注明“每年4月30日前到发证机关审验,逾期不审,此证自行失效”字样。

四、各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单位资质证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公示七寸以上照片,收入台帐明细账,收入票据存根。

五、各县(市)区物价局每年5月31日前将《收费许可证》年审统计数字上报市局。

附件:1、《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2、《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程序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1《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编号管理,全市统一实行六位阿拉伯数字代码编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现将《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收费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全省物价系统广大收费管理干部要紧紧围绕海洋局长提出的“物价工作为民生”这条主线,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积极向上的姿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省收费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这条主线,继续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抓好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促进发展、支持改革、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一)继续清理国家机关收费。

根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重新发布工商、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热点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11]2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11]2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11]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时间安排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审验编号以1开头的《收费许可证》;20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审验编号以2为开头的《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对象和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三、年审的主要内容(一)2010年度实施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与《收费许可证》是否一致;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二)《收费许可证》、资质证、执业证是否在有效期。

(三)已经停止征收、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注销并停止收费,已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变更并落实。

(四)收费票据使用情况。

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票据填写是否规范。

(五)是否实行了《收费许可证》专人负责制,是否建立了收入台帐记帐制度。

(六)是否按要求实行了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变更的收费公示牌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换。

(七)《收费许可证》办理是否规范。

四、年审程序(一)向各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年审通知,同时网上公告,明确年审时间、地点和要求。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鄂价费[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8]309号)省管各收费单位: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通知》(鄂价费[2007]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管各收费单位2008年度的收费审验与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原则上同步进行。

全省09式《收费许可证》于2009年1月开始启用,原06式《收费许可证》自换证起停止使用。

对此,各省管收费单位要根据年审与换证工作的安排,做好计划,提前准备,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年审和换证的如期完成。

二、年审与换证的范围、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中央在鄂和省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与各级各类学校等有收费行为并在省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均纳入年度审验和换证的范围。

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的年审与换证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5月31日全部结束。

同时06式《收费许可证》废止。

各高校和中专的年审与换证实行分步实施。

即2009年的1月20日至5月31日为2008年度收费情况的审验阶段,6月1 日至8月31日为2009年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审核换证阶段。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定三级二级一级1G330100001局部浸润麻醉次50503020指手术室内进行手术的局部麻醉。

麻醉药品2G330100001a小局部浸润麻醉次5543指在治疗时进行的局部麻醉。

包括表面麻醉。

含麻醉药品。

3G330100002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200200150100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恻隐窝臭氧注射等。

4G330100006血液加温治疗小时5543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5G330201041颅底肿瘤切除术次43703800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为了准确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收费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收费年审范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在并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含省发证的省直以外的收费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实施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单位,由省物价局负责年审。

其他收费单位分别由发证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

今后,技工学校委托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并按时按规定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主要内容(一)是否正确贯彻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收费管理目录和权限,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二)已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执行;(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四)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五)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六)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是否在收费政策变更后,对公示栏进行变更;(七)有无将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八)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九)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十)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十二)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7]2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7]2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7〕2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执收单位: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我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我市将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的对象和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且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对不承担政府管理职能,没有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和其他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根据省发改委要求,另行安排。

年审时限为审验2006年度的收费情况。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一)收费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是否在有效期;(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与《收费许可证》是否一致;(三)《收费许可证》是否因政策调整而及时变更,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取消;(四)收费依据的文件是否有效或到期;(五)各级物价部门批复的试行标准是否执行到位,有无虚报成本等现象;(六)是否按要求实行了收费公示;(七)《收费许可证》办理是否规范。

三、年审时间及方法(一)年审时间年审工作从2007年3月20日开始至2007年5月31日结束。

对个别系统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审验滞后的,适当延长期限,但不超过6月底。

(二)年审方法本次年审实行先自查、再集中审验的方法。

集中审验阶段送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由收费单位带齐年审要求的相关资料,根据日程安排按时到市物价局相关处(室)接受审验,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行业收费,采取上门重点审验的方式,上门审验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年审总量的1/3。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凡在原省物价局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二、年审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5日—4月20日,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阶段:4月21日—4月27日,集中年审阶段。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333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333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3]33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但由于目前正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今年暂不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现将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和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去年已进行过年审及年审后新办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延长至明年年审前。

