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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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 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多选题
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 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 付款地? A. 汇票出票地 B.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C. 付款人的住所地 D.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多选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为付款地 C.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
二、票据的分类
银行汇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 据
本票 支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 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 持有和提示票据。 2、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 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 (一)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 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 次背书,称为再背书。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进口 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汇付的特点
¡ 1.风险大 ¡ 2.资金负担不平衡 ¡ 3.手续简便,费用少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汇付方式评价
¡ 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汇付方 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 因此属于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 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 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见,这种支付方 式下,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 并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这种方 式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 期付款、小额交易的支付货款、待付货款的尾数、 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
(一)汇票的定义
❖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 ❖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 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 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 书面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常见的有: 汇付、托收、信用证
根据结算工具流向与资金流向的关系分为: 顺汇和逆汇
汇付为顺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同向流动
托收与信用证为逆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反向流动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 卖方直接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发给买方,而买方则主动按合同规 定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卖 方。
书人是票据的持有人)。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票据⾏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我们经常听说发票,都知道发票是可以报账什么的,,但是请问你们知道票据⾏为的性质是什么吗,可能您不知道,不知道没关系啊,接下来店铺⼩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票据⾏为性质相关⽂章,请⼤家看下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为的性质前⽂已经指出,票据⾏为是⼀种商事法律⾏为。

那么,票据⾏为⼜是⼀种什么性质的法律⾏为呢?它究竟是单⽅法律⾏为还是契约⾏为?对此,各国票据⽴法和票据法理论⼀直存有争论,⾄今仍莫衷⼀是。

从总体上看,德、⽇等⼤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为说。

单⽅⾏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的单⽅⾯⾏为⽽成⽴,故为单⽅⾏为,亦即仅依⾏为⼈⼀⽅意思表⽰、⽽⽆须相对⽅意思表⽰的⼀致即可成⽴的法律⾏为。

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作出了意思表⽰,对此持票⼈⽆需承诺,亦⾔之,当事⼈之间⽆需成⽴合意,⾃然也就不属于契约⾏为⽽属于单独⾏为。

契约⾏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与票据权利⼈缔结契约所致。

除缔结契约之外,票据债务⼈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票据债权⼈,⽽债权⼈必须受领该票据,才能产⽣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本⾝就是⼀种契约,⽆需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

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与持票⼈订⽴⽽成,⾄于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我们认为,学者之所以⼒倡票据⾏为的单⽅⾏为说,主要是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强调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倡导票据⾏为契约说,则主要从对票据当事⼈之法律约束⼒⾓度强调对票据债权⼈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但就票据⾏为的契约说⽽⾔,它⽆法解释善意持票⼈取得票据权利的来源问题,因此⽆法充分体现票据法所强调的对票据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票据⽴法为克服这⼀缺陷,⼀般都会对善意持票⼈是票据的合法受领⼈作出推定,同时推定在票据上签名的⼈已接受对价,因⽽在善意持票⼈与票据债务⼈之间依然成⽴合法契约关系。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票据法

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 (1)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票据法上规定的使票据 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 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 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 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假设AB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合同, 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支票,B将支票背书转 让给C,事后经查B向A发的货质量有问题,A作 为债务人,如果C是善意的,而且C支付了对价, 不能提出抗辩;如果C是善意的,无对价取得的, A可以以对抗B的事由,来对抗C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 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 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 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 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 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 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出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付款人的名称; (4)确定的金额;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课件

票据法课件


英美国家的法律理论及实践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不 同,其票据立法也有自己显著的特色。英美票据法体 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外,主要包括加拿大、印度、 澳大利亚及一些英属殖民地国家。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

19世纪末20世纪初,票据随着 贸易和旅游的发展而广泛流传于国 际间,票据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已难 以适应这一发展,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化问题引起了国际范围的广泛关 注。自20世纪以来,统一票据法的 国际活动主要有三次,分别是:海 牙统一票据法会议、日内瓦统一票 据法会议及联合国统一票据法活动。
(四)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享有向票据上的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请求权 及追索权,这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本质上都是债权,而且这种债权 的内容就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额, 因而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是票据的重要特征,是票 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 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票 据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性质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 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 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包括钞 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 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 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 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之票据均指狭义上的 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 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 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

票据法

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 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 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 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 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 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 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 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
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 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 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 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 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 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 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 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 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 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 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 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 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 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 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 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
(二)当事人 二、票据基础关系 (一)原因关系 (二)资金关系 (三)票据关系 (四)票据预约关系
司考: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 司考: 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 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 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票据法教案

票据法教案

第一部分:(一)学习内容:第章(以下为各节标题)第一方面的问题、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1、票据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概念: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分析:(1)票据是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文书。

(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自付或委托,无条件支付。

(3)依票据法的规定签发。

符合强行性规范,否则无效。

2、分类: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汇票和自付汇票,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简介区别。

二、票据的性质和经济职能(一)票据的性质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或交付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

