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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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2016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17个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出台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早已在2015年4月份出台,那么各个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情况如何?据第一电动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11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呼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4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市安排的用于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资金。

国家和自治区对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6〕2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6〕2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6〕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按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支持本市单位、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五条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中,外地品牌数量不低于30%。

第六条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

财建[2016]7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财建[2016]7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财建[2016]7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2016.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邯政办字〔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第一轮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政策和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现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明确如下: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2016年新能源车推广任务和购车补贴资金额度,结合我市推广应用实际,今年市财政(含省)只对主城区内购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给予适当补贴,其他车辆不再补贴。

二、各县(市、区)可按照市下达的2016年新能源车推广任务、结合当地推广应用实际以及本级财力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政策。

年终,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三、对第一轮推广期内(2014-2015年)在河北省内购买并已在邯郸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上牌、且实际正常运行使用的(年实际平均运行里程不低于该类车年正常的运行里程,其中:公交车年平均运行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符合享受补贴资金要求的公共服务领域尚未申报新能源车补贴资金的购车用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务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报,市公交总公司补贴资金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四、我市第一轮(2014-2015年)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工作已经结束。

为严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在新能源车推广应用中的主体责任,对在第一轮新能源车推广中,因调整推广车型结构或突破原计划任务数导致补贴资金需求增加的,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所需资金可从本级统筹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逐年安排解决。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
质 、严 重程 度等扣 减补 贴 资金 、暂停 车型或企 业补贴 资格 。 五是 建立市场抽 检机制 ,强化验 车环 节管理 ,对抽检 不合格 的企业及产品 ,及时 清理 出 《 新 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推荐车型
责任 主体 。生产企业应 严格遵 守国 家和行 业相关 法律 法规 、
标 准和制 度 办法 ;应 对 自身 生产和销 售环 节加 强 管理 与控 制 ,会 同销售企业 对上报 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 息的真 实可靠 性 负责 ;应制 定切 实可行 的管控 方案 ,运 用产 品信 息管理 系
国务 院批准 ,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Hale Waihona Puke 、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 三)改进补 贴资金拨 付方 式。每年初 ,生产企业提 交 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 产品销 售 、运行情 况,包括销 售发
( 一 )提 高推荐 车型 目录 门槛并动 态调整 。一是增加 整 车能耗要 求。纯 电动乘用车按整 车整备质 量不 同,增加相应
电 池 性 能 水 平 等 补 贴 准 入 门槛 ,并 综 合 考 虑 电池 容 量 大 小 、
( 二 )地 方政府是 实施配 套政 策 、组织推 广工作 的责任
能量 密度水 平 、充 电倍 率 、节 油率等 因素 确定 车辆补 贴标
准 。进 一 步 完善 新 能 源货 车和 专 用 车补 贴 标 准 ,按 提 供 驱 动 动 力 的 电 池 电量 分 档 累退 方式 核 定 。 同 时 ,分 别 设 置 中央 和 地 方 补 贴 上 限 ,其 中地 方 财 政 补 贴 (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补 贴 总 和 ) 不得 超 过 中 央财 政 单 车补 贴额 的 5 0 % ( 详 细 方 案 附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田永春2016-03-14 16:10:07补贴汽车标准阅读(48196)评论(1)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车辆采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车辆采购补助对象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新能源汽车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地产品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补助前整车最低售价扣减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基础设施补助对象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对在本市建设的公用、集中大规模自用和专用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给予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

(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采购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适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

公务员时政热点: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出台.doc

公务员时政热点: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出台.doc

2015公务员时政热点: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
出台
财政部上月底发布了《关于2016 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这是时隔4个月,即2014年12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16 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之后,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四部委联合正式发布的《关于2016 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示,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通知》明确规定:补助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通知》同时对补准标准进行了清楚规定,即根据续驶里程,纯电动乘用车补助为2.5 5.5万/辆不等;纯电动客车补助为12 50万/辆不等;燃料电池乘用车、情形客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中重型货车的补助标准则分别为20、30和50万/辆。

此外,《通知》表示,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并还对新能源汽车政策补贴的退坡给出了时间表,具体为:从2017年到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

2017 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 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

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政策。

一、对购置新车给予补贴第一条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第二条严格落实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将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达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条件。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第三条鼓励已建居民小区电力增容,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出资建设,市级财政根据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成都供电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第四条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交委、市城管委,各区(市)县政府]第五条3年内逐步取消燃油货运车辆入城证发放(除认定的特种货运车辆外),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口岸物流办、市城管委)第六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00-19:00停车费用减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投集团]第七条对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新能源客运车辆,优先发放相关许可证;对新能源汽车适时实施专用号牌管理;对全市充电服务费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十大变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十大变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十大变化4月29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2016-2020年补贴范围扩大至全国,而且退坡速度加快,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1、具有政策延续性。

