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
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案例二3、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
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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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
作货代这个行业常常会遇到“货代单”与“船东单”这两个名词,网上也有很多解释,但前辈告诉我很多解释是不对的,我先用一句话概括:“货代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在我们要搞清楚“船东单”与“货代单”之前,首先弄清一个词:“承运人"“承认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UCP500》都这样定义.接下来又有一个词:“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认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海商法》,《汉堡规则》《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注意,这里是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而没有要求“实际承运人”这就有一处玄机: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与“真正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即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时),提单该由谁签呢?看了上段的你当然会说:“当然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签了,因为《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嘛”妙就在这里。
这里,货代可以有一个选择权,选择让自己变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或是选择让自己变成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代表托运人于船公司订立合同”。
如果他选择当前者,那么,他就是承运人,他就必须签发自己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自己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在这个情况下,货代是承运人,但,是“无船承运人”如果他选择当后者,那么,他就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货主的代理人”——货代这两个字的真正原始含义,就是货主的代理人,简称货代。
这时,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船公司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船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这两种提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货代单与船东单你可以看到他们都是【XXX公司名】+AS CARRIER,问题是,在不是自己定舱的情况下,你拿到一份提单,你怎么知道提单上面这个【XXX公司名】是货代的公司名,还是船公司的公司名?这也就是无数的从业者坚持“根本没必要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的原因.下面列举一些常见错误:1,“货代单即是B/L上写着:XXX AS AGENT FOR CARRIER”-------这个词句只是说XXX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使用这个称谓签发提单的,可以是无船承运人(货代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船公司代理,绝对不能说这是货代单。
【营改增】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运代理业务的法税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运代理业务的法税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实施了几个月,在实施过程中纳税人遇到了形形色色的问题,其中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代业务很多朋友弄不清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帮助广大纳税人朋友分析。
一、概念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应税行为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是”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2、货运代理业务是”销售服务--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三、税率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按”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
2、货运代理业务是”销售服务--现代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
四、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方是货物承运方,托运人只与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方建立合同关系。
2、货运代理业务是受托运人的委托与承运人建立合同关系,其实是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委托代理合同,一个是货物运输合同。
五、提供发票不一样1、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的是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运代理业务取得6%的专用发票和实际承运人提供的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是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货代与船代的区别
货代与船代的区别1、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2、货代与物流(第三方)、货运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3、货代又不同于船代,船代可以代表船公司处理有关订舱、签单、改单、放箱等工作;4、货代有一级与二级之分,一级货代有美金发票,二级没有而且必须要到国税局开票;5、一级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有许多船公司只指定了几个少数的货代做为订舱口。
所以并不是说一级就是怎么着了..大部份的一级只能局限于对个别船公司有订舱权;6、有订舱权的一级货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有许多情况,订舱货代反而要向通过他订舱那家货代(其他一级或二级)拿价格与舱位;7、货代挂靠很正常,不是说所有挂靠就没实力,所以不要只听那个货代是挂靠的就怎么着了,当然,要是你是挂靠的,也不要口口声声一定要说我们是一级的在哪里的办事处,是挂靠就是挂靠的,还有啊,也不要认为我们是一级的就怎么样怎么样了,一级也不一定是有能力的,但二级也不要以为自己有点关系了就怎么着怎么着了,呵呵,明白的货主看重的是你是不是合适自己的货代;8、口岸的货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所以不要以为口岸的货代就怎么着怎么着的好了;9、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不是什么都能做的;10、报关公司不一定是报关行(公司),货代也可以报,有的货代只做报关的事情,其他事情他不做;11、货主订舱必须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接了你货主的单,最终还是要通过货代做的;12、拼箱订舱不是向船公司订的,而是通过货代公司订的,船公司一般不接受拼箱的,所以拼箱提单一般不是船公司提单;13、无船承运人与一级货代本质也是一样的,前者是交通部核准的,后者是外经贸核准的,前着可开海运发票票,后者只能用代理发票。
另外,二者都可以开美金发票;14、无船与一代二块牌子可以同时被一个公司所有,所以经常会看到什么货运公司即是一代又是无船承运人;15、选择货代主要看他的服务,服务是重点,价格是另一个重点,因此:性价比最好的货代是首选! 本文由:上海航空货运公司/整理。
1.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必要 1. 涉及货运代理公司身份的诉讼类型: (1)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在发生货损、货差、 无单放货或延迟交货后,以货运代理公司为被告 提出索赔。 (2)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原告向托运人主张运杂 费。
第1章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提单的签署 ①船东提单以船公司为抬头,由船舶代理人代 签。船舶代理人的签署或表明其所代理的船公 司,或仅表示“代表承运人”或“代表船长”。
