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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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应用研究

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应用研究

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应用研究发布时间:2022-08-17T07:03:20.87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37卷4月第7期作者:胡明庆1 刘小滔1 邓毅1 刘仁森2 [导读] 本文结合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的实际情况和养护经验,以典型项目为依托,采用全寿命周期分析计算方法,计算不同沥青路面养护方案的总费用现值,并确定经济效益最优的养护方案。

胡明庆1 刘小滔1 邓毅1 刘仁森21.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400074;2.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400074摘要:本文结合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的实际情况和养护经验,以典型项目为依托,采用全寿命周期分析计算方法,计算不同沥青路面养护方案的总费用现值,并确定经济效益最优的养护方案。

为当地国省干线沥青路面养护方案比选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国省干线;LCCA;全寿命周期分析;养护工程;养护费用1、引言近年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截至2020年,已建成普通国道17461公里,已建成普通省道21470公里。

随着国省干线公路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国省道公路为保持较好的路面使用性能,需要开展不同程度的养护工程,尤其是占比较大的沥青路面。

国省干线的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补资金和地方自筹,由于受到地方政府财政限制,自筹有限。

因此,在有限的资金情况下如何选择有效的养护对策,如何使得养护措施更经济合理,养护效果更加有效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当地的养护方案主要从方案可行性、施工可行性、环境影响及经济性等指标进行决策,其中经济性主要考虑初期修建费用的经济性,未能从长远角度进行经济性合理分析。

针对其存在的不足,路面养护工程引入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通过考虑初期和后期养护管理费用、道路使用者费用等受路面使用性能影响较大的费用类型,对技术方案进行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比选,为选取综合效益最优方案提供依据。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一、前言大中修是指对已建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改造、提升和加固,以满足更高的运输要求和交通安全要求。

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本指南旨在统一编制标准,规范设计工作流程,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编制依据1.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规范:根据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不同部分的技术要求,明确设计文件的具体要求。

2.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环保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内容1.前期调查设计报告:包括工程项目背景、目标、范围、技术方案、规划布局、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勘测设计图纸:包括地貌、地形、水文、地质、交通等调查结果的图纸和资料。

3.工程概算:根据勘测设计结果,编制工程概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费用的估算。

4.路线选择和纵断面:根据勘测结果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路线,并绘制纵断面图。

5.路基设计:包括路堤、边坡、排水设施等设计要求和规范。

6.路面设计:根据交通量和流量、功能要求等因素,选取合适的路面结构和材料,并进行厚度设计和施工工艺。

7.桥涵设计:根据水流、地质条件等因素,设计桥涵结构、类型和尺寸,并进行荷载计算和施工要求。

8.隧道设计:根据地质、水文条件等因素,设计隧道位置、尺寸和施工要求,包括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的设计。

9.设备和工程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根据工程要求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和材料,并明确使用方法和施工要求。

四、编制流程1.前期准备:进行勘测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制定工作计划。

2.设计方案初稿:根据勘测和调查结果,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路线选择、纵断面、路基设计等。

3.设计审查:提交初稿进行审查,进行交流和讨论,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

4.设计方案定稿:根据审查结果,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形成最终设计方案。

5.编制设计文件:根据最终设计方案,编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程概算等设计文件。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内容介绍
32.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 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设计变更
参考资料: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 (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勘察设计的补 充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2023年2月7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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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

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我省干线公路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新基建”重大决策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有关部署,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全省统一”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全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提质升级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再评定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流程措施,创新发展模式,加快补齐发展短板,全力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的全省干线公路公用快充网络,持续提高公众出行服务能力。

二、建设原则科学布局,有序建设。

分批有序推进充电站建设,优先实施涉及成渝双城经济圈、出省通道、成都环线及放射线等重点路段,加快形成连接全省主要城市的高速公路充电服务网络。

结合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交通枢纽和其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分布情况,优先选择位于空缺点位的服务设施建设充电桩。

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统一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建设管理一体化进程,配合打造全省统一的互联互通充电服务平台,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充电服务。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印发稿)精品文档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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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5年2月目录1 总则 (2)2 目的与要求................................. (4)3 组成与内容................................ . (7)4 设计说明 (8)5 设计图表 (12)6 设计成果的提交 (17)7 路面工作要求 (19)第 1 页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1.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其它大中修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养护工程、控制投资、组织施工、监督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4 公路大中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1.5 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公路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必须在路况检测评价分析基础上进行,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及经验,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科学合理的分段确定设计方案,对有可比性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选论证。

1.6 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环保、和谐”的设计理念。

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重视环境保护,使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1.7 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8 工程定额的采用和预算编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预算文件的编制应由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

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守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正式稿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正式稿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确保质量、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建设资金第九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银行贷款等。

