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
2020年自考00261行政法学串讲复习资料重点
(2)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系中享有的权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b.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c.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
具体内容:①行政公开原则(a.行政行为内容公开;b.行政过程公开;c.行政信息公开);②行政公正原 则;③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 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 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④信赖保护原则;⑤尊重 和保障人权
(2)行政职权: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 制裁权;⑦行政强制措施权;⑧行政强制执行权;⑨行政委托、监督权;⑩行政司法权;⑪行政组织法上 的其他行政职权。
(3)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 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二、国家行政机关 P82: 1.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 按照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 相应的社 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特征 P83: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3)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1互/ 2相0 依赖,不可偏废。
自考《行政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第七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点法条]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办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的最低依据就是规章这个级别)。
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B.②③C.①③④D.①②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并要求能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不成立与不生效。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可见①②符合题意。
③④是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4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5、6、28条。
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者:1.处罚法定原则。
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第一.绪论。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
行政权的特点: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民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自考高频考点串讲资料00261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名词解释]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名词解释]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多选]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多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多选]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其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等。
[单选、多选、简答]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简答: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多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多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章节精讲课件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绪论本章目标分析本章重难点分析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选】:;:公共行政;一、行政的含义【选】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二、行政权【选】【名】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二、行政权【选】二、行政权【选】1.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2.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二、行政权【选】1.二、行政权【选】2.关系来源于公民权利三、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选】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五、行政法的分类【选】划分标准内容六、行政法的特点【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六、行政法的特点【选】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
实体性程序性交织例题】A.B.C.D.【正确答案】D例题】A.宪法B.法律C.D.【正确答案】D例题】A.B.C.D.E.【正确答案】ABCDE谢谢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行政法关系【选】行政法调整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名】行政法调整之后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主体(2)客体(3)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平等但非对称性。
(3法定的。
(4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法院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指在监督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1.多重的、复杂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具有非对称性。
例题】A.B.C.D.【正确答案】C例题】A.B.C.D.【正确答案】A例题3.【参考答案】(1(2(3谢谢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选】1.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2021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三
2021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三三、名词解释知识要点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办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办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办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4.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边界,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6.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办理关系。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9.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成替代的地位。
(★★)10.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不雅、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1.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按照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办法。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5.10行政法串讲讲义V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串讲考点总汇概念:行政、公行政、行政法体系: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争议法原则:合法、程序正当、权责统一、合理、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条例、规章基础理论分类:行政机关、行政内部机构、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主体:权、名、责(复议被申请人、诉讼被告、赔偿义务机关)公务员法:公职取得、考核处分、交流回避、公职退出、争议解决行政编制:中央行政编制、地方行政编制行政组织法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概念与特征、分类、成立与生效、一般效力、效力状态行政处罚:概念与特征、种类与设定、实施主体、实施规则(管辖、一事不再罚、时效、减免裁量)、程序(简易、一般、听证与执行)行政许可:概念与特征、种类与设定、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监督与许可效力处理、行政许可的诉讼行政强制其他:征收与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法强制措施:概念特征、种类设定、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一般与特殊)强制执行:自行强制与申请法院强制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指导、调解)、程序行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诉讼行政争议法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复议机关、审理程序、决定与执行行政诉讼:受案、管辖、当事人、起诉与受理、期间送达、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简易、调解)、审理规则(证据、撤诉、缺席、法律适用、先予执行、附带民诉、附带审查抽象行为、公益诉讼)、裁判与执行国家赔偿概述:赔偿责任构成、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费用标准行政赔偿:单独申请、复议或诉讼时一并申请司法赔偿:刑事赔偿与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行政法串讲1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关系、规范公共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考笔记_00261_行政法学_自考行政法学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理;(4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的关系:外(2)2)公务员,行政相对方有服控告、申诉、采用公开考试、1款规定:“地县长、“国家公务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地实行职位轮换。
(4)撤职。
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1.法定原因和判处刑罚7种。
之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
系的行为。
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2.事实原因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1)身份保障权。
指公务员一经任用,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
