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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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名词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名词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可是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大家有没有觉得,法律就像是一场复杂的舞蹈?你得有节奏感,还得知道该怎么配合。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犯了罪,那你的罪责和你要承担的惩罚必须得相匹配。

比如说,吃个巧克力蛋糕,结果把整个蛋糕摔地上了,那你得为你的行为负责,但摔蛋糕的责任可不能跟抢银行的比。

这就像是我们平时生活中遇到的小事情,没事就爱捉弄朋友,结果把人家惹火了,最后还得请人吃顿饭,赔个不是。

想象一下,有个小朋友,偷了邻居家的苹果。

邻居气得直跳脚,想着得让小朋友知道知道,结果小朋友被罚去干一个月的家务。

这不就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典型案例吗?小小的偷苹果跟大大的给我可不是一个等级的事。

小朋友的惩罚当然也不能太过火,不然他下次看到苹果可就不敢再碰了。

这样一来,苹果树边的友情都没了,岂不是得不偿失?所以这原则就像是给人定了一条合理的界限,让大家知道,做错事是要承担后果的,但后果得合情合理,不能过了头。

再往大了说,有时候这个原则也能帮助我们理解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想想那些大案要案,动辄就是数百万的贪污案,咱们不妨问一句,这些人真的就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吗?不能因为你手里有权就可以随便做坏事,吃得太多了,肚子会胀的。

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大家的利益,不是让某些人觉得自己高高在上,可以为所欲为。

咱们再聊聊这个原则的历史背景。

你知道吗,这个原则其实源于古代的法律思想,像是《汉书》里就提到过类似的道理。

古人说了,不能让小错变成大罚,给了后世不少启发。

就像过年吃饺子,饺子里包的好料多,当然大家都愿意多吃,但如果包的都是剩菜,那不就没什么意思了?法律也是如此,罪责和惩罚得有个平衡,这样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

这个原则也能引发大家对道德的思考。

想想那些违法乱纪的人,真的觉得自己是超人吗?法律的惩罚就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你自己的影子。

人们总喜欢找借口,觉得“我只是想为自己争口气”,可到了得到的可能是个没完没了的牢狱之灾。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将案件认定后,按照犯罪情节、性质和社
会危害程度,依法适当定罪,并宣告适当的刑罚,以维护社会正义的
原则。

它规定应当坚持“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的原则,把根据罪犯
的行为依据刑法,正确识别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择罪适刑
原则相结合,确定好犯罪行为的被指控陈述和认定结果,以及惩罚措
施的依据。

2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要根据罪犯的行为,恰当地定罪,适当宣布
刑罚,使实施刑罚公正、文明,从而保护合法权益,推行刑罚的科学
司法。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不能以轻则宽,严则重,对犯罪
行为适当识别,实施刑责需要把犯罪责任把握准确,一罪一罚;同时,要避免滥用刑罚,拆解联合犯群体,促进犯罪认罪和自首,鼓励后续
服刑和社区服刑,以拯救更多的犯罪者,重建人的品格和尊严。

3 罪责刑相适应的重要性
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加强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政府的运行有着重要
意义。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使司法程序更加正当,使犯罪责
任明确,使司法权力职责更加规范,防止司法腐败。

同时,在罪责刑
相适应的过程中,可以鼓励争取自首、坦白并分享刑罚重新,建立对
罪犯的尊重感和回应,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罪责刑相适应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犯罪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发挥司法公正作用的重要途径。

如果它得到充分的采用,将为社会的和谐与繁荣提供强力的保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一、引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出路。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涵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罪刑相称:罪责刑相适应要求刑罚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称。

相比较其他犯罪,危害程度更大的犯罪应当受到更重的刑罚。

在判决罪刑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

2.罪责与改造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制裁与矫正教育相结合,使刑罚服刑者在服刑过程中改恶从善,最终实现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是对其进行改造的手段和机会。

3.分级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采取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以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改造的目的。

三、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状我国刑法体系中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是明确的。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刑罚过重:在某些情况下,刑罚的量刑标准过高,导致刑罚与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行为,判处较重的刑罚,不仅实际效果有限,也存在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2.刑罚过轻:与刑罚过重相反,有些犯罪分子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司法判断的主观因素,得到了过轻的刑罚。

这就涉及到司法差异的问题,同样会导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缺失。

3.刑事矫正不到位:刑罚应当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惩罚,但在实际执行中,矫正教育不到位,使得一些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也说明了刑罚执行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相符。

四、解决问题的出路要解决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量刑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体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进行量刑,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发生。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这一原则源于西方刑法罪刑关系上的两个原则即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

