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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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荆政发[2016]21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5

【实施日期】201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

(荆政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建设绿色生态文明荆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以新建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为抓手,坚持“规划先行、整体推进,示范引领、政策激励,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基本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从政策体制、标准规范、规

划设计、技术推广、产业培育、建设营运等方面全面发展绿色建筑,着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重点村镇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人居环境宜居舒适、建设方式集约高效、生活方式绿色低碳的城乡发展格局,荆州城乡绿色生态建设水平居于全省前列。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建设成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区;荆州开发区商务片区、沙市区的沙北片区、荆州区的荆北片区建设成为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建设,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鼓励县(市)新区积极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试点建设一批省级绿色生态村镇。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全市范围内(含县(市、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荆州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市新区应积极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示范项目。结合旧城改造、棚改工程加强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推动开展“绿色医院”“绿色校园”创建活动。开展以公共建筑为重点的能耗统计和能效测评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绿色生态试点村镇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稳步推进重点乡镇、特色乡村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科学引导村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探索建设适合村镇特点的绿色城镇和绿色农房,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从2017年起,按照“普及一星、鼓励二星、支持三星”绿色建筑的原则,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大力推广绿色能源。坚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1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道路、公园广

场、小区照明使用太阳能灯具,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和工业余热供暖。认真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后评估工作,研究解决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路线,提高一体化应用水平。鼓励大型房地产项目与电力生产企业合作,利用富余蒸汽开展冷热电三联供。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工业园区、大型商场超市及旧建筑改造中统筹安排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在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等试点建设地热能源供应站,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应用。

(三)全面启动城市基础建设绿色行动。一是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城市水系、湖泊、道路、广场、居住区、商业区和园林绿地等空间载体,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推进中心城区水系连通和引水工程,加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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