2016-2020年补贴政策发布较早,而且更加透明化,具有政策连续性,这在之前是完全没有的,之前的补贴政策发布晚,而且是直接发布,并没有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之前一再强调新能源汽车要稳定发展,要有可延续性,要透明化,此次补贴政策的发布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补贴范围扩大。

2016-2020年四部委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而之前的补贴政策仅对88个示范城市给予补贴。

3、退坡速度加快。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而之前补贴政策是逐年退坡的: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5%和1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4、乘用车方面,2016年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同样按里程补贴。

不一样的是,此次对纯电动乘用车的里程提高了要求,续驶里程R≥100,而之前的续驶里程R≥80。

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补贴2.5万元,150≤R<250补贴4.5万元,R≥250补贴5.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3万元。

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按里程补贴分别是3.15万、4.5万、5.4万。

2016年补贴对续驶里程提高了要求,这意味着续驶里程在80-100的车型将无法享受到补贴,无形中给不少车企带来压力,迫使其提高车的续驶里程。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本 通 知 从 2018 年 2 月 12 日 起 实 施,2018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 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 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 958 号 ) 对应标准的 0.7 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 0.4 倍补 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建立惩罚机制等其它相关规定继续 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 号 )、《财 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6〕877 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 号 ) 等有关 文件执行。
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2月12日
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营、运营里程等环节监管的全覆盖。 ( 二 ) 建立与补贴挂钩的整车和电池“一致性”抽检制度。
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 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建 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 数值不一致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暂停推荐车型目录、按型 号扣减或缓拨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检测机构 给予处罚。
( 三 ) 拓宽监督渠道,夯实监管责任。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或 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骗补企业的处 罚力度,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没收违法所 得和罚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取 消补贴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性措施。有关地方应进一步 落实推广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追责,对监管不 严、骗补等问题多发的地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汇总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汇总

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
千瓦时补助 1800 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客车补贴调整方案最后还声明:后续可能会增加车长系数,分三档,8 米以下、8-10 米、 10 米以上,或 8 米以下、8-12 米、12 米以上。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单车国补上限可能会改 为 30 万元。
货车与专用车调整方案
货车与专用车方面,新政将以车载的动力电池总储量作为依据,采取分段补贴,其中装载 30 度电的车,按照 1500 元/度标准,30-50 度电,按照 1200 元/度补贴,大于 50 度电按照 1000 元/度进行补贴,单车最高上限为 15 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调整方案
在新能源客车方面,新版补贴草案则将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节油率水平作为补 贴参考指标,同时确定了一些强制达标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Ekg 不高于 0.24Wh/km.kg;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 20%;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 驶里程不低于 200km(等速法);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 85Wh/kg;快充类 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不低于 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低于 40%等条 件。
L≥10
25
(含增程式)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 15 万元。
2013 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 R(工况法、里程)

财建【2016】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9)

财建【2016】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9)

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资金申报程序生产企业提交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整理汇总,将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关于各自责任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科技、发改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确定具体补贴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关于追责条款有关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给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优惠。

包括将对新购买的新能源汽
车作出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并给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投资
企业减税政策。

二、政府将在技术研发领域投入大量财政支持,重点支持绿色汽车领
域的基础研究,重点推动应用研究,以及支持相关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介
绍和推广。

三、政府将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建设
和充电桩安装,保障新能源汽车尤其是长途行驶安全使用。

四、政府将支持各地着力于建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培训,为
新能源汽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技术支持环境。

五、为了更好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政府将出台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将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效率。

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 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 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 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 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 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 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 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 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 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 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 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 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 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 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 3 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 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 2016-2020 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 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 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 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 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 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 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 的 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 2019-2020 年中央及 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 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 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2009至2016年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大全

2009至2016年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大全

2009-2016年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大全2017-01-21 08:49:39 徐磊盖世汽车新能源汽车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方向,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一直以来受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9到2016年接近八年的时间中,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伴随国家政策的不断演变迅速推进。

中国新能源汽车造车运动悄然兴起离不开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盖世汽车以时间轴为线索,将八年来有关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演变梳理成章,以供广大同仁查询引用。

2009年2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京联合召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会议,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进行部署,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拉开序幕。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苗圩强调认真落实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进一步完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项目;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和资源整合,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抓紧新能源汽车产品标准、试验方法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等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关键总成准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汽车标准法规和公告管理体系。

2009年8月5日时隔半年,装备工业司发布《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取得新进展》一文,提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技术平台和产学研合作研发体系,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测试评价能力。

现有34家企业的91个整车产品(包括客车底盘)被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现了小批量的整车生产能力和局部区域的商业化示范运行,累计投入运营车辆超过500台,运营里程超过1500万公里。

2010年6月4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出台。

四部委在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中提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及地方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

一、国家政策:(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5年4月22日,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其中,2016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单位:万元/辆):(2)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2015年12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3)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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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在2016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终于进行了正式公布。

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

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

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

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

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

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

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

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

补充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 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4.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1.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1.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 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补贴政策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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