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应用技术规程等7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实函[2017]36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应用技术规程等72
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实函[2017]36号)
山西、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重庆市建委(规划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应用技术规程>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6]110号)等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下72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见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2月3日
附件:7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信息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3.15
•【文号】建标标函[2012]32号
•【施行日期】2012.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2]32号)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由58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田国民任主任委员,黄强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徐文龙、王凯、李铮任副主任委员,王果英任秘书长,程志军任常务副秘书长,王磐岩、鹿勤、林常青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委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函-建质质函[2009]3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函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函(建质质函[2009]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2008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的数据上报工作已经完成,现将《2008年度全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2008年度全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2008年度全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为了解2008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各地勘察设计质量状况,同时检验各地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我司要求各地通过“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上报了《2008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
现根据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将有关情况汇总及简要分析如下(部分指标同时附2007年统计情况):一、审查机构情况截止200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审查机构820家,比2007年的884家略有减少。
(一)按机构类别分类08年机构总数820家一类机构数400家占总数的比例48.8%二类机构数420家占总数的比例51.2%图1 2008年审查机构按机构类别分类(略)图2 审查机构按机构类别分类同期比(略)从统计看,全国审查机构总数相比去年减少了7.2%,其中一类机构所占比例比去年略有增加,二类机构所占比例则呈逐年减少趋势。
(二)按机构性质分类08年机构总数820家独立审查机构(企业)611占总数的比例74.5%独立审查机构(事业)103占总数的比例12.6%设计院82占总数的比例10.0%其他审查机构24占总数的比例2.9%图3 2008年审查机构按机构性质分类(略)图4 审查机构按机构性质分类同期比(略)从统计看,设计院性质的审查机构数量明显下降,比去年减少1/3左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自印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着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健全手册体系各地要加快编制印发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逐步完善国家、省级和企业三级手册体系。
地方手册要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力求简洁实用,体现地区特色。
企业手册要结合工艺、工法,通过制作配套图册、录制视频等形式将手册内容具体化、形象化。
湖北省制定了省级手册和图册,北京市制定了手册检查实施细则,取得一定效果,各地可从我部网站上下载参考,下载地址为:部网站首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发布。
二、加强手册示范引领各地要坚持样板引路、试点先行,选取部分龙头企业和项目开展手册应用试点,将手册要求与企业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尽快落地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要积极探索信息化等手段,搭建手册应用平台,方便手册在施工现场参阅和执行,推动手册逐步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
三、加大手册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会议、现场观摩、培训等形式开展手册宣传贯彻,解读手册内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增进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手册的认识和理解。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实函[2016]230号
山西、内蒙古、浙江、山东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渝建函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批准单位
1
DBJ50-112-2016
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DBJ50-043-2005
2017-02-01 3
4
J10707-2016
DBJ04/T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4-241-2013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34-2007
2016-11-15
2017-01-0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8•【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钢管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施工规程等79项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钢管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施工规程等79项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
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7.31
•【文号】建标实函〔2017〕170号
•【施行日期】2017.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钢管混凝土
组合结构体系施工规程等79项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备案的函
建标实函〔2017〕170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
河北等省(区、市)《关于申请<钢管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施工规程>等两项标准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17]8号)等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下7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7月31日附件:79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信息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4.01
•【文号】建司局函市〔2020〕62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0〕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帮助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湖北省建筑业平稳运行,现决定,注册地为湖北省的企业持有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10月31日。
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4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开展2020年城市体检工作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开展2020年城市体检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建科函〔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开展2020年城市体检工作的函建科函〔2020〕92号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厦门、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合肥、福州、郑州、长沙、南宁、海口、昆明、贵阳、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洛阳、衢州、赣州、景德镇、黄石、遂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设没有“城市病”的城市,促进城市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由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等单位组成的第三方城市体检工作团队制定了《2020年城市体检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部分城市开展城市体检工作,你市被选定为2020年城市体检样本城市,请予支持做好有关工作。
一、请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加强数据衔接,及时协调解决体检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各样本城市可按照《工作方案》,结合前期防疫情补短板扩内需调研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自体检,增加符合本市自身特色的指标,有针对性地查找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城市体检工作技术支撑,建立城市体检信息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专家指导委员会将对城市自体检和信息平台建设进行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业务交流。
