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主体有哪些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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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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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案例实录陆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乡村门诊从事诊疗活动达10年之久。
一天,陆某在为村民刘某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最终导致刘某因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那么,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律师分析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3)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要求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对于医疗事故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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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 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粗 浅 的探讨 。
动。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
情形 外 ,只 要 向所 在 地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卫 生行政 部 门提 出注册 申请 ,受 理 申请 的卫生 行政 部 门应 当 自收到 申请之 1起 三 十 日内准予 注册 并发 给 由国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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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堂 2 1 0 0年第 2 2卷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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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非 法 行 医 罪 主 体 的探 讨
胡红俊
中图分类号 :R1 9—0 9 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0 3 2 1 07— 9 1(0 0)0 7—06 0 0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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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地指出了 “ 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 的 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 医罪的主体 , 非法行 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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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 为 违反 了 国家有 关禁 止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 格 的人从 事 医疗业 务 的一 系列 医疗 卫生 制 度 ,那么 如 何 理解 非 法 行 医之 “ ” 是 行 政 规 范 还 是 刑 事 规 法 范 。非 法 行 医罪 通 过 对 犯 罪 主 体 “ 取 得 医 生 执 未 业 资 格 的 人 ” 的 界 定 ,来 划 定 犯 罪 圈 ,将 主体 界 定 权掌 握 在 刑 法 之 中 ,行 政 法 律 所 能界 定 的 只 是 “ 资格 ” 的具 体 范 围和 “ 医 ” 的规 范 。从 刑 法 的 行 角 度观 审 ,行政 法 律授 予资 格 时刑法 应 以从 宽 的原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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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摘要]由于立法的模糊,我国对于非法行医罪适用的主体存在着许多争议。
正确的理解和掌握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从司法上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罪的适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行医;执业资格;主体认定一、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医师资格,并且在县级卫生管理机构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而让人困惑的问题是,对于刑法中第336条所说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仅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第二种则认为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但还没有获得执业证书的人。
一些学者认为“从法文的表述上看,医生执业资格显然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而是医师与执业资格的统一,即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才属于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
”笔者认为如此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要取得执业资格还要有执业医师证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要参加每年一次的执业医生资格考试,通过了此次考试即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然后进行医师注册,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才算取了医生执业资格。
简单来说,即医生执业资格=专业知识过关+行政审批。
试想,一个通过了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师,在专业上已经过关,在确定他适用的刑法罪名时,是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由行政审批手续来决定其适用的刑法罪名,显然不合理。
二、危急情况下医生主体的认定有一个案例:被告人张某,家住偏远的农村,2005 年9 月毕业于某医学院,同年10 月,张某被分配到县人民医院的工作,一年后,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
2007年6 月,张某得知表姐刘某临产,于是赶紧前往表姐家中,经过初步诊断,刘某系预产期提前,需要马上采取医疗措施进行分娩,但是,由于表姐刘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离最近的医院都有一个小时的山路。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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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https://img.taocdn.com/s3/m/b6ca4f670b1c59eef8c7b4e9.png)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一、案情被告人马某系一家医院的停薪留职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2006年6月,被告人马某在私自开设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侯秀丽接生,造成侯秀丽产后子宫下段撕裂,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
二、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马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569.15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理由是马某未取得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不符合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
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https://img.taocdn.com/s3/m/d95fcb100b4e767f5acfce1c.png)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72a9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66.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2001年4月29日法函[200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但是,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对刑法规定该罪主体条件的医务专业术语如何理解有争议,影响对该类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法律规定中,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条件。
审判实践中的疑问是:(1)医生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是不是同一概念如果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内涵是什么 (2)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后至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施行以前,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具有医生资格,并被医院或者其他卫生单位聘为医生,但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的人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特征求你部对上述问题的意见,请将你们的意见以及相关的依据函告我院。