二、市区县物价局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收费许可证》副证上办理延期手续。

三、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区县物价局要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加盖“废止”章。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各区县物价局可自行安排收费检查,凡违反《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的,要坚决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结束——。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审及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大价发[2001]28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审及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大价发[2001]28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审及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审及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大价发[2001]2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各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收费审验每年进行一次的规定及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自2001年3月28日起,在全市进行2000年收费年审工作,同时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今年收费年审工作要与换发《收费许可证》结合进行。

1、审验的范围:市及区、市、县所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

2、审验内容:(1)收费单位是否有《收费许可证》;(2)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是否存在自立或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3)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取消或降低了标准;(4)收费单位是否有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将行政职能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的行为;(5)是否有不按规定时间提前收费或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6)各种收费是否使用规定的票据;(7)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专户。

3、审验中发现违纪问题的处理。

对审验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审验人员要填写《违纪收费情况登记表》转物价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对情节严重的,除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予以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关于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年审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关于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年审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关于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关于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年审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执收单位: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 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陕价证发[2008]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执收执罚单位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审验及《罚没登记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1、持有西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单位;2、持有西安市财政局核发的《罚没许可证》的单位;3、领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业票据、统一结算票据、社团会费收据,房租、暂保押专用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

4、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和中介服务收费单位不在集中审验范围内。

二、年审办公室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1、年审办公室人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2、职责分工:市物价局负责执收单位收费标准的审核、《收费许可证》审验。

市财政局负责执收(执罚)单位收费(罚没)项目、财政票据的审核及《罚没登记证》的换发。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

三、年审时间安排年审工作从 2009年1月下旬至4月底结束。

分自查、集中审验和汇总三个阶段。

(一) 1月21日至3月1日为自查阶段。

市直属各收费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监察局2008年8月8日在《西安日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并如实填报表格,写出自查报告。

(二) 3月2日至3月31日为集中审验阶段。

(三) 4月1日至4月30日为汇总、总结、统计阶段。

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完整版10篇

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完整版10篇

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完整版10篇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完整版精选篇1随着过去工作的结束,我们又开始了新的旅程。

告别了前段时间的工作。

新的气息,新的目标,在系老师的指引下和我会成员的积极努力下我们这个团体在四月份有全面展开了我们的工作和活动。

以下是本人在第一季度的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在我们的工作规定中,还是照常举行每周例会,在例会中对过去的工作做总结,肯定我们的长处,指出我们的不足,以便让我们更加努力的工作。

为了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做好干部工作风范以及强化学校的纪律,我系青协每周二例行校风督察。

四月十三号院青协会长莅临我系主持例会,对我会的成员进行工作的指导,并且对我们的成员提出了十点做人做事的道理,在思想上对我们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经过这次例会,我会成员在工作中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风范,并且提高了不少工作效率。

为了活跃大学生生活以及提高我们的技能水平,四月十五日大学生技能大赛子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我会所有成员都积极的参加。

并且在同一天,我会人员还去参加了机械系和建工系共同举行的“我是一名会长”的演讲比赛,在演讲会的过程中,大家进行互动交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

对于大家来说这是一次不错的锻炼。

四月的大学校园到处是活跃,青春的气息,我院举行了历届延行的女子篮球赛赛。

我们的志愿者都坚持着观看每一场球赛,为比赛增加了力量,也展示了我们志愿者的风彩。

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在行动着,为了充分的展示我们的服务宗旨,我会决定五月份举行一次重大活动,即去孤儿院去抚慰一下那些孩子们,所以在本月我们的成员都在积极、认真的准备着。

在这个月中,还是一如既往让有关成员执行检查晚自习,以及督察工作,目的是让大家通过实践来认识到更多的东西。

然而在平时的课余时间以及其他系青协开会的时候,我会的相关成员会和其他系人员进行工作上、学习上以及生活上的交流,这样既促进了大家的友谊,也增长了知识。

在一段忙碌的时间过后,终于迎来了院和系相关活动的结束和开幕…按照每月一次活动的惯例,经过策划机电系和我系共同举行了一次“长江之行”活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级职业技术培训费;(三)卫生部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红十字会);(四)司法部门:少管所课本文具费。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公安部门:机动车异动变更收费,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二)财政部门: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四)农业部门:蚕种检验费;(五)交通运输部门: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

三、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确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上述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7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15日起开展2006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工作(一)审验内容1、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收取,国家和省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增减、调整,是否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有无转让、借用、涂改、伪造和遗失、损坏等现象。

3、收费是否使用省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2006年度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

(二)时间安排及年审方法市、县2006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安排在2007年5月15日-7月15日进行。

