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章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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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吴金红法学082班5301108086)[摘要]制度的内容及形式决定于制度的目的,因此,研究现代社会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在概述及简评国外流行学说的基础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保护公民私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保护私权;维护社会秩序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说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当事人方面来说,是指当事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民事诉讼,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国家方面来说,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维护或实现私法秩序或法律秩序等。

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从主观意志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功能。

后者是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功能的主观反映,如果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功能而确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则不能实现。

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概述及简评从历史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大体上经过了“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和“纠纷解决”三个阶段。

前两种学说为德国学者提倡,后一种学说由日本现代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兼学者兼子一所倡。

另外还有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搁置说、多元说。

私权保护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哪么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国家就有义务来保护这种私权。

维护私法秩序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设立的,是为了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的私法秩序。

该学说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产物。

它较典型地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愿望和社会需要,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加强,可以说,“私权保护说”和“维护私法秩序说”反映在民事诉讼结构上,便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个极端的对垒。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法院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母语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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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民事诉讼目和任务》课件

《民事诉讼目和任务》课件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赔偿范围。
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具有重 要意义。
实现民事权益的救济
实现民事权益的救济是民事诉 讼的核心任务,旨在通过法律 手段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进 行补救和保护。
《民事诉讼目和任务 》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概述 • 民事诉讼的目的 • 民事诉讼的任务 • 民事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
01
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诉讼的定义
总结词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制度。
详细描述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因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争议的活动。
感谢观看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审理案 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进行认定和确认,以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 义,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基础

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明确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任和赔偿范围。
民事诉讼的特点
总结词
民事诉讼具有司法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
详细描述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具有司法性;民 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强制 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总结词
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 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习民事诉讼的计划

学习民事诉讼的计划

学习民事诉讼的计划一、学习目的及意义民事诉讼是指私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民事关系而发生的诉讼活动。

学习民事诉讼对我们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个人生活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定一个系统的学习计划,深入学习民事诉讼知识,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学习内容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2. 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程序规定3.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4.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程序5. 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6. 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知识三、学习方法及步骤1. 通过参加法律课程学习,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

在课程学习中,要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及时向老师提问,尽量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2. 阅读相关的民事诉讼理论书籍和文献,深入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程序规定,以及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

通过深入阅读,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3. 参加相关的法律实践课程和实习活动,接触和参与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了解实际操作过程和法律实践经验。

4. 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和学术讲座,了解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5. 深入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程序,学习在诉讼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和和解方式,以便更好地解决诉讼纠纷。

6. 参加相关的模拟法庭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为将来处理法律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四、学习计划安排1. 每周安排固定时间进行法律课程学习,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2. 每周安排时间阅读相关的民事诉讼理论书籍和文献,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

3. 参加法律实践课程和实习活动,积极参与实际案件的操作和练习。

4. 定期参加法律培训和学术讲座,了解最新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

5. 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

六、学习目标通过上述学习和实践活动,争取在一年内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具备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标题案例】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佘某乘坐K5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

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规定(6元钱的标准)收费。

于是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

况且广铁客运公司也愿意接受其意见加以整改,并主动联系退还票款,不一定非要走上法庭。

因此法院作出决定不予立案。

问题: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第一节民事诉讼目的论导引一、民事诉讼目的及其意义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人们设计和运用民事诉讼制度要达到的目标。

从另一个角度说,探究民事诉讼目的就是在追问人们建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理由。

1对某种事物的需要促使人们萌发追求一定目的实现的欲望。

目的决定了人们为相关行为的手段。

对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促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发生,而民事诉讼目的又决定了具体制度的设计与运作。

正如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所言:“将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出发点来加以议论所具有的实用性,在于主张将民事诉讼制度应实现的最高价值奉为解释论、立法论的指导坐标”。

2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不仅构成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而且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点与归宿;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评注]:“民事诉讼目的”的哲学意义1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间》,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

2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民事诉讼法53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价值和模式