我国刑法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是比较科学的。

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定罪与适当量刑的根本方针。

本文通过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来源与发展,基本概念,所揭示的罪行、责任、刑罚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的本质和实践意义,指出在该原则中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决定性因素,责刑的均衡关系是从属因素,从而使“罪——责——刑”均衡关系具体化、严密化,构成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部分,分别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溯源;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及实践意义。

本文肯定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无产阶级的公正、正义观,同时也指出任何罪责刑的均衡关系都不是永恒不变的。

一、引言为了反对中世纪刑罚的残酷和专横,限制刑罚权不当扩张,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正义,保障人权,在西方罪刑关系上古典学派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罪刑相当原则,一是责任主义原则。

这两个原则成为当时资产阶级刑法的主要基石。

这一点是近代派学者也承认的。

加罗法洛曾经说过,古典学派提出两个“对目前刑事科学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说关系重大的”原则,即:“(1)除非行为人对其行为负有道义责任,否则犯罪就不存在。

因此,犯罪的严重性随着道义责任的轻重而变化。

(2)刑罚量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成正比。

”(1)第一个原则就是道义责任,即责任主义,第二个原则就是罪刑相当。

加罗法洛指出:“…道义责任‟和…罪刑相适应‟继续成为刑法的基石,尽管科学研究表明它们具有内存的不可能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意味着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该原则要求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类型和程度相适应。

相关要求1.相同或类似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或类似的刑罚。

不同个案之间,犯罪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应有相同或类似的刑罚,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例如:对于盗窃行为,无论是盗窃一万元还是十万元的财物,都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或有期徒刑。

2.刑罚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度量刑。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越大,刑罚的程度就应该越重。

–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都是杀人犯罪,但前者故意行为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刑罚应该更重,如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后者是疏忽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刑罚可以相应轻一些,如有期徒刑。

3.刑罚应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区别。

对于故意犯罪的人,刑罚应该更重,因为他们是有意为之,主观上更加恶劣;对于过失犯罪的人,刑罚应该相对轻一些,因为他们没有故意造成犯罪后果。

–例如:醉驾属于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很明显,但是刑罚相对较轻,通常只是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而故意酒后驾驶则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也更大,刑罚应该更为严厉,可以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

4.刑罚应考虑犯罪人的一般人生境遇。

困境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特殊情况,应该适当考虑犯罪人的非罪责因素,减轻刑罚的程度。

–例如:有些人是由于特殊困境导致犯罪,如失业、家庭变故等,为了生存或解决问题而犯罪,刑罚可以适当减轻,如缓刑、宽刑等,以给予其机会重新做人和改正错误。

以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关要求,通过合理的量刑和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分析,可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举例说明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抢劫罪:–两个犯罪分子分别抢劫了一家银行和一家小店。

尽管这两起抢劫事件都涉及到使用武器和威胁他人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也就是说,罪行越严重,刑罚就应该越重。

这个原则是现代刑法学的基石之一,是确保刑罚公正和合理的重要保障。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刑罚必须与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罪行的性质是指犯罪的种类,如盗窃、故意伤害、贪污等;情节是指犯罪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预谋、是否采取了暴力手段、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等;后果是指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如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要求刑罚的轻重要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比如,如果犯罪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可以适当减轻刑罚;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首并积极赔偿,也可以适当减轻刑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是惯犯或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需要依赖于刑法制定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有效配合。

刑法制定方面,需要将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作为刑罚的依据,并明确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刑事司法实践方面,需要依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刑罚的轻重,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必须与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并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做出适当调整。

只有依据这一原则制定和执行刑法,才能保障刑罚的公正和合理,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应当与刑罚的种类和程度相适应,刑罚的大小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保护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度的重要保障。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刑罚的大小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平衡和公正,它要求刑罚的大小应当既不过轻也不过重,既不能过于宽容也不能过于严苛。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制度的保障,它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果刑罚过轻或过重,就会对社会正义造成不良影响。

刑罚过轻会使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不安;刑罚过重则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容易引起社会反感和不满。

因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社会正义和刑罚公正的重要保障。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大小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
节相匹配,这就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量刑。

在实践中,刑罚的大小不仅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还受到法律规定、社会舆论和政治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保护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相适应,以实现犯罪惩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首先,犯罪行为的性质是刑罚适应的重要指标之一、不同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这些罪行,应根据其性质合理确定相应的刑罚。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罪这种严重侵犯生命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行,应当予以严厉的刑罚,以传递出生命尊严不可侵犯的法律信号,警示他人不要轻易背离法律道德底线。

