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3
•【字号】甘发改办发〔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单位,省工程咨询中心、省信息中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附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水财务发〔2019〕14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水财务发〔2019〕14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省水投公司: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甘财绩〔2019〕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水平,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就开展2018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2018年经济事业发展类专项资金(详见附件1)、2018年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整体支出。
二、绩效自评和评价2018年经济事业发展类专项资金采用绩效自评方式,各部门要对照专项支出项目年初预算设定的一、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在收集、分析有关绩效信息的基础上,逐一填报《项目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一个专项支出项目,一张绩效自评表),按2018年度实际完成值,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同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项目自评工作总结(详见附件3),与《项目绩效自评表》一并报送省水利厅财务处汇总,经有关处室(单位)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2018年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整体支出采用绩效评价方式,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应紧密围绕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等,认真分析整理,撰写并向厅财务处提交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详见附件4)。
第三方政府绩效评价——甘肃模式
评议调查和测评工作结束后,完成《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报告摘 要》,报省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004 年的评价指标体系由职能发挥与政策水平、依法行 政、政风与公务员素质、服务质量4个一级指标,职能发挥等9 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构成,其中三级指标的设置按非公 有制企业、省政府评议组和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三类评议主体 分别设置。
评价对象
市州政府
省政府所 属
职能部门
一级指标 职能履行 依法行政 管理效率 政府创新 职能发挥与 政策水平 依法行政 政风与公务 员素质 服务质量
第三,甘肃模式的政府绩效评估打破了传统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让 公众参与评估,做到政府与公众互动,使得评估透明化,并且体现以人为 本,以公众为中心,公众是政府服务的对象。
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考绩与奖惩权力过度集中。 2 .缺乏相应的制度。 3 .理论引导力度不够。 4.形式主义现象严重 ,评估结果落实不到位。
第一,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政府绩效评估,是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跨 出的重要一步。兰州大学绩效评价中心有专业性的评估专家团队运用先进 的评估分析方法和工具,进行专业化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第二,政府绩效评估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传统的评估强调的是经济和 效率,缺乏对效益和顾客满意度的重视。而甘肃评估模式形成系统的经济、 效率、效益和公正得指标体系,充分体现了这四者的统一性。
甘肃省政府绩效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包括: • 一、企业评价。各市州选取200家左右企业,通过问卷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甘政办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为做好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与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相衔接,严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纪律,规范分配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工作,设立的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制度、程序;(二)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市绩效评价工作;(三)组织进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四)指导、监督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的绩效评价工作;(五)对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进行复查、抽评。
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四条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经济效率原则。
通过对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经济、效率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行为过程和执行业绩、效果的优劣。
科学规范原则。
评价工作要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通用性、可比性,也应体现项目行业特点,要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合理方法。
公开公正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甘政办发[2011]219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关于甘肃省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建立以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
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指导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综合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本级预算部门绩效再评价工作。
2.绩效相关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以结果运用为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主线,强化预算部门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督责任,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实行绩效问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甘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
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
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
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甘肃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附件2甘肃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拟申请新增预算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预算编制准确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二)绩效导向。
省级预算部门申请预算资金要与其承担的工作量及人力、财力、物力消耗相匹配,以绩效为导向,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
(三)科学公正。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估过程科学规范,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四)精简高效。
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办法,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省级预算部门的职能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甘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调动和鼓励市州加大前期费投入,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促进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稳定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省属、市(州)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省属和市(州)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安排方式第四条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范围,包括列入全省重点投资项目清单、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除外)应纳入我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省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补助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市(州)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市(州)前期费先行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跟进配套”的原则,对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先预拨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对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州)前期费1∶1清算奖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55号2000年9月18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8月2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反映。
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强化财政职能,优化政府财力配置,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预算管理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预算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时间短,编制粗,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单位和项目。
二是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基数加增长”固化了不合理的财力配置,制约了经济结构和社会事业发展布局的调整。
三是预算编制缺少必要的定员定额标准,人员和公共资源底数不清,预算分配和使用透明度不够。
四是政府预算内容不完整,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统筹安排使用程度低。
五是预算资金分配既交叉又分散,随意性较大,追加追减频繁,弱化了预算约束。
改革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对于克服上述弊端,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进程,规范政府、财政和部门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构建公共财政的预算体系,从制度上和管理上推进廉政建设,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预算管理新体制,更好地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切实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级各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对拟申请预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急、救灾等突发性新增支出除外。
各部门在代省政府出台涉及增支事项的相关政策或实施意见、方案前,要先行测算并履行评估程序,经省财政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有关政策意见中明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是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一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绩效目标。