民事诉讼法53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价值和模式

2、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理论 维护社会秩序说 平衡说 利益保障说 多元说
3、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的一点思考
(1)抽象的理论研究转向具体的量化研究 (2)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
4、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二、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概述 1、价值
(1)含义 客体对主体要求的满足或者说客体对主体的意
义。 (2)特点 第一,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 第二,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元性 第三,从动态的角度看,价值是事物具有的功
能,从静态的角度看,价值是事物发挥的作用
(3)对价值认识的两个误区 第一,把价值等同于价值目标 第二,把价值等同于价值评价
2、法律价值
(1)法理上的法律价值 (2)哲理上的法律价值 (3)沈宗灵的观点
(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和完善
1、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1)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2)1991年《民事诉讼法》 (3)《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规定》 2、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能动司法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第一,对象,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作
第二,方式
第三,形式性和反映性
(二)类型
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产生背景 第一,思想背景,自由主义诉讼观 第二,经济背景,市场经济的发展 (2)含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
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3)内容 第一,对当事人的要求 第二,对法官的要求 (4)优点 第一,实现程序公正 第二,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第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大,法官职权小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产生背景 第一,思想背景 第二,经济背景 (2)含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本章主要围绕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探讨如何确保诉讼公正、诉讼效率,以及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 平等的诉讼地位: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民事诉讼中均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无论其身份、职业、财富状况等。

法庭应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对任何一方给予特殊待遇或歧视。

2. 自愿参与诉讼:诉讼参与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诉讼,并自主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得强制诉讼参与人参与或退出诉讼。

3. 合法代理权:诉讼参与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并享有合法代理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并在法定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 申请证据和调查权: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并对证据内容进行质证。

法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调查权,充分考虑其申请,并合理审查相关证据。

5. 表达意见和质证的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

法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平等行使意见陈述和质证权。

6. 申诉权:诉讼参与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的权利。

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三、诉讼参与人的义务1. 讲真实: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讲述真实的事实和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

如有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遵守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纪律,服从法庭的指导和管理。

法庭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3. 尊重当事人和法庭: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不得侮辱、诽谤或恶意中伤对方。

同时,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的权威,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或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

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说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诉讼目的多元论 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的价值 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秩序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
权利保障说的实质仍在于执意坚持对实体法实 质权的保障。
(二)国内民事诉讼目的论主要学说 1 .维护社会秩序说
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所要达到的 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多数民事诉讼法学者都是从《民事诉 讼法》第2条的规定来理解民事诉讼制度的任务和 目的,且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经 济秩序。
3 .纠纷解决说
刘荣军博士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中纠纷 解决说的倡导者。在《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文中, 作者基于民事诉讼目的与司法制度的作用,主张民 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作者认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交错的诉讼 基调,正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在描述民事诉讼构造图 卷时不得不考虑的着色因素,也是当代民事诉讼呈 现的重要发展趋势。
2 . 维护法律秩序说 该学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维持 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时效性。
维护法律秩序说,主张诉讼的本质在法的创造, 主张在一个未完成的私法秩序中不能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存在与否,必须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即 民事案件以最终完成私法秩序的构造,但它纯粹是 站在维护国家制定的私法秩序的“公法”立场主张 诉讼的创造性的。
(二)民பைடு நூலகம்诉讼目的论的意义
(1)有利于诉讼法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 (2)有利于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与完善。 (3)有利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准确与统一。 (4)有利于民事诉讼运行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一)国外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的学说,存在着权利 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
3 . 纠纷解决说
该学说认为:即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以 裁判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即已存在,所以私 法实际上是在以裁判方式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 渐形成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民事诉讼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权益民事诉讼是一种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律手段。

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式。

2. 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裁决解决纠纷。

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证据和理由,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调解。

3. 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包括强制执行判决结果。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有义务遵守判决结果,并配合执行程序。

通过强制执行,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任务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并维护社会秩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查清事实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查明案件的事实。

只有在明确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采取适当的调查方式,充分了解案情,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依法裁判民事诉讼的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裁判结果应当既能维护权益,又能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

3. 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任务还包括对判决结果的强制执行。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正,而民事诉讼的任务包括查清事实、依法裁判和强制执行。

