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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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善意取得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善意取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具备恶意的情况下,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 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转让人对转让的财产无所有权或他物权,或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

2. 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对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事实并不知情,且不存在恶意。

3. 转让行为有效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4. 交付财产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或控制了转让的财产。

四、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财产:1. 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2. 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3. 货币货币的善意取得不受财产性质的限制。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1.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满足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其权利与原权利人相同。

2. 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而丧失对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3. 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让人在转让财产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导致受让人受骗,转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甲未将房屋过户给乙。

后来,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丙也支付了房款。

此时,乙和丙均不知甲已将房屋出售给乙,且甲对乙的转让行为存在欺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和丙均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乙在受让房屋时为善意,且甲对乙的转让行为存在欺诈,但乙不知情。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教育网(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答:(1)应该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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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瑞士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条中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

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

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引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考试成为全国越来越多法律人士必须面对的考试。

作为综合素质较高的国家级考试,司法考试从2001年正式实行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司考热点,其中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考点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概念、实践应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以期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和帮助。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概念意思表示和意思不一致民法中将意思表示分为真实意思表示和虚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的实际意思和其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表达的语言和其实际意思不一致,存在一定的欺诈性质。

在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中,重点关注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善意取得人和法定无权人民法中规定,民事权利的归属是按照事实分配的,具有民事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民事权利依法转移给他人,但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除外。

其中,善意取得人指的是在取得他人不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民事权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该民事权利的不合法性;而法定无权人则是指未依法获得对该民事权利的支配权利的人。

善意取得与信赖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信赖保护机制,即民法中所重视的民事关系实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依据的信赖保护机制。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人可以依法支配取得的民事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仍然对善意取得人采取保护措施。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应用产权流转在任何交易中,买卖双方均须保证彼此是真正的产权拥有者,否则该买卖无效。

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产权存在流转的情况,此时善意取得人的出现是合理的,因为善意取得人可以完全按照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支配自己所获取的产权。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产生的财产权利同样可以适用民法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银行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如果借款人未还款还违约的话,银行可以依法获取借款人的财产权利,这其中的信任机制就很好地体现了善意取得的实际意义。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要到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识你是否全都掌握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給受让人的,所有政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入追偿。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

同时,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之交易安全保护。

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在符合严格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权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民法之善意取得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民法之善意取得

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民法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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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按照所有权的物权的效力,所有权人完全可以对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如果允许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因此,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物的所有权。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善意取得在物权法的考察中考察频率较高,常以案例形式出题,在做题时要能够准确判断案例中的情形是否能够发生善意取得,进而判断这个物的权利归属。

善意取得这个名词看起来比较抽象,什么叫做善意取得呢?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举个例子就能够明白,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囊中羞涩,于是心怀不轨,将手机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50 00元拿走了手机,此时丙是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

多年前罗马法一直认为丙无论如何是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易日渐增多,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护也是需要重视起来的。

在这个例子里面,乙在出让手机时,声称手机为自己所有的,并且乙正在占有这部手机,生活的经验告诉丙,占有一个动产的人十有八九都是这个动产的所有人,如果丙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后信以为真,把乙当成所有人,这样的信赖利益,也是不能完全无视,需要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律不应该苛刻的要求丙必须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把这部手机的所有权的归属调查清楚,丙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也不能要求他做到这一点,因为丙根本做不到,如果让他做到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因此,本案例中,乙无权处分甲手机的行为,如果丙作为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乙实施的是无权处分,那么善意受让人丙的交易安全也不能完全忽视。

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两难的问题:一是甲的所有权要保护,二是善意受让人交易安全的保护。

到底是优先保护谁?民法认为,只有在符合以下这些严格构成要件时,我们才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有哪些条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首先要求出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让财产,如果以原所有权人的名义出让财产则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也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概述司法考试中,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近年来成为了热门考点之一。

该制度被认为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情形。

本文旨在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总结和分析,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该考点。

什么是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对于以违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取得该财产的人可以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如果是以善意取得的,则对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和占有。

具体内容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善意取得的条件为了能够得到善意取得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取得人必须具备诚信善良的精神状态;•所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他人的财产;•取得人必须以交付或者其他正当方式从非所有权人处获得该财产;•取得人未知道该财产是非法所得。

善意取得与无故受益人在民法上,善意取得人被认定为无故受益人。

什么是无故受益人?无故受益人是指在和解、调解等与和解调解内容有关的法律行为中,无争议项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议产生,受益于该后果的一方。

因此,处于善意取得情况下的取得人就是无故受益人。

因为他们不知道原有所有人的利益,而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该财产。

而原有所有人已经将其投入到市场中,既然如此,对于投入市场中的财物产生的影响,必须承担起后果。

善意取得的权利保护如果满足了所有的善意取得条件,那么取得人可以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

此时,若原有所有权人需要取回该财产,则只能向取得人请求赔偿。

取得人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已经具有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所以原有所有权人的要求只有基于返还财产或者补偿这两种选择。

善意取得的限制在对善意取得制度有较好的理解之后,需要注意到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

具体来说,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以下几种限制:1.其他法律规定对该财物的归属有特殊规定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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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2016年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2016年司法考试已经拉开大幕了,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助益!【重点考点】【民法】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条件:(1)受让时善意;(2 合理价格;(3)已登记或已交付占有脱离物(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③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必背法条】【刑法】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3、实施破坏选举罪时,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从一重罪论处。

