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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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闲置设备管理,搞好闲置设备处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闲置设备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监部是公司闲置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3.1.1 安监部负责公司闲置设备统一管理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1.2 安监部负责组织闲置设备的确认,指定存放场地。

3.1.3 安监部负责闲置设备的内部调剂和对外处理工作,并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3.2 采购部负责执行设备添置计划,并参与闲置设备的确认工作。

4工作程序

4.1闲置设备的确认及管理

4.1.1设备使用单位按每年度向安监部上报闲置设备清单,由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

位进行确认。

4.1.2各单位上报的闲置设备经确认后,安监部负责更新闲置设备台账,并对设备予以

封存。

4.1.3闲置设备在使用单位原地封存的,由原使用单位保管,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异地

封存的由安监部委托相关单位保管。

4.1.4闲置设备一经封存,任何单位和人员未经安监部批准,不得启用或拆卸设备配件。

4.1.5为保持闲置设备的完好性,保管单位须拟定可行的维护保养方案,并指定专人对封存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2闲置设备的处置

4.2.1公司闲置设备主要采取内部调剂利用、对外租赁、作价出让的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4.2.2闲置设备的处置原则

4.2.2.1先内后外原则。公司内部能够调剂或经简易改造,拼装后能够利用的要先保证公司内部利用。

4.2.2.2效益最大化原则。对外租赁和出让闲置设备必须进行评估,以保证收益的最大化。

4.2.2.3评估与处置分离原则。参与闲置设备处置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闲置设备的评估工作。

4.2.3各单位需添置设备,采购部应将添置计划提供给安监部一份,由安监部先从闲置设备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方可对外采购。

4.2.4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无法调剂利用的,经安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对外租赁或出让。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闲置设备对外租赁或出让。

4.2.5闲置设备对外租赁由安监部与有意向租赁方进行洽谈,并报公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由安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公司批准。

4.2.6为保证闲置设备对外出让价格的公平合理,闲置设备对外出让前必须办理资产评估,成套或综合性设备由财务部门聘请评估中介机构或临时抽调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单台设备由安监部根据市场行情和设备状况评估作价。

4.2.7已报废设备中可利用部分(含备件)的对外处理按本规定办理。

4.2.8闲置设备出让程序:

4.2.8.1安监部与设备受让方达成购买意向后,提出闲置设备出让意见报公司。

4.2.8.2出让意见经公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或供销办对拟出让设备组织评估。

4.2.8.3安监部依据评估结果通过招标、定价、洽谈等形式与受让方确定交易价格,并报公司批准,原则上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4.2.8.4交易价格经公司批准后,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并出具收款凭证。

4.2.8.5调度室凭收款凭证分别向闲置设备保管单位开具《固定资产调拔单》、《出厂委

托书》。

4.2.8.6闲置设备保管单位凭《固定资产调拔单》发货,并开具《物资出厂证》。

4.2.8.7财务部门进行损益财务处理。

4.3 已报废设备中可利用部分(含备件)的处理,按本规定办理。

4.4奖惩

4.4.1为鼓励各单位和盘活闲置资产,公司对闲置设备的处理,实行资金返还政策,在

扣除保管、评估等费用后的10%资金返还给盘活单位。返还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4.4.2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处理闲置设备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

单位和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4.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5相关表格

版本与更改记录

版本/修改号日期修改条款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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