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可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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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 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 确或公正的程序”。只要程序被遵循,其 结果就被认为是正义的。“纯粹的程序正 义”观念的提出,从一个更深的层面揭示 了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和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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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程序保障论” ❖ 1、程序保障与“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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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法的价值论角度,我们说诉讼所能提 供的价值内涵就是“程序的正义”。诉讼 中的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的正 义和实体的正义。前者要求诉讼程序必须 是公正的、有保障的;后者表现为诉讼结 果应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准确适用实 体法规范。这两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了诉 讼正义的全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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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 首先应搞清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方 式这一母系统中所处的位置。通过对人民 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这三种纠纷解决方 式过程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大致总结 出民事诉讼本身的三个特征:(1)对“权利 保护”观念的强调。 (2)纠纷解决的强制性、 终局性。 (3)高度的程序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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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解决说”将一个普遍适用于一切纠纷解决 方式的“纠纷解决”作为构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 基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足取的。在理论 上,它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简单化、肤浅化了,不利于人们对民事诉讼的本 质做更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上,由于它对民事诉 讼这一特定纠纷解决方式个性特征的忽视,有可 能导致民事诉讼自身职能的弱化甚至被其它纠纷 解决方式同化的不良后果。
三章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

❖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 了什么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 的论。
❖ 在国外,经常把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一个 课题来研究,并形成了较完整学说体系的 是德国和日本。下面对其中的四种主要学 说做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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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 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客观存在 的事物或过程。而法官做为判决依据的事 实并不必然是客观事实。因为,作为案件 的“局外人”和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最终 得到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知识是经过一系列 技术性处理,从而深深打上“法律的烙印” 的事实。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物近 似,但不可能完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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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经验层次看,实体法本身并不能告诉我 们诉讼是否“保护了权利”。实体法过去一直是、 将来也只能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做一般的、概括的 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只有经过对事实的认定, 才能援引相关的实体法规范做出判决,从而实现 法律从一般到具体的转化。因此,“权利保护” 不可避免的要经过一个“认定事实”的阶段。但 认定事实必须借助程序,由于程序在认定事实过 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程序的功能就不能说仅仅是 达到判决的手段了,其本身对判决的形成以及判 决内容的确定都具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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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心理学的意义上,当事人接受判决 并非是因为其“权利受到保护”,假如果 真如此,那么就会得出“只有胜诉当事人 才会接受判决”的结论。但现实并非如此, 事实上,大多数案件只经过了一审,败诉 当事人并没有层层上诉以谋求所谓“权利 保护”。使败诉当事人心理上接受判决的 因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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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因素就是通常所谓程序本身的“正当性”。 因为败诉当事人“已经被给予充分的机会表达自 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有相信是公正无私的 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 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得接受。”同时,程序的 “正当性”也是使审判机关获得社会广泛的信任 和权威地位的重要源泉。由此看来,程序不仅对 判决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其本身也有 独立的价值内涵,这种价值内涵在“权利保护说” 那里被完全忽视了。
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在诉讼
中,“即使法律被仔细的遵循,过程被恰
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这说明了对程序的遵循并不是总能达到
“实体正义”的实现。那么,在这种“不
完善的程序正义”中,诉讼正义如何体现?
只有在程序本身的“正当化”效果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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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实际从事了犯罪的却被宣告无罪 是违反实体正义的,但程序上仍采取无罪 推定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方法和过程上 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实现实体时,假定 某个结果合乎正义是一种不得已的必要妥 协。在这里,理论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在制度上却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发挥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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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
❖ 在“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两者之中,哪一 个是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并可以作为我们构 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点?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 “权利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因为, 程序保障也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诉讼程 序无论如何也只能作为手段存在,而诉讼结果符 合实体法的规定,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才是 最终目的。但事实上,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具有 很大的欺骗性,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程序 与实体之间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手段 与目的”的关系。

传统观点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 心内容和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仅体现在 其实现实体内容的功能上。这种观点还忽 视了程序正义的另一重要功能,即“通过 程序的正当化”功能,正是由于这种功能, 才使败诉当事人常常不得不接受判决,审 判机关也因此获得公众的普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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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罗尔斯的分类,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是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一 个基本司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判决必须建立在 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而不得有任何出入。 而按照程序保障论的观点,只要在审判中坚持了 相应的程序,只要诉讼得以顺利的推进而没有中 断,到一定阶段法院就应该对案件做出判决,而 不管是否完全认清了“事实真相”。这样,“程 序保障论”与“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之间 就必然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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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问题应做怎样的权衡呢?笔者认 为,这需要我们对“以事实为根据”这一 原则进行重新思考。(1)在司法实践中,完 全认清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这几乎不用 太多的论证: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的 不可再现性从根本上排除了完全认清案件 事实的可能性,而诉讼时限和法院人力、 物力、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又进一步限制了 对“真相”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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