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29日彭州市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行案件的程序,加强执行案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内容包括执行立案、执行实施与结案三个环节。
第三条本院立案庭制作《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卡》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期限、结案与归档等全过程进行流程跟踪管理,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四条立案庭负责全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执行案件流程信息。
第五条本院立案庭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执行人员绩效的收案数、执结数、执结率、执限期内执结率、超执限比例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六条本院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强制执行和自动履行。
执行人员在填写结案方式时应如实填写。
对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发放债权凭证的结案方式,须报请执行局长和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七条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执行日志》记录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经过,执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章执行立案第八条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回转等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庭应审查提请执行的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自收到申请后三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案。
(一)属本院管辖;(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法律文书确已生效;(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五)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六)申请执行的主要文证齐全;(七)无其他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一个高效、规范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对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审理、执行、结案等环节,对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受理1. 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
2. 对诉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3. 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4.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补正。
5. 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立案审查1. 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是否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等。
2.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立案通知书。
3.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四、审理1.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当事人。
2. 开庭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等。
3. 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
4.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需要调解的案件,积极进行调解。
5. 对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依法进行二审。
五、执行1. 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2.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评估、拍卖,确保执行效率。
3. 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4.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配合。
5. 对于执行完毕的案件,出具执行结案证明。
六、结案1. 对于执行完毕的案件,办理结案手续,向当事人出具结案证明。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2004年2月市高级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繁简分流、控制案件流转时间节点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流程管理在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方面的优越性已充分显现。
为了更好地发挥流程管理的作用,使案件达到有序有控的状态,高院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区县法院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各基层法院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简易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所有执行案件先由简易办案组办理,简易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再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二,简易办案组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简易办案组认为无法执结的,可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三,简易办案组办案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执结的,原则上应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但经批准也可以由简易办案组办结。
第四,简易办案组应当完成执行案件收案数的60%以上。
高级法院将根据上述流程管理模式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请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准备,抓紧落实,切实保证全部执行案件能够纳入流程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输入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结束——。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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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执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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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执行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综合科的职责是:(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3、审查处理异议;4、其他;(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执行第一节执行准备第九条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二)审查执行依据;(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四)其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
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
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
执行局的职责是:(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
接受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四)负责全市法院委托(移送)执行案件的管理,协助外地法院来深执行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统一协调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地法院之间发生的冲突;(五)依法监督和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和综合处。
执行一处负责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财产的查证与控制;对全院各业务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办理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事项。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
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
主要的裁决事项为: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法院案件的流程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依法快捷地完成。
二、案件登记1.原告或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应当向法院申请立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
2.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对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
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及时给予立案,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审理1.立案后,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安排相关法官或检察官进行审理。
2.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3.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4.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合作,确保案件的审理工作得到专业化的支持。
1.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应当鼓励和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及时进行调解工作。
2.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法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调解工作,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法院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调解失败,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案件公示1.法院应当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公示,确保诉讼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
3.公示应当通过法院的网站或公告栏等途径进行,确保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六、案件执行1.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追索被执行人的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地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履行。
第四条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法执行,不得违法徇私。
第五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案件顺利进行。
第八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二章执行案件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第十条法院应当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务情况,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移送至执行法官,并指定执行执行法官负责执行案件。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章执行案件调查第十四条执行法官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深入调查,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履行能力。
第十五条执行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执行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听证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执行法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执行方案并报批。
第四章执行案件执行第十八条执行法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执行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不得拖延执行案件的进展。
第二十条执行案件有变动情况的,执行法官应当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法官应当保护执行案件财产的安全,防止被侵占、损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五章执行案件结案第二十三条执行法官应当在执行完毕后,做出结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深化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对执行案件全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分段集约】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
执行案件全流程分解为执行启动阶段、执行实施阶段、终本结案管理阶段。
各阶段可以集中实施的执行行为以集约方式进行,优化配置执行资源。
