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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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程序,纠正参保人员就医诊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
一、审核依据:
1、《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2、《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1号);
3 、《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2号);
4 、《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3号);
5、《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
二、审核范围:
1、滕州市城镇职工住院费用;
2、滕州市城镇居民住院费用;
3、滕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费用;
4、滕州市工伤人员住院费用;
5、滕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费用;
三、审核内容:
1、审核资料
(1)、住院医疗费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住院病历复印件;
②医疗费用正式发票;
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④医疗保险证(离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
(2)、定点医院申报拨付统筹金,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②住院医疗费清单(明细和汇总);
③住院病历原件;
④大病救助人员的结算单、发票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2、审核手续
①转外就医人员、长驻外地工作人员、离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是否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住本地定点医院人员是否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③特殊医疗项目是否已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④需参保人员全额自负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是否书面征求参保人员意见;
⑤其它按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3、审核医疗费用
①审核病种是否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排除因工伤、生育、出国、出境、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性伤害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审核排除病历无记录或病历书写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对其合理性作出正确判断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嘱中无记录,清单中存在的收费项目(含药品、检查、治疗);住院病历中主要内容和项目发生明显涂改;病历医嘱中记载的检查无相应报告单;
③是否符合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有无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重复、增加收费项目等产生的医疗费;
④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审核排除无住院指征人员、符合出院条件拖延住院人员、无用药指征的药品及无应用指征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费。包括出院带药有无与诊断无关的药品及超过协议规定量带药;使用金额较大自费药品未征得本人或亲属签字知情同意制度发生的费用;预收的检查、治疗费用;将不符合适应指征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
⑤审核将不属于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自费项目更改、串换为目录内项目发生的费用;
⑥稽查、审核过程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审核方式
1、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将结算资料报送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医保处采取查阅病历、清单、核对微机凭单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情形转交稽查科进行核实,同时将稽查过程中查实的违规人员及金额记录在案。
2、中心人民医院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王开医院单次住院费用超过8千元、中医院及工人医院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千元的病历重点审核。
3、人民医院按出院人次不低于20%的比例审核,中医院工人医院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审核,王开医院按不低于80%的比例审核,其余医院100%审核。
五、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医疗过程、诊断治疗项目和费用情况有疑问的,必须到定点医院了解情况、查阅病历,如医院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病历、清单等相关资料,此次发生的诊疗费用视为违规费用。
2、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费用在拨付定点医院上月统筹金的总额中予以扣除,同时向定点医院出具扣除费用明细表,明细表中注明扣除人员名单、科室、金额、理由等内容。
3、审核情况及医疗保险住院患者费用指标(住院均次费用、平均床日费、平均个人负担率、统筹外药品费用比例、住院药品费用比例)将进行定期上报和公告,每月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分管卫生的副市长,通过劳动保障网或中国滕州网公告;必要时每三个月或六个月通过滕州日报公告一次。
4、对审核结果的处理有疑义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