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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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昆政办[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4号)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滇投公司: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重要内容。

工程在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形成主城污水收集主干管的基础上,铺设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336.84公里,并充分与昆明主城的河道整治、规划道路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结合,新增配套建设城市污水收集次干管、支管,是主城旱季污水收集率提高到90%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项目。

为减少重复开挖、节约投资,避免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建设工作在实施时间和空间上相互干扰,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可委托给城市道路、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一并实施。

为规范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现将《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建设,是指经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由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昆明市属各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及其所属的市政道路建设、河道整治、城中村片区开发等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人”),负责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雨水收集图集(1)

雨水收集图集(1)

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7月26日昆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生态路标准图集(试行)系统步骤降雨汇水过滤渗透溢流排水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1. 当管顶覆土及绿化带宽度达到要求时,可将雨水管设置于绿化带下面。

2.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 1. 本图尺寸均以m为单位。

2. 本断面适用于规划红线宽15米道路。

3.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 1. 本图尺寸均以m为单位。

2. 本断面适用于规划红线宽20米道路。

3. 绿化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涝植物,种植土要求透水性好及满足相关规范。

注: 1. 本图尺寸均以m为单位。

2. 本断面适用于规划红线宽25米道路。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昆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1日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是一个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和结构性缺水并存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尤其突出。

为加快建立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控体系、强化政策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城市供水与居民饮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颁布单位】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6-3-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8083/kmgov/site/main/Article_Show.jsp?ArticleID=16426 •【全文】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省市人大常委会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6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城市排水及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养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滇池流域内非城镇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外产业园区的排水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排水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工作。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投资者依法参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养护。

第八条积极推广城市排水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总结实践经验,并 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昆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昆明市呈贡区锦 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4 号楼,邮编 650500)或昆明理工 大学设计研究院(昆明市环城东路 50 号,邮编 6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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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2016 年 11 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16)6 号)以及《昆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海绵城 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6〕27 号)文件精神, 指导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导则。
3.1 地形情况...........................................................................................................3 3.2 城区分布...........................................................................................................5 3.3 降雨量分布.......................................................................................................6 3.4 土壤质地...........................................................................................................7 3.5 地下水位...........................................................................................................9 3.6 内涝灾害分布.................................................................................................10 4.总体规定 ............................................................................................................... 11 5.规划指引 ............................................................................................................... 13 5.1 总体规划.........................................................................................................13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文:----------------------------------------------------------------------------------------------------------------------------------------------------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5.1.1 基本规定...............................................................................................13 5.1.2 重点内容...............................................................................................13 5.2 专项规划.........................................................................................................15 5.2.1 基本规定...............................................................................................15 5.2.2 重点内容...............................................................................................15 5.3 控制性详细规划.............................................................................................17 5.3.1 基本规定...............................................................................................17 5.3.2 重点内容...............................................................................................17 5.4 修建性详细规划.............................................................................................20 5.4.1 基本规定...............................................................................................20 5.4.2 重点内容...............................................................................................20 5.5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目标.............................................................................21 5.5.1 总体规划目标.......................................................................................21 5.5.2 分区规划目标.......................................................................................23 6.设计指引 ............................................................................................................... 30 6.1 建筑与小区.....................................................................................................30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2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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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
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 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以底层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式中 P—设计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
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
结合。

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平篦式和立篦式两类),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第十二条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

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第十五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

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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