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杂粮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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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杂粮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糊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苦荞粉、莜麦粉为原料,辅以芝麻、花生、杏仁,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经熟制、真空分装等工序制成的即时冲饮的五谷杂粮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761 芝麻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T 13360 莜麦粉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 10617 熟制杏核和杏仁
Q/LBW0004S 五谷杂粮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成份不同分为苦荞芝麻糊、苦荞八宝炒面
3.1 苦荞芝麻糊:苦荞粉、莜麦粉、黑芝麻、花生。
3.2 苦荞八宝炒面:苦荞粉、莜麦粉、芝麻、花生、杏仁、木糖醇。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原料
4.1.1.1 苦荞粉:应符合Q/LBW 0004S的要求。
4.1.1.2 莜麦粉:应符合GB/T 13360的要求。
4.1.2 辅料
4.1.2.1 芝麻:应符合GB 11761的要求。
4.1.2.2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要求。
4.1.2.3 杏仁:应符合SB/T 10617的要求。
4.1.2.4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检验方法
色泽呈灰白色
组织形态粉状,无结块,无霉斑。
气味和滋味具有谷香味,微甜,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
8GB 5009.3蛋白质,g/100g
≥
10GB 5009.5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
≤
0.2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项目
n c m M
菌落总数5210000100000GB 4789.2
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第二法
霉菌5250100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木糖醇按生产适用量添加。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20袋,10袋做检验,10袋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