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修订本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哈纪发〔2014〕10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哈尔滨市监察局20XX年12月29日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二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做破除封建迷信、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等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二条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
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除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
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化整为零、超规定人数分散操办。
第三条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纳税人、税务干部等对象的礼品礼金。
第四条管理和服务对象馈赠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应当场拒收。
无法拒收或退还的,应上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条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尽量减少婚礼和丧礼用车,用餐标准不得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水平。
第六条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第八条严禁举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有损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严禁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代为操办,或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全各级领导干部发生婚丧喜庆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事先主动报告、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虚假报告。
乡镇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实施细则
乡镇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实施细则乡镇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实施细则篇一:关于开展禁止公职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的工作总结关于开展禁止公职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的工作总结自开展禁止公职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活动以来,我校在贯彻执行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大操大办方面做到了令行禁止、文明简朴的节俭之风.学校把禁止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全校教职工自觉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转变教师作风,塑造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以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带动校风的根本好转.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如下:一、根据《廉政准则》和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制度。
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参军、参加工作)、乔迁新居、生日寿诞和工作调动、升职等事项中,界定国家公职人员可以操办事项的种类、规模及收受个人所送礼金数额的限度,明确违规责任追究的措施和办法。
二、宣传发动1、复印了《楼区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和《楼区教育局禁止(:乡镇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实施细则)教职员工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实施方案》。
把方案发放到每一位教师手中,让他们个个心中有数,明明白白。
2、召开会议。
一是召开全校教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会议;二是传达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签订责任状。
三、强化监督检查。
由学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全校教职工操办宴席的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和杜绝学校教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的发生。
五、自开展禁止公职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活动以来,学校教职工办酒宴的越来越少,即使办了酒宴的也是通过申请才办的,一般宴请的都是直属亲戚。
特别是6-9月份来,学校无一例婚丧喜庆等事宜操办的行为。
开展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开展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篇一: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专项整治报告实验小学关于开展“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执纪监督,端正风气、净化政治生态、深化纪律作风整顿,严防学校党员干部以及教师借婚丧嫁娶和子女升学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良现象发生,依据县纪委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校开展了“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集中整治“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党员干部和全体教师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带头移风易俗、抵制不良风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着力解决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顶风违纪问题,促进学校党员干部及教师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纪律作风明显改进,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使专项整治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学校成立了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石爱忠(党支部书记、校长)副组长:陈新玉(副校长)李荣(工会主席)成员:龙翔(办公室主任)贾文闯(督查室主任)宋军平(教务主任)武利刚(政教主任)刘鹏(财务处主任)校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执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主要整治任务(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行为;(二)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参加等行为;(三)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通过化整为零,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等隐形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等行为;(四)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使用公务用车等行为;(五)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生日、乔迁、升学、开锁、做寿、参军、工作变动等喜庆事宜等行为。
2024年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范文.pptx
3、出台(单字替换)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有关纪律规定。
(四)畅通群众工作,严肃问责(贯穿全过程)
专项整治期间,局纪委将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监督检查;畅通群众工作举报渠道,充分发挥 纪委举报电话作用,支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组织领导、 严肃自查自纠,不遮丑护短,不留任何死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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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实
施方案范文
根据局关于印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 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现制定如 下实施方案: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5月30日前)
1、建立警示提醒制度:对领导干部申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所属单位主要领导要向领导干部本人警示提醒, 告知有关规定,提醒严格按规定操办。
2、严格倒查问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事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 时,对该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单字替换)纪政纪处分;对经警示提 醒仍我行我素,违反规定造成影响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三、组织机构。
