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金调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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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调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协调做好集团公司内部资金调剂工作,使内部借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资金调剂(内部借款业务)主要面向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单位、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二章内部借款的原则
第三条内部借款的发放要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和资金投向,优先考虑电力的生产、建设的资金需要。

第四条内部借款的发放应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确保按期收回内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五条内部借款的发放必须以保证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正常运作为前提。

第三章内部借款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单位原则上为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公司,适当考虑上述单位所属的多种经营单位和参股单位。

第七条借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单位与集团公司有产权纽带关系;
3.借款单位有固定的经营收入,具备可靠的还款能力,信誉良好;
4.基本建设项目应是列入集团公司建设计划内项目;
5.内部借款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单位近期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担保单位的资格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6.内部借款符合集团公司资金政策投向,对集团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7.原借款单位的借款利息和到期借款已按期偿清。

第四章内部借款的主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借款业务的指导。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借款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内部借款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2.负责汇总用款单位的借款计划。

3.负责接受用款单位预算外借款申请和内部借款展期申请。

4.负责对内部借款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
审意见。

5.负责内部借款的结息和到期借款的回收工作,对需要展期的内部借款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条内部借款主管部门的权限
1.拒绝发放不符合规定的内部借款。

2.按时收回内部借款本息。

3.对不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单位执行罚息或提前收回借款,并不再向该单位发放新的借款。

4.向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追回到期的借款本息。

5.要求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按时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

6.对借款单位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退回不符合规定的借款申请书和展期申请书。

第五章内部借款的种类、期限和利息第十一条内部借款的分类
1.借款的期限分为短期借款、中期借款、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系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业务。

中期借款,系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借款业务。

长期借款,系指借款期限在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借款业务。

2.借款的方式分信用借款和担保借款。

信用借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内部借款。

担保借款,系指保证借款、抵押借款和质押借款。

担保借款有关手续按照《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按照内部借款的性质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和基建临时周转借款。

(1)固定资产借款:指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放的内部借款。

具体分为:
基本建设借款:指由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或控股单位建设的项目应由其承担的项目融资部分。

技术改造借款:指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原有设备等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改项目的资金需要所发放的内部借款。

(2)基建临时周转借款,系指项目已列入集团公司基建计划,资金来源已落实,但资金到位滞后,为保证工程进度而发放的内部借款。

(3)流动资金借款,系指为解决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短缺而发放的内部借款。

4.内部借款的发放方式。

集团公司直属采用内部借款合同方式发放内部借款;
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发放内部借款。

委托贷款,系指集团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以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发放的借款,受托的金融机构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并协助收回到期的借款本息。

第十二条内部借款的期限
内部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资金到位时间,考虑集团公司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内部借款的资金来源
集团公司发放内部借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

第十四条内部借款的利息
1.集团公司投放的内部借款,在确保其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并符合公司政策投向的前提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2.内部借款利息的结算与收取:
(1)内部借款的利息计算办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2)内部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或由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通过金融机构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转。

第六章内部借款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借款的申请
符合第七条所载条件且具有偿还内部借款能力的单位,可以向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申明借款原因、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上年度及借款人近期财务报告;
3.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置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4.内部借款归还计划及内部借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5.申请中长期内部借款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3)有权单位批准的开工通知;
(4)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内部借款审批
1.借款单位提交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根据申请,对借款单位的借款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填制《内部借款审批情况表》,并在《内部借款审查情况表》上签署意见。

2.资金结算中心对内部借款申请写出初审报告,报财务产权部主任复审并签署意见,按照内部借款审批权限审批。

3.内部借款审批权限:集团公司的内部借款,已经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后,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未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遇特殊情况或时间紧急的,可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先行实施,然后再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确认。

4.内部借款经批准同意后,由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由资金结算中心有关人员填制内部借款通知书。

属于委托贷款的,通知受托的金融机构据以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内部借款的发放
1.签订借款合同
(1)借款形式: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2)借款合同应具备条款: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3)对于需要担保的内部借款,应当签订担保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有担保条款。

(4)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签订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填制《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是书面借款凭证,也是计息凭证,在向借款单位付款时一次或分次填制。

3.委托贷款根据《借款单申请书》填写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受托单位,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资金结算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和手续费。

第十八条内部借款回收与展期
1.内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资金结算中心及时发出内部借款到期还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单位按时还本付息。

若借款
单位确实不能按时归还内部借款,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代借款单位归还。

2.借款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内部借款时,应在内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前提交内部借款展期申请,按照内部借款审批程序办理内部借款展期审批手续。

第七章内部借款展期
第十九条短期内部借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内部借款的期限;中长期内部借款累计不得超过原内部借款期限的一半,但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申请保证内部借款展期的由保证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办理延期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内部借款从到期次日起,按逾期借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借款展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不能按期归还内部借款,或出现违反合同规定危及内部借款安全的行为,资金结算中心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按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罚息
1.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内部借款利息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在原内部借款利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内部借款。

3.罚息事项发生后,资金结算中心应及时下达罚息通知单,借款单位应按期支付罚息。

第二十五条提前收回内部借款或停止发放内部借款
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资金结算中心可采用一切必要手段提前收回内部借款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借款。

对直接
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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