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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什么条件?请看下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效劳公司。

节能效劳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第3.3条,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效劳公司提出详细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工程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效劳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效劳公司提出了企业资金、效劳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效劳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效劳,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效劳。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定义的节能效劳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能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一家企业或者机构与一家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的监测、诊断、分析、优化等一系列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1.节能效果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技术强,能够对企业的能源进行全面的监测、诊断、分析和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的效果。

2.节约成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地节约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减少环境污染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4.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15%计算。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50%。

2.增值税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

3.其他税收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减免或者免征。

四、总结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5.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7.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合同能源管理支持政策出台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支持政策出台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的 前提 下, 节 能 服 务产 业 采 取 适 当 对 的税 收扶 持政 策。

4 日, 订后 的 可再 生能 源 月1 修
法 》 式 实 施 。 于 众 多 新 能 源 企 业 正 对 来说 , 该法 最 大 的 亮点在 于, b2 0 相 b05 , 年 2 份 的版 本 , 订 后 的 可 再 生 能 月 修 源 法 》明确 了国 家将 实 行可 再 生能 源 发 电全 额 保 障性 收 购 制度 。 对很 多 这 “ 并 网”的 风 电企 业 来 说 无 疑 是 很 愁 大的利好。 然而 该 制 度 的落 实 还 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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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税 收 政 策 的具 体 实施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 务 总 局 会 同 发 展 改革 委 等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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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 源局 “ 十二五 ” : 建设东中部核电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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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梁宝海 周建新 马月芹/F CP
《 再生能 源 法 》 则 可 细 有 望 出台
权威 人 士4 日透 露 , 家 能 源 月6 国 局 正在 研 究制 定 包 括 “ 再 生 能 源 配 可 额 制 ” 可再 生 能 源优 先 调 度 办法 ” 、“ 等 在 内的 可 再 生能 源 法》的配 套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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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可 以在计 算 当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均 时 扣 除, 再 区分 服 务 费 用 和 资 产 价 不 款 进 行税 务处 理 。 四是 能 源 管 理 合 同期 满 后, 能 节 服 务 公 司转 让 给 用能 企 业 的 因实 施 合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形 成 的资产, 折 旧或 按 摊 销 期 满 的 资产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能 节 服 务 公 司与 用能 企 业 办理 上 述 资产 的 权 属 转移 时, 不 再 另行 计 ^ 也 节能 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是一种通过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能源用户签订合同,使用能效措施进行能耗监测、节能改造、能源管理和长期运维的能源管理模式。

在不久的过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框架下会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些成员国,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增值税减免、免税或退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用户的能耗成本,鼓励能源市场的发展,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相关联,但各地区也有可能制定具体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

例如,北京市已经出台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能源服务公司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并对其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

上海市也发布了《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其中提到了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措施。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与能源用户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如节能量的达标、设计方案的论证等。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通常需要能源服务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能源用户来说,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仅可以通过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能耗成本,还可能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回报。

通过与能源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用户可以委托专业的团队进行能源管理和运维,减轻自身的管理负担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规定
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5、专项设备优惠款,只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

二、备案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
建议:
1、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项目主体必须是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投资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成立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能否把相关的优惠政策主体扩大到: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单位(必须对合同能源管理收入分别核算)。

2、优惠政策第一条中: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是否指视同销售的增值税?
如是,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投资单位一般情况下是将资产无偿转让
给用能单位,对该部分资产,投资单位能否在合同期内按照直线法全额计提折旧?
4、政府应该对用能单位和项目投资单位分别进行补助或奖励,并
且应该以项目投资单位为主。

对投资单位的奖励额度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10%-30%为宜;对用能单位的奖励额度以实际节能金额的10%-20%为宜。

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
惠政策?
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聊的可是个大事儿——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新变动!这可不是一般的政策调整,而是关乎到无数企业和节能项目钱包的大事哦! 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这背后的“一、二、三”究竟有啥玄机吧!一、政策新动向,节能行业迎来春天?首先,咱们得说说这政策的新动向。

合同能源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企业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来实现节能目标。

而这次增值税即征政策的调整,无疑给这个领域带来了新的生机。

据了解,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了更为明确的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项目时,将能够享受到更加实惠的税收政策,从而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中去。

