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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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示例说明
外观设计的视图分绘制视图和照片视图两类,本示例属于绘制视图。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达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
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对于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对于平面外观设计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另外,为更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提交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
应在各视图的正下方标注视图名称,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等。
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
×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各正投影视图比例应一致,投影关系应对应。
视图中不应出现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视图线条应均匀光滑,不能过细或成锯齿状。
视图的摆放方向应如下图所示: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主视图后视图
主视图
后视图
本示例中产品为立体产品,由于产品的背面为不常见面,设计要点不涉及该
面,所以未提交后视图,但同时提交了立体图。
本示例中的绘制视图,尺寸适当、比例一致、视图名称标注正确、视图之间投
影关系对应、视图线条均匀、光滑、清晰,没有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
尺寸线等不必要的线条。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示例)
1、设计要点不涉及产品的背面,省略后视图。
2、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冰箱的拉手。
示例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
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例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例如
花布、壁纸等;
(5)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6)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8)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9)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
(10)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的,应当写明,对于成套产品,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各
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在本示例中,申请人未提交后视图,所以在简要说明中陈述省略后视图的原因,即“设计要点不涉及产品背面,省略后视图。”由于该冰箱的主要创作部位在拉手,所以简要说明中指出“设计要点在冰箱的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