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及投放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标准由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开存放,并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箱中。
第七条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标识醒目的垃圾分类箱,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箱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异味和滋生病菌。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第九条北京市将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及时收运,避免交叉污染和垃圾混装。
第十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反分类处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相关部门所有。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垃圾分类成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切实推进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北京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到具体时间,居民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X%以上,参与率达到X%以上。
2、提升垃圾分类的准确率,确保分类投放的准确率逐步提高,到具体时间,准确率达到X%以上。
3、完善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杜绝混装混运现象。
4、加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2、因地制宜,科学分类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垃圾分类的标准和方法,科学规划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提高垃圾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源头减量,综合治理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源头的管理,推广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同时,对垃圾分类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整体工作效果。
4、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三、主要任务1、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和方法,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分类能力。
(2)在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设置宣传栏、宣传标语等,营造浓厚的垃圾分类宣传氛围。
(3)组织志愿者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活动,深入社区、家庭,面对面地向居民讲解垃圾分类知识。
2、完善分类设施(1)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垃圾桶、垃圾站等,并标明投放指引。
北京小区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北京小区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一、垃圾分类体系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垃圾分类制度:
本小区日常生活垃圾分为五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和其它垃圾。
二、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经过清洁处理、安全处理后,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等。
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桶等。
四、湿垃圾
湿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主要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核、蔬菜茎叶等。
五、干垃圾
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其他日常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杯、废塑料袋、废旧衣物等。
六、其它垃圾
其它垃圾是指不属于以上四类的日常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砖瓦陶瓷、渣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七、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居民应当按照本小区规定的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居民在投放垃圾时,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和其它垃圾的分类进行投放,不得混淆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不得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居民在投放湿垃圾时,应当将其中的水分沥干,尽量保持干燥,以免影响环境卫生。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垃圾处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平衡,北京市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旨在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原则:科学合理、分类准确、便捷高效、公众参与、资源回收。
三、实施措施1.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意义,加强市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认识。
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培训,组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市民的意识和参与度。
2.分类设施建设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要求进行布置。
同时,增加相关设施的数量和规模,提供更多便利的分类投放条件。
3.制定具体操作指南制定详细的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指导市民如何将垃圾分类投放。
在小区、学校和其他人群密集的场所张贴分类操作指南,提供便利的分类投放参考。
4.关键岗位培训对垃圾收运、分类处理、资源回收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5.示范推广在部分示范区域建立垃圾分类示范基地,引导和推动垃圾分类的积极实施。
通过示范区域的成功经验,加强对其他区域的推广和复制。
6.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预期效果1.资源化利用:通过垃圾分类,实现可回收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2.环境保护:垃圾分类能有效减少垃圾的焚烧和填埋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提升市民素质:通过垃圾分类的推行,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活素质,形成文明、环保的社会风尚。
4.经济效益:垃圾分类可以刺激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实施计划1.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各项工作计划和推进进度。
北京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效率,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垃圾分类标准1. 垃圾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各类垃圾的分类标准,并在公共区域设置明显的分类指引标识。
三、垃圾分类设施1.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置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定期维护清洁。
2. 分类收集点应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标明各类垃圾的标识。
四、垃圾分类投放1. 业主和租户应按照分类标准,将垃圾分类后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分类意识和能力。
五、监督与指导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确保垃圾分类的正确执行。
2. 对于不遵守垃圾分类制度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劝导,并记录违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屡次违规且不改正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警告、公示等措施,并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垃圾分类违规档案,记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七、宣传教育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利用小区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定期发布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2. 应鼓励业主和租户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活动,提高整个社区的环保意识。
八、激励机制1. 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并表现突出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2. 物业管理公司可探索建立垃圾分类积分制度,积分可用于兑换物业管理服务或小区内的相关福利。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问题分析与建议
固达 标小 区 的垃 圾分 类 工作成 果 , 北京 市 市政市 容
委于 2 0 1 1 年 4月 出台 。 并于 2 0 1 2年 7月修 订 印发
了《 北 京市 市政 市容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 印发北 京市 城 镇 地 区生 活垃 圾 分类 日常 运行 管 理 检 查 考评 办 法
的 通知 》 ( 京政容函[ 2 0 1 2 ] 5 9 7号 ) 。依 据 此考 评 办
法, 为北 京市 垃圾 分类 工作进 一步 开展提 供借 鉴 。
1 北京 市城镇 地 区垃圾分 类 日常运行 考评 办法
检 查考 评 的垃圾 分类作 业 体 系 . 指 的是 各 区县
地 区垃圾 分 类 达 标单 位 分类 投 放 、 分 类 收集 、 分类 运 输 和分类 处理体 系 运行情 况 , 涉 及指标 l 9项 。 在
北京市垃圾分类标准
北京市垃圾分类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垃圾分类作为
一种环保行为,已经成为了现代城市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国际大都市,垃圾分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促进北京市的垃圾分类工作,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对北京市的垃圾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
