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命案卷宗评分标准(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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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贵州省命案卷宗评分标准
(2019版)
本评分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从受案、立案、撤案程序,强制措施,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辨认、破案经过,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技术侦查,补充侦查,文书制作,加分项目等14个方面进行考核。每个卷宗基础分为100分,不符合规定的按标准扣分,各部分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受案、立案、撤案程序(共3分)
1.证明案件来源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询问笔录、《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报案材料或询问报案人笔录等有关材料应收集未收集的,或犯罪嫌疑人拨打电话报警(委托他人报警,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未附报警单、受委托人证言等的,或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存在矛盾且未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每起扣1分。
2.应出具未出具《受案回执》的,每份扣0.2分。
3.应当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未开展的,或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未开展的,或被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每起扣1分。
4.应当撤案未撤案的,或应当终止侦查未终止侦查的,每起扣1分。
二、强制措施(共3分)
5.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人(次)扣1分。
6.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撤销、变更、解除未依法履行审批的,或未开具相应文书的,每人(次)扣1分。
7.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主体、对象、地点、时限、方式或措施不合法的,每人(次)扣1分。
三、物证、书证(共18分)
8.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每件扣0.5分;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每件扣3分;致使不能定案的,全卷记0分。
9.采取搜查、调取、扣押、查封、查询、强制检查、强制提取或提取秘级文件等方式获取的物证、书证,未履行审批或未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的,每份扣0.5分。
10.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来源不清的,每件扣1分。
11.应当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调取、查封、接受、移送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未收集的,每起扣1分;导致案件存在合理怀疑的,每起扣3分。
12.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查封、调取、接受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未附有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和扣押清单的,每份扣0.5分;经移送等方式获得的物证、书证,未附有清单的,每份扣0.5分。
13.收集物证、书证制作的各类笔录格式要件、程序要件、结果要件等不规范的,每份扣0.2分。
14.收集物证、书证制作的各类清单格式要件、项目要件、特征要件等不规范的,每份扣0.2分。
15.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调取、查封、接受、移送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具备辨认、检验、鉴定条件未进行辨认、检验、鉴定的,每件扣1分。
16.收集物证、书证制作的笔录、清单与鉴定委托书、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告知、起诉意见书等记载的名称、大小、数量、提取部位、性状等内容不一致、不清楚、不准确的,每份扣0.5分。
17.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
位)签名(盖章)、制作人签名的,或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的,或没有制作人对原件无法调取制作复制件的制作过程说明的,每份扣0.5分。
18.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应当随案移送未移送的,或对不宜移送又未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的,每起扣0.5分。
19. 因方法不当,如提取十指指甲拭子未分别提取和包装的、裸手接触物证、书证等,导致物证、书证在收集、存放、保管、送检及鉴定过程中可能受到破坏、改变、污染或丢失,每件扣0.5分;导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每件扣3分。
20.因未客观记载物证、书证动态变化过程(如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导致对该物证、书证存疑的,每件扣1分。
21.对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物证、书证未作说明和标识的,或未对危险进行排除、控制的,每件扣1分。
2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或证人证言中涉案资金往来情况,未及时调取银行卡开户情况、户主信息、流水清单、柜台存取款记录、存取款回执、ATM机存取款录像等的,每起扣0.5分。
23.应当调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通话清单等未调取的,每起扣1分;未对话单进行分析说明并签名、盖章的,每起扣0.5分;通话记录无通讯部门印章的,每份扣0.2分。
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共5分)
24.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每份扣3分;发现非法取证后,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每份扣1分;该份笔录被排除后,致使不能定案的,全卷记0分。
25.采用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每份扣1分。
26.证人证言未查证属实,不能用来定案的,或询问笔录内容与其他定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未进行合理排除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每份扣1分。
27.询问笔录应当问明的案件事实,未问明且未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每份扣0.5分。
28.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而未制作的,或未制作被询问人身份信息或制作不规范的,每份扣0.1分。
29.应当询问的被害人、证人未询问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每人扣0.5分。
30.未记录或未查明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每份扣0.2分。
31.询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份扣2分。
32.询问开始时侦查员未表明执法身份的,每份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