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保险法的渊源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法规的表现形式,即 根据保险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保险法的 不同形式。我国保险法的渊源有: (一)法律 • 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主要有 《保险法》和《海商法》。
(二)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在《保险法》颁布生效之前,涉及保险的行政法 规主要有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 险合同条例》和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 行条例》。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3、《保险法》和《刑法》的关系 •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确定犯罪构成、用刑方 法惩罚罪犯的基本法律规则。《刑法》 是1997年通过(1999、2001年修订的) • 《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 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节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一.保险法的产生 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1.法国 2.德国 3.日本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1.英国 2.美国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商业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私法关系
保险公法关系
合同 保险消费者 保险经营者
国 家
国 家
国 家
保 险 消 费 者
保 险 经 营 者
保 险 中 介 人
三.保险法的地位
保险法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及其所处的位置。
法律体系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四.保险法的体例
保险法立法体例:主要指保险法的结构模式。 • 分立体制: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分别立法,如英国、德 国、法国和日本 • 统一体制:统称保险法,如美国,我国以及台湾地区。 • 在我国《保险法》颁布之前,我国采取分立体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 例》两个单行法规; • 1995年采用统一立法体例,集行为法和组织法于一身,实 现了私法和公法的融合。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两种观点
调整商业保险关系
调整商业保险关系 和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只调整商业保险关系, 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由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来 调整。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 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
保险法
广义保险法
狭义保险法
形式意义保险法
实质意义保险法
(一)广义保险和狭义保险法 • 广义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规范对 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 法和保险私法。 • 狭义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而言, 不包括保险公法。
(二)形式意义保险法和实质意义保险法 1、形式意义保险法 • 专门规范保险的法律和规范,也就是以“保险” 冠名的各种法律文件。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 • 2、实质意义保险法 • 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 了形式意义的保险法外,还有规定在其他法律、 法令、条例中的内容。 • 如《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
(四)法律解释 • 一般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 司法解释最常见。 • 司法解释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针对 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而作出的有权解释。 • 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民事案件具有 约束力,其中个别条文具有法院造法的性质,有 利于弥补法律不足。 •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
一.保险法的产生
• 公元前3世纪,罗德(地中海的一个岛名) 商法中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这是海上保 险的萌芽;最早的保险法是意大利《康索 拉都海事法例》; • 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也有一些关于 保险的法律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