二是将省级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纳入评估范围,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及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等。
精准测算资金预算是事前绩效评估的基础,各部门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要按照支出标准合理测算预算规模,将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中。
各部门应依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增支事项,提早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随时提交省财政共同研究。
未经事前绩效评估的,省财政不予安排预算或债券。
此外,各部门应根据评估事项的特点,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可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开展风险评估。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自编制2022年预算起,各部门在设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时,要按照资金支持领域进一步确定分类支出核心绩效指标,并依据相关绩效标准量化指标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编审流程。
在省财政下达指标文件时,请各部门配合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绩效目标备案等相关要求,并要求各市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本市县绩效目标。
各市县财政局要对本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每个市县、每个具体项目都有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的绩效目标。
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委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委财务司主要职责:(一)制订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三)组织实施部门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职责:(一)制订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库;(三)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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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甘肃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拟申请新增预算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预算编制准确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二)绩效导向。
省级预算部门申请预算资金要与其承担的工作量及人力、财力、物力消耗相匹配,以绩效为导向,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
(三)科学公正。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估过程科学规范,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四)精简高效。
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办法,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省级预算部门的职能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省级财政部门。
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省级预算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省级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视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二)省级预算部门。
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库管理;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编制、申请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有关工作。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对象及内容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是申请新增预算的省级预算部门。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一)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二)申请增加预算的既有重大政策和项目;(三)申请延续执行的到期重大政策和项目等;(四)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其他政策和项目。
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一)立项必要性。
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属于省级承担的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及省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等。
(二)投入经济性。
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完整清晰,是否与相关政策目标一致;预期绩效是否合理,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规模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详实完备、科学合理,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五)筹资合规性。
主要评估项目投入规模是否适当,来源结构是否合理,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可靠,申请预算是否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等。
(六)预算编制准确性。
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编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与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是否衔接),预算标准依据是否适当,测算是否准确等。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要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可供选择的预防措施和补救方案。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方式、方法第十一条省级预算部门结合项目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情况,围绕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预算编制准确性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设置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标。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指标应与评估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资金管理、预期产出和效益;指标内涵应明确、具体、可衡量,具有代表性,数据和佐证材料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估结果相互比较。
事前绩效评估指标中应设置否决性核心指标,重点关注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属于省级承担的支出事项、是否设定绩效目标等,发挥否决性核心指标在事前绩效评估中的关键作用。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标准:(一)以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为参照设定评估标准,标准应可测量、可对比、可定性评判。
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评估标准,历史标准参照历史数据制定评估标准,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估标准。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一)专家咨询。
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问卷调查。
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现场调研。
可通过查看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四)召开座谈会。
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绩效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也可创新评估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综合运用以上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参照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预判实施结果和绩效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并赋予权重打分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低者优先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以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共同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评估结论依据评估得分而定,分为予以支持、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评估总分一般设置为100 分,根据各项评估指标重要程度合理赋分。
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评估得分90-60(含)分,评估结论为“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评估得分60分以下,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
对不符合否决性核心指标的,评估结论可直接确定为“不予支持”。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第十七条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
评估实施主体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工作组。
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具体评估工作。
工作组可邀请专家参与,原则上不少于3人,应包括项目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和财政财务管理专家。
(三)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评估目的、指标、标准、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一)收集审核资料。
工作组全面收集与评估对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
工作组应通过咨询专家、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是指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
非现场评估是指工作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
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三)综合评估。
工作组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开展现场或非现场评估等基础上,依照评估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九条形成报告阶段:(一)工作组依据综合评判结果,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整理事前绩效评估资料,一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参照《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省级预算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第二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省级预算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申请纳入财政项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审核,对未提供评估报告和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对“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省级预算部门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项目,可组织第三方机构或采取评审联席会议的方式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1.事前绩效评估指标及评分表(参考模板) 2.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模板)附1:事前绩效评估指标及评分表(参考模板)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目标值评估要素评分标准得分立项必要性25政策相关性6相关①与国家政策和规划相关;②与我省行业发展规划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