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取水的水源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取水许可申请1.取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取水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取水时间等。
3.取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申请表格、土地使用证明、水源地自然环境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取水许可审批1.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取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审批决定应当明确取水权限、取水限额、取水期限等基本条件。
3.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并告知原因。
五、取水管理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的要求进行取水,并配合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取水单位应确保取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减少对水资源造成的影响。
3.取水单位应定期报告取水量和取水情况,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进行监测和调查。
4.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取水许可的取水量,不得改变取水用途。
六、取水许可的变更和注销1.取水单位如需变更取水许可的内容,应提前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取水单位如不再需要取水许可,应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3.水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批同意,可以对取水许可进行变更或注销。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取水许可。
2.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监督检查1.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取水设施、取水量等。
2.取水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监督检查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水资源管理部门。
九、附则1.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
希望能对广大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 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 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 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 意义:- 有效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使用,避免过度取水导致水资源短缺。
- 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 促进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三、取水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表格;- 取水用途及用水计划说明;- 取水设施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 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申请流程:- 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 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如符合相关规定,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 取水许可证的内容:- 取水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取水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 取水用途和用水计划;- 取水量和取水方式;- 监测和报告要求;- 相关的处罚和违规处理措施。
2. 取水许可证的要求:- 取水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取水;- 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水报告和监测数据;- 如有变更,取水单位应及时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五、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取水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2. 处罚和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取水许可制度的效果和影响1. 效果:- 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了浪费和滥用;- 保护了水生态环境,维护了生态平衡;- 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意义: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各类取水行为,避免过度取水和水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三、取水许可的范围和条件1. 取水范围:取水许可适合于所有在浙江省境内进行取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取水条件:申请取水许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取水行为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取水行为不会对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和污染;(3) 取水行为符合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四、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请表格:包括取水计划、取水方式、取水量等信息;(2)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3) 环评报告:对于大型取水项目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申请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审批流程: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研。
审批流程包括初审、现场勘察、公示等环节。
4. 许可证颁发:经过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取水活动。
五、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监督机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措施: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取水活动的检查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六、取水许可的效益和影响1. 效益: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水资源利用,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1.1 申请人需具备合法取水资格,包括水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1.2 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取水计划,包括取水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信息;1.3 申请人需具备相关的环保设施和措施,确保取水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二、取水许可的程序2.1 申请人需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2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行现场核查;2.3 审查通过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颁发取水许可证书,并定期对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取水许可的管理要求3.1 取水许可证书需在指定的取水点位置显著悬挂,不得转让或变更用途;3.2 取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定的时间,到期需重新申请;3.3 取水许可证书持有人需按照规定的取水量和取水时间进行取水,不得超标越额取水。
四、取水许可的监督和处罚4.1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4.2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行为包括超标取水、未经许可取水等,将面临罚款、停止取水等处罚;4.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取水许可证书,暂停或限制取水活动。
五、取水许可的意义和作用5.1 规范了取水活动,保障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2 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减少了浪费;5.3 保护了水环境,维护了生态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将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取水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水资源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作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水资源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定义和范围1. 取水许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取水行为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制度。
2. 取水许可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各类水资源取水行为,包括地下水、地表水、雨水等。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取水单位在需要取水时,应向所在地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2. 取水许可申请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量等相关内容。
3. 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取水需求的合理性、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等。
4. 审核通过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告知取水单位相关的取水限制和管理要求。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的要求进行取水,并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取水数据。
2.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取水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对取水单位的取水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3. 对于违规取水行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取水许可证书。
五、取水许可的期限和变更1. 取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定时间段,根据取水需求的不同,可以分为长期许可和临时许可。
2. 取水单位如需变更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量等,应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六、取水许可的效益和意义1. 通过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使用,避免过度取水造成的水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破坏。
2.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水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七、结语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取水是指从自然水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中获取水资源的行为。
由于取水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管理和监控取水行为,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1. 保护水资源:通过许可制度,合理安排和管理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促进经济发展: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为各行业提供稳定的水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维护生态环境:通过许可制度,控制取水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取水者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包括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
2. 审查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等。
3. 公示和听证: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可以组织听证会。
4. 许可决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许可决定,包括许可的有效期和条件。
5. 许可证颁发:将许可证书颁发给获得许可的取水者,并在许可证上注明许可的有效期和条件。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监测与报告:取水者需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取水情况。
2. 检查与执法:相关部门有权对取水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遵守许可条件。
3. 处罚与奖励:对违反许可条件的取水者,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积极履行许可条件的取水者,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4. 监督与举报:公众可以对违法违规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与续许1. 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2. 取水许可到期前,取水者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续许,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 续许审查包括对取水者在许可期间的取水情况、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
4. 根据续许审查的结果,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继续许可,并可以对许可条件进行调整。
六、取水许可的法律责任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停止取水。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取水活动,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取水行为,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取水许可的申请(1)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详细内容。
(2)申请书还应附带取水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取水设施规划图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1)水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取水条件。
(2)初审通过的申请,水利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的申请,水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将许可信息公示。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许可证书(1)取水许可证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等详细内容。
(2)取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书,并在取水现场进行公示。