②无船承运人提单通常由货运代理公司自己签 署,其签署应与抬头一致,即表明“作为承运 人”。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 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提单的格式和签署: (1)提单的格式: ①货运代理公司使用自身格式的无船承运人提 单(提单抬头印制了货运代理公司名称),一 般认定其无船承运人。 ②货运代理公司使用由船公司签发的船东提单, 则船公司为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为一般代理 人。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 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 源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是指无船承运业 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收 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 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 3.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关系: 无船承运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的独立经营人业 务,无船承运人是从国际货运代理的双重身份中 独立出来的所谓独立国际海运经营人。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4.其他方法: ( 1 )从货运代理公司对委托人的询价答复、托 运单或委托书的内容、船公司签发给货运代理 公司的提单等方面考虑。
船舶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我国的国际海运条例要求无船承运人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80万元,并进行运价的备案。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借鉴美国的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作法。FMC收取的保证金是放置保证金的公司承诺在该公司出现某些问题(如破产、倒闭等)时,保证向第三人支付的一定金额。鉴于美国的无船承运人的海运中间人的法律地位,保证金作为中介机构的担保费用是合理的。但是在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定位是承运人,享有承运人的若干权利,承担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保证金是不是可以被视为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假如这样的假设成立,保证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都采用严格责任制。作为中间人,除了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条款外,应当承担严格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无船承运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如此一来就有若干的免责事由可以使无船承运人免于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不仅如此,无船承运人还享有承运人的收取运费、留置货物等权利。但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如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合理速遣、不进行不合理饶航、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却与无船承运人无关,因为它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实际上,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方面,无船承运人起的只是“二传手”的作用。在航运实务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与货运代理人密切相关,提供的运输服务通常超出承运人的范围,因为它首先是运输的组织者。在其安排的货物运输中,除海运外,其余的运输方式,一般都适用严格责任制。笔者认为,就其提供的运输服务而言,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只是当它介入运输,承担承运人职责的部分,适用相关运输的责任原则较为公平。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HOUSE B/L同样具有此种特征,无船承运人应当向记名提单项下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提单的指示人的指示交货,或者将货物交付不记名提单的持有人。提单是物权凭证。物仅凭证是指那些按照行业或地方惯例、商人习惯法或制定法代表货物的单据,因而,如果打算转让一般或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该项单据的转让即为象征性交货。其实质是通过谈判而转让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见,物权凭证只能通过惯例、商人习惯法或制定法设立,而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创立。虽然我国的海商法没有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的规定,但是国际商会的UCP作为商业惯例赋予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使之具有了物权的效力。然而无船承运人或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情况却非如此。
NVOCC和货代区别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主要区别 NVOCC 提单 发货人 收货人 通知人 使用运价人 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等 货物的交接方式 签发数量 签发人 主要用途 信用证规定的发货人
实际承运人提单 货)大多为记名提单,以目的地代理为CNEE 信用证规定的通知人 货运代理人运假本 按各人发货人约定的方式 按与各收货人约定的方式 向每位发货人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货运代理本人 结汇 货运代理目的地代理 实际承运人运价本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云顶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的约定方式 仅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或船长 提货
〈海商法大词典〉
美国1984年航运法
〈中国国际海运条例〉
美国货代行业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 联邦海事委员会
货代和NVOCC 管理 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船承运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供用以担保其财务责 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担保,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禁止同时代理对方受 益。
有关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租船以及海运术语词典 》 不拥有或不经营货船,为承运地三者的货物而与航运公司签约的人或公司, 通常为货运代理人,一般由其他向货方签发分提单 没有船舶而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根据〈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基本 精神,无船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一种,应该按照海上运输公司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业务的公共承运人,同时,在他 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中,则是一位托运人 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人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2010年 第5期兰 州 学 刊N o.05 2010 总第200期L an zhou xue kan G enera.l N o.200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陈玉梅(贵州财经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4)[摘要] 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航运主体,二者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仅经营范围大致相似,而且业务流程也基本一致,更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实务中二者极难辨析。
为此,我们应从合同性质、提单记载、具体业务类型和运作方式、收入取得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判断。
[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0)05-0123-03 [收稿日期] 2010-02-09 [作者简介]陈玉梅,女,湖南邵阳人,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商法。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8ZX016)的部分成果。
