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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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一、适用对象
需参加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二、内容概括
介绍汇算清缴基础知识,介绍“涪陵国税·税官说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推出的背景,指导纳税人如何高效学习相关专题,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及效率。

三、重点难点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面简称“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基本要求
(三)关联申报风险点提示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在实践中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关联业务报告表,存在征管法规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风险。

实践中大量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的居民企业认为即使报送,报送空表即可,在此提示该资料报送的3点注意事项:
因此关联关系报告表是各纳税人应该必填项目,即纳税人即使没有其它关联企业,但也必须将其投资方做为关联关系企业进行报送。

构成关联关系的8种情形:
四、填表小贴示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减免税相关备案表均发生部分变化,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取,或点取辅导后面的“原文链接”在新窗口打开后下载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 类)》必报表单提醒
其它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对享受所得税减免及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相关规定分别备案或申报。

(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资料提醒
1.关联关系申报填写附表1《关联关系表》
2.存在关联交易的填写附表2—附表7
3.存在对外投资情况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要求,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原附表8《对外投资情况表》作废)
4.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的,应填写附表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五、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
一、适用对象: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小型微税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内容概括:
指导小微企业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申报。

三、重点难点:
在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小微企业均是按预缴方式缴纳的所得税,但所得税汇算是以年度申报为准,并以年度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准确填写代替减免税备案,因此汇算清缴中相关标准的确认及计算填写提请纳税人要倍加注意。

(一)小微企业标准判断
企业必须根据全年数据按以上标准重新进行计算确认,不能因为在季度预缴时已享受该优惠而忽略了对全年数据是否符合标准的再次评估,否则容易产生纳税风险!
(二)准确计算减免所得税额
(三)准确填报所得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实现,因此请纳税人一定按照后面填表小贴示中的要求填写申报表。

(四)注意年度汇算数据与季度预缴数据的差异
纳税人截止到2015年4季度申报的所得税小微减免,主要还是根据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所得的预缴,而年度汇算是将会计利润按所得税政策规定调整为应税所得。

所以请所有享受小微政策的企业注意,年度汇算后的享受小微优惠的结果可能与截止2015年4季度预缴申报的数据不一致,请注意加强汇算清缴税款的补退工作。

对2015年季度预缴期间亏损没有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但在年度汇算经调整应税所得为正数且小于等于30万元符合小微条件的企业,一定记着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您在执行中有任何疑问我们都会给予一对一的专业指导。

四、填表小贴示
享受小微企业必填的几张表: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以年应税所得10万元享受减半征税优惠为例,如果应税所得大于2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则要根据企业成立时间重新测算填报,比较复杂,在此省略一万字……
五、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汇算申报
一、本专题适用对象
指导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何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内容概括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是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背景下出台的一项对纳税人递延缴纳所得税款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性,且该项政策也能在季度预缴时享受,因此汇算清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尤为重要,同时与小微企业一样,以申报表代替所得税减免备案也凸显本专题的重要性。

三、重点难点
(一)两种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区别
(二)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详解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1.资产折旧税会一致企业
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均采取加速折旧政策,相当于在会计利润核算中已享受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因此汇算清缴时无需再做调整,但是必须注意通过填写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减免税备案。

填写该表时重点注意该表第15、16列填列,其中第16列填写会计折旧额(加速折旧金额),而第15列模拟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进而计算填写18列用于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2.资产折旧税会处理不一致企业
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不一致,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必须对此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1.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下,季度申报时未享受,只需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对折旧进行调整。

2.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下,季度申报已预享受,且季度申报只做调减处理,而不对应调增,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重新按年对折旧进行调整。

强调2个风险点:(1)既要对2015年当年加速折旧资产进行重新计算调整,(2)又要对2014年已享受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结合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对应调增或调减处理。

在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减免税备案时,注意该表只统计税收折旧大于会计折旧需作纳税调减情况,当从某月起税收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时,不再填写此表(即纳税调增不填此表),而是通过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增。

因此季度申报只做加速折旧调减处理不调增,在年度申报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很可能与季度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情况不一致。

四、填表小贴士
例:甲企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条件:1.2014年12月购入A器具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60万元,会计核算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税收核算缩短折旧年限,按3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

2.2015年9月购入成本为3600元的A笔记本电脑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核算按3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税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残值为0。

2015年汇算清缴填表如下:
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2015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A笔记本电脑3600元,需要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调增1200元,2017年汇算清缴调增1200元,2018年汇算清缴调增900元(2016-2018
各年填表时,仅填A105080进行调增,不需填A105081)。

A器具以后年度的调整也参照执行。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四、职工薪酬纳税调整专题
一、适用对象
本专题适用于所有汇算清缴纳税人。

