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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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第8章唐代

第8章唐代

(四)刑罚适用原则
1、“累犯”加重 、 累犯” 2、老、幼、废、疾减刑 、
71015
70
80
90
16-69 16第一等 第二等
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流罪以下, 流罪以下,适用赎刑 反逆杀人应死,上请; 反逆杀人应死,上请; 盗及伤人收赎; 盗及伤人收赎;余皆勿论 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等
3、自首原则 4、共同犯罪处罚原则 数罪并罚” 5、“数罪并罚”原则 6、类推原则
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
※ 一、唐律总则 ——《名例律》 《名例律》
(一)五刑制度
1、死刑 、 2、流刑 、 3、徒刑 、
4、 杖 刑
5、笞刑 (二)十恶
1、政治性犯罪 、 2、威胁封建秩序的犯罪 、 3、破坏封建伦常的犯罪 、
(三)特权法制度
1、八议 2、 请 3、 减 4、 赎 八种特权人物 死-流-减一等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死罪上请皇帝 八议者期以上亲、 裁决, 八议者期以上亲、五 裁决,流罪以 品以上官吏 下,例减一等 上请者亲属, 流罪以下, 上请者亲属,七品以 流罪以下,例 减一等 上官吏 八议、上请、减者, 八议、上请、减者, 流罪以下可以 九品以上官吏, 九品以上官吏,七品 钱赎罪 以上官吏的亲属
总则 警卫皇帝、 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等 职官管理与惩戒 户籍、 户籍、土地及婚姻家庭 牲畜及仓库管理 确保皇帝控制军队 惩治贼盗犯罪 斗殴(六杀) 斗殴(六杀) 有政治危害的诈骗伪造犯罪 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 逮捕、监禁、 逮捕、监禁、稽送人犯 审判程序与法官责任
(一)“六杀” 六杀” (二)“保辜”制度 保辜”
改嵩山为神岳,封其为天中王, 改嵩山为神岳,封其为天中王,配有天 灵妃。武后天册万岁元年(公元695 灵妃。武后天册万岁元年(公元 ),她在嵩山峻极峰建筑登封坛 她在嵩山峻极峰建筑登封坛, 年),她在嵩山峻极峰建筑登封坛,次 又登嵩山峻极峰, 年,又登嵩山峻极峰,加封中岳封天中 王为天中皇帝,天灵妃为天中皇后并在 王为天中皇帝, 峻极峰的东南边立碑。 峻极峰的东南边立碑。碑文的内容是武 则天的自我歌功颂德,名曰: 则天的自我歌功颂德,名曰:“大周升 中述志碑” 中述志碑”,并在县城以西万羊岗建筑 祭坛,封中岳后在这里接受群臣的朝贺。 祭坛,封中岳后在这里接受群臣的朝贺。 为了纪念封中岳这一盛大典礼,当年, 为了纪念封中岳这一盛大典礼,当年, 武则天令改嵩阳县为“登封县” 武则天令改嵩阳县为“登封县”。改

中国法制史隋 唐 五代的法律制度 制度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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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O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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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581年,北周大臣杨坚夺取了政权,建 立隋朝,又先后灭南朝的梁、陈政权,实现 了封建社会的再度统一。
隋朝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有力地 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政治上, 隋确立了三省六部的中央行政机构,废除“九 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隋文帝时期比较注 重法制建设,他制定的《开皇律》是唐律的 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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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要求审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 判要重证据。特别对于死刑案件,唐律 规定了严格的复议程序和“三复奏”、 “五复奏”的奏报程序,违犯者要承担 刑事责任。审慎执法,对于死刑的执 行尤其慎重,是唐初法制的一个重要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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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并完善。因此,《开皇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
影响。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8(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
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一是篇目增加。将《开皇律》中的卫禁、职制,分
别改为卫宫、违制;户婚分为户、婚二篇;厩库分为 仓库、厩牧二篇;盗贼分为盗、贼二篇;新增关市、 请求、告劾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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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旧律规定,兄弟虽分居,如有人谋反,则
“连坐俱死,子孙配没”。唐大宗认为反逆有“兴
二是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 为轻者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 也轻于《开皇律》。
三是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 律》删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 文,并没有将“十恶”罪全部删除。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二)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二)

