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word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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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就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

首先,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政府、医疗机构和居民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其次,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关键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门诊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升医生和护士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完善医疗设施和医疗设备,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和普惠性。

此外,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医疗费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监管机制,优化医疗保险政策,推广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管理模式,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成功实施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居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居民应增强自我健康意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配合政府和医疗机构的工作。

综上所述,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和居民都应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全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淮政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0〕7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为做好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照《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特制定我市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注重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紧从严编制预算,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有效控制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整合政府财力,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转型;逐步健全预算分配决策机制,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努力提升预算管理绩效,实现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监督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考核,实现预算编制执行有机结合,不断提高预算执行效益和效率。

(二)编制原则依法理财原则。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预算决策和分配机制。

基本支出打满打足,不留资金缺口;重点支出优先安排,全力保障,实现法定增长;一般支出量力而行,从紧从严,择优扶持。

积极稳妥原则。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预算安排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部门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相匹配。

淮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淮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淮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95 更新时间:2012/3/30 9:09:51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市(县)为单位统筹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我市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取。

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

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IC卡。

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

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却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设施滞后、医疗费用过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目标,需要实施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

一、制度目标门诊统筹的目标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通过整合医疗资源,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获得感,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制度范围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低保户。

三、制度实施1. 整合医疗资源。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增加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为门诊服务提供充足的条件。

2. 优化医疗服务。

通过加大对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等的医保报销比例,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建立预约挂号和门诊分诊制度,缩短患者等待时间,提高门诊效率。

3. 控制医疗费用。

通过合理控制门诊药品价格和诊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并且建立异常用药监测机制,防止过度检查和治疗。

4. 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患者的电子病历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制度保障1.政策支持。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为门诊统筹制度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使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2.经费保障。

门诊统筹制度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和参保人员缴费等,政府应保障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效益。

3.监督管理。

建立多级监督机制,确保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针对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的实施方案,通过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农民医疗保障的均等化和全民医疗保障的目标。

希望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实施中能够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条件的乡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批准,可以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委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合管办设专职管理员2~3名。

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六条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

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各村卫生室每月公示本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乡镇合管办、财政所每季度要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合管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乡镇卫生院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30元内,村卫生室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6元内。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区、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特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审核拨付”、对病人实行“以户为单位总额控制”的方式,合理控制门诊费用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新农合基金在提取10%风险金以后,将可用基金的20%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参合病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特慢病门诊费用及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累计普通门诊医药费超过1**元的大额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四、补偿程序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还需持《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等有效证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普通门诊。

经治医生必须核验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1-5日与区合管中心结算一次。

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含患者签名、联系电话)、“收费发票(机打原始票据)”等材料。

(二)慢特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的费用补偿与结算程序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执行。

(三)大额门诊。

视年终资金节余情况,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医药费用超过1**元的,年终结算一次。

结算时,本人须提供原始机打票据(结算联)”、门诊病历、就诊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所有门诊医疗费用结报必须提供原始票据。

五、门诊补偿比例与额度(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总额控制。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淮政[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淮政〔2009〕58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 号),我市濉溪县和相山区分别作为安徽省 32 个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之一。

为切实做好濉溪县和相山区改革试点以及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改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

实施好濉溪县、相山区试点工作,对于全市医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受群众拥护的为民惠民之举。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进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药品价格形成、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顺利进行,必将提供有力的保障。

特别是通过此次改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的机制,确保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顺利建立实施,确保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村级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村级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村级门诊统筹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农村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化,村级门诊在农村地区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进村级门诊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村级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健全的村级门诊服务网络。

要建立健全的村级门诊服务网络,首先需要完善村级门诊设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村级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加强对村级门诊的资金支持。

为了保障村级门诊的正常运转,需要加大对村级门诊的资金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途径,为村级门诊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确保医疗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三、完善村级门诊服务内容。

除了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外,村级门诊还应该逐步完善其他服务内容,如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同时,还可以引入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先进技术,拓展村级门诊的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村级门诊的监管和评估。

为了确保村级门诊的工作能够持续改进和提高,需要加强对村级门诊的监管和评估。

可以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村级门诊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在推进村级门诊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村级门诊的认知和信任度。

可以通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义诊活动等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对村级门诊的了解和支持。