附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200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概念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业医师法》,根据该法规定,医师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学专业人员。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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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一、2018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
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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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首先医生没有执业资格就行医是违法的,在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二、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呢?这就要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行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比如说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等都属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相信从是否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非法行医罪更加有利于大众对该条罪名的理解以及认定。
三、非法行医罪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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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一、医疗机构开办者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医生擅自开办诊所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1、第一种观点是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例如行为人的医师资格是《执业医师法》施行前在河南省取得,到北京市行医依法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北京市开办个体诊所,申请个体行医,没有经北京市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因此构成非法行医罪;2、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私人开办的诊所,虽然有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但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者的,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3、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情况认定为无罪,行为性质仅属于行政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医疗操作中无过错的不构成犯罪,有医疗过失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如周兆钧非法行医案中,行为人取得行医执照,在街道办开办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务室内行医,行医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在操作行为中没有过错,应认定为无罪。
从主体身份上分析,既是行医的医生又是诊所的开办者,此时对“医生执业资格”应解释为个人执业资格和医疗单位执业资格的统一。
为维护卫生管理秩序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对于个人行医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而对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的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还要求具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质条件。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开办诊所的执业资格由三方面构成,一方面要求行为人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医生资格证书,另一方面需要履行医政管理方面的手续,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接受定期考核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三是需要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许可证。
此时行医者和开设者两个主体身份集合为一身、合并为一体,只要失去其中一个资格属于非法行医罪。
从法律适用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行医者,也包括医疗机构的开办者。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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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8b900dc6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f8.png)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
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得因此而否定本罪的故意性质。
因为上述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的。
中医非法行医的客观行为及主体
![中医非法行医的客观行为及主体](https://img.taocdn.com/s3/m/7e09da731ed9ad51f01df250.png)
中医非法行医的客观行为及主体中医非法行医行为是中医非法行医罪的直接体现。
非法行医是非法主题单方面进行医疗业务的行为。
医疗业务往往意味着反复和持续的进行医疗行为的活动,它是在医疗知识基础上的一项行为,从而为患者消除或缓解症状、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活着减轻患者对药物的依赖。
最终达到能够使人身体健康,寿命延长的目的。
一、中医非法行医的主体《刑法》第336条关于中医非法行医罪明确规定,这项罪罚的主题是那些没有取得医生执业执照的人,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理解和认定是目前国家刑法界面临的巨大考验。
关于中医非法行医罪主题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中对主题定义的不同。
就目前为止,刑法界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有一些解释,笔者将在下文进行阐述:第一,中医非法行医罪凭证件即可说明具有医师资格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非法行医罪认为是那些没有获得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医师。
第三,中医非法行医的主体是双证统一说。
第四,中医非法行医罪就是该项法律的主题。
对于“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对该项罪主体准备的把握是突破点。
从上述三种观点我们可—1—以进行归纳和总结,中医非法行医罪主题中最激烈的争论就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具备了医师执业自合并且是否已经登记注册,也就是说那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是不是执行犯罪的真正主体。
[1]根据刑法第336条中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的统一。
首先、要想准确认定本罪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必须对行医行为有个科学的界定。
正如上面提到的医疗实践活动作为一个专业的商业行为,而医疗活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专业的活动有相当的安全性。
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保健行业的状况,设臵了严格的准入制度,这是市场的卫生服务需求,不仅规范,它负责对公共生活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种双重功能的非法性质的行为和传统中医非法行医的观点刑法领域公认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必须充分考虑到对犯罪主体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法律与医生的规定可以看出,为我国医生的访问有严格的规定:首先要问的演员由医生签发证书证明行为人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考试后,参加资格考试符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2]但实际上不只是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也可以要求相关的硬件设臵和医疗环境,此外,为了方便和规范管理,还要求行医者必须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符合条件的行为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给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新修改)医疗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新修改)医疗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beb31c48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69.png)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新)1、医疗事故分为哪几级?答:卫生部2002年颁发《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法律对于患者签署医疗活动同意书的行为有何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3、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怎么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从四个案例浅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从四个案例浅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https://img.taocdn.com/s3/m/fa5d9cdf360cba1aa811da32.png)
