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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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浅谈权利要求

浅谈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人类社会认识权利的重要方式,它是需要保护和维护的基本法律规范。

权利要求指的是某个个体或集体,根据法律豁免、法律强制的力量,要求其他被要求者提供对其想要的东西、行为或不做的事情,实现其特定的利益,以便享受其特有的价值或优先权。

权利要求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互callback伦理性,具有特殊的义务和法律制约,尊重其他可能受损害的权利,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在法律原则下实现公共服务与个人的相容。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可分为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两大类。

政治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根据法律获得的政治活动自由,以便在实践中获得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倡导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甚至能够合法地参与政治活动。

民事权利是指国家根据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个人或集体实施事务活动而授予要求的权利,其行为与其相关的职权而要求给予其他人一定的赔偿、合法版权等。

简单地说,权利要求就是指由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许可或允许他人行使权力的要求。

一条权利要求,是一个限定性的要求,是一种一般性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原因是为了使其他的权利得以实现和保护。

因此,权利要求被认为是正当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

实际上,权利要求可以分为四大类。

其一,强制性的权利要求,在此类型的权利要求中,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一些约定条款允许其行使一定的权利。

因此,此类权利要求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其次,平等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也被称为对称关系,这种权利要求要求当事双方在获取某一权利时,应当授予相应的权利。

下一类是表达权利要求,这类权利是指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信息,以便系统和有效地行使其人格权利和其他各种权利。

此外,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权利要求的拒绝要求,即一方要求另一方拒绝某一行为。

尽管权利要求具有各种功能和形式,但其本质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要求涉及一定的道义与相互尊重,其形式也可以分为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正当地拒绝行使某一权利等。

因此,任何社会的每一位成员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以便保持丁香社会公正与和谐。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是较为专业的法律等专业知识,如何确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关键。

那么这些判断依据具体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解释。

1、专利独⽴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其保护范围最⼤。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的专利独⽴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2、⼀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3、权利⼈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4、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案中,能够相对独⽴地执⾏⼀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相对独⽴的技术效果的最⼩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在专利申请⽇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个整体技术⽅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

权利要求书数据范围

权利要求书数据范围

权利要求书数据范围介绍权利要求书(Claims)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范围。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的准确性和清晰度对于保护发明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权利要求书的数据范围,包括其结构、要素和编写要求,以及如何编写一份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权利要求书。

结构权利要求书通常由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和从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组成。

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部分进行描述和保护的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则对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和细化。

要素权利要求书的要素包括:权利要求编号、权利要求范围、权利要求特征描述以及权利要求的依赖关系。

在编写权利要求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权利要求编号权利要求编号用于对权利要求进行标识和排序。

通常采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例如”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等。

权利要求范围权利要求范围是对发明的保护范围进行定义和描述。

在编写权利要求范围时,需要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发明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同时避免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的范围。

权利要求特征描述权利要求特征描述是对权利要求范围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进行详细描述和解释。

特征描述应该清晰、准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质内容,同时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语言。

权利要求的依赖关系权利要求的依赖关系用于描述权利要求之间的先后顺序和层次关系。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依赖于之前的权利要求,对之前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和细化。

编写要求为了编写一份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权利要求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清晰明了权利要求书应该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汇和表达方式。

每个权利要求应该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描述,以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解读。

全面详细权利要求书应该全面、详细地描述发明的各个方面和技术特点。

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涵盖发明的核心内容,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和细化。

结构合理权利要求书的结构应该合理、有序,便于他人阅读和理解。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这个事儿。

你说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啊,就好比是你给自己的宝贝围了一个圈,在这个圈里,那都是你的地盘!别人要是敢随便闯进来,那可不行!这就像是你有一个超级厉害的魔法罩,把属于你的东西都好好地保护起来了。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酷的小玩意儿,然后你写了权利要求书。

这权利要求书里详细地描述了你的小发明的各种特点和优势。

这时候,这个保护范围就很重要啦!它决定了别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要是有人做了和你差不多的东西,那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超出了你的保护范围。

如果超了,嘿嘿,那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他说理去!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不能随便定啊,得仔细琢磨。

就像你盖房子,得规划好每个房间的大小和布局一样。

要是范围定得太小了,那不就亏啦?就好比你只围了一个小角落,那多可惜呀!可要是范围定得太大了,也不行呀!别人会说你太霸道啦,啥都想占着。

咱再打个比方,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给你的宝贝画了个画像。

你得把它的关键特征都画出来,不能多也不能少。

要是画多了,别人一看,哎呀,这哪是那个宝贝呀,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要是画少了,别人又会说,这也能算呀,那我也有呢!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那不乱套啦?大家都随便用你的发明,那你不是白辛苦了嘛!所以说呀,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太重要啦,咱可得重视起来。