六、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协作。

村级门诊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协作,形成完整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可以建立健全的转诊制度,加强与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的对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农村居民的就医便利性和满意度。

七、加强对村级门诊的政策支持。

在推进村级门诊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村级门诊的政策支持。

关于规范乡村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乡村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乡村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的意见合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房屋和诊疗设施符合相应的基本标准;内部管理制度达到相应的要求。

2、乡村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应作为门诊统筹定点的必备条件,要求乡镇卫生院拥有HIS,村卫生室拥有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并能与县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接。

3、具备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卫生局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现场评估后,确定其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向全县公布。

参合农民在未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二、统一建立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管理的基本制度4、县卫生局(合管局)统一建立处方、发票、药品等管理制度。

统一印制门诊收费发票和门诊专用复写处方(须设取药病人签名栏);统一制定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统一规定门诊报销项目和费用报销比例;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供应,以统一价格向病人提供。

5、县卫生局(合管局)统一印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村民小组)、就诊日期、初步诊断、当次门诊费用(其中,药品费用)、门诊补偿(减免)金额、处方号、发票号、患者联系电话。

6、县合管局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后者向前者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

三、规范乡村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结算方式7、门诊病人的费用补偿。

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偿比例当场补偿(或直接减免)门诊病人的医药费用,并填写《登记表》。

《登记表》的“电子版”即时上传到县新农合管理平台。

尚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村卫生室的《登记表》由乡镇卫生院(或合管站)汇总后上传县新农合管理平台。

“纸质版”(附处方复写联和发票复写联)按月汇总。

在接受乡镇合管站初审后,乡村医疗机构及乡镇合管站负责人共同签名并盖公章,供县合管局复审。

8、新农合管理机构与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

县合管局每月对申报资料和处方发票进行复审。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word参考模板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word参考模板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的通知皖卫农﹝2011﹞4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的要求,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1版)》(皖卫农〔2010〕48号)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安排和我省2011年新农合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省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皖卫农[2012]2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12〕2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改后乡村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偿渠道。

我省大部分新农合统筹地区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了一般诊疗费付费政策,调动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同时,也调整了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减少了不必要的门诊输液,遏制了门诊滥用抗生素现象。

但也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如:部分村卫生室分解处方、虚增门诊人次等。

为发挥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偿的最佳效益,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一、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取范围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

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大项共30小项组成。

具体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等(详见皖价医〔2011〕156号)。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受益程度,引导城乡居民合理检查治疗,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发〔20XX〕28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意见》(X 人社发〔20XX〕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普惠为主,保障适度。

通过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在原家庭账户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增设一道保障线,增加对城乡居民常见病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扩大受益面,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先使用完家庭账户资金后,再按比例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分别以户全年封顶”的管理办法,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三方作用,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

(三)简化程序,强化监管。

城乡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刷卡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医保局结算。

二、门诊统筹基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一)基金分配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缴费参保人数每人30元的标准从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不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

(二)基金使用患者使用完本户家庭账户资金(含历年结余;20XX年为每人每年80元)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只用于报销县内乡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三)基金结余处理门诊统筹基金年度内未使用、或未达封顶线的,不可以以户结转、继承,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个人缴费,不向城乡居民返还现金。

年度门诊统筹基金如有结余,纳入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三、报销范围(一)一般诊疗费。

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的门诊诊查费。

(三)属于规定的国家基本药物、XX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所有药品必须使用中文通用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XX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同步推进;(五)坚持立足基层,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统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

参保居民须在XX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和一家一体化建设的卫生站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一定。

参保居民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居民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来源: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按照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淮政办〔2019〕 1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19〕1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3日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并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基本、提升质量”的原则,实行统一保障待遇、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等工作。

第四条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拟定、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民政局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民政局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民政局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民政部门致力于改善医疗保障的工作,并不断推进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

该实施方案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同时也为全面深化医疗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方案进行分析。

一、实施范围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旨在扩大农民的医疗保障范围,让更多的农民能够享受医疗服务。

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的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可以享受到跨地区、跨医院就医的便利。

二、经费来源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和个人缴费。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地方财政配套和个人缴费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三个方面的经费来源相互协调,共同支持着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转。

三、实施方式在实施方面,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即定点医疗机构与政策保障的统一。

