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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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07-18黑人社发〔2014〕27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

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

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现标准:(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

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2019公务员的病假最新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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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务员的病假最新规定篇一:公务员病假规定公务员病假规定《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公务员休假

公务员休假

公务员休假《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

关于规范工作人员病假和事假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工作人员病假和事假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工作人员病假和事假管理的规定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制度,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病假和事假的管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和现行假期待遇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局系统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一,病假审批程序1.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因病由县级以上医院门诊诊断~需休假且休假时间在一周内的~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本人书面请假条~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2.住院病假,住院时间不作规定,:因病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结果及住院入院手续~本人书面请假条~由单位分管领导核准~行政主职领导批准~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3.休养病假,时间不超过15天,:住院治疗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医院确认需继续休养的~凭医院出具的出院休养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单位行政主职领导批准~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4.疗养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经住院治疗休养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凭市级以上医院建议~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1意后~报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办理疗养病假。

,二,病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基本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绩效工资一并按比例计发。

5.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一,事假审批程序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方面规定是什么?

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方面规定是什么?

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规定是什么?《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资发放⽐例为:⼯作⼈员病假在2个⽉以内的,发给原⼯资;病假超过2个⽉的,从第3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

很多⼤学⽣毕业后,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到地⽅政府及事业单位上班。

对于公务员的待遇,是⼈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规定,公务员的包括基本⼯资、津贴、考核奖⾦等。

公务员⾝体不适的时候,也可以休。

那么,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规定是什么?下⾯我们通过本⽂⼀起了解下。

⼀、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规定是什么?《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员,不符合、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资发放⽐例为:⼯作⼈员病假在2个⽉以内的,发给原⼯资;病假超过2个⽉的,从第3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的,⼯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80%。

⼯作⼈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活福利。

⼯作⼈员病假超过6个⽉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

病休⼈员要求恢复⼯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

恢复⼯作后,因⼯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可发给⾼于称职等20%的绩效奖⾦;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发给年度考核奖⾦,绩效奖⾦按低于称职等次20%的⽐例发放;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发给年度考核奖⾦和绩效奖⾦。

⼆、公务员考核奖什么时候发放?必须先对公务员进⾏年度考核,完成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后,才会决定是否对其发放。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只有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才能享受公务员年终奖⾦。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确定工作人员是否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进行工作能力鉴定。

申报材料为: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申请表》,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近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及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4张,经市区(开发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由市里统一组织鉴定。

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待遇问题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多数单位能够按文件规定,对病休人员改发病假工资,但也有的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对机关建设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为规范机关管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今后各市区、各单位对病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公职人员请病假最多能请多久

公职人员请病假最多能请多久

公职⼈员请病假最多能请多久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作⼈员)休假的规定:1、参加⼯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参加⼯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等。

作为公职⼈员,其宗旨就是为⼈民服务,好多⼈容易将公务员看得太妖魔化,总以为⾃⼰有着特殊职权。

其实,公职⼈员请也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如果公职⼈员真的⽣病了,还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休病假的。

关于公职⼈员请假最多能请多久的问题,⼩编为⼤家详细解释⼀下。

公职⼈员请病假最多能请多久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作⼈员)休假的规定:(⼀)参加⼯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期为3天;(⼆)参加⼯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员在参加⼯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完,不得跨年度使⽤。

(六)个⼈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和公休假⽇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奖⾦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作⼈员在休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员,不符合、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资发放⽐例为:⼯作⼈员病假在2个⽉以内的,发给原⼯资;病假超过2个⽉的,从第3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的,⼯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80%。

病假期间的规定

病假期间的规定

病假期间的规定病假期间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12.29•【文号】55国秘字245号•【施行日期】195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55国秘字245号1955年12月29日)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颁发的各项办法和规定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休,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五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子共满二十五年、女子共满二十年的;(二)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十五年的;(三)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标准,逐月发给退休金:(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退休后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下同)的50%;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项、(三)项或(四)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70%;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项或(四)项条件、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加入时间:2006-3-31 16:19:06admin点击:3310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市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一)申报方法1、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提出需鉴定的主要疾病,并提供近一年以上的原始病例和一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4张。

其中,申请工伤、职业病、精神病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要附有关工伤认定和职业病、精神病诊断证明。

申请人因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申请伤残鉴定的依据。

2、单位审核后,由申请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申请、病例、人事档案等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各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申请及附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材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报名时申请人每次须缴纳鉴定费250元。

工伤、职业病患者参加鉴定,鉴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参加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鉴定中需做其它检查的,费用自理。

经鉴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鉴定费不退还。

申报工作到10月15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二)组织体检体检由威海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时间安排在10月下旬,届时市人事局将下发体检通知书,由申报单位负责在体检的前两天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参加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途退出检查的,视为个人终止伤病残鉴定;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鉴定资格。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十)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生活待遇(一)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市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一)申报方法1、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提出需鉴定的主要疾病,并提供近一年以上的原始病例和一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4张。

其中,申请工伤、职业病、精神病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要附有关工伤认定和职业病、精神病诊断证明。

申请人因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申请伤残鉴定的依据。

2、单位审核后,由申请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申请、病例、人事档案等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各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申请及附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材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报名时申请人每人每次须缴纳鉴定费250元。

工伤、职业病患者参加鉴定,鉴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参加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鉴定中需做其它检查的,费用自理。

经鉴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鉴定费不退还。

申报工作到10月15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二)组织体检体检由威海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时间安排在10月下旬,届时市人事局将下发体检通知书,由申报单位负责在体检的前两天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参加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途退出检查的,视为个人终止伤病残鉴定;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鉴定资格。

(三)伤残等级评定体检结束后,威海市人事局抽调有关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人的伤病残情况进行讨论,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病假、事假期间待遇发放标准

病假、事假期间待遇发放标准

病假、事假期间待遇发放标准(一)工资发放标准—、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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