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
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立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以下是为大家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信息:《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方法》
(一)依次自主选房。
即入围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
即入围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假设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
即入围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一次性为每个申请人自动编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那么,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瑞佳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瑞佳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
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瑞佳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龙瑞佳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龙瑞佳园)的配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龙瑞佳园为地铁蛇口西车辆段上盖保障房,位于南山区大南山西南侧,预计2016年7月底前交付使用。
该项目总房源3208套,其中1564套面向社会配租;1644套定向配租,其中6套预留作为维保用房。
二、配租对象
(一)社会配租对象
社会配租对象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具体名单可登录以下网站查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http://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址:http://
(二)定向配租对象
定向配租对象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及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总部企业人才,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三、具体房源及分布
(一)面向在册轮候人配租房源
1564套,包括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240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
上述房源分布在5、7、9、10栋。
(二)定向配租房源
1644套,包括单身公寓104套(建筑面积约38㎡)、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 〕91 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网上选房规则和说明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网上选房规则和说明一、网上选房规则(一)房源确定规则登录网上选房系统并实名认证后,认租家庭在所属场次规定的选房时间及可选房源范围内,自主选择规定数量的意向房源,并对意向房源进行先后排序。
为确保能够选中住房,在房源数量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认租家庭所选意向房源的数量不小于其在本场次的选房排位,比如选房排位为第1位,则至少选择1套意向房源,选房排位为第2位,则至少选择2套意向房源,以此类推。
选房结束后,系统根据认租家庭选房排位先后顺序、意向房源先后排序及房源被选择情况,即时计算确定当场次所有家庭最终选中的住房。
示例如下:现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个家庭在同一个场次选房,可选意向房源数量为七个。
七位选房家庭的选房排位及意向房源如下所示。
(1)甲家庭:选房排位第1,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C、F、B、D、G、H房;(2)乙家庭:选房排位第2,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C、B、F、D、E、K房;(3)丙家庭:选房排位第3,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BF、A、E、G、D、H房;(4)丁家庭:选房排位第4,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B、C、E房,其余意向未选择;(5)戊家庭:选房排位第5,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B、C房,其余意向未选择;(6)己家庭:选房排位第6,登录选房页面后主动点击放弃选房;(7)庚家庭:选房排位第7,未登录选房页面或登录页面未选住房。
系统将根据选房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为排序第1、第2、第3...第7的选房家庭计算并确定最终选中的住房。
当选房排位靠前的家庭和选房排位靠后的家庭同时选择同一套房源时,选房排位靠前的家庭优先获得该意向房源。
因此,上述表格中,甲家庭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一意向,即A房;乙家庭第一意向A房已被甲家庭选中,其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二意向,即C房;丙家庭的第一意向B房未被其他家庭选中,其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一意向,即B房;丁家庭的第一意向A房已被甲家庭选中,第二意向B房已被丙家庭选中,第三意向C房已被乙家庭选中,其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四意向,即E房;戊家庭的第一意向A房已被甲家庭选中,第二意向B房已被丙家庭选中,第三意向C房已被乙家庭选中,其最终未选中住房;己家庭登录页面主动点击放弃选房,其最终未选中住房;庚家庭未登录选房页面或登录页面未选住房,其最终未选中住房。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有关事项的通告(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认租资格核查结果公示已结束。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凤凰英荟城住房面向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配租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配租通告》)、《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认租资格核查结果及有关事项的公示》,现将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家庭的选房名单、选房排位以及选房安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认租资格核查结果公示已结束。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凤凰英荟城住房面向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配租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配租通告》)、《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认租资格核查结果及有关事项的公示》,现将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家庭的选房名单、选房排位以及选房安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选房排位规则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关于住房面积标准的规定,结合房源情况,凤凰英荟城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排位规则如下:第一等级为深圳公租房轮候名单确定的5个及以上入围家庭,第二等级为深圳公租房轮候名单确定的3至4个入围家庭,第三等级为深圳公租房轮候名单确定的3至4个入围家庭,第四等级为深圳公租房轮候名单确定的3至4个入围家庭。
排名第一的租房者只能选择三居室;本订单承租家庭自愿将选房意向变更为两居室的,须于2023年3月30日18: 00前向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申请地址为福田区李鸿西路莲花大厦南一楼改变选房意向的家庭名单及排名另行公布,按照深圳公租房轮候名单排名第二、第三、第四顺序在相应位置选房。
改变选房意向的家庭,只能选择两居室。
上述各序位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如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或拥有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残疾人联合会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在该序位有优先选房权利。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文号:深建规〔2016〕6号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了解了公租房的政策,就可以减少很多租金,同时也有一定的福利。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一、关于分配的一般规定1、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以轮候分配为主,定向分配为辅。