二、内容概括
在刚刚公布不久的总局2016年3号公告中规定,只要《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涉及的项目在会计上发生了相关支出,不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此表。

因此本专题着重就此问题进行辅导。

三、重点难点
1.工资薪金扣除总体原则是据实扣除,并且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了工资薪金与福利性补贴的差别,便于纳税人更准确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确认。

2.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补贴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是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补贴认定为职工福利费。

3.关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表格填写。

以前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只要纳税人没有发生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那么便可以不用填写这张表格。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新要求:从2015年度的汇算清缴起,即使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但只要纳税人在会计上发生了相关支出,也必须填列这张表格。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有纳税调整,那么就应该填列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如果纳税人没有需纳税调整,则只需要填列账载金额即可。

应该讲,正常经营的纳税人都会发生工资支出,因此A105050这张表在今年的汇算清缴中,成了纳税人必填的项目。

4.同时需注意几个按照扣除比例填报的数字。

“职工福利费”、“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标准依次分别是14%、2.5%、2%、5%和5%。

在填列这些科目的税收金额时要注意不是完全按照实际发生额,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扣除率的孰小额。

5.工会经费还应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即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四、填表小贴示
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五、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专题
一、适用对象
本专题适用于在2015年发生过对外捐赠的所有汇算清缴纳税人。

二、内容概括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发生各种对外捐赠(赞助),其税前扣除和申报表填写在2015年汇算清缴中是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重点难点
(一)明确填表口径
在刚刚公布不久的总局2016年3号公告中规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只要会计上发生了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这跟之前的汇缴申报有很大的区别,在去年的汇算清缴中,只要纳税人没有发生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那么便可以不用填写这张表格,但是从2015年度的汇算清缴起,即使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但只要纳税人在会计上发生了相关支出,也必须填列这张表格。

(二)分清捐赠支出性质
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别公益性捐赠根据单行文件允许全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认定条件: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同时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2.企业发生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头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所捐范围也是公益性质。

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者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开的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企业发生的广告支出,需按广告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处理。

四、填表小贴士
注意,企业纳税人在会计上发生了相关支出,也必须填列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五、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一、适用对象
本专题适合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纳税人
二、内容概括
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新办法从2015年汇算清缴起执行,因此本专题着重讲解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如何进行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填写减免税报表。

请2015年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务必仔细学习了解。

三、重点难点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变化
(二)备案操作要点
(三)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详见“税官说税--小微专题和加速折旧专题”中相关内容。

(四)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要求具体是什么?
为增强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以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请减免税备案的企业认真学习该目录。

(五)税收优惠备案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即对在2015年享受减免税企业,最迟要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四、填表小贴士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填写,是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步,下面以农、林、牧、渔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进行讲解。

五、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七、农林牧渔优惠汇算清缴
一、适用对象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家要注意,不是所有的涉及种植、养殖的项目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内容概括
本节主要介绍农林牧渔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重点难点
(一)优惠事项备案
该项优惠属于税基式减免,对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需要每年在汇算清缴前填写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向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的计算
同时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项目的企业,在计算不同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时,需要计算分摊该项所得的期间费用,合理的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面简单的介绍按照销售收入占比来分摊期间费用:某企业2015年全年取得种植蔬菜收入100万元,种植花椒取得收入300万元。

全年发生期间费用10万,则种植蔬菜应分摊的期间费用=10×100÷400=2.5万元(分摊费用方法不局限于按收入分摊,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分摊方式),种植花椒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为10×300÷400=7.5万元。

企业应该保存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四、填表小贴士
纳税人如果有农林牧渔优惠项目的,在备案后,年度申报时必须填写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以上面列举的为例,假设企业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其中种植蔬菜的成本30万元,种植花椒的成本80万元,没有其他相关税费,则A107020及主表A100000填报如下:农林牧渔减免属于项目所得减免,请纳税人一定按此例将减免金额按填表提醒填写在相关栏次!
五、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八、西部大开发优惠汇算清缴
一、适用对象
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
二、内容概述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项优惠属于税率式优惠,纳税人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才能享受优惠。

三、重点难点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
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困惑自己的企业到底属于哪类产业目录,根据渝发改合〔2015〕379号的政策规定,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企业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纳税人需提供市发改委或其他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备案
企业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红色部分要填写完整。

在填写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四、填表小贴士
企业2015年符合西部大开发产业结构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以上,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为例,假设该企业不享受其他优惠,则该企业享受的优惠=500000×10%=50000元,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必须先填写年报的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4行,再填写A100000第26行。

填报如下:
五、参考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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