具体来说,在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我们可以对特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挑选,并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设施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在政策保障方面,我们需要为参保农民制定具体的参保政策,确保其参保流程规范、便捷,同时也要对参保农民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和医保资金管理。

四、推进难点与瓶颈尽管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推进过程中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难点和瓶颈。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针对性和长期性的政策支持,此外还存在着医疗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不稳定等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并强化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为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是我国民政部门为保障农民医疗需求而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民生和经济的双重效益,并加强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为建立全面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现在,相信该方案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民众的健康需求。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2•【字号】淮政办发[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门诊统筹基金共济作用,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县、区各类居民均可享受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基本保障。

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坚持社会共济。

不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并划入资金,通过基金统筹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三)坚持定点管理。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社区首诊负责制,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四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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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积极探索门诊统筹总额预付支付方式,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及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1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4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参合农民利益为中心。

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扩大受益面。

建立新农合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切实减轻广大农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确保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
(二)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
(三)超支费用自负,结余部分滚存,违规严肃查处。

三、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农民凭新农合“IC卡”(磁卡)、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参合农民就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乡镇卫生院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结算;乡镇卫生院凭
“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

四、门诊统筹基金构成
门诊统筹基金在总基金提取10%的风险金后按20%提取。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门诊统筹调节基金、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调节基金,占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20%,用于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和出现不可预测的原因致使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出现大量透支后的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80%,用于镇、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的直报补偿;
各项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予突破。

五、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与额度
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采取“不设起付线,就诊次数进行封顶,当日按比例封顶补偿”的支付方式予以补偿,未达到“单次补偿封顶额”的按“单次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以家庭为单位,人均门诊就诊次数≤4次/年,家庭成员间可统筹使用。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30元以内,单次补偿比例为35%,单次门诊补偿封顶线10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20元以内,单次补偿比例为4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线8元。

列表如下:
六、总额预算管理
(一)对镇、村两级直报补偿实行总额预算,并实行年度就诊次数封顶的模式。

(二)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服务需求为主,综合考虑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口数、年就诊人次数、门诊病人流向、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系数、实际补偿比等因素,测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补偿基金总额。

(三)总额预算方法:镇(村)参合人数×年人均门诊次数×次均门诊费用×补偿比×增长系数×门诊病人流向比例。

(四)镇卫生院辖区内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预算总额以镇卫生院为核算单位,由镇卫生院负责,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镇卫生院年预算总额=本院年基金预算额+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基金预算额。

七、分期支付方式
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补偿款,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比例逐月予以支付。

每月垫付金额小于每月核定额度90%的,按实际垫付金额拨付;每月垫付金额大于每月核定额度90%的,按核定额度90%拨付。

每季度平衡支付水平,年终进行总决算。

八、结余与超支的处理。

(一)结余资金处理:
年结余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总额的10%,余额滚存使用,滚存资金不冲抵下年度预算总额,仍然用于门诊统筹补偿。

(二)超支资金处理:
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九、绩效考核
依据《淮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直报工作实施绩效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一)主要考核内容
1、新农合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情况,新农合各项职责制度执行情况,宣传栏、公示栏设置情况,门诊日志登记情况,药品目录执行情况,药品管理,处方、医疗票据管理,合理收费等内容。

2、关键性医疗服务指标控制情况,如次均门诊费用,目录外药品使用情况等。

3、参合农民和镇、村干部满意度测评
以走访调查、问卷及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参合农民和镇、村干部对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测评工作,了解定点医疗机构便民服务情况。

4、信访举报情况
对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和新农合直报补偿工作中存在信访举报情况经
查实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年终考核按不合格等次办理。

5、其他反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
(二)考核方式
市辖三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农合办与三区卫生局共同组织考核;濉溪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中心负责考核,市农合办进行抽查。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以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为主,新农合经办机构按一定比例抽查考核。

(三)考核结果及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1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在30天内整改到位。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的,扣除违规费用,暂停门诊补偿,存在违规违纪的,追究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责任;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不合格并存在违
规违纪的,该村卫生室和所属镇卫生院违规费用一并扣除,暂停门诊补偿,同时,追究村卫生室负责人和所属镇卫生院院长责任,直至吊销乡村医生证书,清除出卫生队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解释。

友情提示:方案范本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本范文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供参考!最好找专业人士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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