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公路施工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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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甘交公路〔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相关单位,省公航旅集团有限公司、省交建集团、省公发集团:《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8月9日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计咨询、试验检测、项目管理(含代建)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一)对国家高速、省级高速、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负责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四条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属分类:规章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 2015-12—08 发文单位: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 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程建设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西省⼯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我省境内公路⼯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本办法。

第⼆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业监督管理:(⼀)采⽤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财经委、省⼈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采⽤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市⼈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实施联合监督;(三)采⽤BO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项⽬法⼈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速公路改建项⽬和普通⼲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由项⽬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达到招标标准的项⽬是否被拆分⽀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三)应公开招标的项⽬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是否按规定履⾏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为;(六)有⽆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为;(七)是否执⾏了回避制度;(⼋)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2号令200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2号令200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号令2002)(交通部第2号令2002.06.06)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施工单位。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工程概况、技术标准、施工要求、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三条施工许可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证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法人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安全设施和人员。

项目法人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投资控制和进度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

项目法人应当对工程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证书。

第八条项目法人的职责项目法人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项目法人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配置、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安全、有序。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工程质量检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九府厅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我市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场站)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局、港口局负责各自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各交通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交通招标办)负责实施具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以上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标准规定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简介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权益,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路建设、铁路建设、航空运输工程等各类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3. 主要内容3.1 招标投标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文件获取等相关信息。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递交。

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3.2 招标投标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对某一投标人进行不公平待遇。

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应公正,评审结果应客观、合理。

3.3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方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投标文件的评审要求投标文件评审应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3.5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按时按质完成。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进行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相关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结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

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

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自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4年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组织召开了三个管理办法的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并再次网上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批。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1:一、总则1.1\t为规范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办法制定。

二、招标程序2.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2.1.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1.2\t确定招标方式2.1.3\t制定招标文件2.1.4\t发布招标公告2.1.5\t招标文件解读和答疑2.1.6\t招标文件修改2.1.7\t发布招标文件变更通知2.1.8\t报名投标资格预审2.1.9\t发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2.2\t投标程序2.2.1\t投标准备2.2.2\t投标文件编制2.2.3\t投标文件提交2.2.4\t投标文件评审2.2.5\t投标人询证2.2.6\t投标人递补2.2.7\t投标人资格审查2.2.8\t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2.3\t中标程序2.3.1\t评标委员会组织和评审投标文件2.3.2\t中标结果公示2.3.3\t中标文件编制2.3.4\t合同签订三、投标保证金3.1\t投标保证金期限和缴纳方式3.2\t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3\t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查阅与复制4.1\t查阅投标文件4.2\t复制投标文件4.3\t查阅投标保证金4.4\t复制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保密5.1\t投标文件保密5.2\t投标保证金保密六、违约及处理事项6.1\t违约处理6.2\t处理结果通知附件: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2.\t招标文件编制要求3.\t资格预审标准4.\t投标文件评分标准5.\t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法律名词及注释:1.\t招标: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公告等形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交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过程。

2.\t投标:指供应商根据招标邀请,向政府或相关单位提供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行为。

3.\t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的过程,以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日期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发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发布)

招标人 分标 段进 行施 工监 理 招标 的 .标 段 划分 应 当充分 考虑
有利 于对 招标 项 目实施 有效 管理
公 正和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
第 四条 监 督管 理 。 交通 部负 责 全 国公
路 工程 施工 监理 招标投 标 活动 的
和人员 信用 档案 体系 。
信 用 档案 中应 当包括 公路 工
CMUITNSNADA0 S . ・ 政 策 与 法 坝 OMNAOST DR 1NSEo6 C I A 1 IUN1 5
进行 邀请招 标 :
( ) 一 技术 复 杂或者 有特 殊要
人 或者 潜在 投标人 的资格 条件满
报 县级 以上 地方 交通 主 管部 门备 案 并公示 。 ( 十一 ) 标人 发 出 中标 通知 招
书。
足招标 文件 规定 的最 低 资格 、信
誉 要求 的基 础 上 ,招 标人 对投 标 人或 者潜 在投 标人 的施 工监理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履 约 情 况 和 施
求的; ( ) 合 条件 的潜在 投标人 二 符
数 量有 限 的 ;
( 十二 ) 招标 人与 中标 人签 订
中图 分 类 号 :T 6 2 一5 . 6 文 献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8 0 1 — 4 0 2 4 8 (0 6 0 —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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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为投标人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七)编制招标文件;
(八)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三)确定中标人;
(十四)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和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六)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第十五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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