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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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1.物权法有哪些特征?
答:强行法规性、固有法性、公共性。
2.物权法有哪些发展趋势?
答:社会化趋势、价值化趋势、国际化趋势。
3.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以权利为本位;(2)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
(3)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4)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
(5)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条件和补偿;(6)适应物权价值化的发展趋势;
(7)适应物权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作业二
1.物权的概念与本质各是什么?
答:物权,即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本质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权利。
2.物权的特性是什么?
答:物权的特性有三:
其一是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
其二是保护的绝对性,即非经物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其对物的支配。
其三是物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物权既可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可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3.怎样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物权与债权有以下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
(2)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发生实行法定主义;而把债权发生实行任意主义。
(3)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物权效力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仅可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是相对权。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效力为请求力。
(5)在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上,物权中之所有权无存续期;债权均有存续期。
作业三
1.什么是一物一权主义,其推论是什么?
答: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近成立一个所有权。
推论一:一个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推论二:数个物之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何在?
答:第一,所有权让与方式不同。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二,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同。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用益物权。第三,涉及诉讼时,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不同。不动产之纠纷,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3.举例说明如何认定从物?
答:从物的认定有三个要件:
第一,效用上附属于主物。如画框之于油画;宝剑与剑套。
第二,非主物的构成。如座椅上的垫子。
第三,一般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如钱某有马一匹,孙某有配套马鞍一副,就不能认为孙某之马鞍为钱某之马的从物;如孙某将马鞍让与钱某,则其马鞍才得成为该马之从物。
4.特种物主要有哪些?
答:特种物主要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和外汇。
作业四
1.简述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与理由。
答: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其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第二,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
规定该主义的理由是:其一,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使任意创设具有危害公益的弊端;
其二,任意创设会消解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其三,物权法定保障所有权不受其他权利约束而发挥经济效用;
其四,法定的物权使一物上的权利确定,从而保障合同自由;
其五,法定的物权使权利类型化、规范化,使交易更安全和便捷;
2.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效果:
第一,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法律无规定的,归于无效;
第三,所创设物权内容部分违反强行规定的,部分无效;
第四,物权无效,但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当事人间仍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3.物权都有哪些类型?
答:主要有八类:
(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3)主物权、从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7)本物权与占有;(8)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作业五
1.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概念和表现。
答: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而不容许在该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其表现有四:
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第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上,效力依次序先后而定。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什么是物权的追及效力?
答: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而直接行使其权利。
4.概述物权请求权的意义、根据与种类
答: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根据是:物权排他性——既为排他,则仅能有一个所有权主体,因此标的物受非法侵占时,所有人当然可以请求他人返还标的物;物权支配性——既然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则无须他人染指,因此当然可请求恢复其支配地位。
其种类有: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作业六
1.物权的变动有哪些,各有何含义?
答:主要有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消失三种类型。其中,物权的发生又有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其二,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化。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量的变更,指物权标的物在数量上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又称物权质的变更,指物权内容上的改变。其三,物权的消灭物权法上之消灭,系指物权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
2.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