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的类型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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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 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以委员会的方式进行。

①调停或斡旋(good offices),调停,是要在调停人的善意帮助下促成当事各方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调停多用于争端各方十分对立的情况,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缓和局势。②调停人应一秉善意,调停在经争端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人的建议和调停人传达的争端方的意见,未经争端各方接受没有拘束力。调停成功,调停人可以参加谈判或和解;调停失效,调停人应退出。③调停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一个步骤,一种辅助的方法

和解是以委员会的方式解决争端,和解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特设的专案和解委员会。和解是在争端方同意的基础上,经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促成争端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仲裁、司法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把它定义为“各国由它们自己选择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根据国际法进行审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三、结合实践,中日钓鱼岛争端该如何解决?

中日双方对该岛都主张本国拥有主权。中国与日本都会强调本国与该岛附近海域的历史的渊源,但是这样一个无人岛,即靠近冲绳,也靠近台湾,古代台湾被称为“小琉球”,而现在的冲绳则被称为“大琉球”,当然各自都有悠长的历史渊源,近代国家体系将原来连成一体的区域硬生生地划分开来,然后美其名曰“国家主权”或“国际法”,实际上都是非自然的人为切割。当然除了上述以外,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到达冲绳海沟一边为中国拥有领海权(钓鱼岛处于冲绳海沟的大陆一方)。而日本则强调明治政府是在确认清政府并未实施有效管辖而于1895年1月将该岛划归日本(这时正处中日甲午战争日军胜局已定的时期),以及二战后占领该岛的美国在1972年归还冲绳行政权时将其一并交还给了日本。这牵涉到两国在该海域中间线的划分,对于中日两国而言,涉及与国家利益攸关的经济资源,双方在此退让都会在国内引发轩然大波。但是,二战以后中国立刻陷入国共内战,因此对这些周边岛屿都无暇顾及,此后又对美国的占领则采取容忍的态度,直到1970年代美国归还冲绳行政权之际才提出异议,导致

日本现在得以强调由于该海域据报可能藏有丰富资源,所以中国(包括台湾)才立意争夺的观点。

四、结合中日东海争端,比较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的差别?

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到1984 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我国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比如,公约规定了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 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 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双方在自然延伸原则上的分歧:(1)中国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中国的“底牌”--自然延伸原则延伸的概念。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美国学者哈德曾说:“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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