中国法制史
2、 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 格
关于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 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百官所常行之事” “百官所常行之事”
中国法制史
4、式
关于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的 相互关系:
(1)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 (3)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 正面 的积极的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 为的刑罚制裁
中国法制史
是一部确定犯法罪名及适用刑罚 原则的刑法典 刑法总则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
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第三部分: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 第三部分: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
行方面 程序法
5、《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 刑统” “刑统”
中国法制史
武德开其端 贞观定其律 永徽定其疏 开元定其典 大中定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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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律令格式,为政之本” “律令格式,为政之本”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 三曰格,四曰式” 三曰格,四曰式” 1、 律 唐代的刑律
中国法制史
唐律疏议》 八、《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 唐律12 12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12篇的主要内容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 亡、断狱 第一部分:名例- 名者, 第一部分:名例-“名者,五刑之 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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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安民立政” “安民立政” 1.礼刑并用 1.礼刑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 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 2.法令简约 3.宽仁慎罚 3.宽仁慎罚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篇《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 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 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 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
• 1、律: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具有权威性、 稳定性最强、适用性最广的法律规范。 • 2、令:(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 家之制度也!)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 度的行政管理法规,如官品、选举、考 课、田令、赋役等。
• 3、格:(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 事)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 编后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也称 为敕格。主要有武德格、贞观格、开 元格等。 •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 式。 • 5、相互关系:P131 • (四)唐律的篇章结构:12篇
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 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 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BACK
二、唐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唐律的制定
• (一)指导思想
–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 2、宽言适中,简约易知 – 3、注重法律的稳定性 – 4、执法严明,一断以律
6、再犯、累犯加重 7、数罪并发以重者论 8、疑罪以赎论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类相犯、 异类相犯 10、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 轻”;入罪——“举轻明重 11、区分故意与过失
二、分则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二篇《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 定。 第三篇《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 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 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二、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1、刑名:五刑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以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的楚枝即荆条为刑具,责 打受刑者的臀部和腿部,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以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削 平竹节的常行杖为刑具,责打受刑者的臀部、腿部和 脊背。
1、《武德律》—草创时期
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的立法 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在此基础上, 唐高祖又指派尚书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 武德律令。 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颁行天下 ”。这次“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 。其中的 《武德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 法典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律》制定而成
唐律的体例:
(1)内容
12篇
今本《唐律》及其《律疏》名为《唐律疏议》,
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
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是整个法典的
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
罪量刑的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与法制指导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 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同时,还系统地进行了关于官制官规等行政管
理制度方面的立法,成功地编纂了第一部比较
系统详备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职官管理制度方
面的组织行政法规
三、法律形式
1、律令格式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主要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第七篇《贼盗》四卷五十四条。主要是关于严 厉镇压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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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行政法制
(三)监察:御史台 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臣 《唐六典》:“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 政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按职能,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唐代行政法制
(四)官吏选任 --科举制
(1)“常举” 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明
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等,以“明 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可赎:杖六十赎铜六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徒刑 剥夺自由并强制从事奴辱性劳役 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可赎:徒一年赎铜20斤,每刑重一等,加铜10斤 服徒刑者,“配居作”,劳役时皆带钳或枷
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疏文(问答)
《唐律疏议》
《斗讼》(第302条)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 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 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 足为例,用头击 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 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 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 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 皆同他物之例 。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及《永徽律疏》 (30卷)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
4.唐玄宗《开元律疏》(30卷)
开元二十二年( 734 年)“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 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 《开元令》《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