而且呀,这保护范围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哦!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

这时候,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要调整一下你的保护范围啦。

就像你的衣服,穿久了可能就不合身了,得换一件新的。

总之呢,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你的宝贝的守护天使,得好好对待它。

你得认真地去写,仔细地去考虑,不能马虎。

不然,到时候被别人占了便宜,你可别哭鼻子哟!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这关系到你的心血,你的努力,你的成果呀!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别不当回事儿,知道不?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专利 合理保护范围

专利 合理保护范围

专利合理保护范围
专利的合理保护范围指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对于专利技术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的限制范围。

合理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指根据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是对专利技术的描述,并对所要保护的技术做出了具体限定,包括技术特征、限定范围、实施方式等。

专利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部分,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所保护技术的核心既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描述。

在评定专利侵权时,会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类似,并在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那么就认定为构成侵权。

合理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专利权利人和被授权人都非常重要,专利权利人希望范围广泛,能够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被授权人则希望范围狭窄,以避免被限制太多。

因此,在专利申请和侵权争议中,权利要求的起草和解释也是各方争议的焦点。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浅析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浅析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浅析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韩冰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7(000)023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不同观点,特别是美国在不同时期给出的相反的判决,分析了我国的现状以及应采取的方式,并强调在权利审批和侵权判断中应当采取彼此一致的立场,不应忽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任何技术特征.此外,对于方法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规范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总页数】2页(P68,70)
【作者】韩冰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试论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与保护范围 [J], 范胜祥;樊晓东
2.浅议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J], 王宝筠
3.浅谈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确定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J], 金桥
4.方法限定或用途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探析 [J], 张曼
5.从侵权判决看保藏编号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J], 润顺琪;胡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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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独立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

专利 独立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一、专利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专利专利其实就是给发明创造的一种保护。

比如说你想出了一个特别牛的新东西或者新方法,专利就能让别人不能随便模仿或者用,就像给你的宝贝上了一把锁。

1.2 专利的种类常见的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一般是那种很有技术含量、很创新的东西;实用新型专利呢,就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这些方面的新改进;外观设计专利就是让产品看起来更好看、更独特的设计。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重要性2.1 独立权利要求是啥独立权利要求就像是专利的核心骨架。

它清楚地说明了你的发明最关键、最独特的地方在哪里。

2.2 为啥重要如果把专利比作一个城堡,那独立权利要求就是城堡的主塔。

要是这个写不好,整个专利的保护可能就会出问题,别人就容易钻空子。

2.3 怎么写好写独立权利要求得简洁又准确,把最关键的点抓出来,不能太宽泛也不能太狭窄。

比如说,你得想好哪些特征是必不可少的,都得写进去。

三、保护范围的确定3.1 保护范围咋确定这得看独立权利要求里写的那些内容。

范围定得宽了,可能不好获得授权;定得窄了,又保护不到位,所以得好好拿捏。

3.2 影响因素像技术的创新性、现有技术的情况,还有市场需求这些都会影响保护范围的确定。

比如说,如果你的技术超级新,那可能就能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

四、专利侵权与保护范围4.1 侵权判断要是有人的东西跟你的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东西很像,那就可能侵权啦。

但这判断可不容易,得仔细比对。

4.2 维权要是发现被侵权了,就得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得准备好多材料和证据。

五、实际案例分析5.1 成功案例给你讲个成功的例子,比如说某家公司因为专利保护范围写得好,别人模仿不了,赚了大钱。

5.2 失败案例也有那种因为保护范围没弄好,被别人轻易绕过,结果损失惨重的。

浅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浅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浅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作者:宫轶琳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15期摘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是否清楚,直接决定了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继而决定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通过一个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存在不同的界定的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如何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结果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相关人员带来一些启示。

关键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诉讼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15-0245-0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极其重要。

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也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技术特征的理解。

无论是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理解,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是否清楚,直接决定了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继而决定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是相当重要的。

本文通过一个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存在不同的界定的具体案例,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如何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结果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涉及专利侵权诉讼事务的相关人员带来一些启示。

1 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具体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否清楚的问题,《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浅谈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浅谈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浅谈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摘要:在建筑领域的产品权利要求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缺乏对某些部件的功能性限定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方案的不清楚,为了避免因撰写的原因而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往往采用功能性限定作为技术特征来限定发明的技术方案。

