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doc 45页)
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培训讲座
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培训讲座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公司法里一个超级重要的事儿——股权转让制度。
这就好比是公司这个大舞台上,演员(股东)之间换角色的规则,可有意思啦。
一、为啥要有股权转让制度呢?咱先得明白这个制度存在的意义。
你想啊,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股东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
有的股东可能突然想把自己手里的“股份宝贝”卖了,换点钱去环游世界;有的可能是和其他股东闹了点小别扭,不想再一起玩了;还有的可能是公司发展方向变了,自己不适合再当这个股东了。
这时候,要是没有个明确的股权转让制度,那公司不就乱成一锅粥啦?就像一群人在黑暗中跳舞,都不知道该怎么迈步了。
所以,这个制度就是给大家照亮道路的明灯,让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能够有章可循。
二、股权转让的类型。
1. 内部转让。
这是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就像在自己家里换个房间住一样。
内部转让呢,就是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
这种转让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不需要经过其他复杂的程序,就像你和你的家人之间商量个事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签个协议,基本就妥了。
因为大家都是公司内部的人,对公司的情况都比较了解,所以法律对这种转让的限制也比较少。
2. 外部转让。
外部转让可就有点像把家里的东西卖给外人了。
这时候,法律就得小心谨慎点啦。
因为新的股东进来,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所以呢,外部转让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比如说,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就好比你要把家里的一个宝贝卖给外人,得先问问家里的大多数人同不同意。
而且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呢。
啥叫优先购买权呢?就是如果有外人想来买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内部的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就像你要卖房子,先得问问邻居买不买,邻居要是愿意出同样的价钱,那就得先卖给邻居。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
1. 协议的签订。
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转让股东和受让方首先得签订一个股权转让协议。
这个协议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把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转让的时间等等这些重要的事情都写得清清楚楚。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
本文将以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与YY集团(以下简称“YY集团”)的并购案为例,探讨公司并购的法律实务。
二、并购双方基本情况1. XX科技有限公司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近年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2. YY集团YY集团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业务涵盖多个领域,包括化工、能源、电子等。
YY集团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并购原因1. XX科技(1)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并购YY集团,XX科技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2)获取优质资源:YY集团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技术团队,并购后可以提升XX科技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
(3)优化产业结构:并购YY集团有助于XX科技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多元化发展。
2. YY集团(1)提升企业实力:并购XX科技可以提升YY集团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实力。
(2)拓展业务领域:通过并购,YY集团可以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四、并购过程1. 谈判阶段XX科技与YY集团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并购价格、股权结构、人员安排、资产整合等方面达成一致。
2. 签署协议双方在谈判结束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并购协议》。
协议明确了并购价格、股权结构、交割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股权过户根据协议约定,XX科技向YY集团支付并购款项,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4. 资产整合并购完成后,XX科技与YY集团开始进行资产整合。
双方就业务板块、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五、法律实务1. 并购协议的审查在并购过程中,律师对并购协议进行了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股改律师实务指引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
公司法律案例实务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律事务日益成为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公司法律风险,提高法律素养,本次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公司法律实务进行深入剖析。
二、讲座内容1. 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出资,但丙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设立而无法取得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因公司设立问题发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公司;(2)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2)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2. 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二: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
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甲公司发现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认为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乙返还股权。
分析:本案中,乙丙双方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避免损害公司权益。
3. 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三: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乙股东认为董事会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2)董事会决策程序不规范。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2)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4.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律师所股权分配方案
律师所股权分配方案律师所股权分配方案第一章:引言一家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是律师事务所成功经营的关键,在该方案中,需要明确规定各个股东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对待。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包括方案的背景、目标、原则和具体的分配方法等。
第二章:背景2.1 行业背景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人才,成为律师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2.2 公司历史与发展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需要根据公司的历史和发展阶段进行制定。
例如,一家新成立的律师所可能更加注重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而一家已经发展壮大的律师所可能更加关注公司整体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平衡。
第三章:目标3.1 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通过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律师所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人才,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根据律师的贡献和业绩,给予相应的股权激励,可以激励律师们全力以赴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3.2 稳定公司的持续发展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还需要考虑公司的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案,可以确保公司的经营稳定,并提高公司的价值。
同时,还需要考虑股权的流动性,为股东提供退出机制,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四章:原则4.1 公正和合理股权分配方案需要公正和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其在公司发展中所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来确定股权比例。
4.2 透明与可行股权分配方案应当具有透明性和可行性,方便各方了解和执行。
方案中的具体分配方法和计算公式应当清晰明确,容易操作和管理。
4.3 激励与约束股权分配方案可以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各个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合理的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同时通过约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约束股东的行为。
第五章:具体分配方法5.1 基于业绩的分配律师所的股权分配方案可以基于律师的业绩来确定股权比例。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股东
投资 股权
公司
(二)股东的构成
1 、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 股东 2 、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3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股东
原始股东:原始取得 继受股东:继受取得
新股东:原始取得
《 商 法 学 》 教学课件
第三编 公司法