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8 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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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法制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唐朝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朝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隋唐朝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 法律儒家化的最终成果。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隋唐时期的法制内容 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1)总则:名例篇(57条) 五刑 十恶 议、请、减、官当等官贵特权 老少废疾的责任能力 自首、累犯等刑罚适用原则 ……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2)十恶 --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 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北齐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四、系统规定封建贵族官僚特权
--八议 --官当
“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 上,一官当徒一年” --听赎 “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
《开皇律》主要成就
四、系统规定封建贵族官僚特权
--例减 “其在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 贵、议勤、议宾)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减一等。”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 “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强化法律的镇压职能 --强化皇权与夫权
《开皇律》主要成就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 大不敬——不敬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一)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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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07
——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
隋文帝杨坚 唐太宗李世民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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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隋唐朝的建立
北周宣帝
580年 静帝 外戚杨坚辅政 杨忠 随国公 581年 国号为隋 长安 隋文帝 开皇
2020/12/10
2
中国法制史
杨广 陈 589年 《开皇律》
二、《大业律》—隋炀帝
“久厌严刻,喜于宽刑” 宽刑 18篇 刑罚有所减轻,删除“十恶”之条 三、司法制度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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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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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徒、流、鞭、杖——北齐
死刑:枭首、轘身、斩、绞
流、徒附加鞭、笞
笞、杖、徒、流、死——《开皇律》
2020/12/10
6
中国法制史
20等
死刑法定刑——绞、斩(二等)
流刑——三等
徒刑——五等
杖刑——五等
笞刑——五等
Hale Waihona Puke 2020/12/107
中国法制史
(2)创设“十恶”制度
北齐 “重罪十条”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
李渊父子 618年建立唐朝 长安
一、《开皇律》的制定、体例、基本内容及其历 史地位
1、制定
“新律”
开皇三年
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
《开皇律》
2020/12/10
3
中国法制史
2、体例
《法经》(6篇)—《秦律》(6 篇)—汉朝《九章律》—曹魏《新律》18 篇—《晋律》20篇—《北魏律》20篇— 《北齐律》12篇—北周《大律》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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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其主要区别为:
律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令 格 式 令的内容主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 式主要是关于中央 要涉及国家 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 机关内部行政管理、 行政体制、 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 行政程序以及具体 尊卑贵贱等 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 办事规则的法规, 级制度等方 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中央国家机关的每 面,是关于 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格 一部门都有相应的 国家各方面 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的 式作为行使职权、 制度的法规。 散颁格。 处理政务的规章。
第三节 唐代的立法成就
一、立法思想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三、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之用 (2)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 罪行法定的原则 (3)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 应原则 (4)法律不避权贵,废黜不分亲疏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初文官俑
1、三省六部
(1)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 来掌理 (2)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3)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 掌管国家机要 (4)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 封驳 (5)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6)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 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 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 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中书省之印
二、《大业律》的颁行
(一)大幅度减少《开皇律》律条及刑罚等级
(二)改十二篇体例为二十篇
(三)“矫情饰行,以钓虚名”,先轻后严, 自毁法制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诉讼体制
继承并完善了南北朝时期中央对诉讼的管控
(二)讯囚
将讯囚纳入严格的规范程序中
(三)死刑复核
确立死刑三复奏制度
唐玄宗时期最出色 的立法成就,是完 成了在行政组织方 面的立法规范, 《唐六典》的制定 将“明君治吏不治 民”的思想体现到 制度规范的体系中
唐六典
《唐六典》记载了唐 前期的职官建置及职 掌,占全书三分之一 的注疏﹐或记职官沿 革﹐或作细则说明﹐ 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 对于了解当时官制具 有极高的文献价值。
3、三师与三公
(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2)九寺五监
2、《永徽律疏》
(1)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 (2)修订《律疏》 (3)《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唐律残片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 臵、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包 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 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 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前者指禁止 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 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厩库足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厩库 之下”
运河的开凿加强 了中国南北之间 在人文、地理、 经济上的联系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唐朝的经济发 展取得了长足 的进步
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 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其 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 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 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 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以, 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主 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解。
1、《贞观律》
(1)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 (2《卫禁律》、《职制律》、《户 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 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一)主要行政法规
1、《唐律》中《职制律》2、《唐六典》
(二)、选任官吏的制度
1.科举制度的成熟 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
(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1、三省六部
2、御史台 3、三师与三公
《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1、《开皇律》的基本修订原则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去重就轻、删繁为简
2、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变化
废除死罪八十余条、 流一百多罪条、 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1、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
2、与《北齐律》的不同
改《禁卫律》卫《卫禁律》 改《户律》为《户婚律》 分《捕断律》为《捕亡律》、《断狱律》两篇; 弃《斗律》、《毁损律》 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1,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 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 兵、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
(3)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 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 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 地方州县官吏。
唐御史台精舍碑
唐代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称御史台, 御史台是受理讼案、拘捕犯人、审讯 罪犯三位一体的政权机构,故御史台 还置有监狱。台狱建筑有精舍並为之 立碑。开元十一年由殿中侍御史、书 法家梁昇卿追书成文,石匠赵礼鐫刻 成碑。碑高四尺一寸,广三尺七寸三 分,十八行,行三十字,隶书。额题 “御史台精舍碑六字,篆书。碑文中 心思想是劝导关押在台狱“岁以千计” 的罪犯,笃信佛教经义,归命自保, 谋求解脱。
第八章 隋唐 法律制度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隋文帝不仅实现了中 国南北的统一,而且, 结束了漫长的分崩割 据的政局,重新建立 了一个稳定的、强大 的中央政府
隋文帝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唐朝延续了隋朝 的政治成果,进 一步强化中央集 权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五刑体系的变化 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变“反逆”、“大逆”、“叛”、“降”为“谋 反”、 “谋大逆”、“谋叛”,重视惩治预谋政治犯罪; 增设“不睦”,维护宗法关系
3、完善封建特权制度
创设“例减” “三流同比徒三年”
1、五刑体系的变化
废除前朝的许多酷刑,减少重刑种等级 死刑,分为绞斩二等 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 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 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促成注律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科举选官中的明法科考试以及官吏 在理解律文上的混乱局面。 从秦汉时期开始,为了便于准确和统一的适用法律,对法律条 文的各种阐释活动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到了两汉、魏晋南北 朝时期,阐释法律的依据被限定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通过考 证、分析、注解等方式,律学家们将其发展成为一项以注释律 文、阐发律意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活动,以此,将儒学的基本原 则和精神与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唐律疏议,就是以疏议附于律条之后的方式,通过阐释、问答、 举例等形式,按照儒家经典文献逐字、逐词、逐句的表明律文 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条文。疏议文字量很大, 唐律疏议,疏议占了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
1、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 缺一不可 2、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 仁治天下”
唐太宗
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 法定的原则
“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 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 以为奸”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
(一)《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二)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三)《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四)《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二、《大业律》的颁行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1、上承北齐、北周立法 成果、下启唐律 2、国家的重新统一 3、最高统治者和统治集 团对德礼的推崇 4、严格执法、维护法律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贞观律》 2、《永徽律疏》 3、开元年间制定的《开元律》及《开元律疏》; 4、宣宗时期制定《大中刑律统类》。
(二)《唐六典》的编纂
1、效仿《周礼》,定“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 典”; 2、后以周礼六官为编纂体例; 3、十六年方始修成 4、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 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盗 窃等犯罪。“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 下”。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 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 身份人的起诉禁令。“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 下”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国 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欺 骗。 “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 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 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 以臵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官 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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