功能性限定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得权利要求更加简明。

因此,进一步理解和判断功能性限定对于审查员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清楚,支持1.引言功能性限定由于没有写明具体的技术特征,仅表述了该特征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在对该特征的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权利要求书中的功能性限定:(1)关于在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限定的清楚性判断;(2)权利要求书中的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3)审查过程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步骤;(4)专利审查机构与法院文件对于功能性限定的区别。

1.关于功能性限定清楚性的理解和思考1、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方式不能作为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清楚的依据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清楚,是否属于纯功能性限定时,应当依据该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所有相关描述、并结合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常识和基本逻辑来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简单的依据权利要求的字面或特征的限定方式来理解,一个结构特征被限定为用于完成一项功能(即功能性限定方式),并不意味着该结构特征的限定属于纯功能性限定且不清楚,2、利用功能性限定方式是否可以清楚的限定所涉及的结构特征的内部构成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功能性限定通过其中限定的控制关系和执行效果,能够清楚的限定所涉及的结构特征的内部工作原理、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也就是说,当所涉及的结构特征本身的内部原理结构属于公知常识,而通过功能性限定方式清楚的限定了其功能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功能性限定可以清楚的理解该结构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可采用的具体结构时,该功能性限定方式能够清楚的确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浅谈权利要求的布局

浅谈权利要求的布局

•浅谈权利要求的布局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林哲生权利要求书划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权利要求的撰写十分重要,对负责撰写的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来讲更是一项十分专业、又极具难度的工作,既要求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具有本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知识,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更要清醒地认识所申请专利可能得到的最大保护范围,以及授权后可能的稳定性,然后才能动手进行技术方案提炼,并且用简洁、清晰的语言,撰写出一份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

相对于质量较高的专利申请文件,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专利的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因撰写者素质、技术交底书的质量等因素的影响而质量不高,甚至存在诸多隐患,其中比较严重的隐患之一表现为权利要求布局的不合理。

权利要求布局的不合理的一种典型情况例如没有全面包含必要的方法、系统、关键装置、关键部件的独立权利要求,导致丧失原本可以获得的权利,进而致使无法给专利权人带来全面、有效的保护。

企业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申请专利时,应该从产业链的角度重点考虑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和覆盖范围,否则,将会降低专利的价值。

有效、合理的专利布局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制造侵权优先原则我们都知道,实施专利的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该专利产品。

下面仅从制造侵权和使用侵权的比较阐述制造侵权优先的重要性。

专利法定义,“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

“使用专利产品”是指使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

制造侵权和使用侵权无论在保护力度上还是侵权判定的直接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专利法都对专利产品的介绍提供了“绝对”的保护,也就是说,不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权的存在,只要是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一、概述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是专利申请及授予专利后,确保专利权利人能享有权益,同时避免对他人合理使用权的限制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和限制的相关内容。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独占权的能力。

专利权保护范围通常由专利权要求书来界定,而专利权要求书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1. 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专利权要求书中最广泛的要求,它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技术特征和功能特征,以确保专利权利人对其发明或创新的核心技术拥有独占权。

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内从事与专利同类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 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专利权要求书中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制或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它们有助于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供更具体、详细的技术特征描述,以便更好地定义专利权利人的权益。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但同时也扩大了针对侵权行为的防范范围。

三、专利权保护的限制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专利权保护限制情况:1. 公共利益限制专利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发明或创新进行独占。

当某项技术或创新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国家可能会对其实行限制,例如在防止垄断、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等方面。

2. 合理使用权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应确保对他人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他人未获得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仍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专利技术。

合理使用权限制旨在平衡专利权利人的权益和他人的合理需求,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3. 专利侵权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受到专利侵权行为的限制。

当他人在专利权利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时,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并寻求法院的保护。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限制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限制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限制专利权利要求是一份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描述了发明者对于新发明所寻求的保护范围。

然而,在专利申请中,存在一定的专利权利要求限制。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限制,并分析其对专利保护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基本概念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的主体部分,它对于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至关重要。

专利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形式。

独立权利要求是指能够独立存在并为第三方实施的权利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依附于独立权利要求并进一步限定其范围的要求。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类型在专利申请中,有以下几种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类型:1. 同一发明的专利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一般来说,对于同一发明,专利法规定了其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限制。

在某些国家,发明申请可以提出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和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但数量上有所限制。

2. 专利权利要求的层次限制: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附于至少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且从属权利要求不能超越其依附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

3. 专利权利要求的清楚度限制:专利权利要求必须要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定义发明的保护范围,并排除权利要求不明确的情况。