第二条【分工负责】执行启动阶段工作包括立案审查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财产网络查控、异地事项委托、足额结案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完成;执行实施阶段工作的核心工作包括财产线下查控、现场清空处置、评估、网络拍卖、行为执行、案款分配、执行和解等判断性事项,由执行实施团队完成;终本结案管理阶段工作包括终本案件检查、及时启动恢复执行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办理。
第三条【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制度,执行实施团队应按照执行公开的要求,以日志形式记录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全面记录执行全过程。
执行流程的各环节、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流程管控】执行流程管控采用期限明确的格式化《执行流程节点表》随卷流转,实现全程留痕,各节点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完成执行措施,在流程表对应栏填入完成时间并签名。
《执行流程节点表》由实施团队成员共同签字后,归入副卷备查。
第五条【效率优先】执行流程各阶段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措施,以保证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执行案件无法定理由四个月内未结案的,由各实施团队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
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高效地处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效能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措施。
本文将从案件流程的定义、案件流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案件流程管理的内容以及案件流程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
一、案件流程的定义案件流程是指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包括接收投诉、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庭审审判、申请执行等环节,并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有条不紊的推进。
案件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案件流程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案件的公正和高效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增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效能。
案件流程管理的原则包括权利平衡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快速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合理选择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确保案件在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中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三、案件流程管理的内容案件流程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登记管理、案件审批管理、案件分工管理、案件调度管理、案件执行管理等。
其中,案件登记管理是指将收到的案件进行登记,形成案件档案,确定案件的基本信息;案件审批管理是指对案件进行审批,包括案件立案审批、决定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审理庭审等;案件分工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审判人员或仲裁员进行负责;案件调度管理是指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和处理进度,进行案件的调度安排;案件执行管理是指对已经作出的裁决、判决进行执行,确保裁决、判决的落地执行。
四、案件流程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为了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1.建立健全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规范案件的处理流程。
2.强化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案件信息的统一录入和管理,方便案件的查询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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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
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5日内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封(扣、冻)措施。
第十五条对控制财产不能即时变现的,承办人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做和解工作。
和解不成的,应当立即进入财产变现程序。
第十六条承办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查控到的财产与债权总额之间差额较大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承办人。
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更换的,由原承办人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七条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在7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15日内层报有关领导审批结案。
四、财产变现第十九条对于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应当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采取扣划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应当自财产控制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给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办理委托评估手续,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应当在7日内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一)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无法获取评估资料的,应当在10日内强制提取。
(二)勘查现场并复核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
(三)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送达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四)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并在公告中写明不领受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
(五)在收到当事人的评估异议后3日内移送异议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需要变现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当在评估报告异议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3日内移交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应当在7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一)在拍卖前对拍卖财产进行权属调查,并在拍卖之日5日前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到场。
(二)拍卖财产被占用的,配合和组织竞买人勘验现场。
(三)如实向竞买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
(四)拍卖时到场监拍。
(五)再行拍卖前,告知当事人再行拍卖的日期并到场参加拍卖会。
(六)财产拍卖或变卖完毕、买受人缴纳全部案款后,在10日内出具并送达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七)动产拍卖两次流拍的,在5日内将拍卖财产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申请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八)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在5日内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二十四条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财产变现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承办人应当穷尽调查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查找的结果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财产变现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结束财产的变现程序并办理结案手续,在7日内解除财产的控制措施。
五、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特定行为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对于可以代替履行的行为,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
拒不支付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二)对于不可代替履行的行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期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
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期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二十九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代垫费用,聘请估价机构对该特定物进行估价。
估价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限定其在10日内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
第三十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三十一条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代垫费用,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估价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限定其在10日内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
六、案款给付与结案第三十二条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案款给付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领款;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给付:(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受偿的;(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四)上级法院法院决定维持现状的;(五)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立即给付。
第三十三条给付案款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扣留申请执行费和评估、拍卖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结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财产变现后足够清偿债务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特定行为的,该行为履行完毕或者代替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执行完毕;(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四)执行依据确定交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占有并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五)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该种类物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款执行完毕;(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或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结案规定。
第三十五条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其财产控制和变现期限应当相应缩短。
非金钱债权执行转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第三十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一)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二)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三)暂缓执行、法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四)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期间;(五)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间;(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七)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期间;(八)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期间;(九)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况,办案期限重新计算:(一)非金钱债权执行程序转化为金钱债权执行程序的;(二)更换承办人的。
第三十八条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结案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录入工作。
第四十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立卷归档。
七、恢复执行第四十一条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机构应当在7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