鉴于年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市、县在年审工作中应实行"一厅式"办公,进行集中审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换证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8.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换证工作
的通知
各执收单位: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工作的通知》(陕价证发[2009]93号)精神,从8月25日起,我局将为经营性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单位统一换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请各执收单位携带《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中介机构收费单位同时携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并填写年度收费自查情况登记表(市价格信息网下载)、申请表(领取),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换发新证。

附件:年度收费自查情况登记表
西安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年度收费自查情况登记表
收费单位(盖章):价格(收费)证号:单位:元年月日
注:1、此表由收费单位按收费项目分项填写。

2、收费违纪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1.06
【实施日期】2011.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陕价证发〔2010〕163号),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和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范围
凡持有区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单位,均由区县物价局审核,经审验合格并加盖收费审验专用章后可继续使用。

二、年审方法及形式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采取送审为主、上门为辅的方法进行年审。

各区县
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年审工作,在年审中要成立年审办公室,实行“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

要改进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年审形式,提高年审工作质量,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三、年审工作内容
主要进行“六查”:查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查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查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或按规定应使用税务票据而使用其它票据的行为;查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查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查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四、年审换证工作原则
年审换证工作应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

一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年审相结合,年审时可一并进行。

二是把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与规范核发范围相结合。

2011版《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以及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收费。

三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收费管理相结合。

坚决杜绝国家和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和应调整的收费标准仍未调整等问题发生。

四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相结合。

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要规范《收费许可证》的填写、审核、发放、档案管理工作,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和打印制证。

五是把年审与推进收费公示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

五、年审时间安排
2010年度全市《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审验(换证)工作安排在2011年2-4月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2月为自查阶段,时间从2月1日-28日。

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如实统计汇总2010年度收费情况,认真填报《收费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各收费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二)3月-4月为集中年审换证阶段,时间从3月1日至4月30日。

年审办公室分行业、分部门对收费单位收费资质、《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以及填报的相关登记表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

按上级统一要求,2011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持2011版《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旧版《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

(三)5月上旬为汇总上报阶段,时间从5月3日开始。

集中年审换证结束后,各区县及时对年审情况进行汇总,对2010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并于5月10日前将收费年审总结及各项收费统计报表报市年审办公室(网络版收费统计数据也一并通过互联网上传)。

(四)5月中下旬为全市收费统计汇总上报阶段。

市年审办公室对各区县及市级部门年审及收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形成年审分析总结报告及网络收费统计数据上报省物价局。

六、年审收费标准
年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1995〕300号)规定执行。

新版《收费许可证》不收工本费。

七、年审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今年年审因统一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要早计划、早安排。

对没有开展移动、电信、邮政、宾馆、停车场等经营服务单位办证业务的,要逐步开展此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年审办公室要在各执收单位自查基础上,在规定的审验时间内,按照年审内容认真进行年审。

对审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对申请换证所需相关资料不齐全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

对收费项目多、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项目和标准及上年度审验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进行重点审验。

各区县应保证重点审验率不低于10%,并出具审验结论。

市年审办公室将对区县年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落实相关制度。

对换证单位要建好档案,完备资质、申请表。

年审换证中要把好收费单位资质审核,收齐自查登记表,年审负责人和经办人要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上填写年审意见,年审合格要加盖统一格式的收费审验专用章。

《2010年度审验记录表》要填写意见并归入档案管理。

同时年审中要做好年审登记台帐。

(四)做到“三个落实”“四个百分之百”。

各区县要认真完成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任务。

做好“三个落实”和“四个百分之百”。

“三个落实”即制度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

“四个百分之百”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审验率达百分之百;二是统计率达百分之百(不漏统计单位);三是统计质量达百分之百(不错报统计数据);四是工作总结、分析报告上报率达百分之百。

要着重对收费金额较大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掌握和分析收费变化情况。

年审工作总结要提供年审基本情况,分析收费变化情况,反映年审主要做法,提出年审工作和收费统计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收费公示。

要把收费年审与加强收费公示相结合,督促收费单位进一步完善“收费员”、“物价员”、“监督员”等收费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附件: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1-3)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1:
2010年度审验记录表
年月日
注:在“违纪问题”栏中,根据收费执行情况,在相应序号前打“√”。

无违纪问题,则不作标记。

附件2:
2010年度收费自查情况登记表
收费单位(盖章):价格(收费)证号:单位:元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