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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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的特征:①社会基础②法律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③创制方式: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④实施机制: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3.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各国所遵守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事实上总是得到各国的遵守。

③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只是少数例外,违反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亦指国际法规范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①物质要素——通例之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方式上的一致性②心理要素:经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优势和局限优势:普遍适用性局限:形成的缓慢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2)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②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③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和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加以编纂的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国际法律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

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社会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的实践,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通行原则是在国际社会中广泛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

国际司法实践是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合作共赢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方式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要求国家通过对话、协商、调停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武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进行干涉或干预。

合作共赢原则指出各国应该通过合作与互利共赢来实现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谈判是通过双方当事国进行协商和磋商,以寻求争端解决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裁决,当事国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是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或其他相关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判决,当事国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结果。

总结: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的来源包括条约、通行原则、惯例和司法实践,而国际法律的主要原则则是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不干涉内政以及合作共赢。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作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基础,国际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法理、国际法规、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书。

那么,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指全人类所共同承认的以保障国际社会之平和、稳定及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法律制度。

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更具有普遍性,具备跨国性、跨文化性等特点。

国际法源自多个渠道,包括国际法理、通行原则、国际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等文书,它们一起构成了当今国际法的现代体系。

国际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强制执行。

二、国际法的重要性1. 保障国际社会中的和平与稳定作为现代国家关系体系的基础,国际法保障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规定了各国之间如何展开普遍合作,如何处理争端等重要问题,从而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种基于规则的、公正的合作模式。

2. 促进全球经济贸易以及民间交流国际法促进了全球有序的对资源开发的竞争以及贸易进出口发展。

国际法规定了关于国际间商业往来和相互承认贸易标准、贸易条约等方面的法规,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国际法也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民间交流。

在国际的教育及文化交流方面,国际法能够保障各个国家之间的人和物的自由流动,方便民间的文化交流。

3. 维护人权和可持续发展国际法不仅需要保障国际间交往的和平稳定,还需要为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法规在全球推动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这些法规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类和全球环境之间的互动。

通过国际法确保了全人类的权益和未来的可持续性。

总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巨大的作用。

它通过规定国与国之间的基本准则,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合作。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强行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列举,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则无效或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3、独立权: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具体体现在(1)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即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有越权;(2)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一条国家法基本原则。

5、国家责任: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本国司法救济的保障,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

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受害国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或行使外交保护权。

7、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

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

8、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超过基线外24海里,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而非主权,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国际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国际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国际法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规则和原则,旨在管理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它涉及到各种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构成了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现代形式主要起源于欧洲。

以下是国际法发展的主要里程碑:1. 西方近代国际法的起源在公元17世纪,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人们开始提出一种规范国家行为的需要。

《威斯特法伐约》和《萨克森约》成为最早的国际条约。

2. 国际法的正式确立在19世纪,国际法得到更全面和系统的确立。

《维也纳会议》(1814-1815)于欧洲各国间形成了新的国际秩序,标志着国际法作为一门现代学科的出现。

3. 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其宪章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国际法庭的裁决以及其他国际法的发展,都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依靠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来指导国际社会的行为。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无论国家的大小、财富或国际影响力如何,它们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对待。

2. 不干涉原则不干涉原则确保国家享有自主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和平。

3. 义务遵守原则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这个原则是国际法强制力的核心,没有义务遵守原则,国际法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的国际关系。

以下是国际法的几个主要领域:1.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确保个人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之一。

2.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个人,以及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定各国之间关系以及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由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庭判例等组成,旨在维护国际安全与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具体来说,国际法可以扮演以下几个重要的角色:一、调解纠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纠纷也就时有发生。

国际法则能够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推动各方达成共识,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旨在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

无论是经济活动、环境保护还是人权保障,国际法均有规章制度来维护各国的主权和利益。

三、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国际法对于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成立的宗旨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同时扶持各国发展。

同时,国际法约束各国不得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解决国际纠纷,这就为各国之间的和平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规范国际行为国际法作为全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能够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防止错误和恶意行动发生。

例如,各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要求它们遵守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执行公正和负责任的行为以避免严重后果,同时这也维护了全球法律秩序。

五、促进全球治理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国际间互动日益频繁,全球治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议题。

国际法可以建立适当的机制来协调国际间关系和行为。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国家主权与权益、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全球治理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引言国际法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框架。

国际法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定义、内容、来源和适用性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法的定义和内涵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国家为主体,涉及到领土、主权、国际合同、外交、国际责任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内容主权与领土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主权和对内外事务的管辖权。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范围和边界的确定方式,以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合同与条约国际法规定了国际合同和条约的签署、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

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合同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间的行为和责任。

外交与领事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和领事制度。

外交是国家间进行沟通、协商和交流的重要手段,领事活动则是维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国际责任与争端解决国际法规定了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争端解决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国际法通过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等机构,为国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一般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效力。

国际习惯法是长期形成和普遍认可的国际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公平原则、善意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