4. 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范围限制: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在技术领域内合理保护申请人的发明,保护范围既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

三、专利权利要求限制对专利保护的影响专利权利要求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效力。

它既保护了发明人的权益,也对公众的创新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具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和层次限制,使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有所限制,发明人无法对同一发明的各个方面都获得保护。

这一限制有助于维持专利系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提高发明者技术细节揭示的要求:专利权利要求的清楚度限制要求发明者对于发明的技术细节进行充分的揭示。

这对于公众了解技术进步和开展后续创新有重要意义。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通过权利要求,可以清晰地表述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而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则是专利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操作。

下面,就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进行简要的说明和分析。

《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和范围,其中明确了“专利权人右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向专利局申请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的规定,也就是说,权利要求的修改应该在专利权人主动申请的基础上进行。

其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形式包括删除部分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有限制的技术特征、提高某些技术条件等。

而权利要求的修改范围则是“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即对专利实质内容的限制不得降低,同时不得违反技术方案的整体逻辑。

除此之外,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还应该依据相应的程序而进行。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请求,专利局应当根据修改要求审核权利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满足条件,应当批准权利要求的修改。

而在审核权利要求的修改时,专利局会根据修改的范围、适用性以及专利实质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规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以下情况下,建议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一、审查意见需要:如果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审查人员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提出了意见或建议,建议申请人予以采纳。

二、技术情况需要:如果发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实际应用领域中并不具备实用价值,或者需要加入新的技术特征来进一步保护申请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建议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三、侵权情况需要:如果发现自己的专利权利要求被他人侵权,建议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便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总之,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需要基于专利法规的要求和实际技术情况来进行,同时需要依据相应的程序和法规进行操作,以保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专利权。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至关重要。

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谨慎而周详,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和合理运用。

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权利要求的范围和保护对象,明确了权利要求的必要要素和构成要件。

根据该条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清晰、准确地定义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备可辨认性和可实施性。

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必须确保其达到这些要求,以便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符合专利的实施要求。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符合专利的实际实施情况,不能改变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

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实际实施情况,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的实施要求。

除了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还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规程。

这些提供了更详细和具体的修改要求和流程,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具有指导作用。

在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我们应该仔细研究这些规定和解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对于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在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时,要求准确清晰地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的方法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超过专利权的申请范围,符合专利的实施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专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运用提供法律支持。

浅谈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全面覆盖原则

浅谈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全面覆盖原则

2012年第11期90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浅谈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全面覆盖原则□李 熙 刘 昶 李 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贯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地撰写、审查以及专利权存续阶段的一个核心概念。

在撰写和审查阶段,申请人提出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审查员则对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否合适(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在专利权存续阶段,专利权人享有由保护范围所确定的专利权。

问题的提出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依据一定撰写形式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直接影响其保护范围的大小。

而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节提出了“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概念:“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多个有关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覆盖原则”:“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述全面覆盖原则并未区分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也未针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进一步解释,那么,按照这一原则,在判断某一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时,不管涉案权利要求是开放式(例如“一种A ,包括B 和C ”)还是封闭式(例如“一种A ,由B 和C 组成”),似乎均只需考虑该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了特征“A 、B 和C ”。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1.产品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是对产品本身的保护,即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形状、材料等方面进行保护。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产品的构造特征、功能特征、工艺特征等内容。

2.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是对技术方法或者步骤的保护。

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技术方法的步骤、操作流程、实施条件等内容。

方法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技术方法,如制造方法、加工方法、检测方法、治疗方法等。

3.用途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是对产品或者方法的特定用途的保护。

用途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产品或者方法的应用领域、功能用途、解决技术问题等内容。

用途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产品或者方法在不同领域、用途上的应用。

4.特殊权利要求:特殊权利要求是对专利权人的特定要求的保护。

特殊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对产品或者方法的独占权、排他权、优先权等方面的要求。

特殊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控制、使用、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权利要求的等级:专利权利要求根据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排列顺序和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权利要求和从权利要求。

主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内容进行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权利要求是对主权利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6.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指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附图,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

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包括字面解释、词义解释、上下文解释、技术领域解释等方式。

总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特殊权利要求等方面。

不同类型的专利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法律效力,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权利要求形式来进行申请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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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作者姓名:孙杰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入题,结合具体申请案例并从审查意见入手,采用倒推的方式来阐述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代理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需要充分考虑以申请人的实质性贡献技术为权利要求的切入点,为申请人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以该案例为题材,探讨了对比文件对原始申请文件创造性的破坏,在后续的审查意见陈述书中以对申请文件实质性技术特点入手,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来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缺陷,提高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关键词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比文件创造性
1 前言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日常经营、进出口贸易乃至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转化中,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作为专利实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立法的根本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常用于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创造性,对专利
权的获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申请文件往往是因为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

