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货币补偿方案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宣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5〕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不再作为征收主体,对《办法》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删除。
二、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
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
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资料、相关证照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群众反映意见,对调查摸底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完成抽查、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应及时将补偿安置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情况组织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结果作为市、区两级征收资金结算、奖惩的依据。
(五)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2: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房重置价格和综合建设成本价表3:安置房楼层差系数表(一)高层安置房楼房层差系数表(三)底层无架空层的多层安置房层差系数表表5: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标准备注:1、一般树木直径以距地1.3米处直径为准,果木以距地0.8米处直径为准2、盆栽花卉及地栽草本花卉不予补偿3、一般树木树高在1.3米以下或树木间距在1米以内的不予补偿4、成片树木或者难以移植树木,可由专业鉴定评估机构确定补助费用表6:房屋装潢成新综合补偿标准注:未列入本附件内的新型装潢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表7:房屋征迁附属物综合补偿标准注:未列入本附件房屋附属物补偿的项目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表9:滁州市规划区内征迁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4:房屋新旧程度判定标准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房屋完损等级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各个项目完好,损坏程度所划分,分为五类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3、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各个项目为:(1)房屋结构组成部分为:地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
(2)房屋装修组成部分: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项琚,细木装修。
(3)房屋设备组成部分为:水卫,电器,缓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装置等)。
注:1、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法确定;2、房屋的面积为建筑面积;3、建筑物的层高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外(2.8米-3.3米)外,每超出或降低10厘米,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增加或降低2%,建筑物的结构、设备状况与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幅度不超过10%。
注:未列入本附件房屋附属物补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许政[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可持续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各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以下为征收范围图,因文本格式限制,无法插入图片,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为准。)
第2篇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引言
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项目需求,制定如下方案。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1.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界定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执行。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
三、征收程序
1.征收公告发布:由征收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期限、补偿标准等信息。
2.征收前期准备: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
-货币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产权置换:为被征收人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并支付差价。
-搬迁补贴:按照征收部门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征收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补贴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1.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按照当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2.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结合房屋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3.附属设施及搬迁费用:
-附属设施按实际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3.征收补偿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第一条 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第一条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第二条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第三条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范围内的第五条房屋。
第六条 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第六条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
第七条第七条 估价时点:拆迁公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 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不包含第八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 估价程序:第九条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范围内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第十条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关于住宅房屋评估: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及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确定,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单价=重置价格×K+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其中:其中:1、重置价格具体按《邳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一)确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南府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四章附则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特指征收集体土地上应安置人口经确认产权的自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本办法所称应安置人口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8号)和《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仍按《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细则(doc 13页)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细则(doc 13页)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
第五条估价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范围内的房屋。
第七条估价时点:拆迁公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范围内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月。
第十一条关于住宅房屋评估: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及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确定,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单价=重置价格×K+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第十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一般不超过12个其中:1、重置价格具体按《邳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一)确定。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南城规划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连城镇谷阳村城里、小王庄、徐庄、李庄、洪庄、陶庄、赵庄,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城南村大小李庄、路南庄、浍南村殷楼庄,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
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县国土局负责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连城镇人民政府、杨庙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人社、发改、农业、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
征收南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农用地每亩32970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16485元。
(二)失地农民安置。
从项目实施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户口村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可享受城镇居民安置待遇,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政策法令】扬州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住货币化补偿实施细则
扬州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细则(依据59号令,通过调节产权调换房价格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依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5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广陵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单价-(产权调换房重置单价-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被拆迁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2.5(或3)×超出面积。
三、用于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应当达到普通商品房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价格由竞争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规范作出评估。
四、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产权调换房价格的审定。
拆迁人应将经评估机构评估的产权调换房价格列入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人应当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增加20%的补偿。
七、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并经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并网上备案。
八、被拆迁人无其他住房,拆迁时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预留原拆迁合法面积100㎡的货币补偿款,在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签订合同后,由拆迁人直接支付给售房人,并结清差价。