说明: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编教学目标 : 是使学生掌握公司法律专业知识,
培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本编教学重点 : 应放在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
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 用法律的能力。
五、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意义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2 、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3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 4 、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5 、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6 、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一是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 得以实现;
二是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以 寻求司法救济。
(二)股东权利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
1 、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2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 、股东的特别调查权 4 、董事解任请求权
(三)股权的司法救济
新《公司法》增设了对股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条款,对股东的 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
律师实务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讲解
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
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
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
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
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及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及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第一篇讲课实体内容第一部分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及此相关的法律知识;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性。
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
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
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
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企业法律实务
本学期课程提纲第一章企业概述第二章公司企业第三章合伙企业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第五章企业的交易第六章企业的融资与发展第七章企业与消费者第八章企业与劳动者第一章企业概述问:某大学生甲与某大学生乙毕业后想独立创业,成立一家从事文化传播方面的企业,遂咨询相关律师:二人可以成立何种类型的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进行运作?一、企业的法律含义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
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得企业与企业主及其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个人区别开来,也明确标示了企业的外延并不限于公司这种最典型的企业形态。
如何正确理解“企业是一种组织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后,人们发现,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实施一些具有规模效益的经济行为,于是人们就借助各种经济组织来到达依靠个人力量无法取得的一些经济行为。
这种经济组织就是企业。
2、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
投资者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设立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从而表现出企业活动的营利性。
“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的表现于利润分配领域,只有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才具有意义。
其中后一种观点具有普遍性。
因为,如果经营所得并不分配于投资者,即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带来一定的盈利,也不能界定为企业。
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这些叫做企业,但其利润一般不完全用于分配,而是用于进一步发展。
因此,我国将其纳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所谓依法成立,是指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谓具备法定的形式,是指在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下,要设立作为商主体的企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中作出选择,不允许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之外另行创设一种企业形态,或者将法定企业形态作出违背既有规定的变更。
三、企业的类型〔一〕企业的传统分类1、公司企业。
公司法实务讲座
公司法实务讲座一、公司法概述1.1 公司法的定义1.2 公司法的作用和意义1.3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二、公司的设立和注册2.1 公司设立的条件2.2 公司注册的程序1.准备注册所需材料2.在工商局进行公司注册申请3.缴纳注册资本4.领取营业执照2.3 公司注册的注意事项•合法合规的公司名称选择•注册资本的确定和缴纳•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备案三、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3.1 公司的组织结构1.董事会2.监事会3.总经理3.2 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机制•信息披露•董事会决策•内部控制•股东权益保护3.3 公司治理的挑战和改进•董事会独立性•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加强四、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4.1 公司股权的概念和种类4.2 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实现1.股东权益的来源和种类2.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股东会议–股东诉讼–股东利益相关方的合作4.3 股东权益的限制和约束•限制转让和质押•股东行为的合规性要求五、公司的合并与收购5.1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概念和形式5.2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1.合并和收购的准备阶段2.合并和收购的协议签订3.合并和收购的审批程序4.合并和收购的完成和整合5.3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风险和挑战•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六、公司的破产和清算6.1 公司破产的条件和程序6.2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责任1.清算组成员的任命2.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3.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公告4.清算组的解散和责任追究6.3 公司破产和清算的影响和教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上是关于公司法实务的讲座内容,通过对公司法的概述、公司的设立和注册、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以及公司的破产和清算等方面的探讨,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知识和经验,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
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公司法实务中存在的挑战和风险,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公司治理,以保护股东权益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讲义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喂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侵权责任旳承担 一、侵权责任方式 二、侵权损害补偿 三、侵权责任旳抗辩事由
第七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旳概念与种类 二、企业法旳概念
第二节企业旳设置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 二、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
第三节企业股东旳股东权 一、股东权旳含义 二、股东权旳分类 三、股东权旳内容 四、股东权旳规范行使
第四节企业旳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组织机构 二、国有独资企业旳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 四、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要求
第六节协议旳终止 一、协议终止旳概念 二、协议终止旳原因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旳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旳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旳形式 四、违约责任旳免责条件
第五章 协议法分则 第一节买卖协议 第二节借款协议 第三节租赁协议 第四节融资租赁协议
第五节承揽协议 第六节建设工程协议 第七节货品运送协议 第八节技术协议 第九节委托协议
第三节协议旳效力 一、协议效力旳概念 二、协议旳生效 三、无效协议 四、可撤消协议 五、效力待定协议
第四节协议旳推行 一、协议推行旳概念 二、协议推行旳原则 三、协议推行旳规则 四、协议推行中旳抗辩权 五、协议旳保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协议旳变更和转让 一、协议旳变更 二、协议旳转让
第五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旳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旳发行 三、股份旳转让
第六节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旳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债券旳发行条件 三、企业债券旳发行程序 四、可转换企业债券旳发行 五、企业债券旳转让
律师事务所股权分配方案