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种学习与培训,培训机会。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建议的权利,政治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7)辞职权。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人不得擅自离职”。
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范和标准。
(二)公务员义务种类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1一方权利(权力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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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一)、行政指导的种类 对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 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2.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可以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宏观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 导;个别行政指导指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 导。 3.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促进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 政指导: 促进性指导,指行政机关通过采取鼓励性措施等方式,促进行政 相对方积极作为而进行的指导;限制性指导,指行政机关以限制 行政相对方的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指导。 4.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还可分为教育、科技、商业、 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 5.以行政指导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 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 分为管制性(抑制性)行政指导,指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 加以预防或抑制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调停性)行政指导,指相 对方相互之间发生争执,自行协商不成时,行政主体出面调停以
•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1、行政机关一方的权利 •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指挥权。 (3)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的相对方际有制裁权。 • 2、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 • (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其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 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 合同规定缎带付价金的义务。 • 3、相对方的权利 • (1)取得报酬权。(2)损豁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 (3)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 4、相对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 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自考笔记自考复习资料自考串讲00261行政法学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理;(41.行政权的涵义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能。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义务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二)承担行政责任(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四)刑事责任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
(二)公民有听证的权利为。
它包括三层意思:(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行政职责的行为。
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或科以义务:(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三)变更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等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求。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
(2力,制执行;(3)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效力的行政行为。
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七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七章串讲笔记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1、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按照原告可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撤销;2)请求变动;3)请求确认违法;4)请求履。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成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起诉的时间条件:当事人直接起诉的,3个月;经复议起诉的,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司法解释:(1)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庇护期为2年。
(2)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长庇护期:动产20年,其他5年。
(3)因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紧急情况除外。
不作为,从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没有制作文书且送达的,相关人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作出即可,此时还难以估计时效,将行政机关处于不利地位。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规定了履行期限: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未规定履行期限: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庇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3、起诉的程序条件:(1)必经型:诉讼前必需经过行政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2)选择型:可以复议再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国税复议注意垂直领导选择是原则,必经是例外。
如治安办理处罚条例,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需先经过复议。
某市交通办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认为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D二、受理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自考笔记00261行政法学自考行政法学笔记自考串讲讲义资料
可分,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件。
1.宪法2.法律3.规和部门规章 4.行条例(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所作的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形成。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
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
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
这种实体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约。
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笔记、考点、重点串讲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自考本科行政管理--行政法学讲义
一、考试大纲、教材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大纲名称教材名称主编出版社版次行政法学00261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行政法学湛中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考试之日起6个月前公布的有关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列入考试范围。
以现行规定为准,但其内容所占比例约为10%左右。
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八章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程序法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十二~十三章司法审查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
将原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合并成第八章,增加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
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力层次的分数比例:2:3:5易、较易、较难、难:2:3:3:2二、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答题一般先客观性试题,后主观性试题,先易后难。
要合理分配答题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要认真读题,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比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心词,清楚准确、忌画蛇添足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面、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观点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答题要全面。
自考《行政法学》第一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一章串讲笔记第一部分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三者合一,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区别: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1,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2,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办理。
他有以下几个特点:(1)范围与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例1:夫妻二人在家看黄碟,警察就去把男的抓走了,但这纯粹是个人事务,行政机关不能干预。
例2:有两个学生在旅游途中方式性关系,女孩怀孕,但不知道,后来校医发现了报告学校,学校以两人道德败坏就把两人除名了。
这纯粹是个人事务,学校不能干预。
(2)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3)手段是有必然强制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1)行政合法原则。