而对于非暴力、非恶性犯罪,刑罚可以更加温和,切实考虑到犯罪者的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为其提供改正的机会。

其次,危害程度是判定刑罚适应程度的重要依据。

罪行的危害程度是人们评价犯罪行为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决定刑罚强度的重要依据。

危害性越大的犯罪行为,其判决刑罚应当更加严厉,以达到对恶性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例如,对于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和盗窃罪行,除了要追究犯罪者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以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安宁。

再次,刑罚应当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一个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重要元素,也是判定刑罚适应程度的重要因素。

危害程度越大,社会危害性越高的犯罪行为,其判决刑罚应当更严厉,以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例如,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然行为中,暴力袭警的行为是严重违背法纪的,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执法者的尊严,保障社会秩序的繁荣稳定。

最后,刑罚的适应性还要考虑犯罪者的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

不同个体在犯罪行为中承担的责任和肇事的情况有所不同,应当根据犯罪者的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合理确定刑罚。

对于首次犯罪或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的犯罪行为,应当适当降低刑罚强度,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具备一定社会地位或职务的犯罪者,应当加重刑罚力度,以示惩戒。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通俗来说,犯罪⾏为⼈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为⼈的⼈⾝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

下⾯就由⼩编在本⽂整理介绍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知识。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根据该原则,在适⽤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险性三者有机统⼀起来。

在制刑、量刑、⾏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设⽴罪责刑相适应的意义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

在制定和修订刑法中,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性质、情节⽐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较轻。

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

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轻判。

对犯罪分⼦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的轻重和罪过⼤⼩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容易造成犯罪分⼦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因此,必须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日渐受到法治社会的高度重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即: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越重;犯罪行为越轻微,刑罚就越轻。

下面通过例题来进行讲解。

举个例子,小明因为盗窃5000元现金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同时处罚金2000元。

那么,这个判决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呢?一、找出案件中的罪行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小明的罪行,也就是盗窃5000元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是指在明知不属于自己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行为。

盗窃数额达到5000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二、确定小明的罪行危害程度接下来,我们要确定小明的罪行危害程度。

盗窃罪的危害就在于它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对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因此,盗窃罪行的危害程度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

三、确定小明的刑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么,我们根据小明的罪行危害程度来判断他的刑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这个例子中,小明盗窃5000元现金,其罪行危害不算特别严重,但也不是轻微罪行,因此应该受到一定的刑罚。

我们再看看他被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罚款2000元的判决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针对小明的判决,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判断:1.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答:符合,因为小明的罪行属于有一定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来体现刑罚的经济、社会的惩罚。

2.缓刑3年,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答:符合,因为缓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罪犯的刑罚,体现出法律对罪犯的再教育、改造的关注。

3.罚款2000元,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答:符合,因为罚款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可以体现出对罪犯的经济惩罚。

总的来说,小明的判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它既考虑了罪行的危害程度,又考虑了实现刑法目的的需要,从而达到了“适刑不越重、罪责相当”的目的。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刑事⽴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

这种执法活动所贯穿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那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分析⼀下吧。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没有明⽂规定为犯罪的⾏为,不得定罪处罚。

1、犯罪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是刑罚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法定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是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2、刑罚的法定化只做到犯罪的法定化,没有刑罚的法定化,仍然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刑罚的法定化也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内容之⼀。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或者罪⾏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第⼀,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犯罪⾏为本⾝的轻重,⽽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

刑事责任的轻重实际上是⼀种综合评价指标,不单纯指犯罪⾏为所造成的可测量的确定的某种危害结果,⽽是犯罪的客观的、主观的和主体的诸⽅⾯因素所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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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一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社会三个方面探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制度的基石,是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一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刑罚滥用和不当轻重。

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了刑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

这一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刑罚滥用和不当轻重。

只有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框架之内,才能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促进了刑罚的科学化和标准化。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

这一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刑罚的科学化和标准化,使刑罚的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同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可以促进刑罚的适度和合理性,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伦理价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具有法律价值,还具有伦理价值。

它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道德判断,反映了社会对于罪犯的惩罚意识和道德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在于,它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和价值观念的提升,强化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惩罚,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了道德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保护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本文将探讨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一、法律责任的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核心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处罚。

此原则旨在保障人们的自由和安全,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罪行相适应,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轻刑,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以重刑。

该原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惩罚,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 独立性和独立裁判原则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独立于他人的任何影响进行判断和决定。

独立裁判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这些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防止滥用权力和任意判决的发生。

4. 有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是指当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时,应予以纠正。