律师事务所股权分配方案律师事务所股权分配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统一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分配,明确股权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益和合作协作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包括创始合伙人从事合伙业务的律师,以及外部投资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股权的分配应当兼顾合伙人的劳动贡献和投资贡献,同时重视人才培养和长远发展。
第四条【股权的计算和分配】律师事务所的股权总量为100%,划分为内部股权和外部股权。
内部股权分配给律师合伙人,外部股权分配给外部投资者。
第五条【内部股权的分配】内部股权按照律师的劳动贡献和经营贡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合伙人大会决定。
分配比例可以根据个人表现和贡献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六条【外部股权的分配】外部股权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由投资额决定。
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可以根据投资额的多少进行调整。
第二章内部股权的分配第七条【内部股权分配的标准】内部股权分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1. 劳动贡献: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发展等方面作出贡献,其劳动贡献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成果等。
2. 经营贡献: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包括拓展业务、保持客户关系、实施创新等方面。
第八条【内部股权分配比例的确定】内部股权分配比例由合伙人大会决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内部股权分配比例的调整应秉持投票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
第九条【内部股权分配比例的调整】合伙人可以根据个人表现和贡献进行调整。
调整比例的决定由合伙人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条【内部股权分配比例的变更】对于长期不参与律师事务所业务和不作出贡献的合伙人,其股权比例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减少。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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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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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2019李建伟公司法讲义共35页文档
2019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展。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法律实务案例。
二、案例描述1. 案件起因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其自主研发的一款软件产品在市场上被一家名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侵权。
创新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中使用了该软件产品,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该软件产品的宣传广告。
2. 案件过程(1)收集证据科技公司收集了创新公司侵权的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实物、宣传广告截图、销售记录等。
(2)律师介入科技公司聘请了一位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
(3)发送律师函律师代表科技公司向创新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4)调解与诉讼创新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表示愿意与科技公司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创新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然而,在赔偿协议签订后,创新公司并未履行赔偿义务。
科技公司再次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5)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6)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行为明显,证据充分;(2)维权过程复杂,涉及调解和诉讼两个阶段;(3)赔偿金额较高,对科技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影响。
2. 案件启示(1)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等知识产权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保护措施;(2)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取合适的维权手段;(3)企业在签订合同、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实务课件
企业法律实务第一章企业设立与治理业务第一节企业设立业务概述一、出资协议1、出资—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民事行为。
2、出资协议书—发起人关于各方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是出自各方就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的有关情况、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的约定。
二、合营合同与合伙协议1、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合营企业合同—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三、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由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资本总额。
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2、授权资本制3、折中资本制第二节企业设立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公司设立流程•第一步:签订出资协议•第二步:注资并验资•第三步: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第四步:准备所需文件材料•第五步:向工商所提交表格•第六步:领取经过审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第七步: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交到工商局,领取执照•第八步:办理税务登记证•二、公司设立相关法律问题(一)关于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1、政策性债转股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3、纯商业性债转股(二)关于出资协议书中的法律问题协议编号:第一条出资方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A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B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第二条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2、拟注册名称: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英文: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4、法定代表人、职务:5、注册资本:6、公司宗旨:7、公司经营范围:8、公司经营方式:•第三条出资方式及出资额•1、 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_万元,以出资人民币_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_%。
第一讲-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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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定期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召开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除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 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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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
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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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的特点
1、生产要素的集合 2、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 3、以营利为目的 4、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5、持续经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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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种类(p4)
分类标准
企业类型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式
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组织方式 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企业
外部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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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 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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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一般情况: 合伙企业首先以合伙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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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 伙企业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种类: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适用范围
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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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 伙企业
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