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配租的,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2、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为配租单位,根据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开展配租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
房源充足的区可以面向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在本市未拥有自有住房且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本单位职工配租,其中本单位职工属于在册轮候人的应当优先保障。
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租住需求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当由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调剂,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住房困难居民。
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的30%左右。
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
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租金。
二、轮候分配公租房条件(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规则。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但申请人符合规定的特殊群体可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已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及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8、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6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公共住房服务发展报告
~深圳市公共住房服务发展报告一深圳公共住房体系的基本背景深圳是一个经济大市、人口大市,却是一个土地小市。
特区成立30多年来,以GDP年均增长25.80%、建设用地年均消耗28平方公里的速度,完成了快速城市化的过程。
2014年全市GDP突破1.60万亿元,财政收入5560亿元,实际管理人口超过1800万(户籍人口400多万),但是全市土地总面积仅1997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968平方公里。
深圳以极其有限的土地空间承载着巨大的经济和人口总量。
30多年来,深圳从一个边陲小县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大城市,创造了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深圳市规划土地管理制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创新中进步,在发展中完善,有力地支撑了深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2005年之后,房价高企,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2005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市房价迅速攀升。
国家开始加强宏观调控,深圳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方面坚决执行国家调控政策,另一方面,也不断加强与社保、地税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
此外,深圳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多层次、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深圳市公共住房体系的演变,根植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有以下几个基本背景。
一是经济总量持续扩大并保持中高速增长。
特区成立30多年来,GDP年均增长25.80%,2015年GDP达到17500亿元,居全国大中城市第4位;在全国经济增速普遍放缓的情况下,近几年仍保持约10%的增长速度,城市现代化程度高,经济转型比较成功,人口与资本聚集能力强,创新驱动基本形成。
二是人口持续增长并以适龄购房人群为主。
全市常住人口为113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55万人,实际管理人口则接近2000万人,深圳每平方公里人口高达1万人,人口密度居全国前列。
2006~2016年,深圳市常住人口由871.1万人增长到1137.89万人,呈逐年净流入的态势。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
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第一部份网上申请1.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答: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上申报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系统网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具体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可登录系统,在申请时阅读办事指引。
已持有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需要补充申报的,统一在新系统申报。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当依照预约的时刻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完成申报,已提交过的申请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在取得轮候《备案回执》并通过终审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
市主管部门发布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通告时,轮候册中的申请人能够依据自身的需求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但不能同时享受上述两类住房。
2.有咨询服务电话及地址吗?答:3.无法注册用户怎么办?答:若是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利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
若是仍无法注册,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
4.为何电话接收不到验证码短信?答:若是为非深圳电话号码,则接收验证码短信的时刻可能会很长,建议利用深圳电话号码注册。
5.注册时,为何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提示已经有过申请?答: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每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申请账户。
有此提示,说明此身份证号已注册。
若是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利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
若是本人未在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注册过,也未在本系统注册过,能够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述。
6.如何预约提交书面纸质申请材料的受理时刻?答: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在线预约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受理时刻。
对于没有条件进行网上申报的家庭,区受理窗口可提供电脑设备由申请人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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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
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3]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3]10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市租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29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
责。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轮候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告。
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七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第八条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第九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
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的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