近些年来,涉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诸如无单放货、海运费或代理费支付等案件在全国各海事法院中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判断和确定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1]众所周知,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新的航运主体,其与货运代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运输实践中,二者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正因如此,如何将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区分,往往就成为确定无船承运人身份的重中之重。
一、二者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一)从其历史渊源来看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直接分离出去的。
无船承运人所从事的业务曾是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而且即使是在现在,多数货运代理公司仍从事或兼营无船承运业务。
货运代理人大约起源于10世纪的欧洲,主要是为货方办理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项业务。
此时处于纯粹代理人的地位,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
第十二章无船(车、机 )承运操作实务《国际货运代理》PPT课件
3.无船承运人拼箱操作实务
第第 十二
章
拼箱操作可实现“四方”受益: ①无船承运人受益。 ②托运人受益。 ③船公司受益。 ④社会受益。
第第 十二
章
(2)拼箱操作的缺点
①对货主而言,在集拼操作下,货物实际装 船时间及交付时间不易确定。 ②对于无船承运人而言,一是需要“硬件” 和“软件”投入,二是风险增加。 ③对船公司而言,在拼箱货业务方面,无船 承运人将成为竞争对手之一。
第第 十二
章
(3)拼箱操作的组织方式
①按是否中转划分:A.直拼 B.混拼 ②按装箱场所不同划分:A.拼箱 B.自拼 ③按承办人不同划分: A.船公司或其代理承办的集拼。 B.无船承运人承办的集拼。 C.货运代理承办的集拼。
第第 十二
章
(4)拼箱货通关操作
①出口通关。 A.一次报关。 B.货到报关。 C.以箱为单元进行查验。
第第 十二
章
(6)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收回
①双正本:无船承运人凭正本H—B/L放货、船公司凭正本M— B/L放货。 ②双副本: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凭副本H—B/L放货)、船公司 无单放货(凭副本M—B/L放货)。 ③一正一副:无船承运人凭正本H—B/L放货、船公司无单放货 (凭副本M—B/L放货)。
(6)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收回
第第 十二
章
(2)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③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能超出法定限额。 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按他们之间的 合同约定相互追偿。 ⑤一般情况下,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提 出的索赔或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的效力。
(3)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第第 十二
章
审批机关
准 申请人要求 入条 件
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1、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无船承运人”指不实际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相当于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
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
同时规定,除非在本文后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公民、组织或依照美国的法律成立的组织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须拥有联邦海事委员会批准的有效许可证。
每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独立的许可证。
只有取得许可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取得许可的海运中介提供完成运输合同必须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
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是指在提供财政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美国外贸运输当事人和海运中介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必须或按常规应该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理的各项业务;(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业务。
二、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为了满足获得“远洋货运代理”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出示:(一)具有必备的经验,即其合格雇员必须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活动3年以上的经验,以及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备的条件。
(二)满足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足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保证金、担保或保险的证明:除非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了保证财政责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
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仅仅适用远洋运输中介人进行远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一、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渊源国际货运代理大约出现于10 世纪。
最初,货运代理人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承运人行事。
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性较大,海运时间较长,路线较远,货运金额较大,货主与船东之间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协调与整合,于是货运代理人因此产生。
货运代理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货运代理’,在德国被称为‘佣金代理’,在法国被称为‘运输中介’。
其他国家还有很多类似的不同提法,但货运代理的功能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基本相同的”①。
货运代理人中文名称在我国并未统一,通常被称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或者简称“货代”。
货运代理人伴随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成长。
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有中外运一家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代理活动,货运代理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和封闭的状态②。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海上贸易运输需求加大,对货运代理人的要求愈加提高,货运业务的业务量越加扩大。
特别是国际海运班轮运输集装箱化后,无论在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集装箱运输为货运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
国家逐步开放了货运代理的市场,设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
随着多式联运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可以提供“门到门”服务。
货运代理在业务上由传统的接收贸易方委托代为办理货运业务即货运代理人,扩展为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与贸易方订立货运合同签发运输单证,负责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
1995 年6 月,我国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 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
”随后,我国外经贸部又于1998 年1 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其中第2 条第(1) 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