第十条政府投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社会资本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组织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印发稿)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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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9年2月目录1 总则 (2)2 目的与要求................................. (4)3 组成与内容................................ . (7)4 设计说明 (8)5 设计图表 (12)6 设计成果的提交 (17)7 路面工作要求 (19)第 1 页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1.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其它大中修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养护工程、控制投资、组织施工、监督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4 公路大中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1.5 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公路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必须在路况检测评价分析基础上进行,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及经验,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科学合理的分段确定设计方案,对有可比性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选论证。

1.6 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环保、和谐”的设计理念。

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重视环境保护,使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1.7 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8 工程定额的采用和预算编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预算文件的编制应由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5年2月目录1 总则 (3)2 目的与要求 (5)3 组成与内容 (8)4 设计说明书 (9)5 设计图表 (13)6 设计成果的提交 (18)1 总则1.1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1。

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普通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其他公路大中修项目可参照执行。

1.3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养护工程计划、控制投资、组织施工监、监督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

4大中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1。

5大中修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公路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必须在路况检测评价分析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段确定设计方案,对有可比性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较论证.1.6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环保、和谐”的设计理念,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重视环境保护,使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1.7大中修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

8工程定额的采用和预算编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预算文件应由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

1.9大中修设计必须提出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安全和保通方案提出具体要求.2 目的与要求2。

1大中修工程设计应在对原有公路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测设合同的要求,科学合理拟定设计原则,确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编制施工图预算,满足审批的要求,适应施工的需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体系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桥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分别从年度预算和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桥梁监测、小修保养、大中修以及改建(重建)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桥梁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

第七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实施标准(3.25)-1

四川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实施标准(3.25)-1

四川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标准一、总则1.1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加强业务管理,统一工作标准,规范管理行为,按照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我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以全面提升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为目标,通过健全管理制度,统一内业格式,规范填报内容,严格报表报送程序,全面实现我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1.3 积极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标准2.1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内业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内业主要包括养护管理制度、公路基础数据档案、桥隧涵技术档案、养护机具/设备统计表、养护房屋统计表、公路技术状况资料、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小修工程资料、公路养护报表、桥梁报表、汛期公路水毁快报、交通安全设施统计资料、地质灾害统计表、应急管理资料等。

2.1.1养护管理制度养护管理制度除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制度、下发的文件外,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公路养护管理实际进行补充规定,以满足养护管理要求。

所有管理制度按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单位整理归档,归档排序要按发文机关从上到下,即:部、省、市的顺序,同一机关发文按发文日期先后进行排列。

2.1.2公路基础数据档案公路基础数据资料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更新、保存。

基础数据资料包括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路面结构类型、建设年限(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中修)等基础信息资料。

四川省普通国省道管养路线情况一览表、(表2.1.2-1)四川省普通国省道管养路线示意图(图2.1.2-1)、四川省普通国省道管养路线情况明细表(表2.1.2-2)。

2.1.3桥隧技术档案桥隧技术档案包括辖区内桥隧基本状况卡片、桥隧新改建及历次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资料、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资料、自然灾害等有关记录、桥隧数据库、桥隧养护管理有关协议(责任书)等,由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相关资料及时更新、保存。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应 该在收到符合条件资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工程, 原则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 计量支付。 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 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 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
- 10 -
价,即支付单价 =预算单价 ×投标净价 /投标控制净价。市(州) 造价站应加强对新增单价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 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 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 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 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变化的; (四) 1 公里以上、 10 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200 万元的; (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
100
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 40 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
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 单洞长度 500 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 行车道宽度或通
-4-
风、照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10 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
化的; (五) 10 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500 米以上、 2 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 1 公里以上、 10 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 宽度和厚度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可编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30日精品可编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精品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精品可编辑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5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5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20•【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异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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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应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查。

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非经营性的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投资方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组建机构和人员最低资格标准应满足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批的同时,应明确建设管理法人及法人代表、现场管理负责人。

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

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原则要求采用两阶段设计。

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

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算汇总。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

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

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审查单位对干线公路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回复,审查单位进行核查和确认。

一级公路、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须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余等级公路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设计审查流程、内容等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

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其余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项目,按要求向相关单位报送审批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厅公路局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意见;(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三)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四)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审核意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提交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的审查意见。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核心条款》要求,重点研究招标文件质量控制条款、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要求等,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理是指干线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廉政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应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加强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协调工作。

建设项目应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平衡,全额落实建设资金。

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部省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

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州)质监站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州)质监站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州)质监站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应逐步推广施工标准化,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化,保障工程建设处于高水准实施状态。

一级公路新建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化要求,逐步实现干线公路项目全面推广施工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干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的机构、制度、人员;实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积极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各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落实好改(扩)建公路施工与保通措施,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订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市(州)造价站应加强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造价。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超过已批准概算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托市(州)造价站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明确超概资金的解决方案,并向厅公路局提出申请,厅公路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超过工可批复投资估算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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