这些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1. 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编入司法程序。

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立案条件,例如案件具有事实依据和证据等。

立案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2. 侦查侦查是指警方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搜集证据,查明真相。

侦查程序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侦查阶段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审判的效果和公正性。

3. 起诉和审判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审判则是指法院根据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进行实质性审理和判决。

起诉和审判过程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它们在刑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明确适用,不能有任何歧义和模糊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就会变得随意和任意,导致刑罚的不公和不合理。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实践的基石。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就要求刑法规定的刑罚必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如果刑罚过轻,就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刑罚过重,就会侵犯犯罪人的人权和尊严,导致刑罚的不公和不合理。

因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它们在刑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和基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罪刑相适应原则被视
为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其在刑罚确定和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首先,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识和分析。

犯罪行为的轻重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这是对犯罪行为客观实质的认识。

只有根据犯罪行为的实际情
况来确定刑罚,才能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刑罚的
轻重应当符合犯罪分子的罪责和社会危害性,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
惩罚,又要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这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
利于实现刑罚的双重目的,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保护了犯罪分子
的人权。

再次,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刑罚的
轻重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来确定,这样才能使刑罚更加公平正义。

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才能保证刑罚的公平性
和正义性,也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对刑罚执行效果的关注。

刑罚的轻重应当能够起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教育犯罪分子的作用。

只有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才能更好地达到刑罚的目的,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识和分析,保护了犯罪分子的人权,追求了社会公平正义,关注了刑罚执行效果。

只有在刑罚的确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才能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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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

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

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

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

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

一举两得啊~~~~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

在既定条件下尽量使用轻微的,同犯罪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对犯罪分子不能姑息纵容,但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裁断,严刑峻法,对犯罪分子施加超出于其罪行的惩处,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不管是有的犯罪分子可以轻判,或是有的犯罪分子因各种原因受到与其罪行不相符的重判,这都会造成在实际司法工作中,让司法部门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容易由此滋生腐败,及给公众产生司法并不公平正义的印象。

司法工作的目的,应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司法部门更应该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现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它不仅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即立法层面的罪刑相当和司法层面的责刑相应。

目前,公正与效率已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关系的评价标准,我们依赖公正与效率对罪、责、刑及其相互关系做出适当性的评价。

同时,通过对制刑、量刑、行刑阶段的全面规范,使该原则得以实现。

本文通过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分析,确立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进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公正与效率两大指标为依据提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评价标准、评价对象和实现过程。

最后从司法层面探讨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运用,提出了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方法。

以期对我国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者:陆邦权发布时间:2009-01-12 16:14:19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现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它不仅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即立法层面的罪刑相当和司法层面的责刑相应。

目前,公正与效率已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关系的评价标准,我们依赖公正与效率对罪、责、刑及其相互关系做出适当性的评价。

同时,通过对制刑、量刑、行刑阶段的全面规范,使该原则得以实现。

本文通过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分析,确立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进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公正与效率两大指标为依据提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评价标准、评价对象和实现过程。

最后从司法层面探讨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运用,提出了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方法。

以期对我国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性作用,罪责刑的相互适应,是实现刑法所倡导的公正与效率目标的根本途径。

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适用,对这一原则所予以的关注都远远不够,尽管刑法第5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但在分则的罪刑配置上并未能真正符合刑法一般正义的要求。

在司法上,大量畸轻畸重案件的存在,也有悖于这一原则。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原则的探讨很多,多数是着眼于立法层面,其中涉及到刑法许多根本性问题,当然有其重要价值。

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刑事立法原则,更是刑事司法的指针,只有通过有效的刑事司法活动,罪责刑的适应才能真正实现。

本文正是要结合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探讨,确定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蕴涵及其实现途径,以促进这一原则的真正实现。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溯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身就是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由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到血亲复仇、再到同态复仇,已经反映出人们对侵害与随之而来的惩罚在外在形式上的对等性的追求。

但这种思想意识,仅仅是一种朴素的、简单的平等观念的反映。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智力的开化,人们开始由原始的、直观的强调罪与刑之间在形式上的对等性而演变到追求罪与刑之间在价值上的相当性。

古代思想家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分别提出了罪刑均衡的思想主张。

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击者与被击者,杀人与被杀者,行者与受者,两方分际不均,法官所事,即在施刑罚以补其利益之不均而遂均之”。

[1]在中国古代,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主张刑罚适中,刑既“不过”又无“不及”。