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
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
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
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与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
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与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与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
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
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
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与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与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办法、资质认证和客户关系管理1.1货代和无船承运人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原来货代可以与货主、船代签合同,但是现在提单上能出现货代的名字,而无船承运人则不可以。
2、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3、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5、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一般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
6、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定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货代则不能。
1.2无船承运人相关问题1.2.1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的方式无船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最易引起争议,最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船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方面,当无船承运人遇到货主或船东对其提出的高额索赔,有时甚至远远超出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本,令其资不抵债,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无船承运人利用这一点对货主等善意第三人进行欺诈。
这些无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管理秩序,令航运各界深恶痛绝。
因此,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清偿能力,解决无船承运人的资信问题,给各方当事人以保障无疑势在必行。
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就业务性质来看
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就业务性质来看.前者接受货主的委托,代为处理仓储、拖车、商检、报关、代缴运杂费、寄单等业务,货运代理虽可签发自己的提单但此时他已演变为无船承运人;后者除了接受上述业务外,还能以承运人的名义接受货主订舱,收取运费,并签发自己的提单(境外货代办事处必须委托一级货代进行业务操作)。
目前,我国各地的当地中资货代公司大都属于前者,中外合资或外商办事处几乎都属于后者。
无船承运人是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从国际货运代理业中演变而来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之间在很多方面有联系,两者之间业务有交叉,往往大型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同时充当无船承运人开展经营活动。
但是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毕竟性质不同,两者之间更有区别,无船承运人本质上是承运人,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性质则随着所从事的业务不同而不同。
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之经营者。
以承运人之身份接受托运人之货载,签发自己之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对国际货运代理之定义是:"接受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之委托,以委托人之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之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从海上运输之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有着非常密切之关系。
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之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之过程中产生之,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之延伸和发展。
但是,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又存在着根本之区别。
首先,从二者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之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之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邓卫国
【期刊名称】《水运管理》
【年(卷),期】2003(000)009
【摘要】@@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
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
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法律上的含糊不清和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对此,笔者就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和财务核算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邓卫国
【作者单位】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5.21
【相关文献】
1.促进中国船代业和无船承运业健康发展——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 [J],
2.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下)--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J], 郭峰
3.无船承运经营者制度与货运代理制度 [J], 佟黎明
4.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上)--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J], 郭峰
5.浅谈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J], 刘海;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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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无车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
“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
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
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
关于无船承运人、货代以及船东提单、货代提单
关于无船承运人、货代以及船东提单、货代提单
关于无船承运人、货代以及船东提单、货代提单!
2009-06-25 09:39
无船承运人不是船代.
无船承运人缩写是NVOCC(NON VESSEL OPERATER COMMON CARRIER):他们自已没有船,但是可以出具提单,且提单具有和一般有船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的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现在的NVOCC都被和一般的传统的货运代理公司混在一块了,一般人认为NVOCC也是货代,应为他也没有船,也是接了客人的货,然后再找船公司去运.
但是NVOCC和一般的货代是不一样, 货代给你走货,出给你的是船公司的提单, 而NVOCC走货,出给你的是他们自已的提单(国内有时也称货代提单,或HOUSE提单).
给货代走货,货出了问题,有损坏了,你只能找船公司去索赔,因为货代是只是你的代理,换句话说,是他代理你去船公司订舱,出运.出了事,你要自已去找船公司.找货代赔他是可以不用赔的.但是一般你自已去找船公司,通常是很困难的.