九、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按《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扬价工(2009)186号)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安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建设中心城市,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在规划区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另有征收安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统征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汉滨区人民政府和所在镇(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安康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主要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政策规定折算成价款,以现金支付形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条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广安府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8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由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8〕11号第四章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实施部门按规定标准,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住房换算成货币安置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坚持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选择还房安置的,按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执行。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6•【字号】鹰府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13〕34号)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鹰潭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6日鹰潭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房管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等手续;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规划审批相关手续;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属地管理。
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掉地上建筑物赔偿方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整齐有序、环境优美、道路畅达、高度文明的现代化首府城市,保障我市城市整体规划的实行,加速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有益于完美和提升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的基础上,联合有关的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城市基础设备建设(机场、铁路、公路、地下管网、人防工程、绿化带、防备林等)和“城中村”改造,在城市建设控制区三环路之内和沿三环路外侧 1 公里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及拆掉地上建筑物的,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定听从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条征用集休土地赔偿费,依照土地种类,分类型予以赔偿。
见附表二。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人员布置补贴费,以需要布置布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依照级差地租的原理,表现市里内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以人均耕地面积进行赔偿。
见附表三。
第六条征地前三年的地类不一致的,土地赔偿费和布置补贴费的标正确,依如实质地类均匀的年产值计算。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确立、同意的城市基础设备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行拆迁。
因基础设备建设需要行政强迫拆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直接拆掉。
同意强迫迁的,由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实行。
第八条拆迁属国有、集体、公司及其余组织的建筑物推行作价赔偿。
第九条因基础设备建设拆掉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应看作价赔偿。
村民所属行政村应该另批基地予以布置,没有闲置土地可供布置或村民自发放弃布置的,能够享受征用农地人员布置补贴费。
此中按规定能够异地另批宅基地安排的,原宅基地高出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应予压缩。
村民有两处以上住宅的被拆掉一处,另一处住宅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对地上建筑物作价赔偿,不再划地重修。
因商业开发拆掉“城中村”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第一考虑回迁布置,并以产权调动形式互找构造差价。
自行过渡的付给过渡费。
没法回迁布置或村民自发放弃回迁布置的,能够作价赔偿,并享受征用农地人员布置补贴费。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淮北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贯彻《淮北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操作。
第三条关于住宅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结合楼层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一、二),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用房补偿价格=区位房地产价格×(1+楼层系数)第四条关于办公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办公用房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结合楼层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三、四、五),其公式为:被拆迁办公用房补偿价格=区位房地产价格×成新率×(1+楼层系数)第五条关于沿街商业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沿街商业用房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成新率、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七、八、九、十),其公式为:沿街商业用房补偿价格=区位房地产价格×成新率×(1+修正系数)第六条关于区域内商业用房补偿价格:被拆迁区域内商业用房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区位价格成新率、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六、八、九、十3),其公式为:区域内商业用房补偿价格=区位房地产价格×成新率×(1+修正系数)第七条关于生产用厂房、仓储用房的补偿价格:因厂房类型不同,建筑结构、跨度、高度、专用性强等特点,以现场实际评估价格确定。
(不含土地)第八条关于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按照《暂行办法》并参照附表一、二、三综合确定。
第九条合法住宅用于经营适当增加补偿的标准:1、合法住宅用于经营适当增加补偿的总额=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不含地)结合成新×5%×实际经营年限×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商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含侯塬社区)、西至构峪桥收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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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征收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房屋特指被征收人根据(**发〔201*〕**号)文件拟安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征收人的还房面积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选择被安置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下列两项之一证明材料。
(一)被征收人已有的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人民政府负责我*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国土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局可以委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拟定,经审查后报*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相关部门锁定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查违章建筑、核实房屋面积、签定补偿协议、指导安置还房建设等工作。
*拆迁办主要负责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审查;对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督办,对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审核。
*住建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建设方案的审查、安置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等工作。
*财政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
*公安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对象的认定,保障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管局主要负责被征收房屋面积测绘、房屋性质及结构认
定等工作。
*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对违规抢修抢建和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
*监察、司法、工商、税务、审计、环保、信访及水、电、气、通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做好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群众思想教育和社会稳定工作,按照委托职责具体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等事项,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九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向*级人民政府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落实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后,再启动实施安置。
第三章征收实施
第十条货币安置补偿面积以确认的被征收人拟安置的房屋面积为准。
货币补偿房屋的面积确定应按照《***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货币安置补偿包括确认合法还房面积安置补偿、
重置或残值房屋补偿、一次搬家费、搬迁奖金、临时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其它应补偿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对住宅房被征收人,应当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按照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执行);对非住宅房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三条规划区内征收的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面积的补偿单价,由中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国土资源局和拆迁办备案,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评估基准点为项目安置还房所处地段。
一次搬家费、搬迁奖金、临时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费、重置或残值房屋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府发〔2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
征收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征收房屋地址、结构和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安置房屋的确认还房面积;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项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征收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征收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征收实施单位不对承租人补偿,该被征收房屋的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依约解除。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货币安置补偿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由*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
逾期仍不搬迁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七条凡与征收实施单位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视为已经享受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已按规定获得安置房、已享受过原货币补偿或采用其他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其他各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货币安置补偿工作,*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