非完全则不一定,股票。

2、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金钱证券4、票据为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之分,股票。

5、票据为无因证券。

付款不审查原因,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6、票据为文义证券。

7、票据为要式证券。

8、票据为流通证券。

流通更方便,无需通知债务人,瑕疵不承受,背书等。

9、票据为提示和缴回证券。

行使权利时提示,付款后缴回。

(二)票据的经济职能1、汇兑职能。

异地送款。

2、支付职能。

代替货币,方便、安全。

3、信用职能。

4、结算职能。

债务抵销,互开本票5、融资职能。

票据贴现、再贴现。

三、票据法的概念、特点(一)票据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刑法等中的规定);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及其实施细则、解释。

本课程主要探讨狭义票据法。

(二)特点1、私法兼公法性。

商法的共同特点,如《票据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罚。

2、规范的技术性非伦理性。

与民法、刑法比较,如抗辩的切断,大量的技术要求,如出票、背书等。

3、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种类、内容、行使等均不得改变,不同与民法之崇尚契约自由。

本节重点:票据及票据法的概念,票据的性质及经济职能,票据法的特点第二方面的问题、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票据

第二章 票据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职能

结算职能


信用职能
支付和流通职能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系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中包括英国、美国和英联邦成员国如加 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很早以前,英美没有专 门法典,判案是根据以前某法官的案例原则来判定。 形成法系后,以英国1882年订立的《票据法》为基 础,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票据法规,并把支票包括在 汇票内。1952年,美国制定的《统一商法法典》中, 包括了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法规。
案例分析
请问: 1)付款人能否以 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付款,为什 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会影响汇票效力?
票据概述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法典作为法院判案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 法国、德国等30多个国家。 1930年,法国、德国等 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 30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 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1931 年又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5月10日 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是比较 完善的票据法规,统称为《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事项 付款日期(Tenor/Maturity) 见票即付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票据总论

票据总论
融资作用是对未到期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 和再贴现,持有者通过卖出票据而获得现 金。此外,还可以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进行 抵押贷款融资。
融通汇票
平煤公司需要融资,它(被融通人)开出以某 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融通汇票,没有付给对价, 要求承兑公司(融通人)承兑汇票 。 再交给贴现公司予以贴现,把净款立即付给平 煤公司(被融通人)使用。 等到汇票到期日,平煤公司把应该还款的票面 金额交给承兑公司(即融通人) 此时贴现公司向承兑公司提示要求付款,承兑 公司使用平煤公司交来资金付款给贴现公司,结 清这笔融资业务。
委托证券 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一)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一经作成,票据当事人 的权利随之产生。票据发行的目的就是设定票据 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 手段的功能。 离开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的权利。票据权 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 ,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 实现票据权利。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 1. 让与 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必须 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 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A卖给B一批货物,并将应收帐款转让 给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根本没有交货 ,B可以对C据付货款。
2. 转让 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 等。可以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 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 于出让人。 甲窃取了乙的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 ,即使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由于甲对该提单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 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 ,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5.银行支票。指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 因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6.旅行支票。指银行或大旅行社为便利旅行者支取 存款而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定 额票据。
第三节 其他几种主要票据
一、发票
(一)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简称发票,是
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 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 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收款人支付 票款,解除票据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为,是票据流通的 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终点。
6.追索。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其前手及其他票据 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为叫追索。
7.保证。它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在票据上签 字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的行为。
●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而退票时, 第三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的当事人。
●参加付款人。指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遭 到拒绝付款,且巳作成拒绝证书的情况下,参加支付 票款的当事人。
票据所有当事人中,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和保证人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 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 (二)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 :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e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 按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

票据具体哪些性质

票据具体哪些性质

票据具体哪些性质票据在生活中使用的范围还是很广的,但是我们很少知道票据的性质,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票据的性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票据具体的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各种票据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

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具备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票据保证法律特征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

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

任你投关于票据的性质讲解

任你投关于票据的性质讲解

票据的性质根据前文对票据的定义来看,票据属于有价证券,它具有有价证券的全部特征。

例如,票据体现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拥有为前提,票据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但是,票据与其它有价证券相比,除了具备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属于自己特有的法律性质。

商法或者票据法著作、教材,对票据的性质或者特性均有涉及,但要全面分析票据的特性,我们认为,应从有价证券的分类以及票据法的规定入手进行通览。

据此,票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绝对性,即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前文已经指出,根据证券与权利可否发生分离为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可派生出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交回性等三个性质。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

如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时必须提示票据;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时,也必须提示票据。

票据的交付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如要移转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票据的交回性,则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实现了权利即从票据债务人那里受领了票据金额以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票据债务人。

如果持票人不交回票据,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5]简言之,享有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实现票据权利,必须交回票据。

2.设权性,即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

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才发生的。

简言之,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下,票据法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中的出票行为创设的,在出票行为完成之前,仅可能存在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但不可能存在作为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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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
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
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
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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