组长:某。
副组长:某。 成员: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四、整治范围和任务。 (一)整治范围。 副处级以上(单字替换)员领导干部。 (二)整治内容。 1、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借机敛财等行为。 2、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 与行使职权有关系人员参加等行为。 3、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通过分批宴请、分地宴请等隐形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等行为。 4、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使用公务用车等行为。 5、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非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等行为。
法院婚丧嫁娶生日纪念大操大办不良习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法院婚丧嫁娶生日纪念大操大办不良习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市婚丧嫁娶生日纪念大操大办不良习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解决婚丧嫁娶生日纪念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进一步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意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章制度,坚持廉洁从政,移风易俗,进一步转变工作转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重点任务重点对婚丧嫁娶生日纪念大操大办的12种不良习俗进行专项整治。
1、国家公职人员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利用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小孩满月、生病住院(或病愈出院)等事由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收受亲属以外的礼品、礼金、慰问金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2、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各种方式,超范围邀请当事人、律师和非亲属赴宴送礼(亲属除外)。
3、以组织的名义代领导干部通知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4、未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在工作时间参与操办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车、公款、公物,占用办公场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6、私自使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活动。
7、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8、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
9、报销或变相报销礼品、礼金。
10、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1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执行的当事人的贵重礼品、大额礼金。
12、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工作步骤专项整治活动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步开展,分四个步骤进行。
动员部署1、制定活动方案。
研究制定《***》,明确目标要求,重点任务以及方法步骤。
机关婚丧嫁娶实施方案
机关婚丧嫁娶实施方案一、背景。
机关单位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其工作规律和特殊性使得婚丧嫁娶等个人生活事件的安排和实施需要一定的规范和指导。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干部职工的生活需求,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婚礼安排。
1. 婚礼时间,婚礼时间应尽量避开工作日,以免影响工作秩序。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日举行,需提前向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
2. 婚礼地点,机关婚礼宜选择在婚礼公司或者宴会厅等专业场所举办,以确保婚礼的规范和秩序。
3. 婚礼经费,机关干部职工的婚礼经费应当合理控制,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同时,单位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婚礼补贴或礼金,以表彰和祝福。
三、丧事安排。
1. 丧事假期,机关干部职工在家人丧事期间,可依法享受丧事假期。
在此期间,单位应给予理解和支持,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2. 丧事安排,机关单位可以协助干部职工进行丧事安排,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力求让干部职工能够顺利完成丧事。
四、嫁娶安排。
1. 婚假安排,机关干部职工在结婚时,可依法享受婚假。
在此期间,单位应给予理解和支持,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2. 嫁娶服务,机关单位可以提供相关的结婚登记、婚庆服务等支持,以便干部职工能够顺利完成嫁娶。
五、其他安排。
1.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婚丧嫁娶等个人生活事件,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2. 心理疏导,机关单位可以建立心理疏导机制,为干部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处理个人生活事件所带来的压力和困扰。
六、总结。
机关婚丧嫁娶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机关干部职工的个人生活事件安排和实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希望全体干部职工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合理安排,文明举止,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实施办法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实施办法中油辽纪发〔20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促进党风、干部作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辽宁省纪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及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升学、留学、参军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保持和发扬清正廉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
严禁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企业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一)婚礼事宜,严禁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收受其礼金、礼品。
婚礼车队须控制在5台以内(不含录像车),需动用公车的要按规定交费。
宴请只能安排一次,规模控制在20桌以内。
(二)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事宜,严禁将宴请范围扩大到亲属(指本人及配偶具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严禁收受除亲属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
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亲属的礼金、礼品也应拒收。
(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出国(境)等事宜不得个人举办庆贺活动,不得收钱敛财。
(四)丧葬、生病住院等事宜,不得借机敛财。
丧葬事宜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范围明确的六类人员。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操办婚丧事宜不得多批次、多地点、分时段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区(县)和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一)宴请总人数,区(县)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区(县)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不得超过600元/桌,村不得超过4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区(县)不得超过200元/人;乡(镇)不得超过100元/人,村不得超过50元/人。
(四)婚礼标志车队车辆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葬礼礼金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二)(三)(四)项。
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以下行为:(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物品等。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范围明确的六类人员。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操办婚丧事宜不得多批次、多地点、分时段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区(县)和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一)宴请总人数,区(县)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区(县)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不得超过600元/桌,村不得超过4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区(县)不得超过200元/人;乡(镇)不得超过100元/人,村不得超过50元/人。