2. 取水量的监测与报告(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2)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告取水量,并配合水利部门进行监测。
3.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住手取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于取水超过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水利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取水是指从自然水体(如河流、湖泊、水库等)或者地下水中采集水资源的行为。
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取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范围和适合对象1. 取水许可的范围:该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从自然水体或者地下水中取水的行为,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等。
2. 适合对象:凡是需要从自然水体或者地下水中取水的单位、个人均需按照该细则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向所在地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等。
2. 审核评估: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
3. 公示和听证: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组织听证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4. 发放许可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注明取水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四、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限1. 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取水许可证将包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内容。
2. 有效期限: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普通为1年至5年不等。
在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取水,超期未办理续期手续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五、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监督机构:水资源管理部门将负责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取水活动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2. 监测和报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定期进行水量监测,并按照规定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取水情况。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住手取水等。
六、取水许可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 合理利用水资源:通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可以对取水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取水许可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1 水资源短缺的现状:介绍浙江省水资源的紧缺状况,包括水资源总量、分布不均等问题。
1.2 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阐述水资源管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
1.3 取水许可制度的意义:说明取水许可制度对于保护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的重要作用。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2.1 取水许可的基本原则:介绍取水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依法行政等。
2.2 取水许可的程序:详细阐述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和监督等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机构的职责等。
2.3 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变更:说明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以及变更取水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三、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3.1 取水许可的管理机构:介绍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机构,包括主管部门和协调机构等。
3.2 取水许可的监督机制:详细阐述取水许可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3.3 违法违规处罚措施:说明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取水许可等措施。
四、取水许可制度的效果和展望4.1 取水许可制度的效果评估:介绍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包括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水环境的改善等方面。
4.2 取水许可制度的问题和挑战:指出当前取水许可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如监督力度不足、违法行为难以查处等。
4.3 取水许可制度的展望和改进方向:提出对取水许可制度的展望和改进方向,如加强监督力度、完善审批程序等。
结语: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和实施,为保护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手段。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取水许可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水资源管理需要。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合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批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管,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用水计划、水资源利用方案等。
2. 水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3. 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进入公示环节。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等。
4. 公示期结束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取水方案的科学性评估等。
5. 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的决定。
决定书将正式发放给申请人。
三、取水许可的审批标准1. 取水许可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取水地点是否符合规划、取水用途是否合理、取水量是否超过可持续利用水量等。
2. 取水地点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在生态脆弱区和水资源短缺区设置取水点。
3. 取水用途应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不得将水资源浪费在无效或者低效的用途上。
4. 取水量应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量进行合理规划。
不得超过可持续利用水量,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要求1. 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期满后,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2. 取水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取水。
不得超过许可的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3. 取水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水量和水资源利用情况的报告。
4.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取水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总结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合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细则明确了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批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取水行为的监管,确保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水政[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管理权限按照《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不得越权审批。
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按照审批权限就高原则,由其中最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根据不同水源,分别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流域机构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主要依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是审批取水许可的主要依据。
在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规划,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凡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高于《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中该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或大流量间接冷却用水采用直流式冷却的(海水利用除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对已批准的取水项目的用水定额高于该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前将用水定额降至规定的定额内。
三、取水申请受理与审批1、申请时限。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水资源利用,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1 申请资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取水许可,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城市居民等。
1.2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水资源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
1.3 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包括初审、公示、听证等环节。
二、取水许可的管理措施2.1 定期检查:取水许可持有人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确保取水行为符合规定。
2.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止取水等。
2.3 审批时限: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取水许可的审批工作,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取水许可的监测与报告3.1 监测要求:取水许可持有人需要定期进行水资源的监测,提供相关的监测报告。
3.2 报告要求:取水许可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水资源利用报告,包括水资源使用情况、环境影响等。
3.3 监测机构:相关部门将指定专业机构进行水资源的监测和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取水许可的年度评估4.1 评估内容:取水许可持有人需要参与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水资源利用情况、环境影响等。
4.2 评估标准:评估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对取水许可持有人的水资源利用行为进行评价。
4.3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影响取水许可的续期或者变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五、取水许可的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取水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2 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将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取水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3 评估结果:监督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取水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7年3月2日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优先取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 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 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许可范围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适合于以下范围:1. 工业用水:包括工业生产、冷却等方面的用水;2. 农业用水:包括灌溉、养殖等方面的用水;3. 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用水;4. 生态用水:包括湿地保护、河流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用水。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包括详细的取水计划和用水需求分析。
2. 审核评估: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包括取水对水环境的影响评估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估。
3. 公示和听证: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并对公众进行听证,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4. 发放许可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许可证包括取水量、取水期限等信息。
四、许可条件1. 取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对申请人的取水量进行限制,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取水期限:许可证将规定取水期限,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取水许可。
3. 监测报告:申请人需要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量的监测报告,以确保取水量符合许可证规定。
4. 罚款和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取水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执法措施:对于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监督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住手取水、罚款等。
六、处罚措施1. 违规行为:违反取水许可条件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超过许可范围取水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1. 保护水资源:通过制定取水许可制度,限制和管理取水行为,减少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取水许可管理,确保水资源的供应,为各行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稳定的水源。
