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上海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上海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上海市作为一个大都市,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是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系统的核心部分。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在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因此,上海市出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行业的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上海市海洋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海域使用、港口管理、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
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占用海域、违规开展渔业捕捞、污染海洋环境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违法占用海域面积、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未按程序报批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降低等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
上海市供水、排水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净化设施建设、污水排放标准、环保设施使用等方面。
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过环保审批、污水排放不达标、污泥处理不当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造成的环境损失、行政处罚的效果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等。
上海市水利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涉及到水库、堤防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
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内部监管缺失、盗窃水资源、违规开展水利工程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危害程度、行业影响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
总之,上海市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的违法行为会对城市的发展和公共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这些行业的发展,上海市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一、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一)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处罚。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但罚款金额不能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
(二)违反“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表2-2:未批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表3: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注: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过错责任: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 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 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七)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表主要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摘要:一、引言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述1.法规背景2.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3.实施目的和意义三、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1.违法行为分类2.处罚措施及标准3.情节严重程度的划分四、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执法部门职责2.行政处罚的决定流程3.听证程序五、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申诉和监督1.当事人申诉途径2.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3.社会监督的作用六、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
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述1.法规背景《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2.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分类、处罚措施及标准、情节严重程度的划分等内容。
对于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实施目的和意义《裁量基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律,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1.违法行为分类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卫生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不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变更手续、不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不按照规定处理卫生问题等。
2.处罚措施及标准根据《裁量基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情节严重程度的划分《裁量基准》将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处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沪府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裁量权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于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预防职务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和模式(一)含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模式。
1.划分裁量阶次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2.打分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并确定各裁量因素的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分值予以扣分或者加分,得出总分值后,适用相应处罚等级的模式。
3.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额的模式。
15.1-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裁量方式)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环保行政罚款幅度裁量表分为两种:(一)专项罚款幅度裁量表: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罚款幅度裁量表;(二)通用罚款幅度裁量表:对除特定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设定的通用的罚款幅度裁量表。
第四条(罚款金额的计算)环保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当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第五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二)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区司法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现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2020年4月30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六、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并领取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的;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九、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一、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的。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对人们的生活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远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严格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的根本保障。
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1.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自主决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何种处罚的权利。
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既可以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可以遏制违法行为,促使当事人改正错误,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惩罚与预防的双重作用。
2.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处罚结果形成影响,决定了环境保护执法的效果。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编制原则1. 依法合理。
基准表应当严格依法合理,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
2. 灵活适用。
基准表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情节予以合理的处理。
3. 公平公正。
基准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予以平等对待。
4. 动态调整。
基准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保持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主要内容(一)环境违法行为分类1. 大气污染类行为2. 水污染类行为3. 噪声污染类行为4. 固体废物污染类行为5. 破坏生态环境类行为(二)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划分1. 违法行为的性质2. 违法行为的后果3.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4. 违法行为的涉及范围(三)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1. 对不同类别、不同情节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下处以罚款。
未按要求整改
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7倍的罚款
处绿化补偿标准7至10倍的罚款
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
罚款。 内再犯的,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
按每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 处以罚款。
罚款。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
14 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 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规定以外的单位、个 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 下。
人收运或者处置
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 1 款:责
桥面、隧道堆物、设摊; 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 坏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 款。
限载的重物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进行养护
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道树50棵以上100棵以下。
1、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2、行道树100棵以上。