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循环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湿垃圾指易腐烂的生物质垃圾,如食材残余、剩饭剩菜等;干垃圾则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其次,对于可回收物的处理,北京市规定市民应将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
物品投放到指定的可回收物回收箱中;对于有害垃圾,市民应将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物品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回收点;对于湿垃圾,市民应将食材残余、剩饭剩菜等投放到指定的湿垃圾回收桶中;对于干垃圾,市民应将其他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干垃圾收集容器中。
此外,北京市还对垃圾分类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市民应根据垃圾分类的要求,
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将不同类型的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以便垃圾处理部门进行分类和处理。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垃圾分类标准明确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
圾的分类范围和处理方式,为市民提供了清晰的指导,促进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北京市的垃圾分类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实施办法
认真制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
(下载后可根据需要修改)精品文档北京市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实施办法(暂行)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务X办X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XX〕1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4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主体范围(一)公共机构。
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相关企业。
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二、分类标准及要求(一)分类标准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基本品类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厨余垃圾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剩菜剩饭、菜根菜叶、骨骼内脏、果皮等。
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2.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
(1)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包括报废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2)其他可回收物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3.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垃圾分类管理手册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指导手册(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前言生活垃圾管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垃圾减量。
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的重要手段。
垃圾分类作为衡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是各级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者的艰巨任务。
按照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相继在居住小区实施垃圾分类达标试点工作,在朝阳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工作,均取得了成果,积累了经验。
《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指导手册》根据试点所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各区县在组织推动工作中创造的好做法,将垃圾分类管理内容进行归纳整理,以垃圾分类管理流程为主线,将过程中涉及的重点、关键环节归纳为物流管理、运行管理、组织管理、监督管理、经济管理等进行系统说明,旨在帮助区县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了解垃圾分类推动流程,分步骤做好推动建设以及日常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
由于时间紧迫,加之水平有限,本《指导手册》难免会有不妥之处,希望垃圾分类工作管理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以供修改完善。
目录北京市 (1)垃圾分类管理指导手册 (1)第一章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流程 (7)一、垃圾分类推动建设管理 (8)(一)准备阶段 (8)1、工作启动 (8)2、摸底调查,建立台账 (8)3、制定区(县)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8)4、整合资源,做好各环节体系的有效衔接 (8)(二)实施阶段 (9)1、全面部署 (9)2、设备设施配置到位 (9)3、系统培训和指导 (9)4、全方位宣传引导 (9)5、建立指导员队伍 (10)6、系统试运行 (10)(三)达标验收阶段 (10)二、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 (10)1、制定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标准及操作规范 (11)2、做好人员、设备、经费等运行保障 (11)3、检查考核评价 (11)4、建立激励机制 (11)第二章管理体系 (11)一、物流管理12(一)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及容器设置 (12)(二)城镇地区生活垃圾按类别规划收运处理路线 (13)二、运行管理 (14)(一)分类投放环节运行关键点 (15)1、加强宣传 (15)2、建立“绿袖标”指导员队伍 (16)(二)分类收集环节运行关键点 (17)1、收集模式 (17)2、分类收集车辆配置和管理 (18)3、分类收集作业规范 (18)(三)分类运输 (19)1、分类运输模式(图示) (19)2、分类运输车辆配置和管理 (19)(四)分类处理 (20)三、组织管理 (20)(一)组织设置 (20)1、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垃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20)2、市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21)3、区(县)各部门工作职责 (21)(二)系统管理措施 (23)1、市级管理 (23)2、区级管理 (23)四、监督管理 (26)(一)市政府对区县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管 (26)1、对区县进行宏观数据监管 (26)2、对区县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26)(二)市政府对市属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管 (27)(三)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作业企业的监管 (27)1、实施资质认证制度 (27)2、实施作业监管机制 (27)(四)区县内部对垃圾管理全过程监管约束 (28)1、区县建立自查机制 (28)2、其他监督机制 (29)(1)建立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29)(2)环环相扣监督机制 (29)(3)公共监督机制 (29)(五)监督执法 (29)五、经济管理 (30)(一)垃圾分类建设费用 (30)1、费用来源 (30)2、资金需求 (30)(二)垃圾分类日常运行费用 (31)1、费用来源 (31)2、资金需求 (31)(三)经济引导 (31)1、市级垃圾管理调控核算结算平台 (31)2、对区县实行“减量减费,超量加价” (31)3、对垃圾产生者实行“减量减费,分类垃圾低收费或不收费,混合垃圾高收费” (32)4、区县制定经济鼓励政策 (32)第一章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流程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长,其间各种因素关系复杂,为使各项工作环环相扣、紧密衔接,有必要设计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流程依据垃圾分类管理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垃圾分类推动建设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6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密闭式清洁站,下同),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垃圾收集站的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并负责清运垃圾。
垃圾收集站的管理,除密闭式清洁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外,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自建自管并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集中居住为主的宿舍区和单位院内的宿舍区)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或建设密闭式清洁站,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负责清运。
垃圾收集站的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就近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规定标准向垃圾收集站的管理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损坏或破旧的垃圾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将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并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随着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解决好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
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活垃圾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安排,起草完成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稿。
《条例(草案)》共七章九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设施运行管理、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定位。