3. 保障生态环境: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取水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取水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取水前需向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等信息。
2. 审批: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察。
审批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3. 签订许可证:经审批通过的申请人需与水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取水许可证,明确取水条件、限制和管理要求。
4. 监督检查: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取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取水行为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取水单位,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要求1. 取水定额:根据取水用途和取水地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取水定额,限制取水量,确保取水行为不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
2. 取水设备:取水单位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取水设备,确保取水过程中不对水资源造成污染和浪费。
3. 监测报告: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量和水质监测报告,确保取水行为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 废水处理:取水单位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5. 紧急情况处理:对于突发的紧急情况,取水单位应及时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取水许可制度是指为了合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依法对各类水资源的取水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浙江省作为一个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地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制定了《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意义:通过实施细则,可以有效遏制非法取水行为,减少水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居民等。
四、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1. 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浙江省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
2. 取水许可审批:省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审批流程包括初审、现场核查、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五、取水许可管理1. 取水许可证:经审批通过的取水申请人将获得《浙江省取水许可证》,证书上将标明取水的许可范围、取水量、有效期等信息。
2. 取水量控制: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和限定的取水量。
3. 监测和报告: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定期对取水行为进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取水情况,确保取水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违规处理和处罚1. 违规行为: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超量取水、提供虚假材料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取水许可等。
七、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2. 评估和调整:根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八、宣传和培训1. 宣传活动:开展取水许可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地处长江三角洲腹地,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沿海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意义1. 合理保护水资源:通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可以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开辟和浪费。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的取水许可制度可以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3.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通过限制取水行为,可以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取水申请流程:(1)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2) 取水申请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等。
(3) 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水许可的批准或者否决。
(4) 取水许可证颁发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方可进行取水行为。
2. 取水许可证的管理:(1)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取水,不得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
(2)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取水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3)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定时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3. 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与执法:(1) 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取水。
(2) 对于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行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四、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效果与影响1. 合理保护水资源: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可以减少非法取水行为,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的取水许可制度可以调控经济发展的节奏,避免过度开辟和浪费。
3.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通过限制取水行为,可以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五、总结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浙水法[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法〔2013〕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根据《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法〔2013〕1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并经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快推进水行政审批制度各项改革。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18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水行政审批许可的省级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非省级联合审批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权限分工和具体要求,负责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权限的,由省水利厅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审改办。
第二章审批方式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采取“统一受理、分发相关、集中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联审联批。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浙水保[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2〕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就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和加强入河排污口论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节水“三同时”管理1、开展目的。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项目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
2、技术要求。
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一章中关于“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分析”应增加“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章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采取的节水措施等情况的论述,并根据节水潜力和生产工艺状况,提出节水设施建设方案。
3、审查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加强对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可行性、有效性的审查。
4、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建成后提出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取水设施进行验收时,一并对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有关节水措施等情况进行验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取水许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意义通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也可以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取水许可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浙江省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水源地保护措施等。
2. 取水许可的审批流程(1)申请材料的初审:由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质和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2)现场勘察: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取水点进行现场勘察,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3)公示和听证:将申请人的取水许可申请公示一定时间,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决策:根据申请人的资质和所提供的信息,结合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发放取水许可证。
(5)发放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取水条件和限制。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取水用途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5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需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和限制进行取水活动。
2. 取水许可的变更和注销(1)变更:申请人如需变更取水许可证上的信息,应提前向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注销:如果申请人不再需要取水许可证,或者违反了许可证的规定,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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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颁布日期】1995.08.18
【分类号】302
【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
【文题】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正文】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5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在江河、湖泊修建闸(不含船闸)、坝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也适用本细则。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每户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农业灌溉每亩年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营业性取水除外),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
前款各项取水,如足以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申请后,方能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
申请或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应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在没有回灌措
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严禁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
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农业灌溉取水按灌区或行政村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
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在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
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三)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
(四)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第十二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
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 万立方米以上至5万立方米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至2万立方米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至5000立方米的地下取水;
(三)在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四)在中型水库或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
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
许可证。
第十四条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应
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开始取水前向批准发放取水
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报送用水
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
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取水或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未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取水,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取水登记表和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