如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4、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从重处罚。

【民法】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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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制度- 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一种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转让人通过法律行为转让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从取得该动产占有之时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换种通俗的说法就是:一物归甲(原所有权人)所有,由于某种原因归乙(占有人、转让人)占有,乙又把此物转让给丙(受让人、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丙就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此物的所有权。

那么,判断善意取得能否成立,我们可以通过图示的三个步骤去进行:此物归乙占有是否基于甲的意思|| 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善意|| 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有偿|| 否||--------是||成立善意取得“善意”即丙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转让。

“有偿”即支付了对价,丙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此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则不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有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试题解析: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题]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案为:A B C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故A对。

依《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B对。

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高频考点解读之善意取得制度

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高频考点解读之善意取得制度

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高频考点解读之善意取得制度2016年02月15日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很多人认为“学习法律”等同于“记忆法条”,陷入这样误区的人不在少数,其实对于法律的学习,有记忆的东西不假,但更多的是对逻辑思维的培养,在众多法律部门中,由于民法更贴近生活,所以学习民法的逻辑思维也更贴近生活中的思维。

很多老师认为,对于公考类考试,如政法干警中的民法和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内容,如果在考试过程中有未遇到的知识点,就要学会做一个善良的人,用生活中的逻辑思维来解决民事法律问题。

虽然这只是句半真半假的玩笑话,但却不失为一个解题的方法。

今天我们就用生活中的思维来剖析一下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内容中的一个常考点——善意取得制度:考题:张三由于工作出差,将自己的宠物狗旺财交给邻居李四照顾,李四在张三出差期间,未经张三同意将旺财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朋友王五。

王五把旺财带回家饲养,请问现在谁享有宠物狗旺财的所有权?考点剖析:1、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但是《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前提:无权处分,但有权占有;(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题思路:首先李四只是受张三之托保管旺财,无处分权即无权把旺财卖给王五(符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无权处分),但是此时李四是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旺财(符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有权占有),那么到目前为止,法律更侧重有保护原所有人张三的利益,所以主动权还掌握在原所有权人张三的手里,张三可以追认即同意李四和王五买卖旺财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张三会选择要求李四进行赔偿,其实也就是默认了李四和王五的买卖行为;或者,张三也可以选择拒绝追认,也就是张三不同意李四将自己的旺财卖给王五,那么张三可以追索到王五索要回旺财。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知识点——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子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这一条件是善意取得的前提: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唯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以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须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转让合意而尚未办理登记或者尚未交付,只产生债券关系。

通说认为,受让人若系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的,该权利的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追索。

1,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系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其属于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善意取得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善意取得。

我们解答: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含义:无处分权的人转让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2.条件(《物权法》第106条)1)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动产情形下一般强调转让人的合法占有。

如基于租赁、借用、委托等产生的占有;动产质权人的占有等。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法律敎育网无偿情形下不发生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3-10)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疑编号5027831102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 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

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

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是指在合法范围内以无过错的方式取得他人所拥有的权利。

它涉及到合法性、过错与权利归属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概念与要素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的权利。

它涉及到以下要素:1. 合法性: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合法性是保障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权益的基本前提。

2. 无过错:取得制度练习题的一方必须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权利的。

如果取得方存在过错,将会影响到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效力。

3. 权利归属: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要求取得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取得方在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时,对该权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法律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是有效的:1. 取得方是善意的:取得方在取得制度练习题时,必须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并且没有过错。

2. 目的是合法的:取得方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形式符合要求:取得方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制度练习题取得的行为。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法律效力为:1. 取得方享有绝对的权利:取得方在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后,对所取得的权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2. 他人不得侵害:他人无权对取得方的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行为提出异议或干涉。

3. 具有相对的保护力:即使存在权利归属争议,法律也会倾向于保护善意取得方的权益。

三、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适用于多个领域和实践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用情况:1. 不动产交易: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如果购买方是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购买方对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 动产买卖:在动产买卖中,如果购买方是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购买方对所购买的动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民法考点总结: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民法考点总结: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民法考点总结: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2016年民法考点总结: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大幕,下面yjbys为大家分享的是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希望对同学们考试有帮助!一、善意取得(一)概述1.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2.债权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权和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处分行为;股权二卖)(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PS: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包括互易、抵债)5.办理了过户登记(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PS: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可适用善意取得)(2)货币(3)禁止流通物2.动产占有人(直接占有或者接间接占有)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善意4.合理的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3.占有改定不能设置动产质权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五)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物权法107: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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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

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

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

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

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注意,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四、善意取得的重大意义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善意取得法律规定(3篇)

民法善意取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交易安全与物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善意取得,又称为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民法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因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2. 构成要件(1)转让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转让人在转让财产时,必须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

如果转让人有权处分财产,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对转让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事实不知情。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支付了合理对价。

合理对价是指与财产价值相当的价格。

(4)转让的财产已经交付转让的财产必须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财产的实际占有。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

在动产交易中,受让人往往无法核实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为受让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

在不动产交易中,虽然受让人可以通过查阅登记簿等方式核实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但由于不动产登记存在滞后性,善意取得制度仍具有一定的适用价值。

3.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知识产权。

例如,受让人在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时,如果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知识产权。

四、善意取得的效力1. 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受让人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后,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 转让人丧失财产所有权转让人在转让财产时,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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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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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法律敎育网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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