三、请结合城市自体检和第三方城市体检结果,系统梳理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并纳入城市建设工作计划。
请你市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负责对接城市体检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建质技函[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函(建质技函[2013]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为更好地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我司拟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参与我司组织的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政策制定、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
请根据《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要求,认真遴选专家,组织填写申请表电子版(附件2),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类表(附件3)归类,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汇总表纸质版(附件4)和word格式的申请表电子版报至我司。
院士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自行入库,无需推荐。
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专家数量分别不超过20名。
本通知内容及有关附件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联系人:文捷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100835附件:1.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2.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3.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类表4.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1月28日附件1: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情况调查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开展工程
质量检测有关情况调查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3.07
•【文号】建质质函[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3.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情况调查的函
建质质函[2017]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修订工作,现就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调查。
请按要求认真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并于4月14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范宏柱
电话:************************(传真)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情况调查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7年3月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页岩气水平井钻井工程设计推荐作法等36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国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页岩气水平井钻井工程设计推荐作法等36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能源局关于报送<页岩气水平井钻井工程设计推荐作法>等78项能源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备案信息的函》(国能综科技[2016]90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页岩气水平井钻井工程设计推荐作法》等36项行业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7年2月3日附件:36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信息汇总表序号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 J2290-2017NB/T14019-2016页岩气水平井钻井工程设计推荐作法2016-12-5 2017-5-12 J2291-2017NB/T25043.4-2016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施工技术规范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2016-12-5 2017-5-13 J2292-2017NB/T25043.6-2016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6部分:管道2016-12-5 2017-5-14 J2293-2017NB/T25043.8-2016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8部分:保温及油漆2016-12-5 2017-5-15 J2294-2017NB/T25044.4-2016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2016-12-5 2017-5-16 J2295-2017NB/T25044.6-2016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6部分:管道2016-12-5 2017-5-17 J2296-2017NB/T25063-2016核电厂安全防范工程安装技术规范2016-12-5 2017-5-18 J2297-2017NB/T25064-2016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质量评价导则2016-12-5 2017-5-19 J2298-2017 NB/T 陆上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2016-12-5 2017-5-131104-2016 研究报告编制规程10 J2299-2017NB/T31105-2016陆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2016-12-5 2017-5-111 J2300-2017NB/T31106-2016陆上风电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2016-12-5 2017-5-112 J1626-2017NB35011-2016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NB/T35011-20132016-12-5 2017-5-113 J2301-2017NB/T35084-2016水电工程施工规划报告编制规程2016-12-5 2017-5-114 J2302-2017NB/T35085-2016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区工程地质勘察规程2016-12-5 2017-5-115 J2303-2017NB/T35086-2016水电工程闸门止水装置设计规范2016-12-5 2017-5-116 J2304-2017NB/T35090-2016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规范2016-12-5 2017-5-117 J2305-2017NB/T35091-2016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2016-12-5 2017-5-118 J524-2017DL/T5049-2016架空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49-20062016-12-5 2017-5-119 J803-2017DL/T5115-2016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接缝止水技术规范DL/T5115-20082016-12-5 2017-5-120 J1279-2017DL/T5205-2016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输电线路工程DL/T5205-20112016-12-5 2017-5-121 J426-2017DL/T5214-2016水电水利工程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5214-20052016-12-5 2017-5-122 J437-2017DL/T5225-2016220kV~1000kV变电站通信设计规程DL/T5225-20052016-12-5 2017-5-123 J1280-2017DL/T5341-2016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变电工程DL/T5341-20112016-12-5 2017-5-124 J638-2017DL/T5363-2016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2016-12-5 2017-5-125 J1281-2017DL/T5369-2016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火力发电工程DL/T5369-20112016-12-5 2017-5-126 J2306-2017DL/T5518-2016电力工程厂站内通信光缆设计规程2016-12-5 2017-5-127 J2307-2017DL/T5519-2016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导则2016-12-5 2017-5-128 J2308-2017DL/T5520-2016变电工程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导则2016-12-5 2017-5-129 J2309-2017DL/T5521-2016火力发电厂变频调速系统设计导则2016-12-5 2017-5-130 J2310-2017DL/T5741-2016水电水利工程截流施工技术规范2016-12-5 2017-5-131 J2311-2017DL/T5742-2016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测量规范2016-12-5 2017-5-132 J2312-2017DL/T5743-2016水电水利工程土工合成材料施工规范2016-12-5 2017-5-133 J2313-2017DL/T5744.1-2016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第1部分:直埋敷设2016-12-5 2017-5-134 J2314-2017DL/T5744.2-2016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第2部分:排管敷设2016-12-5 2017-5-135 J2315-2017DL/T5744.3-2016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第3部分:隧道敷设2016-12-5 2017-5-136 J2316-2017DL/T5745-2016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6-12-5 2017-5-1来源:/fg/detail203620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9.14
•【文号】建市监函〔2017〕49号
•【施行日期】2017.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建市监函〔2017〕49号XXX:
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13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1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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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35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问题的请示》(粤建市[2017]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
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
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9日
——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10.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
《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4〕99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全生命期应用,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我们组织起草了《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信封请注明“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4年10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标函[2011]163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12.28
【实施日期】2011.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1]163号)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武威任主任委员,戴一鸣、张炜、康景文任副主任委员,郭明田任秘书长,梁金国、王笃礼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请协助核查部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请协助核查部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
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2.08
•【文号】建司局函市〔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关于请协助核查部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
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函
建司局函市〔2021〕36号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期,我司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未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多个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为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专业技术人员挂靠行为,请通过现场核查、约谈相关企业等方式核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申报企业在职员工,并将核查情况(附现场核查记录、约谈笔录、照片等材料及相关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报我司企业资质审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1年2月8日。
2008工程量清单修订的函-建标造函2010-27号(1)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订专家组会议纪要的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造函〔2010〕2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司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订工作的安排,2010年3月5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订专家组会议。
司所有关同志及专家组成员共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胡传海副所长主持了会议。
徐惠琴副司长充分肯定了主参编单位的工作。
特别肯定了主编单位按照要求顺利组织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并针对特殊问题到一些省、市进行调研、座谈,为做好修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
同时要求各编制单位,抓紧时间,将“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疏理,提出处理意见,正确的意见和建议要采纳,及时作出修改,不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按照“修编工作大纲”要求,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圆满完成修订任务。
谢洪学站长代表主编单位,介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情况,就反馈意见的综合性问题以及赴江苏、上海、山东的调研情况向会议做了详细的汇报和说明,同时,对一些综合性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
会上各位专家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应坚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编工作大纲”所确定的修编范围、原则、依据、方法,作好修编工作。
会议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综合性问题进行讨论后取得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结构设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结构,每个附录应是总体结构的分支,各附录中的项目设置应尽量避免重复。
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一致认为要按照“建立完整的规范体系,坚持共性统一,体现专业特征,方便管理使用”的原则,并对原附录各章的设置进行了细微的调整(见“附件”)。
各编制单位要按照附件规定的附录结构设置进行增减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11.1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丛铭雪,************
联系邮箱:*****************.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1月1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20〕29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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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建办市函〔2020〕294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你委《关于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请示》(京规自文〔2020〕25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拓宽建筑师服务范围,完善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配套的建设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通过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技术优势和主导作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
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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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二O一四年四月目录1 总则 (1)1.1规划定位 (1)1.2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1.3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2)1.4导则适用范围 (2)2 规划制定程序与工作要求 (2)2.1规划制定程序 (2)2.2工作要求 (2)3 规划内容 (3)3.1城市住房建设情况评估 (3)3.2住房发展目标 (4)3.3主要任务 (5)3.4 空间布局与用地规划 (5)3.5 年度时序安排 (6)3.6 政策保障措施 (6)3.7 规划实施机制 (6)4 技术要点 (7)4.1现状资料收集 (7)4.2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查 (9)4.3住房需求预测 (10)5 成果要求 (12)5.1成果形式 (12)5.2规划文本 (12)5.3图纸 (12)5.4附件 (13)附件:需求预测模型说明 (14)一、总量预测方法 (14)(一)时间序列分析法 (14)(二)多元线性回归法 (15)(三)联立方程组法 (15)二、分类预测方法 (16)(一)根据收入水平划分住房求层次并构建需求模型 (17)(二)根据家庭住房状况划分住房需求层次并构建需求模型 (18)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
是贯彻落实各项住房政策的重要载体,是指导城市住房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对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和成果表达,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建房改研【20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 总则1.1规划定位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是法定规划,需要独立进行编制。
1.2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1.2.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积极发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着力强化政府住房保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住房建设消费模式转型,促进住房事业科学发展。
努力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目标。
1.2.2规划原则(1)强化住房发展的社会功能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
把解决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作为住房发展的首要目标,更加突出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改善保障民生的社会功能,促进住房资源均衡配置。
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和合理住房改善需求;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