(四)婚礼标志车队车辆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葬礼礼金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二)(三)(四)项。
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以下行为:(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物品等。
(二)利用公权力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三)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和其他公共财物。
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篇一: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通知
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通知篇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通知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各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为有效遏制这种歪风,严肃党纪政纪,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决定对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问题要求如下: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站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在婚丧嫁娶中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对班子整体、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负总责,做到讲政治、讲规矩,不超标准、不超范围。
二、严格坚持婚丧嫁娶报告制度。
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在办理此类事宜,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内容是办事规模、标准、发邀请范围等,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第一关。
三、严格控制范围。
1、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在婚丧嫁娶中要缩小宴请范围,不搞攀比。
2、只准在子女结婚、直系亲属去逝办理喜宴、丧宴,严格禁止借子女、亲属订婚、老人过寿等名义,邀请领导、同事赴宴等行为。
3、邀请赴宴人范围只限于亲属,不充许通知上下属单位。
四、严肃党纪政纪。
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事先不报告、不请示,超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顶风违纪,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所收礼金全部没收。
2、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有行政职务的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于用公款出礼的,其所用公款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林业局财务科。
并由承办人自已退赔给单位作为补偿。
同时视要礼金、礼品数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适用于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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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行动
的实施方案
篇一:关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镇域“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活动,有效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良风气,规范民间操办婚纱喜庆事宜。
根据《安顺市专项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安群组办发?20XX?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决遏制各类巧立名目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树立崇尚文明、节俭办事的社会新风,有力推进集成党风、政风、民风的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组织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XXX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一)宣传报道组:由镇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
心,负责开展宣传教育,示范引领。
在镇域范围充分利用张贴公告、派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发短信、召开村民会议和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将整治滥办酒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宣传到千家万户。
(责任领导:XXX,责任股室: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
(二)规范指导组: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负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约定除婚丧嫁娶外的酒席一律不办;指导各村成立志愿服务队,帮助本村群众建房、迁坟、立碑等需亲邻帮助的事宜;村民对违规操办的酒席不参与、不送礼;操办酒席时间和规模不宜影响本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对违规操办酒席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根据民俗指定节约、安全的办酒方式;引导各村建立完善操办婚丧事宜报批、备案制度。
婚事酒席实行事前申报办理,丧事酒席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报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婚丧事说明、操办时间、地点、桌数、邀请人员范围等有关情况,受理报批、备案由群众由所在村支两委负责,各村必须严格把关、报批、备案并妥善存档备查;未经报批、备案而操办的婚丧事宜,或不如实报批、备案的,视为违规操办,一律严格处罚。
指导好各村村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不参与滥办酒席承诺书》。
(责任领导:XXX,各村挂村领导,责任股室: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
(三)民主监督组:由镇纪委负责组织村干部、农村党
员、退休干部、离任村干部、村民组组长,对镇域范围内办酒情况进
行监督,定期开展巡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的违规办酒行为,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对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存在庸、懒、散等行为的镇、村干部一律严肃问责。
(责任领导:XXX,责任股室:镇纪委)
各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各尽职责、互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对象:居住在本镇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操办酒席的范围:1.婚嫁酒:本人、本人的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结婚。
2.丧事酒:本人的父母、配偶、成人子女及本人直接赡养的亲属去世。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酒席一律禁止操办。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村、社区干部)操办酒席的,按照《安顺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镇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在各村张贴公告不少于20张。
利用周二赶集天开展集中宣传不少于2次,发放宣传单不少于1000张。
召集10个村民村会议不少1次,通
过广泛发动宣传,确保将整治滥办酒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宣传到千家万户。
(二)活动实施阶段(20XX年5月起)
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于20XX年5月4日起至20XX年5月15日指导各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成立志愿服务队。
建立完善操办婚丧事宜报批、备案制度。
规范相关档案管理及指导好各村村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不参与滥办酒席承诺书》。
建立完善违规办酒处罚的长效制度。
镇纪委要每季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存在庸、懒、散等行为的镇、村干部。
(三)活动总结阶段
在开展的过程中,对镇域内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共性问题进行研究,要有针对性的总结活动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在活动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动态宣传,确保取得实效。
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