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货币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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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征收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房屋特指被征收人根据(**发〔201*〕**号)文件拟安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征收人的还房面积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选择被安置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下列两项之一证明材料。

(一)被征收人已有的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人民政府负责我*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国土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局可以委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拟定,经审查后报*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相关部门锁定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查违章建筑、核实房屋面积、签定补偿协议、指导安置还房建设等工作。

*拆迁办主要负责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审查;对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督办,对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审核。

*住建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建设方案的审查、安置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等工作。

*财政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

*公安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对象的认定,保障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管局主要负责被征收房屋面积测绘、房屋性质及结构认

定等工作。

*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对违规抢修抢建和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

*监察、司法、工商、税务、审计、环保、信访及水、电、气、通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做好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群众思想教育和社会稳定工作,按照委托职责具体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等事项,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九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向*级人民政府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落实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后,再启动实施安置。

第三章征收实施

第十条货币安置补偿面积以确认的被征收人拟安置的房屋面积为准。

货币补偿房屋的面积确定应按照《***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货币安置补偿包括确认合法还房面积安置补偿、

重置或残值房屋补偿、一次搬家费、搬迁奖金、临时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其它应补偿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对住宅房被征收人,应当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按照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执行);对非住宅房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三条规划区内征收的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面积的补偿单价,由中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国土资源局和拆迁办备案,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评估基准点为项目安置还房所处地段。

一次搬家费、搬迁奖金、临时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费、重置或残值房屋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府发〔2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

征收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征收房屋地址、结构和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安置房屋的确认还房面积;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项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征收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征收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不对承租人补偿,该被征收房屋的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依约解除。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货币安置补偿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由*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七条凡与征收实施单位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视为已经享受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已按规定获得安置房、已享受过原货币补偿或采用其他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其他各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货币安置补偿工作,*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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