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迁移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 42 条第 1 款:责令改正, 迁移树木10棵以下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教程文件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5
对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3款: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拒不整改;
3、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2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
处1500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
2、拒不改正;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输的处罚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上海作为中国现代化大都市的典范,城市的卫生状况更是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形象。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与安全,上海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力求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公共场所的卫生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一、什么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上海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对公共场所卫生问题进行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方式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计罚细则,从而明确了对于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的处罚力度和裁量标准。
这一制度的实行,能够促使公共场所主体更加重视和加强卫生管理,以确保市民的卫生安全。
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文件,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卫生整治情况:对于存在卫生问题的公共场所,行政部门将根据该场所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卫生整治,并根据整治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同时处罚的力度和罚款额度也将由整治情况的好坏来衡量。
2. 卫生管理制度: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行政部门将通过制度落实情况、培训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评估并决定处罚力度。
3.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行政处罚时,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是决定处罚力度的重要因素。
如果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直接导致居民的健康受损,那么处罚力度将会更加严厉。
三、我对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这一裁量基准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并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来推动公共场所主体加强卫生管理。
裁量基准的出台还能够构建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的相对明确的处罚标准,使得卫生执法人员的处罚更为公正,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主观判断和任性裁量。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产生环境 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 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法定罚款上限的 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 款金额为限。
表 7、对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号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超标 3 倍以上
情况(超标最严重的 40%
对环境的 1 影响程度
污染因子)
大气污染物超标 1-3 倍 大气污染物超标 1 倍以下 超标 3 项或者 3 项以上
超标因子数
20%
超标 2 项
倍以上。
表 6、对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号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一类污染物超标≥200%或 者二类污染物超标≥300% 25%
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 情况(最严重的污染
因子)
对环境的 1 影响程度
污水排放量
25% 20%
100%≤一类污染物超标 <200%或者 200%≤二类污
20%
4
配合调查 取证的情 况
是否配合执法,如实 反映情况
10%
无环保设备
仅有简陋的环保设备 大 中 小 无
2 年以上 1-2 年
1 年以内
不配合调查
配合调查
20%
15% 20% 15% 10% 0% 20% 15% 10%
上海市市容环境 裁量基准
上海市市容环境裁量基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容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该裁量基准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性。
它为执法人员在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操作标准,以便于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具体来说,这个裁量基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如乱扔垃圾、乱涂写、乱张贴等,设定不同的处
罚标准。
2.处罚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最低和最高的罚款金额或者其他形式的处
罚措施。
3.特殊情况考虑:对于初犯、偶犯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考
量。
4.法律效果:明确处罚后的法律效果,包括对违法行为人的警示作用以及对社会公众的教育
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裁量基准通常会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执法经验的积累而进行适时的修订和更新,以确保其内容的时代性和有效性。
因此,对于想要了解最新裁量基准的详细信息,可以直接访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公告。
崇明 罚单指标
崇明罚单指标崇明位于上海市南部,是上海的陆上第一岛和上海最大的岛屿。
崇明的岛屿地形复杂,海岸线曲折,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上海市最北面的郊野景观游玩去处。
自2017年10月起,崇明地区实行了罚单指标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罚单标准罚单指标中收录环境保护方面的违规活动,其中包括公路噪声指标、建筑噪声指标、PM2.5污染指标等,以及违反崇明环境公安法的行为。
违反上述罚单指标,一律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罚款。
二、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实行分类管理,不同违反行为的罚款金额不同,具体数额由崇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年度实施的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交通噪声改善项目的罚款范围最高可达10万元;pm2.5污染控制项目的罚款范围最高可达5万元;对于其他违反行为,罚款范围最高可达5千元。
三、处理程序当发现违反上述罚单指标的行为时,崇明市环境保护局将立即行动并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调查结束后,崇明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并发出罚款通知书,要求责任人按时缴纳罚款。
若责任人未能按期缴纳罚款,崇明市环境保护局有权依法通过其他方式,包括没收责任人单位或个人财产,对责任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崇明市环境保护局实施罚单指标管理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果,如降低公路噪声指标、降低pm2.5污染指标等,使崇明成为一个绿色生态环境。
通过实施罚单指标管理制度,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行为,确保环境公安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崇明的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崇明的罚单指标管理制度的实施,既保护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利,又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崇明市环境保护局将持续加强罚单指标管理制度的实施,不断采取各种措施以改善环境状况,保护当地自然资源,实现崇明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1、车船未正常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的;
2、逾期整改或者部分整改。
处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车船未安装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的;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5
对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3款: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按照“1万元十(100元至200元)/吨×未申报量或运输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对产生单位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委托无证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
处1500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
2、拒不改正;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书 类的建设项 目
严重
特 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3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4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违法程度和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 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 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涂跃华(长环(望)罚﹝2022﹞38号)
涂跃华(长环(望)罚﹝2022﹞38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长环(望)罚﹝2022﹞3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6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0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处罚日期】2022.05.24【处罚机关类型】环境保护部/厅/局【处罚机关】望城区环保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望城区【处罚对象】涂跃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16 17:59:45行政处罚长环(望)罚﹝2022﹞38号决定书文号被处涂跃华罚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湖南隆盛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5000吨钢管建设项目于2018年11月1日开始建设,2019年5月15日建设完成,2019年8月年产15000吨钢管建设项目开始投入生产。
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专用裁量表(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的之规定处罚结果对负责人涂跃华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2-05-24处罚机关望城区环保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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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
2.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从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日(含本日)起算。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7.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排污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的,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3.自然保护地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