因此,在专利申请前期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专利授权前景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实际面对情况是:仅能根据申请人的技术交底和要求保护的愿景,并可能结合对技术交底在现有技术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关检索,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技术方案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审查所引申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并不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广博的本领域,而导致所做出判断往往不准确。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发出前,无法准确的预计审查检索的结果。

当然,上述观点是基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有的本领下而提出的,而排除不同审查员所做出的不同检索结果。

2 关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情况,实际作业中需要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前提下,结合发明人的意愿,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以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

这往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注意力集中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

正如前面所述,在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以下的讨论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意见着手,采用倒推的方式以便讨论前文所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我们还能从中看到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

分析案例是关于一种太阳能反射器(申请号:201010176509.3),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

本申请的太阳能反射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本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
(WO03/052330A1)中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对比文件2(US4344416A)中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该反射器复合状反射面的低波峰与高波峰不在同一平面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因此,审查员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

我们不难看出,在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审查员所作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和是的结论是合理的。

让我们继续讨论原始申请文件的从属权要求2,从属权要求2为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处于一条曲线上,该曲线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

而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具体示意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其低波峰与高波峰间隔并连续布置,如图1所示,我们也不难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示意图中划出一条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的曲线。

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也正如审查意见所做出的无创造性的评价。

图1 对比文件2所引用图示
而本申请中,其余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一般技术手段,我们暂且不单独讨论其创造性。

到这里,我们继续研究原始申请文件的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申请文件示意图
而在对比文件2中,也同样给出了光路示意图,如图3所示:
图3 对比文件2光路示意图
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在基于申请文件的公开技术特征基础上,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所规定的创造性。

我们回归本文前面所提出的,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

本申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本申请不仅与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述领域相同,而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同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落入了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内。

但是,我们需要再细心研究原始申请文件的示意图2和图1、图3的是否具有本质的区别,各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否和对比文件所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利用了不同的原理。

在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的记载中,明确提出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反射器上各反射面的边缘处于不同平面内,有利于调整反射面的角度,使反射面反射的光在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的入射角更小,并且不会被邻近的反射面遮住,较小的入射角会使入射能量具有较高的密度。

时结合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所提出的技术方案,采用低波峰和高波峰的设计,将单组低波峰和高波峰的光线反射在光
线接收器管状体上的技术方案,其原理在于利用高波峰上部的反射面反射大部分光线至管状体上,低波峰的反射面反射高波峰底部剩余部分光线至管状体下部,达到将光线反射到管状体下部不能直接照射的阴影面以提高利用率。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在看出:本申请基于图2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继而我们是否可以根据以上讨论而认为:将本申请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合并,即能得到具有创造性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依照上述修改后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且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处于一条曲线上,该曲线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

但是我们再仔细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不难发现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下,结合对比文件1,也会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造成破坏。

到这里我们会意识到,第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也是包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导致对比文件对其创造性造成破坏,为了保证本申请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申请文件所公开材料的基础上,我们确实有必要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而加入必要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加入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本申请实质性特点所应当具有的最重要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该技术特征应当是对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位置的进一步限定,使得其技术方案能明确的得到如图2所描述出的结构和光路图。

而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还明确的描述到太阳能转化接收器由支架分别固定在反射器的两端,并位于反射面的焦点区内,即太阳辐射照射到反射面时,太阳辐射可集中到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此描述进一步的加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得到如图2所示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得到说明书有关原理描述和有益效果的支撑:实现明书中关于反射器上各反射面的边缘处于不同平面内,有利于调整反射面的角度,使反射面反射的光在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的入射角更小,并且不会被邻近的反射面遮住,较小的入射角会使入射能量具有较高的密度。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第二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创造性的技术贡献在于将各个波峰和波谷的反射光进行一定跨度的汇聚,以达到入射的太阳光经过反射后在接收器上形成较小的入射角度来提高能量密度的技术效果。

3 结论
以上案例的引出,有助于让我们加深关于合理的保护范围理解。

笔者认为: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中,更多地需要考虑申请人的技术实质所在,从而能对权利按要求书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但基于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出的“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独立权利要求,甚至从属权利要求中适当地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整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的实质性特点表达,对授权前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完整性应当在撰写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还可以在说明书中明确的描述权利要求中不具有的技术方案,为审查过程中的修改留下余地,以增加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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