他包罗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2)责任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并由其承担因行使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报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补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罗人身责任,如拘留。
这些责任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
(3)行政合理原则。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七章 行政处罚(6)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七章行政处罚(6)(2)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同简易程序中是执法人员;一般程序中是单位的主管领导,重大复杂的还要集体讨论。
(3)送达简易程序是当场交付给当事人;一般程序是事后作出后,按照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中的一种送达。
4、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作出三种严厉的处罚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
双方地位平等进行质证,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二)执行程序1、罚款:罚缴分离行政处罚的执行第4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断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9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刘某因超载被公路办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
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蛮横无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知识。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题中李某认为刘某的要求属于蛮横无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不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本题中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蛮横无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在李某不使用罚款单据的情况下,刘某有权拒绝交纳,该处罚决定事实上也没有成立。
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九章串讲笔记
第⼗九章 ⾏政案件的裁判与执⾏ 1.⾏政诉讼的⼀审判决: a.维持判决:对被诉⾏政⾏为的效⼒予以肯定的裁判(证据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b.撤销判决:对被诉⾏政⾏为的效⼒予以否定的裁判 (⼀)情形:主要证据不⾜、适⽤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职权。
(注意超越职权和滥⽤职权的区别) (⼆)撤销判决同时的处理⽅式:重新作出⾏为、补救、提出司法建议。
(三)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政⾏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政⾏为,复议决定⾃然⽆效。
(四)原机关必须重新作出具体⾏政⾏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政⾏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不得以同⼀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来⾏为基本相同的⾏为,但下列情况例外: (1)原⾏为程序违法。
(2)新⾏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也不属于同⼀⾏为。
(五)⾏政机关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政⾏为基本相同的具体⾏政⾏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机关拒绝履⾏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c中的强制措施。
(六)不应当限定重作的期限,但如果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政⾏为将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利益的例外。
(七)法院判决撤销⾏政机关的具体⾏政⾏为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履⾏判决。
⾏政机关拒绝履⾏判决、裁定的,⼀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通知银⾏从该⾏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的,从期满之⽇起,对该⾏政机关按⽇处50元⾄100元的罚款(执⾏罚)。
(三)司法建议:向该⾏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或者监察、⼈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法院。
建议对象。
(四)拒不履⾏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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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行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
本课程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考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知识的考查不是很深入,也不是很实务化,更多地是侧重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查。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2.本课程的重点是有关行政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书由罗豪才担任主编、由湛中乐担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版)。
三、章节体系教材共十二章,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程序法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十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十二章司法审查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行政法学》历年考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下:结论:结合近几年考试分数数据汇总,按照重要程度,我们可以将各章节大致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第五章的第6节(行政处罚)、第12章特点:①考点分布广泛;②均会涉及主观题;③行政处罚法与司法审查几乎囊括案例分析题全部分数(2)第二阵营:第1、2、3、8、10、11章,第五章的第3节(行政许可)。
特点:①主要考查基本知识点;②客观题较分散;③各章均会涉及概念与简答;④行政复议法主要涉及案例分析。
(3)第三阵营:4、6、7、9章,第五章的其他几节。
特点:①属考试中的点缀,一般以单选题为主;②主观题偶有涉及。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09年10月份全国试卷题型分析)本次试卷基本延续了往年的风格,在题型、考点分布、难易程度上均无重大突破。
题型题量:单选30个、30分;多选5个、10分;名词解释5个、15分;简答3个、15分;论述1个、10分;案例2个、20分。
章节分布:仍以第5章(15分)和第12章(13分)为主,第8章考试分数大大提升,到了12分,包括4个单选、一个名词、一个简答,为历年最高。
此外为第1、11章,3、10章,各占9-11分。
难易程度:本试卷难易程度中等。
客观题基本上没有偏、难的题目,均为基本知识点的考查,主要侧重教材基本知识的记忆;名词解释考查的均为基本概念;简答题中除第41题(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稍偏外,其余两题均属正常;论述题(联系实际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属常规考查,应在意料之中,因为第一章本属论述题经常光顾之章节;案例分析题,一为行政复议、一为司法审查,也属常规考查,难度不大。
结论:这套试卷,考生如果掌握了基本知识点,把握好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其余记忆型题目即使记得不是很准,成绩也应在70以上。
这套试卷从各方面均为典型,可作为今年考生应考复习之指挥棒。
三、学习方法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
这项工作在之前的学习中大家应该已经基本做到。
2.浓缩教材,抓住重点。
这正是我们串讲课程的中心任务之一。
在本门课,我把教材中的重点内容按照不同题型进行了汇总,并就其重要程度进行了标注,以避免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走弯路,要花最少的时间去通过这门考试。
3.以历年真题为导向,零距离感触考试命题精神。
通过这么多年的培训经验,我一直相信,真题是最好的模拟题。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全面接触真题,我们在复习中才能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特别是本门课,命题角度一直很固定,很少有偏题难题,每年的题目都极其类似,甚至有很多重题。
如果大家弄懂了每一道题目,并能举一反三,可以负责任的说,你就成功了80%。
4.抓住客观题不放松。
从试卷结构看,客观题占40分,其中单选题30分,多选题10分;主观题占60分。
客观题基本上都是对基础知识的考查,稍加努力即可得高分;而主观题部分,虽仍有重点可循,但毕竟记忆强度较大。
一般客观题拿到30分不是难事,这样后面的60分得一半分就可以了! 后标(★★)者为高频考点,命题角度较多,需要牢记;后标(★)者为重要知识点,也需多记;未有标注者为一般知识点,仅作一般了解,非复习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单选题知识要点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分类题”,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二、多选题知识要点1.行政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
(不包括参与性)(★★)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不包括行政审判权)(★)3.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注意,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注意,是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5.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
(★)6.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之比较:(见图解1)(★★)(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包括: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不包括行政委托中的受托组织)7.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8.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①国家立法机关;②国家行政监察机关;③国家司法机关;④行政主体;⑤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0.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1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三、名词解释知识要点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4.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6.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9.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0.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1.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四、简答题知识要点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注意,亦可能出多选题)答:(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