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思考(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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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思

考(新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思考(新版)

摘要: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抓好煤矿安全工作对于促进整体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作者在详细分析了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五个方面的主要矛盾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深化瓦斯治理、强化基础管理等四个方面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煤矿安全加强管理对策

一、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1、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人们对煤矿安全状况期望值之间的矛盾。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反映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就是安全基础脆弱,装备水平和生产方式落后,从业人员素

质低下。我国的煤矿既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矿井,也有数量众多原始落后的小煤矿,先进与落后并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人们对安全生产状况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与目前还比较落后的生产力和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状况,构成了一个很突出的矛盾,同时也反映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

2、煤炭需求与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的态势,煤炭产量也从1979年的6.3亿吨增长到2007年的25.3亿吨,翻了两番。据2004年调查,当年生产的19.97亿吨煤炭中,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量仅为12亿吨。虽然通过三年多的整顿关闭淘汰了一大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通过瓦斯治理提升了一批煤矿的安全保障水平,但从现场督查情况看,仍有相当一部分小煤矿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煤电油运持续偏紧,电煤供应压力增大,煤价一直在高位波动。受利益驱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甚至非法、违法开采现象抬

头,少数地区还比较严重。煤炭需求的快速增长与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愈显突出。

3、我国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煤矿安全工作压力大。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专家通过对20多个国家的分析对比,以及对建国50多年来安全生产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总结,得出两个启示:一是在工业化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而我国正处于这一时期。二是建国以来各类事故总量长时间随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通过政府监管、法律约束、政策引导等各种手段,反映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互关系的一些相对指标出现持续下降,近三年煤矿事故总量开始得到控制。但是,由于目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相当脆弱,某个时段,事故还可能出现反复,要保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有相当大的压力。

4、现行的煤炭行业管理不适应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明确指出煤炭行业管理弱化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一个重要原因,煤炭行业是一个庞大、高危、基础、弱势产业,新井如何布局、

资源怎样配置,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多少煤炭,环境承载能力能否适应,煤炭产量控制在多少比较合理等涉及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都应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合理控制,不能完全由供需矛盾来决定。目前行业管理弱化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只有少数省区保留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多数是在经委或发改委设一个处(或办公室),人员不足,专业人员短缺,难以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又不能代替行业管理。

5、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事故查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所发现的一系列问题,都反映出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山西发生的一系列煤矿重特大事故,究其原因如出一辙,超层越界、机动车运输,打密闭逃避检查等等,事故前,地方有关部门也对煤矿进行了检查,关键是力度不够,不敢碰硬,煤矿照样我行素,最终酿成事故。

二、几点思考和建议

1、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一是要找准工作定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代表国家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应按照“监察、执法、协调、服务”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协调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做到不越位、不错位、执法到位,提升国家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研究探索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国办发〔2008〕101号文件,调整了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职责,新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这是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要抓紧研究监督检查的有效方式和方法。三是严格安全准入。充分运用安全准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三同时”、安全资格证)和新建项目安全核准这两个有力武器,严把准入门槛,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科技进步,逐步提高准入门槛。四是继续探索和研究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的含义、界定和具体内容,进一步完善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和监察执法计划,总结交流监

察执法的有效方式、方法。五是适应现行的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目前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还没有理顺,必须主动适应,加强与行业管理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2、充分发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

国办发〔2008〕55号文件重新调整了国务院安委会和办公室的职责,明确了安委会办公室的12项职责,其中包括“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这既是职责,也是抓工作的有效手段。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印发文件或工作部署各地、各部门是重视的,也是有效的。下一步,要认真研究履行安委办职责的切入点,特别是在“协调煤炭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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