重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居住条件。
(2)坚持住房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总体发展目标,统筹处理好近期与长远、保障与市场、需求与供给、住房建设与设施配套、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坚持与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和协调。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以国家和省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重点突出对土地、财税、金融等关联资源配置和调控的引导,确保住房发展目标的实现。
(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落实各项住房政策要求,明确规划期内住房发展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实现住房发展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5)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1.3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1.3.1 本次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规划期为2014-2020年,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还应对城市远景的住房发展进行展望。
l.3.2城市(地级市)住房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层次: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层次主要是提出各市县住房建设的原则性要求,对各市县住房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中心城区层次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心城区。
湘西自治州主要在州域层面对全州各市县住房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
1.3.3县级市及县城的规划范围主要为中心城区范围,即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心城区。
1.4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湖南省的城市(包括地级市、县级市、县城)的住房建设规划编制。
2 规划制定程序与工作要求2.1规划制定程序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任务、前期调研与资料收集、专题研究、规划编制与咨询论证、规划审查、规划批准与组织实施。
2.2工作要求2.2.1确定任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房产局或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规划编制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2.2.2前期调研与资料收集。
规划编制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收集编制规划所需的经济社会与住房发展相关资料,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历版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听取相关部门的规划设想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对居民居住状况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抽样调查。
2.2.3专题研究。
规划编制单位应完成现状调研专题研究报告,对现状存量住房及近几年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城市住房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针对性的对城市住房需求预测、城市住房建设目标和发展策略、城市住房空间布局等方面选择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2.2.4规划编制与咨询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规划技术要求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城市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编制单位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制规划成果。
2.2.5规划审查。
城市住房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
2.2.6规划批准与组织实施。
设区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和开展组织实施。
已纳入《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报告》的市州,还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县(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由设区的城市房产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3 规划内容3.1 规划内容的总体安排3.1.1 市(州)域层面住房建设规划的内容。
各市州住房现状情况分析、住房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年度时序安排、住房产业化基地布局、各市县住房建设总体安排和部署。
3.1.2 中心城区层面住房建设规划的内容。
中心城区现状住房情况分析、住房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空间布局与用地规划、年度时序安排、政策保障措施、规划实施机制。
3.2 城市住房建设现状情况分析3.2.l进行住房建设现状情况分析。
全面分析住房建设情况,对现状各类住房的存量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分析当前的总量和居住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
3.2.2主要内容:(1)住房相关产业的地位与作用。
客观分析房地产相关产业在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房地产相关产业在GDP、财政收入及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等相关指标,分析当地与居住相关的各类经济社会指标。
(2)各类存量住房总量及存量住房的结构情况,总体居住水平分析。
明确各类住房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其它住房(自建房、房改房、移民或拆迁安置住房、城中村、单位集资建房)等各类住房的总量情况,客观分析目前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
(3)商品住房建设情况。
包括近几年商品住房建设规模、价格变化、建设项目空间分布、土地供应和市场秩序等情况。
(4)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包括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近几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空间分布、土地供应和资金保障,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5)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
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各类棚户区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空间分布、土地供应和资金保障。
(6)其它住房建设情况。
包括居民自建房、房改房、拆迁或移民安置房、城中村、单位集资建房等各类住房情况,以及占整个住房总的比例情况。
(7)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融资平台运行情况。
(8)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总结现行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3.3住房发展目标3.3.1 立足城市住房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结合未来人口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预测,分析判断居民住房需求特征和发展趋势。
科学合理预测城市住房需求。
依据全国和省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政府公共财力,统筹确定城市住房发展与建设目标。
3.3.2 主要内容:(1)基于发展现状,在住房需求预测和供给能力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住房发展总体目标;(2)确定住房发展分项目标.包括总量和居住水平目标、住房保障目标、质量与环境目标、关联资源配置目标等;(3)建立住房发展指标体系,明确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建议指标体系详见下表,各城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完善指标体系)。
(4)提出中长期住房发展目标。
3.4 主要任务3.4.1 明确规划期内住房发展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包括住房供应体系和供应结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发展、住房建设消费模式、住房空间布局、既有住区更新改善、社区环境与住宅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内容,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工作任务。
3.4.2 主要内容:(1)住房供应体系和供应结构:明确住房供应体系,总体供应结构和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优化存量住房供应等内容;(2)住房保障:明确住房保障方式,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房源筹集模式和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内容;(3)房地产市场发展: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重点,各类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服务业发展和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4)住房建设消费模式:明确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利用新房和存量房两个市场,采取买房和租房两种方式,支持自住和改善型需求,引导合理梯度住房消费等内容;(5)住房空间布局:明确各类住房的选址原则和空间布局模式,以及相应的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内容;(6)既有住区更新改善:明确存量住房宜居改造、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内容;(7)社区环境与住宅质量提升:明确社区环境建设、地域文化特色、社会服务与物业管理、住宅户型设计、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并重点关注老年住房需求,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述各方面明确相应的重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