国际司法实践则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裁决,积累和完善了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适用性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活动。

国际法的适用性是有条件的,它依赖于国家之间的共识和遵守。

如果国家不承认国际法或违反国际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国际法是指约束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主权和领土: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原则。

它规定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2.国际关系:国际法规范了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涉及外交关系、国家间的条约和协议、国家承认和交往、领事关系等方面。

3.国际人权:国际法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原则。

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

4.国际人道法:国际法规范了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保护。

它包括《日内瓦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法公约,规定了战争受难者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5.国际刑法:国际法规范了国际犯罪的追究和刑事责任。

它包括针对种族灭绝、战争罪、人类罪等的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运作。

6.国际经济法:国际法规范了国际经济活动和贸易的规则。

它涉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国际金融等方面的规定和协调。

7.环境保护:国际法促进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它规定了国际环境标准、跨国环境影响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8.国际海洋法:国际法规范了海洋的利用和保护。

它涉及海洋领土、航行自由、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定。

9.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提供了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它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法庭、谈判、调解等方式,以维护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内容是动态发展的,与国际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密切相关。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各国的利益、平衡各方的权益,并倡导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和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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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由此可知,它的实质是: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其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现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基本:国家;两特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成立依据而不是成员,如红十字会是瑞士国内法成立的,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两不是:个人、法人国家法渊源:国际条约(成为且约束缔约方)、国际习惯(非成文且约束所有国家)、一般法律原则非渊源:司法判例、国家法院判决、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强制法规则,与任意法规则相对)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际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主权≠领土)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对”失败国家“采取的保护责任不得成为干涉国家主权的借口和依据)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除外)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不应受外国的统治或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均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与一般国际法相比,两者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狭有别,范围不同。

在原则上,前者效力一般高于后者。

前者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则只对某些特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学所着重研究的是一般国际法。

5.意志协调说:是指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该观点认为,虽然将各国体现于所缔结的条约之中的意志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缔约国的共同意志,而只是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

“意志协调说”较确切地阐明了各国意志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注意到这种矛盾还有可能协调的一面。

6.转化:是指一国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有效地加以适用,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同内法缺少有关国际法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规定新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矛盾,则修改国内法的有关条款。

7.并入:是指一国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一般地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这可以由宪法统一规定,或由立法机关就某项条约通过专门法案,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

8.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它是现代国际法首要的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三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造法性条约:是指条约的内容是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国际条约。

其可以成为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条约的内容是关于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

其规定通常不超出现行国际法规范,且仅在特定事项上约束少数当事国,只是有关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国际法,而不能成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9.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它是比国际条约便为古老的、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10.通例: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

通例的存在,在时间上要求有较长的延续性,在空间上要求包括较广泛的国家,在数量上要求有多次不断的实践,在方式上要求对同类问题采取经常和一致的做法。

它是形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

11.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狭义上,仅指把分散的现有法律加以法典化;广义上,还应包括以法典的形式来制定新法律。

1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

13.国家:是指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4.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国家内部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的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15.复合国: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16.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成员国(州)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17.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国家联合体。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邦联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不是国内法关系,而是国际法关系。

18.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9.微型国家:根据前联合国秘书长吴丹的工作报告,是指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即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但是该定义并未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

但是,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不能因其“微型”而否定。

至于这些小国家在某一国际组织的义务和权利问题,应根据该国际组织的章程或依该组织成员国的协议来决定。

20.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固有的和不可缺少的。

因此,一切国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没有差别的。

21.国家的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的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完全相同的。

22.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含义有两方面: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国家处理这些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受干涉是独立自主应有之义。

因此,国家的独立权成为国际法上不干涉原则的基础。

现代国际法的独立权,不仅包括政治上的独立权,而且包括经济上的独立,不受外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

23.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由于国家是主权体,因而是平等的,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国家的平等应该是真正的平等,而不应该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不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24.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25.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国籍管辖(属人优越权)、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26.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7.国籍管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其范围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8.保护性管辖:是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其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29.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30.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因为根据国家平等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豁免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一国的国家元首、外交代表、国家行为(不包括国企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豁免权可以明示放弃或默示放弃(进行了与诉有关行为),管执分离,放弃管辖豁免不代表也放弃执行豁免。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法院不能对它们行使司法管辖。

相对豁免原则:又称有限豁免原则,是指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商业交易行为或私法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

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发展中国家也有一些。

31.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32.承认性质之“构成说”:该学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因此,承认是构成性的,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33.承认性质之“宣告说”:该学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

承认仅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

因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34.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35.分离:是指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36.分立:即一国分裂为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

37.独立:是指原来的殖民地取得独立后,成立新的国家。

38.史汀生(Stimsun)不承认主义:是指不得承认一切依靠外国势力建立起来的傀儡国家。

这是史汀生(美国国务聊)针对日本发起“九一八事变”建立伪满洲国提出的声明,该声明不承认用违反1928年巴黎非占公约义务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因此称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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