《条例(草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即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同时,规定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二)明确了政府、专业作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基本责任。
《条例(草案)》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定位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要求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环保、周到的服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有权了解生活垃圾管理的政府信息,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三)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及要求。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区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以及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生活垃圾的最小化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宣传和号召,推广垃圾分类的理念和方法,共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秩序,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六条有关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指依据垃圾的物质性质、功能用途和产生特点,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八条市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分类设施建设,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推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加强社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的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将露天场地或者楼道内的垃圾装入指定的垃圾分类容器中。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当标示清晰、醒目,投放位置应当方便居民使用,垃圾分类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和方法,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转运第十四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量和特点,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计划和方案,并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京政发[1987]1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京政发〔1987〕134号10月27日)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站(以下简称居民垃圾站),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垃圾站的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
垃圾站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垃圾站主要供居民倾倒垃圾之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自备(购置或租用)垃圾容器,收集本单位的垃圾。
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就近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
经批准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的单位,应向垃圾站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
三、垃圾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损坏或破旧的垃圾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四、垃圾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城区和近郊区的居民垃圾站应全部实行容器化,并创造条件逐步改建成密闭式集装箱垃圾站。
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同时配套建设密闭式集装箱垃圾站。
五、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容器内,倒后盖好容器盖,保持容器周围清洁;在没有垃圾容器的垃圾站倾倒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划定的范围内倾倒,不得乱堆乱倒。
2、禁止在垃圾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破碎后再倾倒。
北京垃圾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北京垃圾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北京市垃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培养居民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城区内的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民参与,分类投放,责任共担。
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垃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垃圾管理的详细实施办法,确保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垃圾投放,并配合垃圾收运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垃圾收运秩序,不得倾倒、焚烧、掩埋垃圾,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
第七条垃圾管理工作应当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共卫生等工作统筹,形成有效的垃圾管理体系。
第二章垃圾分类投放第八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进行分类投放。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纺织物等;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垃圾等;干垃圾包括瓷器、陶瓷、施工废弃物等。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投放垃圾桶,并明确标识不同容器的用途。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小区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指导和垃圾收集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行设置分类投放垃圾桶,并进行垃圾分类指导和垃圾收集。
第十三条居民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桶。
第十四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不得将不同类型的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投放的有效和卫生。
第三章垃圾收运第十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垃圾收运工作,建立垃圾收运体系。
第十七条垃圾收运工作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进行,保证各类垃圾得到有效收集和运输。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目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京管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集团、桑德集团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规范各类设施安全、环保、稳定运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管发〔2017〕20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促进其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垃圾分类北京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北京实施方案•相关推荐垃圾分类北京实施方案(通用19篇)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
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垃圾分类北京实施方案(通用1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垃圾分类北京实施方案1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校园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区教体局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活动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中学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垃圾分类工作。
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六大类。
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现状以及今后的实际需求,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布实施、逐步到位,现阶段按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待相关设施建设、分类收集的条件成熟后,再按照部颁标准细化、实施。
1、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如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
2、不可回收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生活垃圾、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垃圾。
三、目标任务1、开展宣传动员。
组织全体师生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校园网、班会课、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以“垃圾分类、保护环境”为主题的各类活动。
切实提高学校全体师生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2、参与社区共建。
与社区开展垃圾分类达标共建活动,深入社区宣传和参与垃圾分类,促进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3、设置分类收集设施。
北京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北京市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是民众生活中必须了解和严格执行的规定之一。
这项政策旨在推动垃圾分类,降低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下面将对北京市的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进行分步骤阐述。
