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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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1. 饮用水应为无色、无异味、透明的液体,不应有悬浮物、沉淀物、藻类或其他生物。

2. pH值应接近中性,保持在6.5-8.5之间。

3. 总大肠菌群应符合以下标准:
a. 无可检测的大肠埃希氏菌、沙门菌或其他致病性细菌的存在。

b. 一升水样中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100个。

4. 总胆和菌群不得超过十个。

5. 水样中不得检出梭菌。

6. 核糖核酸酪蛋白不得超过十个。

7. 饮用水中不得检出重金属元素,如铅、汞、镉和铬等。

8. 饮用水中氯化物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100毫克/升。

9. 饮用水中硫酸盐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250毫克/升。

10. 饮用水中钠离子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200毫克/升。

11. 饮用水中钠离子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200毫克/升。

12. 饮用水中镁离子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150毫克/升。

13. 饮用水中钙离子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100毫克/升。

14. 饮用水中硅酸盐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30毫克/升。

15. 饮用水中氮氧化物的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并不应超过50毫克/升。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规而略有不同。

建议根据当地相关机构的准则进行具体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2007-07-01 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关乎我们日常生活健康的重要指标。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设定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尤其在当今社会,水质安全已成为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相关内容。

生活饮用水的定义生活饮用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用于饮用、烹饪和其他生活用途的水资源。

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其卫生标准制定尤为重要。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与监测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水质的各项指标要求,如PH值、浊度、余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此外,针对不同用途的水源,还会有相应的标准做出要求。

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仅仅是制定,更重要的是监测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会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源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同时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的主要污染源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可能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农业使用的化肥、农药等也会对水源造成污染。

因此,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减少污染源的影响,是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关键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现状与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越来越重视。

各国不断完善和更新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大监测力度,提高对水质的管控。

同时,也在推进科技创新,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水质监测和处理的效率。

展望未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继续得到重视,人们对饮用水的安全要求将不断提高。

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相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一些介绍,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对饮用水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保障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安全健康的饮用水资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平安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平安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供应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供应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铝 0.2 (mg/L)铁 0.3 (mg/L)锰 0.1 (mg/L)铜 1.0 (mg/L)锌 1.0 (mg/L)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硫酸盐 250 (mg/L)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 0.05(mg/L)镉 0.005 (mg/L)铬(六价) 0.05(mg/L)氰化物 0.05(mg/L)氟化物 1.0 (mg/L)铅 0.01(mg/L)汞 0.001 (mg/L)硝酸盐(以N计)20(mg/L)硒 0.01(mg/L)四氯化碳 0.002 (mg/L)氯仿 0.06(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 100 (CFU/mL)③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管网末稍水不应低于.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④总a放射性0.5(Bq/L)总b放射性1 (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简述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简述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简述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水质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了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确保水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2. 水源水质要求: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进行规范,以保证水源的清洁和未被污染。

3.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针对如自来水公司这样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制定了一系列卫生管理的规定,保证供水过程的安全与卫生。

4.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比如楼顶水箱等,也提出了明确的卫生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5. 产品卫生要求:对于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如水管材料、净水器等,均有相应的卫生要求,以避免这些产品成为污染源。

6. 水质检验方法:提供了标准化的检验方法来评估和检测水质是否达到上述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学要求旨在通过一系列综合性的标准和措施,确保供水从源头到用户水龙头的整个过程中水质的安全和
卫生,进而保障公众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我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

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

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该标准于1985年8月16日发布,1986年10月10日实施,共五章22条。

(分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

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

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是我国规定的一项国家标准,主要涵盖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各类城镇供水、农村供水以及生活饮用水质量卫生监测。

二、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1、色、味、臭应与普通自来水相同;
2、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耐热大肠杆菌的数量应符合卫生法规定的限量要求;
3、水中镍、砷、氟、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
4、水中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卫生要求,以保障人体健康。

三、检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物理指标的测量:如水的颜色、气味、浑浊度、透明度等物理指标的测定;
2、化学指标的测量:如水的PH值、溶解氧、氨氮、总硬度、氟化物等化学指标的测定;
3、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如大肠菌群、总大肠菌、耐热大肠杆菌等微生物指标的测定;
4、金属元素的测量:如铜、铅、锌、镉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四、卫生监测:
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需要进行定期的卫生
监测。

在监测过程中,主要应检测水源水质、管网水质等多个环节,并对不合格的水进行处理,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一项基本措施,各地方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确保每一阶段的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一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概述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烹调、洗漱、清洗等各种用途的水。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标准。

本文将从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水质指标、卫生监测、管道网络等多个方面,全面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是人体最重要的资源,其基本要求是安全、洁净、透明、甘美、无异味。

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应该经过除铁、除锰、软化、过滤、消毒等工艺处理,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任何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水质应稳定,且水温应适宜。

此外,要求供水部门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主要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

以下是主要指标的详细介绍:1、化学需氧量(COD):COD反映水中有机物的含量,一般应不超过15 mg/L。

2、氨氮:氨氮是衡量有机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其标准为0.15 mg/L。

3、总磷、总氮:总磷和总氮作为富营养化水体的主要指标,其标准分别为0.5 mg/L和1.5 mg/L。

4、PH值:PH值反映水体的酸碱程度,其范围为6.5-8.5。

5、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耐热菌群等,其数量均不得超过规定限值。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为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水源地、水厂、管道网络等各个环节均需建立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加药后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水质等。