这对于整个节能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大的利好消息!二、内外视角看政策,影响几何?从内部视角来看,这次政策的调整无疑将激发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他们将有更多的动力去开发新的节能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这不仅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将为消费者带来更加高效、环保的节能产品和服务。

而从外部视角来看,这次政策的调整也将对环境和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节能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应用,我们的环境将得到更好的保护,碳排放将得到有效减少;另一方面,节能产业的发展也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政策背后,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当然啦,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不是一帆风顺的。

这次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

我们不禁要问: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什么?又将如何影响未来的市场格局?首先,从政策调整的逻辑来看,这无疑是国家对节能产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国家希望能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节能领域中去,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从政策调整的目的来看,这既是为了促进节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应对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严峻挑战。

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1、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日前,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陕西分公司 李江玲,周玉龙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旧称EMC,在最新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称为“EPC”]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主要形式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1]。

为推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促进节能产业,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以推动该产业积极健康发展,包括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概述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于2010年4月2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2],明确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增值税,并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但由于该项政策并未明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截至最新政策出台前,国内基本没有节能服务公司申请或享受该项优惠。

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30日进一步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3],在该文件中明确了上述三种税种享受减免优惠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税收优惠需满足的条件增值税减免需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两部委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两部委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审批和供地 中 , 严格执行各类 土地 : 台数 ) 达到 1 0 0以上 , 基本满足国防 不到 1 0万台的装 配量 ,还有 巨大
使用标准和禁止 、 限制供地 目录 。 : 建设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的发展 空间。
2 0 1 4 . 1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9
受 让之 日起 , 在剩余 期限内享受规 节 能减排 技术 改造 项 目是 包含 与 三是 能源管理合 同期满后 , 节 政策 。 能服 务 公 司转让 给 用能企 业 的 因
实施 合 同能 源管 理项 目形 成 的资 批的总体要求 , 对 合同能源管理项 享受 的, 按公告规定执行 。

资 讯 l 权威
n f o r ma t i o n Re v i e w
两部委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刊讯 日前 ,税务总局 、 国 产 , 按折 旧或摊 销期满的资产进 行 目优惠实行事前 备案管理 。 对涉及 家发改委发布《 关于落 实节能服务 税务处理 , 折旧或摊销年限应 与合 多个项 目优惠的 , 按项 目分 别进 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
同能源 管理项 目的节 能服务企 业 ,
四是 在合 同 约定 的效 益 分享 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 门建立监管机
八是 明确 合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
实行查账 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 的 , 期 内发生 的期 间费用 , 按照投资额 制 , 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可享受 企业所 得税 “ 三免三减 半” 和销售 ( 营业 ) 收入 额二 个 素计算 优惠政策 。 节能服 务企 业的分享型 应 分摊 比例 , 权 重各为 5 0 % 。
中力量 共 同完善意见》 提 出, 到2 0 2 0 年, 形成 传 日座谈会上获悉 , 国土部将修 订 : 较为完 善的工 业机器人产业 体系 , 《 划拨用地 目录》 , 扩大有 偿使用范 : 培育 3 - 5 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 围。同时 , 还要采取措施提 高工业 企业和 8 - 1 0 个配套产业集群 ; 工业 用地 价格 。探索实行租让 结合 、 先 : 机器人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 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以便更好地实施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通过与专业能源服务公司(ESCO)签署能源管理合同,对企业的能源使用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出一系列的节能方案和实施方案,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措施,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从而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的意义:1. 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碳排放。

3. 促进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4. 为国家节约能源资源,提高国家的能源安全。

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为了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我国自2006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 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对于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和能源技术设备的销售,政府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2)能源技术设备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2. 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政府给予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2)企业所得税的抵扣优惠。

3.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于从海外进口的能源技术设备和能源管理服务,政府给予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进口能源技术设备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减免;(2)进口能源管理服务的进口增值税的减免。

三、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自2006年以来,我国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促进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促进了企业的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优惠政策?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

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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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我国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新华社、财政部网站、中央政府门户网2011-02-18 09:16:34 | 字号:大中小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11年起,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同时明确,要享有上述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通知指出,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也享有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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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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