1. 四大分类:北京市将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瓶、玻璃等。
有害垃圾指可以破坏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垃圾。
例如,废电池、灯泡等。
湿垃圾指易腐向的厨余垃圾,如食材、植物等。
干垃圾则是指不能归入以上三种垃圾的其他垃圾。
2. 政策具体要求可回收物:应直接投入相应的可回收垃圾桶内,尽量避免混入湿垃圾、干垃圾等其他垃圾。
需要注意的是,可回收垃圾应洗净后投放,卡纸盒等应摊平并尽量减小体积。
有害垃圾:应避免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有害垃圾应放置在特殊垃圾桶中,并在外表明垃圾的种类。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谨慎处理化学垃圾、病理垃圾等特殊垃圾,可以咨询专业单位提供处理服务。
密封的电池,荧光灯管等易损坏的垃圾应包裹好后再放入特殊垃圾桶内。
湿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并及时送往垃圾收集处。
袋装的湿垃圾应使用可回收、可分解、可降解的垃圾袋,垃圾桶也应进行定时清洗消毒等工作。
干垃圾:混有其他垃圾的干垃圾不可作为可回收物,应投入干垃圾桶内。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的垃圾转运站会对投放的干垃圾进行压缩、脱水等处理方式,以成功降低垃圾的体积,必要时也可能进行资源化利用。
3. 处罚措施滥投垃圾或混投垃圾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将被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意图并实施严重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个人,可按市区政府门槛的3倍以内的上限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企业也将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北京市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是保障环境的必要举措,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响应并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垃圾分类的目标。
坚持分类投放垃圾,将成为我们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责任。
北京市垃圾分类日常运行考核评价办法及标准
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立垃圾分类处理长效管理机制,逐步提高我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处理日常运行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检查考评主体及执行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该项工作,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第二条检查考评对象各区县政府的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第三条检查考评内容检查考评内容包括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和管理体系。
作业体系指各区县垃圾分类达标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体系指区县政府或其责任部门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中管理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检查考评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检查考评形式考评工作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季评价、年汇总”的形式。
(一)日检查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日检查主要针对历年已通过垃圾分类达标考核验收的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等各环节日常运行、有效衔接等情况。
(二)月考核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将日检查结果汇总进行评分,纳入月考核。
(三)季评价以自然季为一个周期,对本季度各个月的考核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各区县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日常工作推动情况、宣传和培训情况等进行总结评价。
(四)年汇总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汇总全年检查考核和评价情况形成报告。
第五条检查考评程序(一)岗前培训为更好的实施检查考评工作,组织检查考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检查考评工作;同时组织对各区县相关管理人员培训。
(二)实施检查现场日检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
对各单位采取观察作业情况、问询作业人员及居民或职工、听取介绍、查阅相关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考核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拍照或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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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
检查考评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立垃圾分类处理长效管理机制,逐步提高我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处理日常运行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检查考评主体及执行部门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该项工作,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第二条检查考评对象
各区县政府的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第三条检查考评内容
检查考评内容包括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和管理体系。
作业体系指各区县垃圾分类达标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体系指区县政府或其责任部门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中管理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检查考评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检查考评形式
考评工作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季评价、年汇总”的形式。
(一)日检查
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日检查主要针对历年已通过垃圾分类达标考核验收的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等各环节日常运行、有效衔接等情况。
(二)月考核
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将日检查结果汇总进行评分,纳
入月考核。
(三)季评价
以自然季为一个周期,对本季度各个月的考核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各区县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日常工作推动情况、宣传和培训情况等进行总结评价。
(四)年汇总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汇总全年检查考核和评价情况形成报告。
第五条检查考评程序
(一)岗前培训
为更好的实施检查考评工作,组织检查考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检查考评工作;同时组织对各区县相关管理人员培训。
(二)实施检查
现场日检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
对各单位采取观察作业情况、问询作业人员及居民或职工、听取介绍、查阅相
关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考核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拍照或摄像。
季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
每次检查前市渣土处向各被检单位发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记录等形式,检查后双方共同确认《检查评价记录表》。
(三)复查
检查中出现较为突出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纳入当日检查结果。
(四)编写报告
1.月考核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考核报告,于次月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市市政市容委每月审核考核结果后,通报区(县)市政市容委。
考核结果包括分值、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2.季评价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按季度将月考核结果与评价内容相结
合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评价报告,于次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市市政市容委审核评价结果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政府。
3.年度汇总通报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汇总全年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审核后对外进行通报。
(五)整改
市市政市容委定期组织召开分析通报会。
各区县应针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下发督办单限期完成,并复查。
(六)争议与复议
各区县对日检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映,市垃圾渣土管理处3个工
作日内给予回复;对回复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被检查单位对考评结果通报存有异议,可在接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七)记录的存档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全年的检查考评记录整理后存档保存,保存期为二年。
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六条检查考评结果的应用
检查考评结果在定期通报的基础上,还将纳入年底市对区县垃圾“三化”指标考核体系,与垃圾分类工作补助资金及生活垃圾“三化”工作年度先进评选挂钩。
第七条检查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办法,建立组织机构、定期检查、及时反馈、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实施。
附件: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一、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作业体系日常运行考核标准
二、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季度评价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