针对大众关心的问题,如“水中是否含有重金属”、“水中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等都需要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水源污染或加药不当等问题,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水源污染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四、生活饮用水的管道网络生活饮用水经过处理后,通过供水管道网络输送到千家万户。

为了保障水质,管道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管道材质应采用无毒、不锈蚀的材料,检查所用严格把关,使管道无水渗漏、无沉淀、无污染。

(完整word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完整word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人体生长发育,保持生命健康所必须的饮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包含了17项标准,其中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多个方面的控制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17项标准,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关于生活饮用水质量的详细了解。

第一项:色度。

生活饮用水的色度必须小于5度。

第三项:无色无味。

生活饮用水应该无色无味,不应含有任何异味。

第五项:pH值。

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该在6.5-8.5之间。

第六项:余氯。

生活饮用水的余氯浓度不得超过0.5mg/L。

第七项:重金属。

生活饮用水中的重金属如铅、镉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第八项:有机物质。

生活饮用水中的有机物质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九项:毒性物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任何毒性物质。

第十一项:细菌总数。

生活饮用水中的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CFU/ml。

第十二项:大肠埃希菌。

生活饮用水中的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通过以上17项标准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受到了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只有保证了这些标准,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

我们在选择生活饮用水时,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低质量水源,以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危害。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让大家更加重视生活饮用水的选择和品质。

生命健康无价,珍爱生命,珍爱饮水。

第二篇示例:生活是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饮用水的质量关乎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饮用水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在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17项生活饮用水质量指标,对饮用水进行了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生活饮用水的色度应不超过15度,这是因为色度反映了水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含量,过高的色度表明水中存在着较多的杂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外观:水应该是清澈透明的,没有悬浮物和混浊物。

2. 气味和味道:水应该没有异味和异味,味道应该清淡。

3. pH值:水的pH值应该在6.5-8.5之间,过低或过高的pH值都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4. 总溶解固体:水中的溶解固体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超过卫生标准。

5. 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水中的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含量应该在安全范围内,不能超过卫生标准。

6. 微生物:水中的微生物污染应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合格水质要求,不能超过卫生标准。

7. 放射性物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应该在安全范围内,不能超过卫生标准。

以上是常见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际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国家或特定用途而有所差异。

使用和消费饮用水时应该注意,尽量选择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避免饮用可能存在卫生风险的水。

生活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辑讨论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审核。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中文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文名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部门卫生部目录1 前言2 范围3 规范性引用文件4 术语和定义5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6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7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8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9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10 水质监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11 水质检验方法前言编辑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生活饮用水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2023
2023年4月1日,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正式实施,这是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这项标准主要涉及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根据这项标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质清澈透明,不得有异色、异味、异物,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悬浮物。

2.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包括微生物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消毒剂指标等。

此外,对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设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包括水处理设备、供水管材和配件等。

2.水处理设备应满足水质要求并安全可靠,水处理剂应安全可靠并按照规定使用。

3,供水管网应合理布局,管径适宜,水压稳定。

4.供水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消毒。

5.水源地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这项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对于供水单位来说,也需要根据新的标准要求进行设备改造和维护,提高供水质量和管理水平。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水源要清洁:水源应远离可能污染的地方,如厕所、畜禽场、化工厂等。

水源周围应保持干净,不得有污染物。

2. 水源要安全:水源应避免受到地下水或地表水受到化工厂、垃圾填埋场、油库等污染源的影响。

3. 饮用水应符合卫生标准:饮用水的各项指标如微生物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不得超过国家及地方的规定标准。

4. 管道及设备要清洁:饮用水管道及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干燥,避免滋生细菌。

5. 容器要卫生:存放饮用水的容器如水壶、瓶子、杯子等应保持干净,避免沉积杂质和细菌。

6. 饮用水质量监测: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7. 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理,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是保证水源清洁、安全,符合卫生标准,管道及设备清洁,容器卫生,并进行定期的水质监测,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1、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1)杂质指标。

:对颗粒物、悬浮物、铁、锰、铝、铬、汞、砷、镉、硝酸盐、化学需氧量(CODMn)、氨氮(NH3-N)、总磷(TP)和氟化物(F-)形式的污染物有要求;
(2)微生物指标:对细菌总数(TVC)、总大肠菌群(TC)、腐殖性大肠杆菌群(FC)、总胆汁淀粉样蛋白(TP)、病原体等有一定要求;
(3)物理指标:如水温、PH值、比重、电导率等应符合一定标准;
(4)放射性污染指标:例如放射性β-射线强度、γ-射线强度、同位素比等。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饮用水应符合流动性、透明度、无异味、无毒害、无污染源及未受病原性微生物危害等要求;
(2)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卫生饮用水微生物分类标准”中的一般要求;
(3)生活饮用水涉及污染物的水质指标,应符合“中国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中关于杂质污染的一般要求。

3、质量标准
(1)成膜性:生活饮用水中,成膜性指标应符合GB5749-2024中关于成膜性的一般要求;
(2)味:生活饮用水应无明显的异味,也不得有其他物质的腐败味、异味和臭味;。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16发布1986-10-01实施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GB 5749-85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1 总则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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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试行标准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选择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 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

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水源卫生防护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 地面水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 地下水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 水质检验5.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来、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 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进行定期监测。

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A.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政乃彤、潘长庆、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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