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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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是指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建设,可满足民用通用航空场需求的机场。

在国家民用机场标准中,4E和4F民用机场是属于小型机场的范畴,分别适用于最大起降重量在5700kg及以下和9000kg及以下的民用通用航空机。

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相关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跑道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跑道,包括跑道长度、宽度、坡度、质量等要求。

其中,4E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于800米,宽度不少于23米,4F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于1200米,宽度不少于30米。

二、停机坪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停机坪,包括停机位数量、大小、排列方式、地面承载能力、设施设备等要求。

其中,4E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4个,4F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6个。

三、航站楼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航站楼,包括航站楼大小、布局、设施设备、安全设备等要求。

其中,4E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F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四、导航设施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导航设施,包括雷达、导航信标、频率、标志等。

其中,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气象观测、预报和通告服务和更新设施,以保证机场运行的安全性。

以上是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的主要标准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相关设施,如消防设施、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多,例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以保证机场运营的安全高效。

总的来说,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机场建设和运营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同时,针对不同的机场类型和机型,标准要求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设计和建设。

建设高质量的4E和4F民用机场,既是国家发展民用通用航空的需要,也是满足广大民航用户出行需求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

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

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随着空中交通的不断发展,机场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机场建设和运营的安全和高效性,建筑机场工程必须符合一系列规范要求。

本文将对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进行详细探讨。

一、土地选择与准备在选择和准备机场工程用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要求:1. 地理位置:机场建设应选址在通风良好、地势平坦、地质稳定、水文条件良好的地方,不应受城市居民和环保规定的限制。

2. 影响范围:机场用地需远离居民区、工业区和其他噪声敏感区,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跑道和停机坪设计跑道和停机坪是机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设计需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 尺寸和强度:跑道和停机坪的尺寸应符合相应的航空器尺寸要求,同时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承载能力。

2. 附属设施:跑道和停机坪应设置合适的标志、灯光和引导系统,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地面操作。

三、航站楼和终端设施设计航站楼和终端设施的设计需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 布局和流线:航站楼内部应合理布局,以提高旅客乘坐体验和工作效率;同时,旅客流线应流畅且便捷。

2. 安全设施:航站楼应配置合适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和监控系统,以确保旅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供电与通信设备供电与通信设备对机场建设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设计需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 供电系统:机场应配置可靠的供电系统,包括备用电源和稳定的电力供应,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通信系统:机场应配置高效的通信系统,包括航空通信、地面通信和无线网络,以便于飞机和地面人员之间的沟通。

五、安全与环保措施为了确保机场工程的安全和环保,需遵守以下规范要求:1. 飞行安全:机场应具备适当的飞行管制系统和航空器导航设施,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导航。

2. 环境保护: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并合规处理废弃物和排放物,确保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总结: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包括土地选择与准备、跑道和停机坪设计、航站楼和终端设施设计、供电与通信设备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四、机场场址应与机场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镇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等相协调;
五、机场场址、跑道方位及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应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
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1、2、3、4、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
表3旅客航站区指标
指标年旅客吞吐量(用“P”表示,万人次)
1 P<10
2 10≤P≤50
3 50<P<200
4 200≤P<1000
5 1000≤P<2000
6 P≥2000
注1:本表指标1、2适用《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内容省略指标1、2的机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五节货运区…………………………………………………………………………………… (10)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立安绮华建萍聂国屏亚杰洪涛赞辉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光辉刁永海海云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以满足航空需求。

4E和4F分别指的是机场净空要求,即飞机的最大翼展距离。

下面将详细介绍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1.起降道:4E民用机场要求起降道长度不小于2500米,同时还需要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来容纳最大翼展距离的飞机。

2.停机坪:停机坪主要用于飞机的停放和维护,要求面积足够大以容纳多个飞机,并且需要有足够的间距以确保飞机之间的安全。

3.航站楼:4E民用机场的航站楼需要具备足够的面积来容纳大量的旅客,在设计上要注重流线型,以保证旅客出行的便利和舒适。

4.办公区和设备:机场的办公区和设备需要满足工作人员的办公需求,并配备先进的通信设备和航空导航设备,以确保飞行安全。

5.客运设施:需要为旅客提供餐饮、商店、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以满足旅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6.交通设施:机场需要有足够的停车场和出租车站,方便旅客和工作人员的交通出行。

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1.起降道:4F民用机场的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小于3000米,同时还需要具备足够的宽度和强度来容纳大型飞机。

2.停机坪:与4E机场类似,4F机场的停机坪需要具备足够的面积和间距,以确保飞机的安全停放和维护。

3.航站楼:4F民用机场的航站楼面积更大,设备更先进,以满足更多旅客的需求。

4.办公区和设备:同样需要满足办公需求,并配备先进的通信设备和航空导航设备。

5.客运设施:要比4E机场更加完善,提供更多的餐饮、商店和休闲娱乐设施。

6.交通设施:同样需要有足够的停车场和出租车站,方便旅客和工作人员。

除了上述基本建设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还需要具备以下方面的要求:1.消防和安全设施:机场需要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

2.环境保护:机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噪音和废气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3.航空导航:机场需要配备先进的航空导航设备,确保飞行安全和准确性。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本章共6节、26条,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民用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等方面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民航机场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本章的主要内容应是重点要求的。