但是NVOCC是不一样的,你给他走货,出了问题,你就可以找他赔,他必须要按规定赔偿的.因为他是作为承运人的. 而且你不用担心,他没有赔偿的能力,因为一个正规的NVOCC在注册时,是要在银行存入40万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的,而且这个钱是不可以取出来的,这个就是为了防止发生损害时,NVOCC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发生.
但是你在给NVOCC走货时,要确定他是不是合格的正规的
NVOCC,正规的才能给他走货.不正规的是很危险的.
验证方法就是: 正规的NVOCC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注册,并取的注册号.通常情况下,NVOCC都会把这个注册号印在提单上, 你可以让他传真一张提单过来看来,看上面有没这个号码, 号码的格式是:MOC-NV*****(*代表数字)。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知识点总结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知识点总结《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考试知识点第⼀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论⼀、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货运代理是⼀种中间⼈性质的运输业者,其本质就是“货物中间⼈”,以发货⼈和收货⼈为⼀⽅,承运⼈为另⼀⽅的两者之间⾏事。
⼆、国际货运代理的⽬标、⽅针:安全、迅速、准确、节省、⽅便。
三、国际货运代理⼈与⽆船承运⼈区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民币;⽆船承运企业实⾏的是登记制,⽽不是审批制。
项⽬国际货运代理⼈⽆船承运⼈法律地位委托⽅代理⼈承运⼈(当事⼈)是否拥有提单不拥有⾃⼰的提单拥有⾃⼰的提单业务范围进出⼝货运相关业务进出⼝货运相关业务和承担运输责任第⼆章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术语概述(⼀)、《通则》《通则》将国际贸易中使⽤的贸易术语归纳为⼗三种,并将这⼗三种术语按不同的性质,不同的交货地点,以及买⽅承担责任、费⽤、风险的程度,从⼩到⼤,划分为E、F、C、D四个组。
(⼆)、四组贸易术语的特点和区别种类特点和区别EXW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
采⽤EXW时,卖⽅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都是最⼩的。
该组条件下签署的合同为起运合同。
DDPD组术语属于到达合同,该组条件下的交货为“实际交货”。
其中,DDP条件下,卖⽅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是最⼤的。
(三)、⼗三种贸易术语的分类术语缩写术语英⽂全称术语中⽂名称F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C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国际贸易术语(⼀)、FOB术语1、全称: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 关键 词] 无船承运人 ; 货运代理人 ; 法律地位 [ 中图分类号] 93 6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 1 )5— 13— 3 [ 10 3 9 (0 0 0 0 2 0 收稿 日期 ] 2 1 0 0 0 0— 2— 9
[ 要】 无船承运人是从 货运代理人 中分化 出来的一类航运主体 , 摘 二者“ 中有我 , 中有你” 不仅 经营 范围大致相 似 , 你 我 , 而且业务流程也基 本一致 , 由于法律 规 定的模 糊 性 , 更 导致 了司法 实务 中二者极 难辨 析 。为此 , 我们 应从 合 同性质 、 单记 提
单独注册成立无船承运企 代理人大约起源于 l 世纪的欧洲, 0 主要是为货方办理租船 、 基本相似。在目前的航运市场上 , 单一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情况还几乎不存在, _ 形成了 3 订舱 、 报关、 报验、 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项业务。此时 业 、 处于纯粹代理人的地位, 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委托人收取的 “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的市场环境。因此, 货运代理人业务 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之一。 代理费。但自2 世纪 6 年代以来, O 0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信息 上的双重性以及与无船承运人业务上的相似性也是实践中
还能以独立当事人的身份赚取利润。 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新的航运主体, 其 运人处获得运价佣金,
与货运代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 可以说, 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货运中的身份是如此令人眼花缭
在运输实践中, 二者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正因如此, 如何 乱, 琢磨不定 , 即使是在同一次货运中, 其既可能是代理人也 将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区分, 往往就成为确定无船承运 人身份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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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10]: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
《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识别标准: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
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代理人支付佣金。
货运代理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总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在美国,货运代理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服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
提单业务。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需要委托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
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