从四个案例浅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摘要:1997年《刑法》虽然对非法行医罪进行了规定,但在法学界仍存在很多争议,直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后该罪才予以明确。
可是,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在学术界仍是争论不休。
其焦点就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以及已经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职业的人;医生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单位四类主体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笔者通过本文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有助于。
关键词:非法行医、主体、执业、医师案例一:某电视台播报,社区一诊所医死五岁男童。
据悉,该男童在该社区诊所输入头孢类药物时突然口吐白沫,呼吸困难,后经社区医生诊治症状无缓解,遂送到周边大医院诊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知,该医生虽已经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该诊所并未到相关卫生部门登记,属于不折不扣的”黑诊所”。
由此引发的无视生命的非法行医行为发人深思,让人警醒。
案例二:2008年7月15日,李某(化名)因腹痛前往某医院就诊,医生陈某(化名)诊断其为宫外孕,其缴纳了1000元医疗费后即在门诊部住院治疗。
门诊部医师陈某对李某给予输液等用药治疗后,李某出现腹泻、便血等症状。
在此期间,李某曾出院回家。
2008年9月13日,李某突然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死亡后,另一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病理解剖检查并出具了报告,认定李某死亡原因为:伪膜性肠炎,多脏器出血。
系感染中毒性休克致死。
后经查:医生陈某乃从事中医诊疗工作,并非西医,其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进行医疗工作。
案例三:何某,女,毕业于某医学院,学习的是药剂专业,毕业后取得药剂师资格,在某医院药房从事药品相关工作。
其同事罗某之子小罗感染肺炎,需要输入药物消炎,由于孩子学业繁忙,罗某将其子带到医院由何某为罗某输入消炎类药物,何某依仗自己有过输液经验,并且自认为熟识药理,便直接给小罗输入了消炎药物。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https://img.taocdn.com/s3/m/495e477402d276a201292e67.png)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1(总分120, 做题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 )。
SSS_SINGLE_SELA 医生B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C 任何自然人D 自然人和单位分值: 2答案:B2.下列犯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是( )SSS_SINGLE_SELA 贪污罪B 非法行医罪C 受贿罪D 挪用公款罪分值: 2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需要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
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未取得医师职业资的一般主体。
故B项正确。
3.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 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检察院有关人员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SSS_SINGLE_SELA 甲某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B 甲某构成包庇罪C 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 甲某不构成犯罪分值: 2答案:D解析:实际上甲不构成任何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甲无罪。
比如ABC三个选项是可能安上的“罪名”,侵犯通信自由罪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这里的信件不是承担通信的功能;包庇罪是要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这里都没有这种行为;检举信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4.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SSS_SINGLE_SELA 犯罪对象的个数B 犯罪行为的个数C 犯罪构成的个数D 行为人犯罪意义的个数分值: 2答案:C解析: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1f332075a8102d276a22fcc.png)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而说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实这都是指的同一个东西,即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非法行医罪的追诉标准,下文中,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吧。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而说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实这都是指的同一个东西,即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非法行医罪的追诉标准,下文中,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吧。
▲一、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一)客体方面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客观方面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且这种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三)主体方面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四)主观方面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32bf54a5acfa1c7aa00cc9e.png)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要件,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行为,这样的行为在农村是经常看见的,因为医疗行业充满着巨大的利益驱使,使得他们铤而走险。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非法行医处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菲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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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医罪主体有哪些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
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
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
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非法行医的
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
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
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第四种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
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90多万人,他们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5、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
第五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
二、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3、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三、非法行医致死如何处罚
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擅自为他人诊疗,同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的,而此时由于导致了人员的死亡,则按照《刑法》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如果只是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