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一、劳动关系的调整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目标公司应当与公司中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置换职工的国有职工身份。
同时与继续在公司就业的原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尽职调查律师协助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目标公司编制有关职工安置方案以前应尽可能要求进行有关职工问题的尽职调查。
1、律师在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①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目标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②不在岗(包括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③目标公司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⑤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⑥职工与目标公司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⑦国有股权转让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⑧目标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律师应当了解目标公司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
如转让方希望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
3、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和研究目标公司原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审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的样本;审阅已有或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文件,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目标公司起草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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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doc 45页)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第一部分股权继承法律操作规范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
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一、股权继承的性质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使得继承人取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所以此时属于基于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
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则必须有立遗嘱的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和事件这一事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动。
二、我国股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1.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六)款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
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三、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几个注意问题(一)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
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
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内容。
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
(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
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
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
(三)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四)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
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同时,死亡股东的遗产还包括一些财产性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尚未缴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责任或遗留补缴责任等。
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都必须承担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部分股权分割法律操作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夫妻共同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共有财产在形态上呈现多样性,股权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
随着夫妻离婚纠纷的增多,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对股权如何分割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股权问题。
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态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对制定于198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二者的逻辑联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
即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
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斥法定财产制的约束。
由于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可能使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发生变化。
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如果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的性质,则有违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当然,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其特殊性。
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有人以股权带有的社员权的性质和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以及记名股票上登记的股东姓名为夫妻一方而否认股权的夫妻财产可共有性,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股权带有的社员权性质不能排斥股权的可共有性,因为社员权并不是人身权,不带有人身专属性,如公民合伙购买股票,则合伙人可共有社员权。
其次,股权为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无特别约定,夫妻一方购置或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
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用来约定股东和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是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和确定股东的依据,公司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效力。
但仅仅依据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不具有确权效力,股东名册不是确权证书,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仅具有推定其为股东的效力,如有其他证据,则可对它进行更正。
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就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
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表面证据的效力。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
股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股东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之时就享有的,只不过为了促进股权的流转,法律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股票只是股权的表现形式。
形式对内容的表现通常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地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以夫妻一方的名字登记,从形式上看该房地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而实质上该房地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上的登记就否认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性。
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是规范平等主体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不能对抗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登记那如何看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在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中只有一方姓名被登记的现象呢?我们认为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
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
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
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之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只有一方作为代表在对公司行使,即只有一方的姓名反映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之中,但行使权利的一方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代理夫妻另一方共同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
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的登记就认定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
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