本章所介绍内容也是案例的基础知识,应能灵活运用。

1d43100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d43100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de)技术要求.导航设施(de)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de)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de),附属建筑(de)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de)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de)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de)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de)相互影响及协调.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de)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de)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de)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de)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de)开发鼓励性政策.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de)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de)要求.
机场(de)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de)相应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 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技术标准目录(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技术标准目录(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技术标准目录(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行业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MH/T5012-2022《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22-5-1 MH/T5014-2022《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垫)层施工技术规范》2022-5-1 MH/T5005-2021《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2021-7-29 MH/T5050-2021《民用运输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沥青隔离层技术指南》2021-7-1 MH/T5002-2020《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2021-2-1 MH5001-202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2021-12-1 MH/T5048-2020《人文机场建设指南》2021-1-1 MH/T5042-2020《民用运输机场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2020-3-1 MH/T5049-2020《四型机场建设导则》2020-12-1 MH/T5011-2019《民用机场沥青道面施工技术规范》2019-9-1 MH/T5041-2019《机场环氧沥青道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2019-12-1 MH/T5024-2019《民用机场道面评价管理技术规范》2019-11-1 MH/T5017-2017《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8-1-1 MH/T5010-2017《民用机场沥青道面设计规范》2018-1-1 MH5007-2017《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7-8-1 MH/T5035-2017《民用机场高填方工程技术规范》2017-5-1 MH5034-2017《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7-3-1 MH5008-2017《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设计规范》2017-3-1 MH/T5033-2017《绿色航站楼标准》2017-2-1 MH/T7003-2017《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2017-10-1 MH/T5036-2017《民用机场排水设计规范》2017-10-1 MH/T5021-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03-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20-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19-2016《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18-2016《民用运输机场信息集成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6-10-1 MH/T5009-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6-10-1 MH/T5015-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6-10-1 MH/T5111-2015《特性材料拦阻系统》2016-4-1 MH/T5032-2015《民用运输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检测规范》2016-3-1 MH5006-2015《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规范》2015-12-1 MH/T5110-2015《民用机场道面现场测试规程》2015-6-1 MH5031-2015《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5-6-1 MH5029-2014《小型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设计规范》2015-3-1 MH/T5030-2014《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2015-3-1 MH5028-2014《民航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4-12-1 MH5013-2014《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2014-8-1 MH/T5027-2013《民用机场岩土工程设计规范》2014-1-1 MH/T5026-2012《通用机场建设规范》2012-6-1 MH/T5025-2011《民用机场勘测规范》2011-5-1 MH/T5004-2010《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2010-4-30 MH/T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2007-12-1。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 引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指对民用机场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程项目所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文档将对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梳理和解释,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和高质量完成。

2. 项目概述本文档适用于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监理阶段。

涵盖了机场的道路、跑道、航站楼、塔台、停机坪等各个方面的建设标准,并对相关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工程项目分类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功能进行分类。

根据国际公认的分类标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飞行区工程项目:包括跑道、滑行道、快速脱离道等工程项目;•航站楼工程项目:包括航站楼主体结构、内部装饰和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道路、停车场和客运通道等工程项目;•航空设备工程项目:包括塔台、通信设备和航空灯光设施等工程项目。

4. 基本技术要求在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技术要求。

这些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飞行区工程•跑道设计:跑道的设计应满足飞机起降和滑行的要求,包括长度、宽度和坡度等等;•跑道标线:跑道上的标线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规范,确保飞机能够准确地进行导航;•滑行道设计:滑行道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类型飞机的滑行需求,包括转弯半径和滑行道间距等。

4.2 航站楼工程•建筑结构:航站楼的主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承受可能发生的地震和风载荷;•内部装修:航站楼的内部装修应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安全规范,包括防火、防爆和防盗等要求;•设备安装:航站楼内的设备安装应满足航空业的相关要求,包括安检设备、登机桥和行李传送带等。

4.3 交通运输工程•机场道路:机场道路的设计应满足行车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包括道路宽度、标线和交通指示等;•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的设计应能容纳足够多的车辆,并保证停车过程的安全和便利;•客运通道:机场的客运通道应设计成无障碍通行的,以满足不同旅客的需求。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则说明(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转设备,第一条目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公布了《民用机场工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合用性,拟订本标准。

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少针对性的标准,故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所有功能仅用于展开通用航空活动的机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 场,不包含暂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翔,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大海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翔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供给腾飞、下降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

为了划分“能够及已经展开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制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含使用 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翔活动,如包机(出租)飞翔、空中旅行等;不包含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翔活动,如农林飞翔、空中勘察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依照以下原则:1、保证飞翔安全,知足一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转设备,知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备配置坚持合理、合用、客观本质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营运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建优秀环境。

4、长久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足考虑发展空间。

仅合用于“展开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暂时起降点并不是本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履行特别规则,所以,此两类情况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以内。

参照美国 FAA鉴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要事故”定性为“死亡 30 人以上”的数目等级,本标准将合用的经营性载人飞翔通用航空活动限制在 29人以下。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第二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 环。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三条 通用机场分类和等级 (一)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 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通用航空永久型机场应有卧式储油罐和一定数量的加油车、运油车 。通用航空临时性机场应有固定的储油场所,并配备专用的加油机械。)。 第二十四条 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 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十四 》(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拥有备份电源)。 第二十五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 及其配置原则见下表。 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 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 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 消防与救援 (一)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 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道面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用于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工具,一般有车载式和拖曳式两种结构形式,所测得的摩擦系数随设备类型的不同也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对此,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卷 “机场”提供了具体指导。
驱鸟设备
用于机场范围鸟类的驱赶,是民航防止航空器鸟击工作的主要手段,其具体作业方式多样,需根据机场当地的具体鸟情有针对性地选用。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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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第十一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Leabharlann 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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