[2]子产打破“刑不上大夫”的贵族特权,主张“一断于法”。

[3]墨子更以“罚必当暴”,精辟地概括了当时的罪刑均衡的思想。

[4]战国末期的荀子主张“无罪不罚”、“刑必称罪”,因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

他既反对轻罪重罚,认为“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也反对重罪轻罚,“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5]可见,荀子已经把罪刑均衡提到国家治乱的高度来加以说明。

近代意义上的罪刑均衡,确立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是西方人权思想发展的产物。

自然法的创始人格老修斯首先提出:“惩罚之苦等于行为之恶”;[6]其后,这一思想为自然法学家不断发展充实。

如霍布斯“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加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

[7]孟德斯鸠则更是直接、明确地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

[8]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大力倡导下,罪刑均衡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逐步得以确立。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在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又在1793年法国宪法所附的《人权宣言》第15条中规定:“刑罚应与犯法行为相适应,并应有益于社会”。

该法典关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规定后来为许多欧陆国家所仿效,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法原则。

如前《联邦德国刑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的罪责是量定刑罚的根据”;前《苏俄刑法典》第37条、《朝鲜刑法典》第46条等,也都作了类似规定。

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第5条中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成为中国刑法正在努力向着现代化迈进的有力明证[9]。

二、罪、责、刑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一)罪、责、刑的基本概念1、“罪”的概念这里所说的“罪”,是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

所谓罪行,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特定构成要件或符合特定构成要件要求的,并配置有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模式或适用一定法定刑的现实行为。

其中,具有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并配置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是规范上的个罪;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要求并应适用一定法定刑的危害社会行为,是现实中的个罪。

无论从哪个层面上观察,罪行与犯罪构成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不同的罪行具有其称谓不同、内容特定、形式各异或数量不等的若干构成要件,从而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态样。

根据构成要件的数量不同、名称不同、内容或者形式不同,能将这种罪行与那种罪行严格地区别开来。

罪行与法定刑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罪行的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

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法定刑;只有找准了法定刑,才能明确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因此,所谓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实际上讲正确定罪的问题。

2、“责”的概念如前所述,由于资产阶级刑法所讲的责任是主观责任,在资产阶级多元化的犯罪体系中,责任只是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之一,是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并列的第三个条件。

在我国和前苏联的一元论的犯罪论体系中,责任并不是犯罪构成之外的一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从来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责任一词。

我国刑法上的责任,就是指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责任是刑法总则体系结构的三大板块之一,它与犯罪和刑罚处于平行的地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中介和纽带,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外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无论在地位、作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不同将两者相提并论,混为一谈。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进行的一定刑事非难,并依非难程度而强制犯罪人承担适当的刑事法律后果。

总之,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法律后果的轻重,只有正确评价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程度,才能决定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具体确定,就是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

因此,所谓“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实际上是讲适当量刑问题。

3、“刑”的概念这里所说的“刑”,是指“刑罚的轻重”。

刑罚的轻重具有三个层面含义:上一层面是指刑罚体系,它应当适应于轻重不同的各种罪行;中间层面是指法定刑,它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下一层面是指宣告刑,它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前两个层面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后一个层面是对审判机关的要求。

刑罚体系,是指按惩罚轻重顺序排列的各种刑事强制方法的总和。

从惩罚方法上区分,有主刑和附加刑;从惩罚性质上区分,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从惩罚程度上区分,有重刑和轻刑。

从而形成一个能够根据各种犯罪情形灵活适用的刑种体系。

法定刑,是指立法者为特定罪行所配置的、表现为绝对确定的刑种或者相对确定的刑种与刑期幅度相结合的刑罚档次。

根据刑法规定,除绝对确定的“死刑”外,其余法定刑均有一定的刑种选择范围或者刑期选择幅度,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等,它们既有上限又有下限,上限即法定最高刑,下限即法定最低刑。

现行刑法为具体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归纳起来共有37种轻重不同的档次,从而形成能与各种不同罪行相匹配的刑罚阶梯。

宣告刑,是审判机关根据案件具有的量刑情节的性质、功能和数量多寡,在对每个量刑情节进行理性评价的基础上,在法定刑范围内或者法定刑以下对犯罪人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总之,法定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具有必然的联系,宣告刑则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必然的联系。

前者着眼于同种罪行的共性,面对的是该种犯罪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和形形色色的犯罪人,提供一定的刑罚适用范围和处罚幅度,使之能够适应于不同的案犯;后者着眼于同种犯罪的个性,面对的是特殊的案犯,有利于实现刑罚适用的个别化。

只有正确认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才能找准与之适应的法定刑,从而明确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只有理性评价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才能对其判处适当的刑罚或者刑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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